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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镇慈善总会章程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7424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1 03:2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户镇慈善总会章程

新户镇慈善总会章程

(草 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户镇慈善总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镇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会址:河口区新户镇便民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口区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办事处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英

模人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办事处开展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四)社会福利。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镇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经区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单位,筹集慈善资金。

(七)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其他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促进我镇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五)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业务活动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慈善总会章程

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慈善总会(英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中华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 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国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国家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部门正、副主任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领导机构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领导机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只二以上会员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和必要机构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 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7年5月16日经中华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三篇:抚远县慈善总会章程

抚远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抚远县慈善总会(英文名称fuyuan Charity Committee,缩写:fCC)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抚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黑龙江省抚远县民政局。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抚远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抚远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黑龙江省慈善总会、抚远县民政局和抚远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抚远县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抚慰救灾勇士。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慈孤、帮残、助医、助学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培训慈善事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探索符合抚远实际和具有抚远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县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县内外慈善救援活动。

(八)经抚远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对本会单位会员的慈善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公益机构的往来,开展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慈善事业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五)审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创立本会工作、管理制度。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审定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会工作、管理制度。

(四)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行使以下职权:

(一)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及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管理慈善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经费。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抚远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抚远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远远县民政局审查同意,报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抚远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抚远县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抚远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篇: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章程

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抚孤助残、扶老救急、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惠阳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区政府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本会创始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分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长期存在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由区财政支付200万元作为“慈善总会”的创始基金);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四)利

息;

(五)其他合法收益。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修改,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并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xx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xx市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成立xx市慈善总会并制定本章程,xx市慈善总会章程。

体制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热爱、支持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参加,经市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福利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助孤、扶残济困,组织社会力量为孤、老、残、幼、贫等不幸者提供救助,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第五条

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通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

第七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资助和兴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条

组织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

支持会员依法开展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条

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海外在沈投资兴办慈善事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向市政府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市政府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创始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我市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创始会员:在本会创始期内,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的永久性会员;

(四)名誉会员:凡热心我市慈善事业的国外慈善福利机构及各界知名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范文《xx市慈善总会章程》。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第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

(五)推举正副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

(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孳息;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

(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本会终止活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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