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密云2011年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密云县2011年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密发〔2011〕5号),发挥农业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重点产业扶持资金,是指县财政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重点产业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促进农村产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县内实施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和标准要求的农村重点产业工程建设。
第四条
扶持原则:
(一)突出融合发展、农民增收原则。围绕农民增收根本,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变,加快发展以生态、有机、现代、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体申报、联合审查原则。以本县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主体,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申报。对申报的年度农村重点产业建设工程,统一实施项目申报审批(查)备案合同管理制。
(三)直接扶持农民原则。探索由项目补贴转为直接补贴的新途径。对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规定,按照本办法申报、审批(核)的农村重点产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将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以农户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直接兑现给农民,让农民受益。
(四)项目不重复扶持原则。在项目区域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除按市级政策扶持的项目外,具体执行县定政策。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菜篮子”市级重点工程。
(一)支持新发展菜田。对建设集中连片,占地面积50亩以上,用于露地菜生产的新发展菜田,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二)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设施农业园区改造升级。对2007年以前建设且仍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老旧温室进行改造,达到规定建设标准,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支持新发展设施农业。对按照《2011年密云县设施农业建设指南》建设标准,新建集中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棚,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支持闲置设施农业园区投入生产经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大户、涉农企业承包租赁闲置日光温室或钢架大棚发展设施农业生产,签订承包租赁合同2年以上的,每亩扶持5000元。
(三)支持老旧池塘改造。对原有老旧池塘按规定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按北京市政策规定给予扶持。第六条
特色产业发展。
(一)支持食用菌生产1000万棒。对农户利用温室、食用菌高架棚、林地等资源生产食用菌并出菇的菌棒,每棒扶持0.2元。
(二)支持玉米、花生良种繁育及品种更新换代。推广玉米“中单28”10万亩,建设“花育22”优种繁育基地1万亩。对集中连片,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种植玉米“中单28”、推广花生“花育22”的优种繁育基地,玉米良种每亩扶持5元,花生每亩扶持60元。
(三)支持规模养殖鸡舍改造扩规。在非水源保护地和非旅游区域,对2006年以前建设的50栋老旧肉鸡舍进行改造扩规,改扩建后养殖规模达到5000只以上,每栋扶持3万元。新建1000只以上标准化柴蛋鸡舍100栋,每栋扶持1.5万元。
第七条
“三品”基地建设。
(一)支持有机果品基地建设6.5万亩。对有机果品基地施用有机肥、石硫合剂和生物防治等生产环节给予扶持,达到有机生产管理标准,每亩扶持30元。
(二)支持有机杂粮基地建设1万亩。对达到建设规模和标准并取得有机认证证书的杂粮生产基地,每亩扶持100元。
(三)支持有机蜂基地建设。新发展有机蜂1万群,每箱(群)扶持150元;完善提升规模蜂场10个,达到建设标准每个蜂场扶持3万元。
(四)支持绿色蔬菜基地建设1万亩。对达到建设规模和标准并取得绿色认证证书的蔬菜生产基地,每亩扶持200元。
第八条
休闲农业发展。
(一)支持葡萄产业综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以葡萄种植为基础的集优质葡萄种苗选育、酿酒和鲜食葡萄种植、采摘、加工和葡萄酒庄等为一体的产业综合发展示范区。支持葡萄产业连片种植、规模经营、融合发展。对集中连片栽植面积100亩以上,引进对接葡萄加工企业(酒庄),发展葡萄休闲旅游的综合产业园区,按财政项目评审结果给予扶持。
(二)支持景观农业建设。支持重点沟域开发乡村旅游,建设景观农业2000亩,对规模种植香草、油菜花、向日葵等景观作物,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的沟域,每亩扶持500元。
(三)支持观光采摘果园建设。支持优势区域发展标准化采摘果园3000亩.对集中连片深山区50亩以上、浅山区100亩以上、平原区300亩以上的鲜果采摘园,每亩扶持800元(分三年扶持,即第一年扶持500元、第二年100元、第三年200元)。
第九条
乡村旅游发展。
(一)民俗旅游提升改造。支持乡村酒店式民俗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民俗村成立民俗合作组织,完善民俗村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旅游乡镇成立乡村民俗旅游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洗涤配送民俗户床上用品。
支持民俗村、户发展。鼓励民俗户租用村庄内的闲置房屋和宅基地进行连锁(连片)、规模经营,加入民俗合作组织,参与特色民俗户评定;支持民俗村、户改造提升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乡村旅游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二)支持乡村酒店发展。鼓励乡村酒店按照《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办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的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打造生态渔村、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山水人家等特色品牌。
(三)支持乡村旅游环境建设。支持民俗村、户规范公共服务导示牌、墙体色彩改造提升和景观节点绿化美化,提升旅游发展环境。
对完成上述相关建设内容,达到规定建设标准,按照县级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条
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县级支持上市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更新加工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期偿还本息,凭银行收款凭证给予50%的贴息扶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密云农产品,对企业需用流动资金贷款,按期偿还本息,凭银行收款凭证给予全额贴息扶持。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着力提升一批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和扩大规模发展农产品加工、改进农产品包装、实施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建立农产品专卖店,达到市级示范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品牌培育与市场开发,打造以“绿色、有机、营养、健康”为主要特征的密云农业整体品牌。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拓市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进入大中型超市销售,签订2年以上销售协议,给予50%的进店费扶持。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推进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重点产业项目,统一实施项目申报审批(查)备案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以本县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主体,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确定的重点建设内容进行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镇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实行项目审核备案制,经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各镇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县农委备案,县农委会同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业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农业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镇政府,由镇政府告知申报主体是否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新建农业设施(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畜牧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占地,由建设主体或经营者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持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镇政府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镇政府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批。