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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2365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23:31: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

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年度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签章)和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第三篇:沈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 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第五条 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异地待遇生效后,将封锁医疗保险IC卡在参保地的统筹待遇。

第七条 费用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先行垫付,实行限额报销,定期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参照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规定的,同病种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执行限额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上述结算工作,随单位参保的人员有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八条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返回我市或变更异地安置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第九条 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职工随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范文模版)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三条 《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 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自所占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省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个人帐户使用IC卡,IC卡用于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月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职)人员为本人上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生活费)的4.5%。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由省医保中心分别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 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两年,允许用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作为铺底资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用人单位应将铺底金连同分配标准统一上缴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用人单位提供的铺底金分配标准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注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离省直统筹范围或死亡时,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凭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可转入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可结转使用,本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规定的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参保人员本人保存,若遗失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挂失,申请补办。因未及时挂失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对病人的医疗保险手册、IC卡进行核实。人、证、卡相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暂扣其医疗保险手册、IC卡,并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开具处方。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一张处方原则上仅限治疗一种疾病。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具体办法另定)。

(一)参保人员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单》,经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不迟于次日将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个人要预缴住院押金,其数额应不高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入院标准自己要求住院的;符合出院标准,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的;或定点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及符合出院标准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住院前,门诊已做过的检查项目,住院后不得重复检查(必须检查除外)。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或不符合复查指征医生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参保人员自愿享受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予告知,其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提供超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

(六)医生对参保人员用药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诊治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一定比例,然后按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门(急)诊留观和住院不间断的视同住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八)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填写)费用清单,供参保人员查询和省医保中心审核。

(九)参保人员出院时,需要继续用药的,出院带药量一般为7日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量。

(十)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的,统筹基金按住院终结结算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的新增诊疗项目实行准入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每季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省医保中心要及时发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通知单》,用人单位应自接到通知1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1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改正指令书,5日内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人单位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的实施处罚;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保中心可进行与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核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推诿病人、分解服务次数、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量、延长住院时间、过度开具自费药品、增加患者负担等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损失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出售假冒伪劣药品、非医药用品或串换处方药品等,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损失、追究有关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向他人转借医疗保险手册、IC卡,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等,除追回费用外,建议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暂停其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三十七条 省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在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和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服务范围、标准等发生争议时,可提请省医保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提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医保中心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省直统筹范围中该类人员上年平均医疗费水平向省医保中心缴纳,由省医保中心单独列帐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按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企业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单位按上工资总额5.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三条 省直《实施办法》实施之前的医疗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主要原则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帐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为广大职工接受。这种医疗保险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篇:常德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流程须知

常德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流程须知

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完善“一卡通”就医服务,满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需求,现将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类型和流程告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类型

目前,我市异地就医主要分三类:一类是转外就医。二类是异地工作就医、异地退休人员或长期异地生活人员就医(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异地就医);三类是出差、探亲、旅游因急病需就医(简称异地急诊就医)。

二、异地就医办理流程

(一)申报程序

1、因病情需转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到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医院填写《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参保人员持《审批表》到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服务窗口(20号)提出转院申请。

2、需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填写《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驻外或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在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服务窗口20号工作台领取或在市医疗保险处网站下载http://cdyb.changde.gov.cn/art/2012/3/29/art_52189_999122.html)报市医保处存档。异地住院医疗时应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及时通过电话(0736-7817360、7817365)向市医保处申报备案。

3、异地急诊就医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电话(0736-7817360、7817365)向市医保处申报备案。

(二)审核结算程序

异地就医申请须经市医保处审核同意,否则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1、转外就医。如果参保人员就诊医院为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院,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持已审核的转诊审批表到常德市医保处五楼医疗费结算中心力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网上申报手续,参保人员凭《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身份证、医保手册到就诊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本人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计算的自付部分,不再回医保处报销。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人员则须传真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住院科室公章)、入院记录、《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驻外或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复印件(传真号码0736-7817365),待市医保处收到相关资料并审核后再进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网上申报录入,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医保手册等资料办理入院手续。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本人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计算的自付部分,不再回医保处报销。

上述两种类型的异地就诊医院属非联网即时结算医院的,参保人员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再回市医保处报销。

3、异地急诊就医。异地急诊就医人员不论就诊医院是否属于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均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再回市医保处报销。

三、报销所需凭证

转外就医和异地安置需回市医保处报销异地就诊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报销时携带以下7种资料:

1、医保卡;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每日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3、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住院科室公章);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本或银行卡;

6、疾病诊断书;

7、转诊审批表和介绍信(针对转外就医参保人员)。

异地急诊就医回市医保处报销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携带以下8种资料:

1、医保卡;

2、住院医疗费收据(发票)、每日清单、住院费用总清单;

3、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住院科室公章);

4、出院记录;

5、住院病历复印件(跟医生说明后到病案室复印副本病历);

6、出差或探亲时生病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或社区公章;7急诊病历本;8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本或银行卡。

四、报销凭证核查

为确保经办服务质量,市医保处将认真核查异地就医报销的各种凭证。如发现疑问,经办机构将与所就诊的医疗机构核实。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须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对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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