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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10117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12:56: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给定资料

【资料1】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政治文明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民主的必然要求。自从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出台以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成为世界各主要文明国家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它是以宪法和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序列的重要法规之一,是实现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路径之一。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202_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从202_年中纪委四次全会首次提出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到《国家预防腐败局202_年工作要点》亮剑,再到202_年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专题会议明确官员申报精神,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亮相,短短数月,官员申报制度迅速从星星之火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美国彭博社和法新社称,中国政府发布了空前严厉的反腐举措,将监督的对象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表明了中国政府与腐败做斗争的决心。

【资料2】

我国最早的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属1995年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在过去的15年里,中央层面又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颁布,后经202_、202_年两次较大修订),“廉政准则”制度(1997年开始试行,202_年正式颁布,从最初的30个“不准”发展到目前的52个“不准”)。近几年来,地方层面的相关制度创新呈现出“井喷”式的活跃态势。但从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实效来看,还亟待改进。

这主要是因为制度的科学化水平还不高。一个完整的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包括前后相承的四个环节: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申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对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个环节在我国受重视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从制度的实效来看,问责是最重要的,没有问责,前面的环节都做了无用功。在这四个环节中,披露、公开或公示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15年来我国领导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具体的表现是以内部申报或报告为主。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没有打破目前中国官员财产“申报不公开”的局面。虽然其删除了“组织应予保密”的旧条款,使官员的财产不再是国家机密,不能再用隐私权作借口抵制申报,但并未提及公示事宜,仅规定副处级领导干部需向上级申报,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这意味着,申报材料仅仅锁在纪委的抽屉中,惟有上级才能看到,公众无从知晓——如此处理官员财产信息,其程度显然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要知道,作为全球公认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准确名称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精妙之处在于通过“财产公示”把公共权力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该制度的核心是公开,保障制度发挥效能的手段是公众的监督。没有公示的申报,不是真正的申报。失去了面向社会的公开性,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设置的本来目的,反腐效果会大打折扣。

【资料3】

在推进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全国许多地方党政机构主动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的干部财产公示制,广东、山西、内蒙古、成都等地区官员子女配偶从业、投资上报登记制,青岛的“裸官”买房、炒股报告制,深圳的“裸官”一律不能担任党政正职制以及北京对公选干部候选人的晒房制等。这些实践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加强与公权力行使有重要关系的领导干部收入、子女、配偶、资产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通过各种形式将其置于上级或者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使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成为权钱交易的工具。

尽管这些实践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赞扬,但由于这些制度在全国还没有形成整体的制度框架,实施起来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如少数官员习惯于暗箱操作,对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某种情绪上的抵触,有的以保护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的监督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2_年1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网上公开干部的财产情况后,据有关部门调查,持反对意见的干部比例高达70%以上。另外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由于干部财产申报涉及面很广,操作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同时,官员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确立,比如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这些基础性条件不够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资料4】

202_年6月,北京市在公开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中明确要求,696名进入局处级公选的干部候选人,都必须向社会晒房产。此举引起广泛关注。

公众对领导干部的信息披露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这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对于相当一部分领导职位来说,工作性质决定了在这些岗位上任职的领导人必将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因为老百姓的许多民生事务、切身利益,都与这些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这些“要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一个领导干部的人格、作风、行为以及廉洁度等。

领导干部信息披露被广泛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公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应当看到,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是很大的。但少数人的“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很难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已经明确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上报包括子女、配偶从业、出国以及家庭投资、债券、资产等各种收入信息,以便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被媒体称之为“8道禁令52道高压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试行后的正式出台,就是很好的例证。【资料5】

据了解,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行中的阻力,首先来自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在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政府官员财产的隐私权与社会公众就官员财产申报的知情权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焦点。

