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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初)5篇范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7115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3:40: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初)

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及职业危害,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办法适用于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定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盘锦公司工程部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盘锦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公司工程部开展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第六条 当有在建项目或工程时,监理单位要监督承包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情况。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完成验收。

(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考核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资料归档不及时者,考核个人50元,考核部门主管20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资料丢失者,考核个人50元,考核部门主管20元。

第十条 不能认真配合公司工程部开展建设项目开展安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者,考核个人100元,考核部门主管50元。

第十一条 关于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上的考核,将参照合同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起暂行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

第二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深环〔2000〕102号

(2008年11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

第四条 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 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 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 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

第七章 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 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10: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注5 此条原文为: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四篇:2-3-0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计[1995] 84号 1995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铁路,独立枢纽、大型客站等项目和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铁路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除执行本办法外,尚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保护设施检查、验收等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依照管理权限,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铁路分局(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工厂、工程局及以下单位(以下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国家、地方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中,应结合工程所经(在)地点、工程范围等对工程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环境影响作概要说明。

第六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有环境保护的专节(条、款)论述,其内容应包括建设地区的环境概况、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对环境的主要影响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中(除两、三阶段设计施工图)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须符合现行的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有关要求,还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 在设计中要认真贯彻统一规则、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积极推行清洁工艺和技术;要逐步实现打破铁路部门界限实行站区或地区集中治理。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千方百计节约土地,建设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对破坏的植被要就地或易地补偿。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有关的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必须防止污染转嫁,对产生污染而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防治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鉴定会前10天,向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环保部门和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地方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篇章。

设计文件鉴定会应同时邀请上述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须把重点工程、特殊地段的环境保护措施列为工程施工招标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把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等纳入工程监理工作中。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要有减少土地占用、植被破坏,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以及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复垦造田等技术措施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情况组织对工程中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需包括:

1.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是否纳人施工计划; 2.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3.环保设施及其有关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应的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

4.施工场地的布置、施工组织安排等是否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5.单项工程竣工后,主体工程以外的周围环境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破坏是否得到恢复。

第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要求开展的环境保护监控工作,其委托、组织实施和监控内容、上报时段等,按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办理验收交接时,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和有关工程。

第十六条 铁路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环保局第14号令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铁路线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类型、分布、特征诸方面均与工业项目有较大差异,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五篇: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

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

第八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公司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第九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与原审批文件是否相符;

(二)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核实废水排放管网布置、环境保护设施实际施工情况与设计方案是否相符,环境保护设施的主体、管道、阀门等设置是否合理;检查地下管道等隐蔽工程;检查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有其它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排放管道、排放方式;

(三)检查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有违反环保“三同时”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环保部、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安全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第十二条

环保部、环保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项目,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

第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接受、配合环境监测站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实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在验收监测采样时,公司应保证试生产工况必须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公司应向环保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自开始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环保部提出验收申请。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第二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评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配套落实、运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工作总结);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调试运行检测合格,其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并具有操作资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调试运行记录;

(七)符合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环保部责令整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提及的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初)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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