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实施。其他项目经审核、审查通过后,由相应镇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对50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项目必须通过县级投资评审。项目实施主体需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提供完备的评审资料,通过县级评审后,按评审后的预算确定扶持额度。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扶持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县财政与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确保扶持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管。县、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管,确保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达标、符合建设标准和进度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通过审批备案后,各项目实施主体于本年11月底前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完工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主管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兑现。县财政局、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三方签订项目合同后,考虑农业项目季节性因素,可按不超过财政补助总额50%部分先行拨付启动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项目验收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县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剩余50%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各项目建设标准详见县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篇: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优惠扶持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
花卉产业发展优惠扶持管理办法
(2011年—2015年)
根据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十数年的经验总结、基本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贵州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花卉产业招商引资办法》、原贵阳市农业局《贵阳市农业局种植养殖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贵阳市2011年花卉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为保证贵阳市花卉产业持续、健康、有序、良性和规范化管理,现制定发布《贵州省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优惠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为贵阳市农业委员会特色农业发展处对花卉产业的专项管理办法。包含优惠扶持办法、产业管理办法两个内容。
一、花卉产业扶持范围
本办法规定,凡是从国内外引进和本地优势植物开发的鲜切花(叶、枝、果枝)等鲜切类;居家、酒店、办公用多年生观花(叶、果)、盆景等盆栽类花卉;露地栽培的香花类观赏花木(优先选择桂花、栀子花、米兰、黄角兰、金银花、含笑、薰衣草、茉莉、夜来香、大马士革玫瑰等)等均属于花卉产业扶持的范围;凡是从事花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建设管理、花卉物流配送、园艺设施生产施工、际运作需要,结合当年政府、财政的临时指示和市级部门当年实施方案的具体修订等,给予应有补助;各类补助可以对照独立执行、也可综合项目实际,将多个补助联合执行。本办法对所有企业、种植大户、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专业合作组织等均适用。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基础设施指新建(含扩建)的标准大棚骨架、联栋大棚骨架、内部系统(补光、增温、降温、补湿、补气、滴灌、喷灌、活动苗床、内遮阳网、风机及智能温室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等)、外部系统(压膜线、薄膜、外遮阳、卡槽、卡簧、卷膜杆、雨槽等)等的补助。市级补助在实行招投标后,以“先建后补”为主要的资金拨付形式,补助总预算的40%-50%。基础设施的改造和维修,补助总预算的30%-40%。
建棚:插地单棚建棚、单膜连栋大棚、双膜连栋大棚、露地遮阴棚等建设市级补助40%,区级匹配20%,企业或种植大户自筹40%。区级匹配不能到位的,由企业或种植大户自筹。
喷滴灌:基地灌溉设施的喷灌、滴灌建设,市级补助40%,企业或种植大户自筹60%。
2、栽培种源种植补助
栽培种源指种子、种苗、种球。市级财政对首次引进种植的新品种种源、老品种在新基地首次种植、新品种在老基地种植时,实行种源单价补助40%的标准;老基地、老品种、重复种植、种苗更新的,市级财政资金不再补助。所有补助必须经过询价备案、成活率检查、部门颁发的证明、授牌,社会影响大、经济效益明显的,设施栽培面积达到20万㎡或露地栽培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基地;凡是以区县级为单位,将花卉产品整体申报得到品牌注册的;凡是开发本地野生优势植物资源,成功推广种植设施栽培面积达到20万㎡或露地栽培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均属于品牌创立的补助范围。市级财政资金一次性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的补助。
7、合作社创建补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花卉合作社的所在区县的花卉基地,健全相应的章程、制度、运作流程和标准并在全年完成所定销售目标至少80%、种植户效益好、深得信赖的合作社组织,在创建的1-2年内市级财政据实给予鲜切花(叶)类1元/扎,盆栽类、花木类按照种苗成本价给予10%-30%的补助。
8、科研课题研究补助
凡是区县级花卉管理部门在基地建设管理中,申报实施科研课题,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主要问题,形成了整套管理规程,种植的主要花卉苗木种类获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地方标准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套地方标准1万元的补助。
9、本地野生资源开发保护补助
凡是由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将我市野生、濒临、可观赏、适宜商品种植、具有市场开发价值的植物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推广种植设施栽培面积达到10万㎡或露地栽培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个种类5万元的补助。
具有重要意义,区(市)县对以下管理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项目申报
根据《贵阳市农业局种植养殖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2011年花卉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在每年开始申报下一年花卉发展项目时,首先要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议书,报所辖区市县花卉管理部门,汇总后呈送市级花卉管理单位。
2、项目评审
市级花卉管理单位将各区市县上报的申报材料综合汇总并初步筛选后,组织专家予以评审,对初步通过评审的项目发回再次修改完善,确定可行的项目。
3、可行性方案
已经通过的申报项目,由企业再拟写项目可行性方案(必要时可以将申报和可行性两个材料一并写成),再次由区市县呈报市级管理部门,再组织专家、财政局、领导等进行审议,最终认定可行项目。
4、招标询价
被列为下一发展的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种苗采购上,所辖区市县要组织企业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文字要求,进行招投标(或议标、邀标)和政府采购询价准备工作,得出正式结论。
5、实施方案
经过招投标和询价后的企业,需再次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市县一并报送给市级管理单位,等待批复。
6、项目批复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资金。
(3)拨付办法:项目实施单位在每个阶段完成或全部项目内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及项目进展的有关工作小结、工作总结、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摄录像、图片资料、财务支出报告及佐证、证明材料等,由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农委特色农业发展处。市特色农业发展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资金。
9、中期检查
项目执行到50%时,区市两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期现场检查。项目单位要准备好申请文件、自验收签字材料、区级检查签字材料、区级请示、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询价纪要、材料清单、种苗清单、采购发票、工作图片、阶段小结等。市级检查组出具的中期检查报告将成为最终验收的组成材料之一。
10、检查验收
项目完成时,由区市县提交验收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领导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11、专报报送
