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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4637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3:47: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按照全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部署,贯彻建筑安全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全面推广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为契机,狠抓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落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深入开展绿色文明施工达标活动,贯彻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

三、工作措施

(一)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市区两级建委监管职责

将全市建委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建委,年底对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将事故控制指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指导区县建委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继续做好协管员的聘用、培训工作,规范协管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

(二)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强化和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行为和论证程序,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以监控重大风险源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将重大风险源的控制管理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重点。推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确保施工前重大风险源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强化监理单位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细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对全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全面推行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以在全系统推广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为契机,推行标准化样板工作,提升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认知度,真正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对所有从业人员和所有岗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最终实现企业本质化安全。

(四)深入开展绿色文明施工达标活动,狠抓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落实 本着规范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原则,要求全市所有工地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采取切实措施做到刘淇书记提出的“五个100%”,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须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要设置洗车池和冲洗设施冲洗出工地车辆,拆除房屋的工地要进行洒水降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要进行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在中心城区、重要道路等重点区域,推行简洁、美观的施工围挡,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形象。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变化很大的特点,加强对重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核查,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同时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企业,要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其投招标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事故的曝光和处理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主动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督促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深化网格管理制度

一是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第三方验收和使用、保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限制或淘汰老旧起重机械。二是开展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检查,消除深基坑安全隐患。三是开展模板支架和大型脚手架的专项检查,从方案上、实体上把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四是抓好地下管线施工专项整治,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程避免施工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五是做好防汛工作,重点做好地铁工程和深基坑防汛检查。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停个人执业资格。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制定每月网格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对事故区县和日常执法力度较小区县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在网格检查月报中通报批评。

(七)其他工作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非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宣传教育和配合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火灾防控、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预防煤气中毒、内部保卫等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安全生产网格检查计划

市区两级建委要全力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月下旬组织网格组,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以月报形式上报。

一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春节前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

二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春节期间保卫消防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月:劳务人员安全教育;两会周边工地的文明施工;深基坑冻融后的安全;临时设施的搭建。

四月: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高支模的实体安全。五月:绿色文明施工;深基坑和高支模的实体安全。

六月:安全生产月工作;防汛预案的制定;中、高考周边工地文明施工。七月:绿色文明施工;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八月:绿色文明施工;临时用电;防汛应急响应;食品、卫生及防疫。九月:国庆节前安全检查;生活区安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十月:绿色文明施工;液化气的安全使用;有限空间检查。十一月:绿色文明施工;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

十二月:消防设施配备和“动火证”的落实;对民工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冬季取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增加专项检查。同时还将聘请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聘请专家对深基坑和地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网格组要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区县和企业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隐患突出的工程参建单位在月报中进行通报批评。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 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teniu.cc)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08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

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36号)的要求,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编的《硬泡聚氨酯复合板现抹轻质砂浆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080-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三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2017-01-20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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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审核、配租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穗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普通商品住宅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管以及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房源信息、供应对象(个人或单位)、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需求、房源区位和数量等制订分配方案并公布。

第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住房分配及后续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核中涉及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工作单位、人才绿卡等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应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本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在本市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合租的,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余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该套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由主申请人缴交。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单位证明中予以确认。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广州市人才绿卡、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对申请材料载明信息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年龄、职业资格或学历、住房、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人才绿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资格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珠分配。申请审核通过的,获得摇珠资格。摇珠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摇珠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遵循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1人户原则上分配单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配租成套住房。申请合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得高于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期满,不予续租,必须退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过渡期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缴租金。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章 单位整体租赁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订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拟供应房源的地点、数量及申请情况,按照贡献优先、供需匹配、公开透明、统筹管理的原则分批次制订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整体配租。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

(三)单位分租。

1.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0日。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具体配租工作。

3.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超过6个月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空置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布的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其租赁需求、配租情况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并同意后,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续租1次的,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个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向住房保障部门、整体承租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个人及整体承租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单位承租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整体承租单位收回房屋,住房保障部门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或该单位的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学历、年龄、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社保缴费、人才绿卡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房屋租金参考价补收租金。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规定领取了人才绿卡的人员。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的企业。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职工是指在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区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出租。各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用人单位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具体分配条件、程序、房屋住用管理及分配结果等应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四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泗洪县穿城公社知青,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试验员、301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第一分公司经理,南京市三建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工程概算审查、城市道路、隧桥、停车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储备、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联系机场、铁路、电力、交通、消防等建设项目;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

分管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城市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公室。

姓名:徐巍。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简历:男,汉族,江苏沙洲人,1958年5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江苏省沙洲县南沙水泥厂职工,南京市建委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兼南京百市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处长,南京市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河西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南京青奥(亚青)组委青奥村部部长。

工作分工:参与河西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

姓名:丁恒才。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江都人,1959年7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东南大学建筑工程管理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航空兵某部飞行员、中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南京市建邺区政府办公室科长,南京市建邺区城镇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市建邺区城建局副局长、局长,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副局长,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制订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农村帮扶等工作;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改革工作;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村镇建设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

姓名:吴春华。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西瑞昌人。1963年3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政府参事室秘书、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处长,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和清欠、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委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对外经济联络、项目招商、区域合作、对口联系支援与扶贫等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和出让、青奥场馆改造建设等工作。

