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投资项目评核工作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评核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省、市核准”是指上报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投资构成、投资来源、项目法人组建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以及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可行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核准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县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初审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或逐级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申请人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及时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所在居民及团体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XX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XX核准手续。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不得XX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企业投资项目评核工作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评核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
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省、市核准”是指上报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
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投资构成、投资来源、项目法人组建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以及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可行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核准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县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初审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或逐级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申请人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及时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所在居民及团体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
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企业投资项目评核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省、市核准”是指上报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市经济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县为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规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投资构成、投资来源、项目法人组建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对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以及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可行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须核准的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
县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初审后,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或逐级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申请人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及时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所在居民及团体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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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
精选范文: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共2篇)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范文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建树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城管,加快实现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城管行风建设目标,积极服务“法治姜堰”建设大局,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现就城管执法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治姜堰建设的总要求,围绕建设“文明、公正、威严”城管执法队伍,打造“便民、安民、惠民”百姓城管品牌,以组织群众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为抓手,以促进文明管理、依法行政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核心,以社会认可、人民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权、评议权,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进程,实现城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局 年执法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三、评议内容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执法行为是否程序合法,文明规范;是否执行执法公开告知制度;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是否落实;执法、办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欺压群众、弄虚作假、乱罚款、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执法机制情况。是否有比较完善的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公开告知、执法监督制约、执法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体系;是否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制、限时办结制;是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建立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执法办案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防止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执法能力情况。是否积极推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措施,切实解决少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执法本领不强、办案质量和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是否积极提高工作人员服务发展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四)执法队伍情况。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到实处;领导班子或负责人是否团结协调、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廉政;执法管理人员是否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五)执法结果情况。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按照法定程序乱执法、不按照法定职责乱作为,或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及非法查收、侵犯人权、漠视群众疾苦等现象;群众满意度如何。
五、工作程序结合市作风办“社会评机关”活动,采取公开述职述廉述法、接受群众质询、问卷调查以及邀请上级机关、社区主任、行风监督员、管理对象座谈等方式开展民主评议。
六、评议的具体步骤评议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第一阶段:动员部署(9月下旬)。成立执法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评议方案,对全系统执法评议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科室、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执法评议工作的贯彻落实。第二阶段:自查整改(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一是要通过公开设立投诉信箱(电话)、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二是分析本科室、单位的执法状况,排出共性问题,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整改情况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第四阶段:总结提高(12月下旬)。局执法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系统执法评议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排出好差顺序,对评议靠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评议居后的单位,组织专项督查,责成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宣传发动。通过会议、文件和宣传媒体等形式深入宣传开展执法评议工作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对评议工作的认识,促使所有干部职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主动配合接受评议。
(二)规范工作程序,搞好监督评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评议工作计划,规范操作程序,按照评议内容和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逐步总结提高,边评议边整改。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努力建立执法评议工作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共2篇)]篇一: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
及《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9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及《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
2.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市城管局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案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特制定以落实“六定”责任制为核心的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深化“整脏治乱”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文明和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形象。
二、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量化工
作内容,细化工作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格式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贵阳市城管局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班午林 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务副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长
长
长
执法支队支队长
管理处处长
客运交通管理局局长
处处长
副组长:
于建新 市城管局常黄亚平市城管局副李 智 市城管局副胡俊斌 市城管局副段 迪 云岩区副区董亚伟 南明区副区刘本立 小河区副区成 员:
张云刚 市城市综合严春林 市市政工程孙筑毅 市城市公共曹 龙 市河道管理
李涌泉 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
陈江灵 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政委、市城管局城管处处长
朱春善 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
李正高 市城管局执法处处长
胡先友 市城管局公用处处长
郑志诚 云岩区城管局局长
李智伟 南明区城管局局长
