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和促进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各行业大类的子行业须经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龙华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授证工作;负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扶持方案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六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七条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受理申报、认定时间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随时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
集中分批认定。
第九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四)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交控股母公司验资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包括纳税总额,重点列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新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
(五)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企业出具的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承诺书;
(六)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申请上市公司总部认定,还应提供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只需填写《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者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认定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各办事处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办的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新区总部经济办。
(三)受理
新区总部经济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现场口头告知补充事项,并将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四)初审
集中分批认定工作开始后(以通知规定时间为准),新区总部经济办组织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定
提出初审意见后,新区总部经济办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上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初审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六)公示
完成审定后,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答复。
(七)登记备案
公示后,新区总部经济办对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八)授证。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在完成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授予总部企业证书。授证后,企业即可申请总部扶持政策资助。
三、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十三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开展上市工作,认定总部企业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万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 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
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 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八条 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
持。
第十九条 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四、扶持范围及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扶持范围为经龙华新区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资助:绩效考评不合格;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第二十二条 扶持标准依照《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区总部经济办具体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奖励与补助等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受理总部企业扶持申报的时间为常年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下旬集中进行审核和拨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扶持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扶持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经市认定的市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须提供市认定总部企业证明;
(三)申请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请新引进总部企业资助的,需提供组织架构文件、人员配置文件、负责人身份证以及相关的投资证明;
(五)申请购买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及发票;
(六)申请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
(七)申请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总部办公区补助的,须提供立项文件、主体确认文件、改造项目相关的合同及发票、房产证、自用总部办公面积的说明书以及其它相关投资证明;
(八)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招商引资奖励的须提供引进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两年度纳税证明(如企业已提交龙华新区总部企业一次性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及纳税证明,可不必提供本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明、票据均验原件,收复印
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第二十六条 扶持审批工作流程: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总部经济办通知要求,通知辖区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
(二)形式审查
新区总部经济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当场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当场口头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与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挂钩的项目,征求新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总部经济办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拟扶持方案。并报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核实。
(五)合规性审查
新区总部经济办提出项目拟扶持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扶持方案送新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部门出具意见。
(六)报批
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新区总部经济办3个工作日内将拟资助方案报送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在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总部经济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八)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新区总部经济办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新区总部经济办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区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前款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评估及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新区总部经济办,由新区总部经济办审核后报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度评估时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新区总部经济办应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
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新区总部经济办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要重新核算落户补助和办公用房补助。
第三十三条 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出(转)租出售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出(转)租出售补助资金。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扶持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新区总部经济办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
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涉及的各项扶持和补贴资金中由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区总部经济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扶持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有权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调整财政扶持规模及结构。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涉及总部经济的政策享受与认定都以此为准。
注:政策中涉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篇: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5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环境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新区产业部门、总部企业所在办事处根据总部企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为总部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
第六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分给予支持,总额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分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增量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八条 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新区从财政、法律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
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区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平台规划建设区级总部基地,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专业化总部基地。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 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园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人民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人民币,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 加快规划建设新区总部大厦,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入驻新区总部大厦。
第十五条 加强与市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的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25%至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八条 加大总部企业周边环境配套力度。安排新区政府投资用于总部企业及基地周边环境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给予总部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由新区领导分工挂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跟踪服务。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进驻新区及开工投产后继续安排专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总部企业每年应向新区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和新区内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成立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制定实施细则、审批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既适用本措施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扶持政策的对象,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支持;对适用于市的总部政策支持且由新区分担支持的对象,享受本措施支持的总金额需扣除新区已分担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最终版]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25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突出创新载体建设,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一条 规划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加快推进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撑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条 积极引进研发机构,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50%、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办事处、社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对经认定的上述园区予以不超过建设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在新区实施的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省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 大力扶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对引进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按其认定当年及第二年形成新区财力的30%分别予以奖励,每年最高3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对于在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共担科技项目、联合技术攻关。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世界500强企业共担科技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每项给予2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20万元奖励。帮助企业拓展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企业参加由新区组织或经批准后自行参加的展销活动予以展位费50%的补助。