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早期被各国普遍列入公共信息的主要是政府在从事政治或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而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官员个人信息,特别是高级官员或重要职位上的官员的一些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这一新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公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换句话说,这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财产没有隐私”、“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恩格斯早就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资料6】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其强有力的实施。如果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世界上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其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宽广,对于那些不实申报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以美国为例,在1974年尼克松总统发生水门事件以前,美国虽然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因为主要是内部申报,因此,对官员的约束力有限。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廉政风暴,并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这项法律的要求,美国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年薪大约在5万美元以上,包括行政人员、国会议员、法官等,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的期限,不仅包括任职前、任职中,甚至也包括离职后。比如一个官员在任职后30天之内,必须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在职官员和雇员每年需要申报上一个年度个人、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离职官员和雇员,则需在离职30天内递交离职财产报告。同时,法律还对官员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在美国,由于不严格执行官员申报制度丢官的官员大有人在。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被迫辞职,起因就是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的法规,包括曾超规定赚取讲课费,而他的妻子贝蒂曾超额收取别人赠送的礼品等。由此,赖特也成为美国200多年来首位因财产申报问题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

【资料7】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梅德韦杰夫还以身作则来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并提议建立收入和财产申报信息核查机制,以及起草反腐败司法鉴定的法律草案。在202_年3月10日举行的总统反腐败委员会会议上,梅德韦杰夫表示,虽然目前没有要求总统申报财产的规章制度,但自己今年年内将作出相关决定,总统年度申报的做法,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他还宣布,如果官员拒绝向有关机构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惩罚。

不久后,俄罗斯总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克里姆林宫官方网站4月6日公布了梅德韦杰夫一家的财产状况。俄政府官方网站则紧接着于4月7日公布了普京总理一家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总统、总理带头下,俄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总统提交的一揽子反腐败法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读的时候,议员们提出了200多处的修改意见。为保持法案原貌,梅德韦杰夫总统借一次会议讲话,表明了对法律草案审议的态度:他能够接受的修改只限于他同国家杜马领导人约定好的部分,其余内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不变。最后,法案的一些实质性条款还是作了修改。审议中争议最大的条款涉及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当初梅德韦杰夫总统提议,任何级别的官员都应申报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而在最后生效的法律中,申报主体除官员本人,只剩下官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俄罗斯法学家尼·库兹涅左娃称,梅德韦杰夫总统当初提交国家杜马的草案,经过审议已经失去了锋芒。但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最终还是体现了梅德韦杰夫总统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一些基本主张。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后,在梅德韦杰夫总统签署的配套命令中把财产申报主体范围扩大到了国有公司领导人,这是《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没有的。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承认,腐败是一种系统的社会现象,反腐败也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仅靠一部反腐败法,还不可能完全解决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俄罗斯制定了庞大的反腐败计划,内容包括建立反腐败的法律基础和腐败预防机制、实现公众和议会对反腐工作的监督、优化国家管理、提高司法官员素质、加强法制教育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只是俄罗斯反腐败法的一项内容。当前,国内舆论对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十分强烈,对这项制度寄予了很高期望。但是,我们应当清楚,仅靠实施这一项制度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腐败问题。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过于理想化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害。事实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

【资料8】

公开官员个人的一些重要信息,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是很多人都担心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既有公众人物的一面,也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的一面。这里所强调的上报或者公开官员某些重要信息,其范围主要是指那些与公权力可能私用的领域有关,并不涉及官员个人其他方面的隐私。同时,即使是这些信息,也不是所有公职人员都要披露的,而主要指那些重要岗位,领导岗位。围绕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少要注重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干部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就是担任什么样的领导职务的官员,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段内披露自己的信息。二是要严格规定干部披露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认真研究解决干部自身隐私的保护问题。也就是在满足公众了解官员信息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其自身的隐私不被侵犯。四是要对干部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权行使进行双向约束。既要约束干部的行为,也要规范公众的行为,不管利用网络还是其他手段监督干部、监督政府都是可以的,但要对那些借助披露干部信息和对干部的监督,进行恶意人身伤害、诬陷等行为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干部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资料9】

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困难性和复杂性常常容易被忽视。任何腐败预防制度建设,都不仅仅是一个制度技术问题,还必然是一个政治问题。制度技术问题通常只带来腐败预防制度的复杂性,而政治问题则带来更大的复杂性并增加困难性。困难性是由于腐败预防制度建设一定会遇到种种阻力,这种阻力通常要比打击腐败的阻力还要大,而且更加隐蔽。复杂性是由于必须要处理好廉政建设和政治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议题之间的关系。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复杂性就更加不能忽视。202_年,我国曾计划在一定级别的现职领导干部中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当然,拟议推行的财产申报制度也主要是内部申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后不得不搁置下来。事实上,在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财产申报制度“单兵”突进还可能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