各区县市花卉主管部门,除跟踪监督项目执行的各个时期情况外,本区域内的花卉综合工作必须每周一报送《花卉专报》给市级花卉管理部门。屡次逾期报送、材料不真实、内容不全面的区县市花卉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告知所辖区级分管领导,不能胜任工
延迟滞、数据不完整、领导把关不严的区县市花卉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告知所辖区级分管领导,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县,市级管理部门停止下一年工作安排,直至整改完成。
七、附件
1、项目申报书格式
2、可行性方案格式
3、实施方案格式
4、农业部统计报表格式
5、花卉专报报送格式
6、五年规划格式
八、解释
1、种植大户:指包含省内外个体户、本地外地农户、大学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等。
2、企业:指从事我市花卉产业所指定业务范围内的国内外企业,可以是集体、私营、合资、外资等类型的企业形式。
3、标准大棚:指长30米、宽6米、顶高2.5米、肩高1.5米,计180㎡的装配式简易插地钢架棚。
4、联栋大棚:指长62米、单跨宽8米、顶高3.5米、肩高2米,至少4个相连,计1984㎡的单膜或双膜钢架棚。
5、种类:指花卉植物的总名称。如:非洲菊、切花月季。
6、品种:指种类下的具体名称。如:非洲菊种类的“热带草原”、“大林88”等;切花月季种类的“卡罗拉”、“法国红”等。
第三篇: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做大我市兰花产业,推动我市兰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两年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收本地劳动力达到70%以上的兰花企业,按其投资总额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兰花生物组织培养的企业,按组培室面积和生产能力,给予扶持。新建兰花组培室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省级兰花重点实验室或兰花研究所、研究中心,按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兰花示范基地,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兰花新品种研发和引种及推广,对在国际上注册并对产业化发展起重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能力强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兰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现代兰花生产企业建设大棚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对建高档现代化温室(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持;建设标准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扶持;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扶持。
第七条 支持农村兰花专业合作社、农户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60元/平方米扶持。
第八条 鼓励兰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产业纵深发展。对改制准备上市的兰花企业,在改制阶段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促其早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切实解决中小兰花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担保公司跟进,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兰花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引进国外专家和人才在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完善我市兰花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兰花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加强航空运输调控,对兰花鲜活产品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给予优先安排舱位。
第十二条 支持兰花企业建设国际热带兰花拍卖市场,促进流通与国际接轨,面向港澳、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利用好海关的保税仓政策,以鲜切花为主,把三亚建成亚洲最大的热带兰花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兰花产业信息化建设。政府支持100万元,完善现有“热带兰花网(www.teniu.cc)”功能,使其成为农户、合作社、企业、科研单位、政府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成为国际热带兰花信息及网上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兰花企业扩大出口,创建兰花出口基地,并积极配合为企业在种苗和兰花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对出口型兰花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热带兰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建立许可证和认证制度。建立产地检疫体制,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兰花基地给予授牌,可申请免检。
第十六条 协助兰花企业办理森检手续,争取森检机构快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兰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兰花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信息产业局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组建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设立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外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经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基金收益、其他来源。三亚市热带兰花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运作经费,兰花产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创新科技(主要为新品种引进和育种)、海南野生资源保护、市场开发专项补贴、兰花合作社、兰花企业、种植兰花的农户和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他无偿扶持支出。由三亚市财政局、出资单位、三亚市林业局和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组成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审查,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和经营兰花产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兰花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考虑,快速审批。兰花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通讯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兰花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对兰花企业向农户收购兰花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应按不少于兰花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兰花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执行。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也应重点扶持兰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兰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帮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兰花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兰花企业做大做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兰花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兰花产品深加工,对从事兰花加工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科研、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兰花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对有助于提高现代兰花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举办中国(三亚)国际热带兰花博览会,促进产业发展,创三亚兰展品牌,并争取承办世界兰花博览会,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兰花企业向市林业局提出本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省、市两级),按高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育旅游深度融合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我区文化体育旅游创新发展,扶持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精神,结合我区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区内登记注册、在区缴纳税收、在区从事文化体育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区文体旅行业监管、统计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二章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三条培育新业态
