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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大全五篇)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4482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4 21:2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完善市政维护管理机制

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

近年来,随着攸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大增加,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在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日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总体水平的提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理顺城市市政维护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新型的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是当前我县城市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现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0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试从城市管理中的市政维护管理这一环节进行探讨如何完善市政维护机制,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这一课题。

第一章 概括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我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八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

第九条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二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未移交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工程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工程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工程设施所需的费用,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应当建立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全城统一设立市政应急协调机构,开通市政应急热线,协调处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侧平石、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五)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

(二)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第二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日常管理。其中市级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挖掘城区道路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道路。

(一)属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三)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3年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法定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六)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凡因基建、安装或经营,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占用或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道路修复费,并按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费用的1倍交纳押金,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临时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在占用或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确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和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主要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尽可能夜间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六)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七)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竣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养护部门检查验收。

(八)遵守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占用城市人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占用城市车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须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或挖掘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等设施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动、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和更换,未及时补装或更换造成后果的,由产权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圈占圈压检查井的井盖。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在报纸上发布通告。

第五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排水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泄水井、泵站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占压排水管道;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损坏或擅自移动井盖、井座;

(五)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入排水管、沟内;

(六)擅自在检查井、排水管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装泵抽水;

(七)擅自修建雨水、污水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对接;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九)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或其他排水设施。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以及桥栏、扶梯、桥孔、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四十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桥涵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管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桥涵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桥梁桥涵设置各种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因养护桥梁桥涵,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桥涵测量标志;

(三)试车和随意停车;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梁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

(七)在桥梁上下游100米以内的水域停船、捕鱼和取砂石;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通过桥梁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市政设施管理股

2012-4-6

第二篇:浅析如何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浅析如何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城市管理水平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综合实力、整体品位的重要标志和直接体现。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结合济宁市市中区城市发展的实际,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管理对象和任务也比较复杂,要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区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前瞻性问题,部署、考核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办事更高效、运作更协调、行为更规范、执法更统一。各街道(镇)也要设立相应的城市管理机构,将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有效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从先进地区城市管理的经验看,实施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完善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两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街),四级网络(市、区、街、社区)”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区、街道、社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形成以街道为主体、职能部门为保障、社区为基础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街道社区主抓严管,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体制。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可以实现街道工作安排的自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街道充分发挥人、地、物、事熟悉的优势,积极将上级部署要求与街道自身实际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有利于明确防控责任,有效防止因层级过多、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出现的互相推诿扯皮和内耗现象。

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的全面覆盖。社区是城市管理的最基层、最前沿,强化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有助于在街道办事处、居民、驻地单位以及各种中介组织之间,形成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自我管理的基层工作机制,而且有助于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提高社区的城市化管理水平。

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容貌长效管理机制、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城市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城市园林绿化长效管理机制、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一种将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管理环节和每一个管理者,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街道、社区层层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消除城市管理上的职责不清、交叉管理和管理漏洞,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管理网络,实现城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

建立城市管理社会参与、舆论引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市民投诉、新闻舆论曝光等方式,对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和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城市管理,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教育,着力提高市民素质。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逐步使市民形成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建立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应尽快建立健全三项工作机制:一是综合协调机制。城管办作为常设机构,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检查,促进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配合联动机制。综合执法、建设、环卫、园林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定位,通过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提出符合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实际的目标任务,抓好个街道辖区内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指导街道办事处抓好城市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专项整治机制。由城管办牵头分步骤开展以整治占道市场、整治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乱搭乱建和露天烧烤等为主的一系列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并切实做到整治一项、巩固一项、管好一项。

三、突出重点难点整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注重难点问题的解决,要敢于攻坚克难,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一个一个的去解决,通过逐步解决重难点问题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部位,开展综合整治。加强对与任城区、北湖连接道路的综合整治,提升整治标准,尽快改变与其他城区结合部城市管理标准不高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有效的各种专项整治,将结合部位和城市出入口的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占道经营等问题治理好。

实施城市容貌整治。大力整治临街立面、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市政设施、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坚持综合治理城市“牛皮癣”,提升市容管理品位。坚持精细化执法管理,着力打造示范街,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示范街道。同时,推进户外广告、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夜景灯光、建筑立面等各方面市容建设、维护管理上水平、上档次,达到城市市容管理优美、简洁、干净、有序。

