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
从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6 次增资及1 次净资产折股。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 月10 日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07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07.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06A3009-2号”验资报告。2007年6月28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2008 年7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08年7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0、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今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6)派送红股的涉税处理 2006、2007年度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权股本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2 月10 日有限公司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5日,鱼跃有限2007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7年6月,鱼跃有限以截至2007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07.43万元为基数,按1:0.68704比例折为7,7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公司已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自然人股东吴光明、吴群、束美珍和宋久光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共计442.47万元;法人股东鱼跃科技和世方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缴纳。
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万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8)第23291号《验资报告》。2008年7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 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 年8 月26 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 月26 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4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得利润人民币3,021,658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京和鑫将其应分得利润中的348,342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2006年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陈五奎将其应分配利润中的186万元赠予京和鑫转增资本、445万元赠予奥欣太阳能转增资本。
2008年1月11日,陈五奎就上述两次利润转增事宜向深圳市南山地方税务局补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866,331.60元,具体明细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目
计税金额
税率
实际代扣代收税额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021,658.00
20%
604,331.60 陈五奎
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310,000.00
20%
1,262,000.00 200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对陈五奎2004年的红利3,021,658元、2006年的红利6,310,000元补交了个人所得税1,866,331.60元”。为防范和化解发行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陈五奎于2008年1月13日作出承诺:“如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代发行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2、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由于上述三次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只是取得了地方税务部门的批准,存在被追缴的可能,若今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全体发行前股东已承诺愿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数额为准。
4、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2006、2007公司先后两次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相关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总结
依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4日),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及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总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份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第三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缴税
2010-9-16 9:2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拟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缴纳哪些税?
【解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四篇:某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被查处
某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被查处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最后作出责令其补扣缴税款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经查实,该企业出于竞标的需要,急需将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由于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公司账上也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于是,该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代为撰写股东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增资。为方便办理,该企业还将经营地址从福田区变更到龙岗区,增资手续办妥后又迁回福田区。账务方面,到2010年9月有830多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时,该公司作出了增加实收资本900万元的账务处理,其余70万元挂往来账。
根据税法规定,上述个人股东以利润转增资本,构成从企业取得利润分配,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为扣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时补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160余万元。
除上述问题外,该公司还存在以套取现金方式在内账中向个人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向员工发放奖金和提成的违法行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6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余万元,罚款11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税官说法
在该案件中,该公司以利润分配形式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实质是对以利润分配方式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当涉案企业办妥工商登记和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时,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利润分配,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并不要求股息、红利以现金形式进入股东账户。因此,个人股东企图通过非现金分配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应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经营,莫因心存侥幸而触犯税法,招致更大的损失。
第五篇: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4-3-10 19:20:4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
案例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兴(300098)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8号转发)等文件规定‚发行人在2007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801‚980.00元。
本公司在 2007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801‚980.00 元。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地税广州天河区地税局减免字[2008]000136 号),同意减免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 3‚801‚980.00 元,其中:减免刘双广3‚632‚724.00元,减免李晓波 169‚256.00元。另外,刘双广和李晓波还就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承诺: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金额为准。保荐机构认为:2006 股利分配和 2008 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代扣代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缴纳规定。2007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未由公司代扣代缴,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就此已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刘双广和李晓波也就此出具了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2006股利分配和2008 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代扣代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缴纳规定。
2007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未由公司代扣代缴,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就此已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刘双广和李晓波也就此出具了承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万顺股份(300057)
2007 年 9 月,万顺有限以截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 8‚100 万元和 900 万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万顺有限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就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事宜做出了《关于将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任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另外,万顺有限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 “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相关规定】
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地税发 〔1999〕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地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52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反映。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
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