第九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其中:管委会主任奖每项奖励60万元;创新奖每项奖励30万元;标准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奖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省奖励金额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资助,资助额为市资助额的50%。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开发和CMM/CMMI认证。对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予以10万元补助;对通过软件成熟度认证并已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按照市补助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十二条 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技术标准研制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实际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5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优先享受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政策;协助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融资和担保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利息50%,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三、吸引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创新人才高地
第十六条 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促进高端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新区。对引进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入选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A、B、C类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奖励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在新区全职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每人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七条 对由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及以上人员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项目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其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科技人员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来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排科技创新人才住房。及时解决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解决科技创新人才后顾之忧。
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九条 继续弘扬“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努力增强市民的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夯实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
第二十条 对在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成果在新区产业化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产业化投入50%、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经认定的新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建成并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健全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检索查询系统,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科技研发资金更新科技信息数据库。积极培育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一支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各种便利的中介服务。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产业发展领域的行业协会,每年最多择优选择10家,予以上运营费用20%、最高10万元资助。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本措施第三条所述园区的,予以不超过租金50%,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20元。其中科技孵化企业最高补助面积500平方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般中试、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最多补助1000平方米,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最多补助2000平方米,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科技项目的企业,最高补助1万平方米,同一单位最多补贴三年。第二十四条 入驻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般孵化项目资助10万元,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
从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毕业并在新区产业化的企业,在毕业后三年内,按其申请形成新区财力的50%予以资助,最高200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以上各项由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为方便双面打印,此页空白)
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此清单由受理单位填写)
深圳市龙华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发展总部经济 加快推动产业高端发展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加快推动产业高端发展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等低端环节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是一种能够实现企业、总部所在区域、生产加工基地所在区域“三方”利益都得到保障和提升的发展模式。总部经济具有税收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等五大效应,可以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宁波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的研发、营销总部机构,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宁波设立区域总部、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培育一批总部型民营企业”,就是要求将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到新高度,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历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总部经济,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等扶持政策,总部经济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国总部经济发展报告(2009-2010)》显示,宁波已跻身35个主要 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的第二能级。但是,与其他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宁波是较早提出发展总部经济的城市之一,总部经济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是对总部经济的认识还不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高度不够,对总部经济发展未能提升到区域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二是认识不够全面,对总部经济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认识,过度强调世界500强或国际分支机构的引进,忽视了国内总部企业引进和本地民营总部的培育。
(二)平台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空间有多大、平台有多大,决定了总部企业数量有多大和质量有多高。宁波市提出“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以来,有力地推动了东部新城、杭州湾新区、南部商务区等一批功能平台的建设和投用,拓展了总部经济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在部分功能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整体规划不足、推进速度较慢、功能培育滞后等问题。
(三)产业支撑有待进一步增强。总部经济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法律、中介等现代服务业支撑。目前宁波服务业体系中,商贸、物流等流通性领域的服务业占很大比重,金融保险、国际贸易、涉外法律、中介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此外,宁波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数量不足,吸纳和培育人才的载体和平台少,导致人才资源,特别是高层次、复合型和专业性人才总量不足。
(四)政策扶持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是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区域间竞争的重要筹码。宁波市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但相对于杭州、南京等同类城市而言,出台时间晚、扶持力度小。以杭州为例,早在2007年7月,杭州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且不断出台后续的优惠政策。此外,各县市区还没有及时跟进相关配套政策,影响政策效应的发挥。
(五)公共服务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属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也是决定总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宁波市在政府服务、公共配套、基础教育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总部经济对公共服务具有更高的要求,如个性化服务、发达的通讯技术、高层次人才以及优质的卫生教育资源等。
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为构筑“立足宁波、依托浙江、服务长三角、联合中西部、连接海内外”的总部经济发展体系,努力形成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格局,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尽快成立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切实承担起总部经济发展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推进机构,配齐人员力量,形成工作机制。制定发展规划,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明确界定总部企业,制定总部经济发展目标。加大宣传力度,运 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资源,统一全市上下对总部经济的认识,宣传总部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构筑功能平台。以“十二五”规划实施为契机,以“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为依托,着力建设一批规划水平高、配套设施全、集聚能力强的基地。突出东部新城龙头作用,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分支机构,集聚国内外知名国际贸易和航运物流龙头企业,努力打造“三大中心”。强化南部商务区功能培育,引导和鼓励宁波及周边地区民营企业总部入驻,打造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
(三)优化产业环境。中心城市总部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依托其自身以及周边地区产业的不断进步和转型,由产业进步带动企业价值链的提升和分离。着力培育大企业,立足先进制造业、流通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管理创新力度,加快对外扩张步伐,努力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突出、资源配置能力强、市场结构优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完善法律、审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促进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电子物流等产业发展,研发设计总部企业统一经营管理需要的软件产品,实现企业经营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适时、准确、高效的信息服务。
(四)完善政策措施。整合各个产业政策中关于总部经济的 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要尽快出台符合区域特点的实施意见和细则。统筹使用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优先鼓励和扶持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实施土地“招拍挂”方面,适当增加准入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结合中心城区退二进三要求,在符合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有关规定基础上,允许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利用村级发展留用地开发建设总部大楼。
(五)提升服务水平。构筑总部企业服务平台,探索形成符合总部企业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开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对于已经被认定为总部的企业,在重大项目审批、技术改造等方面提供保姆式全程服务。提供企业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户手续,为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入托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