然而,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大势所趋。作为领导干部,应当自觉、主动接受这个原则,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和发展。当然,由于该类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就必然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而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路径就是选择渐进模式,稳步推进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渐进模式,是改革开放30年最弥足珍贵的遗产,按照渐进模式的要求,官员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在战略上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试点总结。试点应当在地方层面进行。对于地方的主动试点,中央政府应当予以大力的指导和支持。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出确有实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规定。第二步,统一推行。一旦总结出了成功做法,就应在全国步伐统一地予以推行,而不能靠自觉来实施。靠自觉的结果必然是使该制度建设步入反复甚至失败,公车改革就是前车之鉴。

可以肯定地说,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作答要求

一、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20分)

(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初期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请你依据“给定资料2、3”,对其加以概括。(10分)

要求:准确、全面,有条理性。不超过200字。

(二)“给定资料5”中提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基于‘官员财产没有隐私’、‘官员权利须受限’等理念”。请结合资料内容,谈谈你对“官员财产没有隐私”这一理念的理解。(10分)

要求: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二、依据“给定资料7”,谈谈你从俄罗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20分)

要求:分析全面,条理清晰。不超过300字。

三、假设你是市政府工作人员,请结合给定资料,草拟一份《关于推进我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报告》的内容要点。(20分)

要求:

1.内容全面,有针对性;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四、结合给定资料中的具体事例,以“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自选角度,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

1.中心明确,观点鲜明,联系实际;

2.说理充分,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总字数800—1000字。

第二篇:官员财产申报

(一)1.一是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二是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官员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因为官员手中握有公权,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将一些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官员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员财产没有隐私”。(二)第一,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为了整治俄罗斯严重的腐败问题,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财产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央政府应当大力指导和支持。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梅德韦杰夫在坚决表明态度的前提下,适当妥协。积极稳妥地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第三,整治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制定庞大的反腐败计划。解决腐败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三)为了有效预防腐败,建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大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试点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拥护。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暴露出以下几个缺陷:干部群体的种种顾虑乃至抵触;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我市为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他们对该项制度的认同。另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联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环节,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公示环节,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推行官员财产制度,对有力推动我市制度反腐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四)【参考例文】 推行官员财产申报 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制止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是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撒手铜。我国在惩治腐败方面措施有余.预警机制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可以填补这项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制度反腐建设。在此之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了许多探索.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规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二是制度科学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作为,我们应寻求适合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路径,减小推行阻力。首先,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将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有利于制度效用健康、顺利、持久地发挥出来。因此.欲使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务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现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其次,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也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财产申报如果只在组织内部运行而不向公众公开,那么就会失去其预防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加强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最后,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和技术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关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等。不仅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还要把这些制度联合起来,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官员财产申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对我国反腐败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我国制度反腐建设。

第三篇: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2_年08月03日 13:38:02 来源: 学习时报

香港特区早在回归以前就有财产申报制度,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是于1998年9月推行的。它致力于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合理平衡,即一方面要保障公务员私人投资和隐私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公务员不偏不倚和向公众交代的原则。其目的是让当局易于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能尽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财产申报的主体。香港地区财产申报主体并未包括所有公务员,而是按照级别来划分。其申报主体选择的依据是该岗位是否有较多机会可能引致利益冲突的情况,并且其申报主体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增加需要财产申报的职位。

香港财产申报主体共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27个主要职位构成,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以及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第二层次包括上述第一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以及第一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一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运作需要及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情况的机会大小,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申报主体第一层次的范围。

对于申报主体,香港公务员事务局还特别制定了《指定须申报投资职位的指引》,其中规定,凡是职位可接触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足以影响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交易的地产及房产、股票及证券、货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价格,这类职位应被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对于一些高级职位,可容许在职人员行使酌情权作出执法、规管或其他决定,因而使获酌情处理的人士得到财政或经济上的利益,这类职位应考虑列为财产申报指定职位。例如各发牌当局、出入境管制及商业罪案调查部门以及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和批示合约的高级职位。

财产申报的内容。香港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除申报投资外,期间他们如作出任何每次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7天内申报。

财产申报的时间。香港财产申报的时间主要有初任申报、现职申报和随时申报三种。初任申报即作为申报主体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人员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现职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获委任时及其后每年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担任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须在获委任时及每两年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随时申报规定,担任第一层和第二层职位的公务人员在每年或每两年一次申报期间,如有任何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3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

