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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3729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6:0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台属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设备经费。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部属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育部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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