大力整治违法建设。加大对对重点工程周边、主要道路两侧及严格控制区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制止违法建设的意见》以及《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交接和日报告制度,坚决拆除各类亚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设。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按照属地化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到主干道、中小街道和背街小巷全覆盖,清扫保洁不留“盲点、死角”,切实做到清运完全、除尘彻底。(王仰浩 朱华)

第三篇:借鉴城市管理经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借鉴城市管理经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杭州市: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新格局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素有“钱塘自古繁华”之称的杭州,建设、管理、执法是分开的,全市的建设全由市建委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全由执法局进行。管理则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他们撤消了市容环卫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其职能划归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从2004年起,从市本级和钱江新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三江度假区土地出让金中提取0.5%(绝对值不低于2亿元)建立城市管理基金。二是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按照重心下移、职权一致和讲求实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理顺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形式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为配合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

三是实行了数学化城市管理。杭州市数字城管建设是按

照国家建设部要求,立足杭州市城市管理的实际,从整合管理资源,细化管理标准,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管理效能入手,形成城市管理信息中心和城市管理协同平台“两个轴心”,搭建起数字城市管理信息交换、处置、共享的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向精细、开放向闭合、静态向动态、分散向综合、被动向主动、单一向互动的转变,提升城市管理品位,合力打造责任型、服务型政府。通过杭州城管数字指挥中心,全市哪个地方的窨井盖破损丢失,那条路的树倒了,哪里有垃圾死角,哪里有摊点,哪里路破损,电视屏幕一目了然,可以在第一时间发问题,指令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问题。所以,可以说,杭州城市管理这么好,靠的数学化管理。

四是在经费管理上,实行“以奖代拨”。杭州在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管护等方面,打破“大锅饭”,实行“以奖代拨”的办法。对城区政府的奖励,是凡考核综合得分75分以上的由市政府以“以奖代拨”的形式,按各区政府除城市专项整治工程以外的养护作业、市容市貌、市政设施改善等日常经费的增加额(以上年为基数),分别增加城市管理经费的40%、30%、20%的奖励额度。对市相关部门的奖励,凡考核在8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奖励牵头部门35万元,并予以通报表彰。

五是十分注重城市管理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先后制定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清洁杭州”加强城市长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管理和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意见》等30多个文件。使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可行,有章可循。

厦门:确立“两级政府,以区为主”新体制

厦门市确立了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专业部门为指导,社区为配合的原则。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放权后,可以腾出更多精力进行宏观决策,此举极大地激发了街道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在厦门市湖里区的金山社区,这里的社区居委会改名居民之家,居民到这里求助都能得到帮助。社区工作者也把小区管理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再就业、保洁、治安等工作样样有人负责。同时,城市管理权限下放后,厦门还在全国率先运用考评机制加强市容管理。市容考评委定期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点评,督促考评成绩差的单位及时整改。厦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加强对“12319”城管服务热线的管理,使市民投诉件件有反馈。如今,无论是在道路绿地还是建设工地,都能感受到这座城市的整洁。

北京东城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北京市东城区从2004年4月份开始,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城市管理模式的创新,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实际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东城区城市管理新模式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多项信息技术,在管理手段上实施“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二是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为两个轴心的城市管理新体制。一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了城市精确管理;二是创新了管理体制,建立了监督和指挥两个中心,使几十个不同的城市专业管理机构形成了治理城市环境的合力;三是主要领导亲自研究、组织部署,有力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四是进一步整合了现有管理资源,提高了管理效率;五是进一步发挥了市政服务热线电话与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有机组合,达到了相互强化的目的,形成了完整的监督反馈体系。

常州市: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实施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深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管体制改革,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要求,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乡镇在农村环境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了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市

级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市容管理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编制市容管理专业规划,依据规划指导和监管等。将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权下放到城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城区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和综合执法。将过去由三支队伍管一条道路,改为由一支队伍“捆绑式”管理。

2、强化高位监管。对各区、各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天天检查、月月点评、考核,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区、街道(镇)也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形成三级考评体系。

3、建立城市管理指挥平台。组建常州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各区和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建立二级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保证城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4、完善城市管理保障。一方面是经费投入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所需要的经费,每年从市、区土地收益中划出专项资金,弥补目前城市维护费的不足,保证各项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保障。适度调整、设置或明确相关机构,适度增加编制,充实人员。凡需增加或配置人员的工作,市相关部门和各区进行统筹兼顾,一并做好安排。