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在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索取第一层职位人员以及属于第二层职位但不隶属于任何局长的部门首长的申报表,由局长或部门首长指定并负责索取第二层其他职位人员的申报表,属于第二层职位的部门首长应直接向所属局长申报,受理机构即是审查机构。

财产申报的公开。在财产申报制度中,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是一个相当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香港的具体做法是由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作出的申报中,只有某些财务利益可供公众查阅,包括:(1)地产及房产(包括自住物业);(2)公司股东、合伙人或董事的身份——包括聘任性质,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3)任何上市、公共或私人公司发行股本的1%或以上的股权——包括持有的权益所占比例,业务性质及地点(香港或海外)。第一层职位的公务人员申报的其他资料,以及第二层职位人员的申报,均不对公众开放。

违反财产申报的惩处。在香港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财产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财产,都属于违纪行为,违纪人员可能会因情节轻重而被革职或勒令退休。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 466条,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包括没有呈报与公职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均可能遭到纪律处分;如有运作需要以及法理依据支持,更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被指令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

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其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需要公开的财产,香港政府做到了分层次、有重点、有区别地对待,然后申报受理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官员财产申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香港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同时,对于举报监督信息,受理部门会快速作出回馈反应,从而有效保障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举报人与高效的回应使得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运作状态。

第四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评析 02

摘 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反腐的终端利器。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90多个国家实行了此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来自党内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能有效防止腐败,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本文采用对比与分析的方法,试图对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探讨官员财产申报法不能出台的原因,最后提出几项建议,完善此制度。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包括概念、发展概况、促使此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以及实行此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通过与国外对比来分析;第三部分重点分析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包括历史文化原因、利益集团抵制、相关配套设施缺失、信息社会舆论难以监控;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的一些措施,包括领导层要加大决心,提高立法层次,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健全申报内容,建立相关配套机制等。

关键词:官员财产 申报制度 阻力 措施

目 录

引言………………………………… ……..………………………………….……1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

㈠概念……………………………………………………………………….…..… 1㈡发展概况…………………………………………………………………………2 ㈢驱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3 ⒈西方奥德赛精神,相信制度不相信理智……………………………..……… 3 ⒉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3 ⒊权力腐败理论……………………………………………………………………4 ㈣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5 ⒈有利于预防腐败…………………………………………………..…………… 5 ⒉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 5 ⒊有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5 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5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㈠立法层次低…………………………………………………………………… 6 ㈡受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6 ㈢申报主体范围不全…………………………………………………………… 7 ㈣财产申报项目不全…………………………………………………………… 8 ㈤惩罚措施太轻………………………………………………………………… 9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分析

㈠历史文化原因…………………………………………….……………………10 ⒈民族性格原因……………………………………………….…………………10 ⒉人性假设方面的原因…………………………………………….……………10 ㈡利益集团的抵制………………………………………………….……………11 ㈢相关配套机制的缺失…………………………………………….……………11 ㈣网络社会言论难以控制,害怕引起群体暴力……….………………………1

2四、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一些措施

㈠领导层要有决心和勇气…………………………………………………… 12 ㈡提高立法层次,出台财产申报法………………………………………… 13 ㈢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转变观念………………………………………… 13

㈣健全财产申报内容………………………………………………………… 13 ⒈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13 ⒉扩大财产申报项目………………………………………………………… 13 ⒊增加任前和离职申报……………………………………………………… 14 ⒋设立受理财产申报的专门机构,提高独立性………………..……………14 ⒌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 14 ㈤完善相关配套机制…………………………………………..………………14

结语…………………………………..……………………………….………15

引 言

我国从1988年把《官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议案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了,但仍未通过,可谓阻力重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将“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这是韩德云第三次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议案和建议。曾于202_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202_年,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学者们用心良苦,官员财产申报法就是呼之不出。

而看看当下,官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涉案金额惊人。陈希同、成克杰、程维高、郑筱萸、陈良宇等一批高官落马没有一个是因为财产申报有问题而被查出来。我国现行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只不过是党内的红头性文件而已,缺乏强制力,而且在内容上存在许多漏洞,流于形式,没有起到有效监督和反腐的作用,亟需通过立法建立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制止腐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是世界公认的最有力的反腐利器。这项制度自出台以来,在世界各国迅速推广,美、英、德、法、韩、日等90多个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确立了此项制度。各国的实践已经证明这项制度对监督官员财产、惩治腐败起着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顺应世界潮流,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愈加强烈。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目的在于打造廉洁公正、高效透明的政府。这些原因也要求尽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理论综述