(一)促进文旅与工业、农业、会展、体育、教育、科技、康养等产业融合,支持发展动漫、电竞、数字内容等创意产品,培育健康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科技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新业态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有条件的文旅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主要客源地开拓市场。
对评定为国家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文化旅游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实施文创改造的,在文创项目正式投入营运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体旅企业,首给予补助2万元,在规统计期间每给予补助1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文体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万元、0.5万元。(五)对引进上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文体旅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宣传营销费。
(六)对支持文旅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且建成后实现年参观人数达到10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项目申报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入库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七)对新建生态环保示范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改扩建旅游厕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所有旅游厕所必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专人管理、标识标牌齐全且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要求方可获得补助。(八)对新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项目成功的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传承人命名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第四条壮大龙头企业
(九)对承办国内外知名文体旅活动的文体旅企业,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格条件的,每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十)对承办由省市文旅部门、省市体育部门及区级层面主办的重大文体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每个活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十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体旅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支持品牌创建
(十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十四)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的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十五)对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行业协会主办的文旅商品(包装设计)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参加经文旅部门认定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十六)对参加经体育部门认定的电子竞技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十七)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新评上天府旅游名宿、天府旅游名品、天府旅游名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上国家级、省级特色文旅街区(商圈)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全区发展较好、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的旅游股份合作社,按照发展程度和作用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至3万元。
(*)各旅游社、社会组织、团体组织游客、健身爱好者在开展旅游、徒步健身、骑行等活动,全年累计达2万人次、1万人次、0.5万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1.5万元、0.5万元。
第五篇:盘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稿
盘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
行)(稿)
“电商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加快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在盘县范围内注册且在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
培育电子商务主体企业
第二条 鼓励各类人群开设网店,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开设的淘宝店铺达到1钻的(其他平台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后可比照执行),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第三条
建立盘县电商产品供应库,对销售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突破5万元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库内产品网络销售额2%的奖励补贴。
第四条 对电子商务协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重大营销推广、专项培训或课题研究等相关电子商务活动(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实际支出活动费用的50%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杰出代表”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优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第六条 给予入驻盘州数字大厦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需经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审定),给予2年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仓储和宽带使用;给予配套租金减半的员工住宿;给予免费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
第七条 针对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盘货”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上行”快递物流补贴,国内销售给予每单1元补贴,跨境销售给予每单2元补贴。针对提供网络设计和营销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5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2万元、5万元。
第四章 配套政策支持
第八条 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采取“3个15万元”政策扶持(企业需满足《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九条 针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给予享受县担保公司风险担保贷款政策(企业需满足《盘县关于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士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管理的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县政府统筹2000万元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现200万以下无抵押贷款。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企业商城(如:天猫、京东专卖店等),参加相关网络营销活动缴纳保证金等有困难的企业和网商群体,经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可申请享受不高于2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及贴息政策,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每家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扶持办法所有涉及奖励和补贴均由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初步审定报盘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本办法由盘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问题的企业或个体,不得享受该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另外,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重要电子商务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