吉林:赋予管理新职能,实现管理最优配置

吉林市作为国务院实施第一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城市,行政执法局在成立之初只有处罚权而没有审批权,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暴露出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部门间相互扯皮多、推诿多,负责审批的不顾城市管理实际,审批随意性比较大,见到利益争着上,随意审批,不依法审批的事件时有发生,但遇到问题都推到行政执法局,致使管理难度加大,严重掣肘了城市管理。最终因部门扯皮使城市管理中出现败笔,而且这些行政成本最后都得由政府买单,造成市领导不满意、市民不满意、部门矛盾重重。根据这种实际情况,经综合执法部门积极争取,由吉林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执法局加挂市容管理局牌子,并将审批、管理、处罚等职能集中于一体。理顺体制后,使审批、管理、处罚间的矛盾迎刃而解,最大的好处是使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什么地方需要批设市场、什么地方需要批设户外广告和牌匾、做到什么规格、设计的颜色与选用材质是否与城市风格相一致等都能做到心中有数,并对不按审批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极大地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实践证明,将审批、管理、处罚集中于一体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充分整合行政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是现阶段城市管理工作最为合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四篇:加强城管文化建设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定稿)

加强城管文化建设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区城管大队 李建黎

城管之本是法律,城管之魂是文化。区城管大队作为丰台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实践“三个新丰台”建设目标,不断深化城管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丰台区城市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抓学习,不断提升文化素养。要认真围绕学习型城管建设目标,强化学习教育,把工作纳入学习范畴,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工作能力,在工作的过程中提高学习水平。通过抓学习推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理论素质的提高、促进业务素质增强、带动文化素质提升,并培育建立起城管文化的长效发展机制。

二、抓宣传,大力营造文化氛围。一是要以宣传为导向,畅通宣传渠道,优化宣传环境,为培育城管文化营造良好氛围。二是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城管执法的重大活动,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广泛宣传报道执法一线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从正面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

三、抓理念,不断激发文化力量。核心价值理念的形成是一个团队或单位在深层次精神文化建设上的重要体现。要弘扬“执法为民,纪律严明,自信自强,敬业奉献”的城管精神和倡导“爱民、尚法、文明、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增强队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广大城管执法队员为城管事业无私奉献的强大精神动力。

四、抓载体,不断丰富文化内涵。一要积极搭建有效的文体活动交流平台,开展演讲比赛、执法知识竞赛、城管论坛、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等文体活动,使广大执法人员展示才华、彰显能力,增进归属感和幸福感。二要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优秀执法队员、优秀共产党员品牌等创建活动,形成学先进、争先进、赶先进的文化氛围。

第五篇:创新城市管理方式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创新城市管理方式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时下,不论是“城管上街撕福字”还是“城管遭老太刺喉”,不论是“城管冲起飞踹老人”还是“城管围殴女商户”,不论是“大学生拍城管被打”还是“城管围殴退伍老兵”,无一不折射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如果不对城市管理方式予以创新,不仅会给城市的和谐稳定带来威胁,还会对政府执政能力带来考验,意义重大而深远。可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规范化管理是依据。规范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政策规定的规范化,也体现在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人性化与科学化。一方面,责任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在城市管理中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完善操作细节,使执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相关执行部门应创新管理方式,提倡管理的人性化与科学化,注意合理变通,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实现管理方式多样化。

转变管理理念是关键。“管理理念”指管理在理性方面的概念,而管理理念的转变意指对管理的进一步认识,换而言之,是对管理的重新定义,实质是政府管理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的彰显。因此,负责任的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管理理念的转变,学会变“管理”为“服务”,应多做服务,进而达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终极管理目标。

宣传教育是保障。一方面,对执法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与文明素质,使其真正做到科学执法、人性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横幅等方式对民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提升自身的文明意识与文明素质。

强化监督是补充。首先,执法人员应增强自律性,自觉进行自我监督,并主动接受其他监督。其次,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引入媒体与百姓监督。最后,媒体与群众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随意、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监督力度,促使执行人员向执法合法化、科学化与人性化迈进!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对城市管理方式不断进行创新,城市管理水平才能得到质的提升,城市的和谐稳定与政府的公信力也才能得到根本保证!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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