㈠概念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特指国家公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又简称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制度,在国外这一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在西方,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family properties declaration system,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我国学者认为: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来源、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出台,此制度开始酝酿。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因技术手段等原因没有推行下去。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首次明确: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但此规定对官员并没有形成约束力。202_年12月,中纪委第五次会议决定: 要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2_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家庭财产,但由于缺乏信息公开的办法,财产申报制度难以落实。202_年,《公务员法》出台,但财产申报制度未被纳入其中。202_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202_年8月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对党员干部财产申报进行了明确规定。202_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相关官员表示:中纪委、监察部一直在抓紧研究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将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学者们多次呼吁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至于财产是否公示,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㈢驱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相关理论 ⒈西方奥德赛精神,相信制度,不相信理智

古希腊神话中有一个关于奥德赛航海的故事。传说地中海有一种女妖--美人鱼,她们鱼身人面,美丽动人,而且歌声鬼魅,能迷惑水手。水手若听见她们的歌声,便失去理智,循着歌声扑向水中。奥德赛航行到这片水域,他命令水手将自己捆绑在桅杆上,因而无法跳海,成为幸存者。奥德赛的智慧在于,他懂得宁愿相信绳子这种外部物质性强制力量的约束,而不是凭借自己非凡的意志自律。

⒉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公共利益优先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或者得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集中表现,同时也反映着社会民主的进步程度。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效能,建设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新公共管理运动也对政府改革提出了要求,要建设企业型政府,提高效率,建设高效透明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改进官员作风,提升官员思想认识水平,提高官员整体素质,摆脱腐败侵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执政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府。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有对比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选择。本章主要通过与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对比来发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世界上有超过90个国家已经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各国内容各异。为了方便起见,我们选择美国为比较对象。因为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此制度最完备的国家,起步早,发展完善,效果突出,所以我们选择美国作为西方国家的代表。下面就和美国进行比较,来发现我们的不足。

㈠立法层次低

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是国会讨论通过的,可以说是由美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该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然后由美国约翰逊总统签字后正式生效,可以看出它的制定主体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而纵观我国1995年规定和202_年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是以党内规定的形式出现,它的制定者主要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制定主体主要是党的机关,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只能算是党内的红头文件。它的制定主体不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它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很有限,主要针对党员内部。党内规定和法律在有效力、约束力方面差距较大,应该说是从根本上限制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用的发挥。

㈡受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

我们很熟悉美国在管理公务员方面有公务员管理委员会,是独立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由国会承担行政开支。这就把公务员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分开,防止自己

入申报范围。

在这里,我国还有一个特殊国情,不太同于美国,就是我国官员包养情妇现象特别严重。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我国贪官95%以上都有情妇。这些情妇不但是吸血鬼,助长官员贪污腐化,而且还是官员财产的管家。大部分官员并不是把财产放在自己妻子名下,而是送给了情人、二奶。这些“二奶”不劳而获便拥有巨额财产,有的不但要钱,还要权,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政府部门担当要职,进一步捞取钱财,危害更加严重。温州市委书记杨湘红就是个典型例子。杨湘红到法国考察以身体有病不归,后来浙江省委开除杨湘红一切职务,并对其正在房产局任职的妻子进行调查,发现大量违规行为。杨湘红之所以在法国不回来,主要是因为那边有女儿,可能早已把大量财产转移了过去。由此可见,对官员妻子、成年子女、情人监督的缺失,导致了大量财产脱离监督。

