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坏账管理[定稿]
坏账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所指坏账,仅指销售应收账款坏账; 2.账期
各公司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各客户账期,写入合同; 3.不良资产
超过账期3个月的应收账款列入不良债权; 4.集中清欠
公司每年1月和7月公司对不良债权进行专项管理,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必要时进行诉讼; 5.坏账核销
公司每年2月和8月集中对坏账进行核销,核销以业务员申请为主,工厂财务审核为辅,坏账核销由工厂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坏账核销申请见《坏账核销申请表》,财务重点对超过账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 6.辅助账
经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情况变化有追偿可能时继续追偿; 7.追责
对坏账较多的业务员由公司总经理给出处理意见,并实施; 8.业务提成
8.1业务员提成以实际回款计提;
8.2对坏账率较多的业务员降低提成标准,以冲抵产生的坏账损失,可降为原定标准的百分之六
十、百分之七
十、百分之八
十、百分之九十,具体由总经理确定;降低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具体由总经理确定;到期是否延长视坏账率是否降低具体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篇:如何催收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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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催收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催收坏账,就是对那些坏账采取催收措施,以期收回欠款的行为。
催收坏账可采取如下措施:
1.派员工到欠款单位催收;
2.向法院提起诉讼催收;
3.请专业的催收坏账的咨询公司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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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坏账申请书
篇一:坏账损失申请报告
坏账损失申请报告 所领导:
2001年2月20日贵港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队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2001年6月28日贵港市城区英华装璜部向我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这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吴润彬,吴润彬也是这两个单位的唯一出资人。吴润彬已于2010年死亡,债务单位已不存在,款项无法收回。特此申请对应收债务人欠款人民币柒拾万元作为坏账损失转销。作会计账务处理。请批复。
申报部门:贵港广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部
2011年12月20日篇二:坏账申请 坏账申请
根据各地区负责人的确认,以下单位所欠款项,实属不能收回。现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坏账申请。
篇三:坏账处理申请-xxxx(客户名称全写)南京蓝帜金属加工技术有限公司 lmt china co., ltd.客户全称(xxxx)的坏账处理申请
颜总/赵总:您好!
经与erp系统确认,xxxx公司有笔n(写年数)年以上的欠款至今没有结清,具体数据为:xxxx,该客户的销售负责人为:某某莫销售员,由于(什么原因,请照实写xxxxxxxxxxxxxx)现特申请做坏账处理,请予批准!
某某办事处 某某销售员 具体日期年月日 lmt heaquarter,8 phoenix.rd., jiangning development zone, nanjing, 211100, prctel: 0086-25-52103111 fax: 0086-25-52106376website:.cn
第四篇:什么是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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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由于市场经济的极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应收账款很可能最终不能够全部收回,即可能发生部分或者全部的坏账。所谓坏账,是指不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一般认为如果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剩余财产、遗产抵偿后仍然不能够收回的部分;欠账时间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都可以确认为坏账。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坏账,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已取消这种核算方法)。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A 直接销账法。
B 备抵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teniu.cc
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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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坏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或“****公司”)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坏帐认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帐认定事项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本所律师仅对材料内容所反映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以下文件,拟对其中列明款项作坏帐认定:
(1)《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清单》(以下简称“应收款清单”)见附件;(2)《涉及诉讼的应收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涉讼情况表”)见附件;
2、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坏帐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
(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1月20日财企〔2002〕513号);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OO三年九月九日);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拟作坏帐认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对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鉴证意见
在应收款清单中,****公司共列出了59笔应收款项,合计8,233,409.89元。其中,应收帐款53笔,其他应收款(借款)6笔。以上应收款从发生年份看,发生在2000年至今已逾期6年以上的2笔,发生2001年至今已逾期5年以上的31笔,发生在2002年至今已逾期4年以上的7笔,发生在2003年至今已逾期3年以上的19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以上款项前期进行过做催收,但因对方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追回。此后已逾三年以上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或催收。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40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和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催收时中断重新计算两年,如此后超过两年未再次催收则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以上应收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应收款8,233,409.89元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
二、对涉及诉讼的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法律意见
在涉讼情况表中,****公司列出了6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收款,共计374.84万元。以上应收款涉及5个被告。从诉讼中反馈情况看,北方德华房地产、北京杰宝房地产、一品亦庄等3名被告出现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情况,北方电科恒业电气设备公司、攀枝花明珠铝业等2名被告处于长期停业无人经营管理的状况。
基于现阶段的商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因素,从诉讼实践经验判断,长期停业的被告或长期无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因无法主动注销企业,最终会以不办理年检的方式让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资格。因此面临此种情形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极小,而需要预先付出的追索成本极高。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应收款374.84万元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贵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剑丹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