艾光忠 小河区城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城管处,由黄亚平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各区城管局及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提高执行力,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落实“六定”责任制为核心,组织具体实施部门,制定每一条路段的具体工作细化方案,明确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在6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城管局。
四、实施范围
2008年以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为主,其它区、市(县)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预期目标
(一)通过探索和建立以落实“六定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方格式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城市综合执法队员和环卫工人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基层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实施网格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区域性方格式城市综合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对照《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执法职责,由责任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全方位的综合执法工作。
(三)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和应付各类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定人定岗与上路巡查执法责任机制,确保重点时段,日常管理有人员在路段巡查,实现全天候覆盖式管理。
[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共2篇)]
(五)建立以环卫、市政、河道、公交客运为主体的保障机制,加强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率。
(六)在确定职责、责任、目标、岗位、时限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先进、处罚后进。
六、主要措施
(一)环境卫生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城管局牵头,区环卫站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根据明确的责任区域,按照“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定奖惩”的要求,全方位地确定每条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城郊结合部以及每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间、垃圾斗、垃圾池等)的具体责任人,以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标准,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
2.着重解决清扫不及时,未按规定时限(7:30分前)完成和夜间(18:00-22:00)保洁不到位以及饮食夜市的环境卫生问题。
3.按照上档次、高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厕取消收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二)城市综合执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城管局牵头,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1.建立方格式执法网络,划定一定区域,按照“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定奖惩”的要求,将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十个方面的执法工作职责责任到队、到组(中队)、到人。
2.在方格式网络内实施点、线、面相结合的执法管理措施。
在“点”上:对主干道、重要节点、窗口地段采取定人、定岗形式重点守候执法;
在“线”上:对主、次干道以定时机动巡查的方式进行执法管理;
在“面”上:对小街小巷、居民小区、公共单位等以定期巡查的方式开展执法管理。
3.实施弹性工作制,区分正常控制时段和重点控制时段,在重点时段(双休日、节假日以及每天中午12时至14时;下午18时至20时)增加执法力量,保证执法到位,不出现执法空档。
(三)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按照“督促、指导、协调、服务”的原则,牵头组织全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认真开展方格式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1.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下页篇二:城管局综合执法队伍考评办法
城管局[综合执法队伍考评办法] 2006-06-08
总则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达到文明、规范、高效、守纪的目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评范围
市综合执法支队所属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萨尔图区城管执法分局所属城管执法大队,让胡路区城管执法分局所属城管执法大队,龙凤区城管执法分局所属城管执法大队,红岗区城管执法分局所属城管执法大队,大同区城管执法分局所属城管执法大队,肇源县城管执法大队,肇洲县城管执法大队,杜蒙县城管执法大队,林甸县城管执法大队,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油田综合执法支队。
文件、印章、票据管理(2分)
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下发的文件要妥善管理,做好登记,不得丢失和损坏,单位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并有使用登记,罚款票据领取要有登记,不得丢失。
办公设施及环境卫生(3分)
要配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摄(录)像机,档案柜,执法专用车辆,办公备品库房,健身、娱乐场所和设备,办公场所要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安全管理(2分)
办公场所防火防盗措施完善,有专(兼)职负责人员进行管理,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
会议管理(5分)
按照指定时间、人员积极参加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九、业务学习(5分)
有详细的业务学习计划和学习记录,执法人员有学习笔记,每个月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
十、业务考试(5分)
全年共进行两次业务考试,每半年组织一次。每次业务考试每个大队由5人参加,1名领导、1名内勤、1名中队长,随机抽查2名执法队员,当场抽题回答有关执法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
十一、专项整治完成情况(15分)
根据当年市综合执法支队工作目标中确定开展的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占道经营、规范广告牌匾、整治洗车站点、整顿燃气市场、整治建设工地等专项整治任务,按照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要求组织机构健全,措施得当,按时按标准完成。
十二、业务完成情况(15分)
1、拆除新产生的违章建筑,拆除率达到100%;按计划完成拆除影响油田安全生产的违章建筑和黑村屯;拆除影响重点工程的违章建筑。
2、辖区内无乱倒垃圾现象,无积存垃圾,视野内无白色垃圾。
3、主要街路整洁、美观,门前四包落实到位。做到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违章设置户外广告以及牌匾现象。
4、及时处理破坏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督办养护单位维护绿地及花草树木。
5、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整洁,及时查处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督办养护单位维护市政设施。
6、燃气市场管理规范有序。严肃查处辖区内违法生产和经营燃气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无企业违法经营现象,无个人私自倒罐现象。
7、主要街路无占道经营现象,做到无沿街摆摊设点,无门前堆货现象。
8、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到停车场或指定位置。做到无占压小区道路,无占压人行道,无占压绿地等滥停乱放现象。
9、世纪大道管理规范有序,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市容环境优美,门前四包落实到位,无乱挂牌匾旗幌,无乱堆乱放,无随意破坏绿地及市政设施现象,无私搭滥建,无占道经营,无机动车占压非机动车道现象。
10、负责各辖区的执法大队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督办得利,达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11已查处案件合格率100%。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结果得当。
十三、队风队纪、文明执法(10分)
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
严禁酒后上岗。[城管局执法评核工作方案(共2篇)] 不准着装进入各种娱乐、餐饮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不准工作时间脱岗(超出监察范围视为脱岗)。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不准越权执法。
不准私分暂扣物品,截留罚没款。
不准野蛮执法,打击报复对象。
十四、信访督办、执法证件(10分)
1、及时办理各类信访、举报案件并及时反馈结果。
2、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能上岗执法。
3、执法证件不准外借。
十五、廉政建设、执法车辆管理(10分)
不准利用职权为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或以情代法。
不准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杜绝吃、拿、卡、要。
不准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
不准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案件事实,避重就轻,欺上瞒下,知情不报。
执法车辆在执法时必须配带执法车辆标志。
不准开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到餐饮、洗浴、娱乐场所(执法公务除外)。
考评时间
每季度末对各城管执法单位进行考评一次,全年共进行4次,具体时间考评前通知。
考评方式
一、考评采取百分制。
二、考评由市综合执法支队统一组织,采取听、查、看、考、访等方式直接对各县、区考核。听:就是听取各县、区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就是检查执法人员和城管协管员着装、持证上岗、办公环境、内业资料和档案卷宗以及辖区范围内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等;考:就是采取当场口答或闭卷的方式进行时事政治、业务法规的考试;访:就是查访业户对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满意程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
考评评价
一、现场评价。每次考评小组要对被考单位进行现场打分,现场做出考核评价。
二、半年小结,全年总结。每次考评以简报的形式发至每个被考单位,每半年考评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三、年终兑现奖惩措施。
奖惩措施
1、以县、区城管执法单位统一考核排序,2、年内凡被市局通报表扬的单位,3、每次奖励1分;年内凡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级先进单位奖励依次为4分、3分、2分、1分;年内凡被国家、省、市新闻单位正面报道的单位,4、奖励依次为2分、1分、0.1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拿出意见,建议有关分局(大队)上级组织给予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
1、执法队员执法时勒、拿、卡、要造成一定影响,一经查实的;
2、执法人员为违章建筑提供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的;
3、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参与赌博的;
4、执法人员非工作需要而着装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5、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的;
6、执法人员将执法标志、服装、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7、因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终县、区各城管执法内考核成绩排在最后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述职。同时,市城管执法局拿出意见,对各城管执法排在最后一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告诫,并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效果的建议该单位上级组织对大队主管领导进行工作调整。
第五篇:文明农贸市场评核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和镇、村同治,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由县工商局局长任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文明办分管副主任、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市管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规划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县工商局,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评选对象。县范围内经注册登记,且经营场地面积在zzxu.cn/js/fenxiang.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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