㈣财产申报项目不全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美国官员财产申报项目。美国法律对申报的财产规定得最为细致,包括三种。一是可估价的财产。即:⑴申报人在前一年中各种收入的来源、量、形态和各种赠礼的来源、日期、数量。年累积值逾100美元时,必须申报。⑵收入的来源与形态,包括股利、利息、租金、资本收入等。⑶过去一年中所收受非至亲所送、交通性、住宿性与累积价值逾250美元的各种交通性、住宿性与娱乐性礼物,必须申报(单项市价在35美元以下礼物不在此限)。⑷过去一年中,所收受交通性、住宿性与娱乐性以外的各项礼物,若非至亲所赠,其累积值已逾100美元,必须申报(单项市价35美元以下礼物,不在此限)。⑸过去一年中,所收受的各种赔偿,累积总值逾250美元时,必须申报。⑹过去一年中,在贸易、商业或投资在生产上的财产收益逾1000美元,必须申报。⑺在过去一年中,对各债权人(除至亲外)的负债总额逾10000美元时,必须申报各项负债款额。⑻过去一年中,采购、贩卖和交换不动产,证券、债券、价值逾1000美元,必须申报。⑼过去一年中,在私人公司、非营利性组织、劳动组织、教育机构或其他非美国的机构中担任职员、经理、合伙人、代表、顾问等,必须申报。二是不可估价的财产。即:⑴购买日期、实物财产中利息的购买价格。⑵实物财产的征税价值。三是申报人的配偶、子女财产申报。配偶在任何方面所挣得的超过1000美元之收入必须申报,配偶获得的礼品及关于交通、住房、食物或招待的来源应做申报。

败特别严重。

三、我国《官员财产申报法》出台的阻力分析

㈠历史文化原因

⒈民族性格原因

中华民族的历史起源于农耕文明。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强,所以农业生产更多的还是靠天吃饭。黎民百姓祈求风调雨顺,天子也会定期祭天,祈求神灵保佑天下太平。这样以来,人们在生活中就求“静”求“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比较内敛,含蓄的性格。用儒家的思想来概括这种民族性格,即中庸,不偏为中,不变为庸。凡事都把握好度,过犹不及。“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枪打出头鸟”,“屋檐下的椽木早烂头”等等,都是在告诫人们做事不要太张扬,做人要低调,要含蓄,要内敛。而关于财产申报,在历史上鲜而有之。上到王侯将相,下到黎民百姓,都不喜欢暴露自己的财富。“财不外露”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等级社会,各个阶级占有的财富自然不同,穷人“房上无片瓦”,家徒四壁,富人“朱门酒肉臭”,在财富拥有方面形成鲜明对比。富人露富,让穷人以为这是剥削穷人,巧取豪夺的结果,会更加引起穷人的不满,甚至遭到报复。另一方面,露富会招致亲戚朋友上门求助。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讲究“知恩图报”、“达则兼济天下”,等等,对于亲戚朋友的求助不好拒绝。所以,商人也罢,官员也罢,在财产方面都比较谨慎,还是保持内敛含蓄的态度。不想遭到别人的报复与嫉妒,也不想仗义疏财,千金散去不复来。这样的民族性格和做事风格一直延续到今天,对现在官员思想影响很大,不想招惹别人愤恨与嫉妒,也不想让亲戚朋友都来求助自己。对自己财产讳莫如深,继续以含蓄内敛的态度遮蔽。

⒉人性假设方面的原因

儒家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虽然中国国民没有集体信教的习惯,但是大部分还是在信奉儒教,用儒家倡导的“礼”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所以又叫封建礼教。倡导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把修身放在第一位,内圣外王。而所谓的圣人,也是自身修养高于一般的人。强调自我修养,忽略制度对人的约束,它的前提假设就是人性本善,不是人性本恶。“人之初,性本善”,“仁者爱仁”,整个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一个“仁”字。寄希望于个人修养,忽略制度设计。倡导读书人以君子为

0

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实行金融实名制,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假证件,这些都增加了金融监控难度。现在很多官员通过赌博、在国外投资、给子女汇款等方式把钱邮往海外,这更增加了金融监控的难度。目前与财产申报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在许多地方执行得不够。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明令禁止公开官员财产。信息不公开,监管有何用。新闻媒体的监督,老百姓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出来,无法对官员形成压力。

㈣网络社会言论难以控制,害怕引起群体暴力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个人资料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光后,越来越多的网友加入了人肉搜索的行列。这位声称要查处开发商降价亏本卖房,要“对老百姓负责”的局长可能没有料到,因为自己的一番言论遭到了网友的大范围搜索,不仅抽的烟、戴的表被网友搜索出来,举报信也一封一封地寄往了相关部门。江宁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周久耕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对反映的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网络监督最严重的要算“人肉搜索”,把个人的所有能找到的信息都曝光到网上,再加以煽动,很容易引起网民非理性行为。官员非法财产曝光后,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憎恨和仇富,通过网络的传播很可能让事态严重,会危及官员的人身安全。

