第一篇:北京石景山区学校幼儿园章程
北京市石景山区 学校(幼儿园)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自愿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八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
第九条 学校办学内容:。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单位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四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
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为单数,5-25人;任期3年或4年‟
第二十五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决策机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决策机构成员会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的盈余不得分红,并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并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一 6
年 月
日
第二篇:北京市石景山区 培训学校章程
北京市____区_____________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____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
第十条 学校办学形式: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金: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___________。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_______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
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比例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
(二);
(三)。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年月日
第三篇: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人次/年)。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 学校党建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七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以下请选择)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
;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一七 年 十月 日
第四篇: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人次/年)。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学校章程;
(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八条(以下请选择)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
;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
(三)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一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 年 月 日
第五篇:幼儿园及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平桥乡石桅子村。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堂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金堂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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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人蒋燕,出资金额3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5个班共200人。
(六)招生区域:××县××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条 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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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四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六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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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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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幼儿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提前15日报金堂县教育局审查。第________页 5
(幼儿园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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