四、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需要的一些措施

㈠领导层要有决心和勇气

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全国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对财产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规定,并对拒绝申报者给予撤职处分。制度推行得很顺利,官员申报的财产数目都被挂在了网上,公众上网查询就可以看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二十年没有结果,新疆阿勒泰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人们可能要问,为什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率先推行而在西北边陲地区首先试行。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领导层的决心和勇气。阿勒泰政府的领导也考虑到了推行此制度会遇到的阻力和麻烦,但是他们鼓起勇气,克服阻力,使此制度顺利实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国外推行此制度也需要领导人的勇气。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是约翰逊总统亲自签名通过的,韩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总统金大中强行推行的,他首先公布自己家庭的财产,然后要求其他高官公布。香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反贪污局的成立及他们的工作无不得到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可见,要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促进公务员廉

洁从政,领导层的决心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而在中国,很多改革,不是出自经济学家之手,而是出自政治人物之手,比如我们熟悉的改革开放,就是邓小平高瞻远瞩,顶着压力提出并推行的。中国每一项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都步履维艰,需要政治人物的勇气和决心。

㈡提高立法层次,出台财产申报法

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重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目前党内规定已经不能有效防止官员腐败,必须以法的形式对官员进行约束。立法者应该加强对草案的论证工作,可以先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行到全国。

㈢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转变观念

要对官员进行思想教育,公开财产,这既有利于自己的清正廉洁,也有利于对人民负责,拉近与群众的关系。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潮流,大势所趋,应与时俱进。

㈣健全财产申报内容

⒈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

从理论上讲,为了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性,财产申报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如果申报财产的主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吻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因此,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现阶段将其界定在担任各级实际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财产逃脱监管。

⒉扩大财产申报项目

即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债务等。在当前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收入。需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而且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不仅包括汽车、金银首饰、古董、字画、豪华家具、大件电器等动产,而且包括房产等不动产;不仅包括债权,而且包括债务等。

⒊增加任前和离职申报

我国目前缺失任前申报和离职申报。增加任前申报,可以确定官员财产基数;任职内申报,可以及时了解财产变动情况;离职申报,避免59岁现象产生。

⒋设立受理财产申报的专门机构,提高独立性

为了与国际接轨,加大财产申报的力度,应当设立财产申报的专门受理机构。目前,我国各部门的人事组织受理本部门的官员财产申报事项,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因为部门利益错综复杂,阻挡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对省部级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可以由国家预防腐败局或者中纪委直接受理。就各级地方而言,受理权应该交给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应该由上面委任,不受地方控制,对上级负责,可以增强工作的独立性。与此同时,受理机构还要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公开申报资料,接受大众的监督。至于申报资料公开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采取有限制的公开原则,即当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开、公众强烈要求公开或申报人自愿公开时,应当予以公开。

⒌加重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

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务员,主要还是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罚措施太轻,不能形成威慑作用。除采用党纪、政纪等处分外,还应该引入刑罚,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罪,让官员承担刑事责任。

㈤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在全国金融机构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严查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符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信息,对这些财产予以没收。加强信息公开,对民众要求知道的官员财产状况必须通过网站或者公布栏予以公布。加强对信息的引导,对网络舆论的监督,防止官员财产信息通过网络发生扭曲或者恶意传播,对官员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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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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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摘要】 在当今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复杂关键的时期中,官员财产申报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这使得这一制度的建立及其急迫。而纵观世界,香港政府有着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我国内地应该重点借鉴香港政府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然后尽快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后不断的完善,从而有效的遏制贪污腐败的现象,使我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字】 反腐; 官员财产申报; 独立机构; 公众监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腐败现象逐渐呈现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反腐倡廉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在共和国的历史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的同时,反腐倡廉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因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着党的形象,关系着人心向背,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我国的廉政建设也在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202_年1月1日起至今,随着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以及媒体的大量报告和两会代表们的力倡疾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倡廉的焦点。推动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反腐大业的首要利刃,这一制度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以及是否能够做到让公众监督,直接影响到我国廉政建设的成败,甚至有专家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落实反腐就是空谈。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迫切和重要性。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这一制度也叫“阳光法案”。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它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人类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终极利器。纵观阳光法案的实施历史,实际上就是腐败官员不断落马、社会监督日益严密、政治伦理不断明晰的历史。阳光照到哪里,贪腐即无所遁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虽然很多国家的国情都不尽相同,却不约而同地先后接受了这一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实践,也证实“阳光法案”确为他们的反贪腐利器。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就“阳光法案”的作用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一制度的完善也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了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由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香港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执行状况良好,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注重相关事宜的教育,在思想上端正公务员的认识。其次,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法律层面,树立法律权威。再次,香港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财产公开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问题。而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第一名”,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从某种意义而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方面,其稳定性和高效率几乎是无可替代的。

香港与我国内地同为华人社区,尽管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民情有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香港廉政公署给我们提供的主要经验就是两个:一是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具有政治、法治双重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在政治法原理上的理智性;二是举报式的民主机制提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具有民主性质的动力,这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对民主的本源性认知。

首先是机构独立性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是两个制度环节,其中申报是公开的来源,公开则使申报处于公众知情和监督之下。即使首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首要的问题是向谁申报、向谁公开的问题。“向谁公开”的问题比较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制作与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事实上只要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即使尚未建立专门的财产公开制度,政府也应该根据《条例》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而公众也有权直接依据《条例》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向谁申报”的问题则复杂得多。香港在法治架构下,机构关系比较清晰明了,廉政公署依据政治法和民主原理较易获得合理定位。但内地政治架构中“党的领导”、“人大至上”造成权力构成与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确定明确的受理申报机构并不容易。但基于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官员具有宪法的正当性,我国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多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这一机构由人大通过专门法律来设置,然后该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人大内部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主要依据国家法律处理公务员廉洁问题,并不妨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党纪为依据对党的官员的追惩。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可以不纳入官员,其成员通过专职聘任方式任命,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法律上应明确赋予这样的机构设置可以提供官员财产申报的自上而下的压力。这个机构一直不能够成立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建立的重大原因。

其次是民主参与机制的问题。官员财产申报要避免“零申报”的制度尴尬,就需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举报式民主机制的经验。如果没有市民的积极举报与支持,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能获得大量的腐败信息并做出如此大的腐败业绩。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公众举报制度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们可以先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如实申报的官员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但无论官员是否如实申报,申报受理机关除了专门的调查核实之外,应将官员的自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由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官员自报”和“公众举报”的比对,申报受理机关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应官员做出差别处理。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群众举报并建立严格有效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中国目前各种类型的举报实际上很多,比如信访、申诉等,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香港廉政公署对于举报人进行严格保护,泄密者将遭到严惩。通过法治保护举报人的民主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只有举报力满怀信任地、毫不畏惧地进行真实举报,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对于反腐败的促进意义才能够在这种反复试验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巩固与扩展。此外就是举报反馈机制的效率问题,只有高效率及回应性才能持续鼓励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总是“石沉大海”肯定也会挫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民主参与机制解决的是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自下而上的动力问题。只有民主参与的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有效性才能得到保障,通过这一制度的反腐功能才能获得长效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到,反腐倡廉离不开新技术的运用,离不开网络新兴媒体。如何充分利用新技术和网络媒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这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反腐败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1]这也表明了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空间的发展为内地的反腐提供了新的契机与可能,网络监督也是一种让公众更好的监督官员的不正常消费行为,并将之作为一种网络监督与举报行为对待,则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反腐功能起到重要的动力支持作用。

总的来说,借鉴香港政府先进和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制度建设道路出来,从近来温家宝总理几次与网友交流的讲话可以看出,党和国家也正努力在消除这一制度建设所遇到的重大阻碍。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增大了政府官员权力行为的透明度。它以“侵犯”官员或公务人员隐私权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公职人员私利的获取途径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中,置于公民与法律的监督之下。尽管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不完善,还有待于配套制度的跟进;但这一规定的实施的确标志着该地区已向“阳光法案”迈出可喜的一步。随着反腐倡廉的逐步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将在全国尽快得以推广。到那时,公民权利监督的效果将会更明显,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将会更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也为今后更好的坚定不移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打下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读本; 人民出版社,202_.

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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