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市规划建设展览馆(市城市建设新闻信息中心)、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姓名:汪熙。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上海市人。1963年10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金陵职业大学园林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园林设计研究所干部,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干部,南京市红山公园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城建处副处长(期间:挂职担任雨花台区建设局副局长)、主任助理兼城建处处长,南京市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经济开发园区协调服务;负责重点文化工程建设和督查推进、建筑节能、科研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抗震减灾、科技创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建设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参与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指挥部工作。

分管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姓名:刘刚。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京人,1962年1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同济大学地质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设计院干部,南京市地铁筹建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南京市建委基本建设处副处长、科研设计处处长,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科研设计处处长,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副巡视员(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数字化建设工作;负责老干部、关心下一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协调处理城建改革改制工作;协助丁恒才副主任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改革工作;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工作;参与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管委会。

分管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公用事业处、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供水节水执法支队)、市燃气管理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总队燃气执法支队)、分管离退休干部处。

姓名:李真。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简历:女,汉族,江苏南京人,1962年2月出生,1982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住房保障推进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房改、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分配、公房管理、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管理。

分管产权市场监管处、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公房管理中心。

姓名:朱家祥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京人。1964年12月出生,1987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河海大学岩土工程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南京市建委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主任助理,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市委住建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规划、委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物业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分管综合计划处(审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财务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姓名:高丽娟

职务:市住建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

简历:女,汉族,山东东阿人,1966年2月出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江苏省委党校法律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浦口区妇联干事、南京市浦口区南门镇妇联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东门镇妇联主任、团委书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镇妇联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人大办秘书、办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浦口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南京市浦口区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浦口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浦口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浦口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督查办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市住建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分管纪工委、监察室。

姓名:何金雪。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南通人。1966年10月出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南京市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技术员,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干部、副科长,南京市路桥工程联合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长(站长),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助理兼处长(站长),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助理兼处长(站长),现任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工作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水环境、生态环境项目方案论证、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环卫、城市园林、防汛排涝项目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联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减排等工作;参与滨江风光带建设总指挥部工作。

分管环境建设处、市市政管理处(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姓名:魏圣德。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巡视员。

简历:男,汉族,安徽霍邱。1956年6月出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党政管理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高射炮兵第48团战士,空军西昌场站副连职参谋、站长、政治指导员,空军六安场站正连职参谋、股长,空军大校场场站参谋长、场站站长,空军第十三飞行学院副院长,南京市建委副巡视员,南京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巡视员。

工作分工:负责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双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权力阳光运行、“12345”政务服务呼叫中心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协助郭宏定副书记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文化建设、工会、妇女、共青团等工作;参与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建设指挥部工作。

分管委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权力阳光办、委“12345”政府服务呼叫平台。

姓名:梅国强。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宜兴人。1956年3月出生,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解放军某部战士、副班长、技术员、技师,助理员、参谋、副处长、副主任,南京市纪委副科级、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南京市纪委廉政室、纠风室副处、正处级副主任,南京市纪委纠风室副局级主任,南京市委建设纪工委书记、市委建设工委委员,南京市委住建纪工委书记、市委住建工委委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白蚁防治等工作。

分管房屋和物业管理处、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白蚁防治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住建公司、市振兴公司。

姓名:张铭山。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简历:男,汉族,安徽芜湖人,1958年5月出生,1976年3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西北工业大学工业电气化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安徽芜湖“五七”干校农场知青,海军第二航空机务学校战士、教员,海军士官学校教员、实验中心副主任、讲师,海军指挥学院教研室副主任、教育处处长、研究生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工局副巡视员,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维护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协助丁恒才副主任做好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协助朱家祥副主任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

分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姓名:赵书健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泰兴人,1961年12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江浦县插队知青、南京建材机械厂工人、南京市建材工业公司团委、组织处干事(副科)、南京市建材工业公司团委副书记(主任科员)、团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南京市玻璃纤维厂厂长、党支部书记、南京市墙改办副主任(正处)、南京市建设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主任、南京市房产开发服务办主任、南京市住建委征收拆迁管理处处长,现任南京市住建委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负责机关办公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信访、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城建工程征收拆迁协调推进和征收拆迁费用审核等工作。

分管办公室、征收拆迁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审核中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五篇:大会实施方案-北京-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

会议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建设部、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单位: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测绘局

(三)协办单位: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国家遥感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四)承办单位:深圳市规划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五)组织委员会

主 席:

汪光焘 建设部部长

许宗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主席: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闫小培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铁宏

建设部总工程师 委 员:

徐 愈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 赖 明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杨咸武

科技部高新司副巡视员 陈 伟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辛少华 武 涌 宋 玲 喻永昌 张国成 劳应勋 黄锦奎 高国辉 陈 彪 刘忠朴 乔家华 张士明 李平王 芃 许重光 蒋尊玉 陈 威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副司长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长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秘书长 国家遥感中心主任 广东省建设厅厅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深圳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局长 深圳市财政局局长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深圳市建设局局长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深圳市规划局副局长 深圳市水务局局长 深圳市文化局局长

郭雨蓉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申庆三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绮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子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毛晓碚

深圳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王有明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罗 莉

深圳市接待办主任 李一康

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许东平

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局局长 孙文荣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局长 邹志武

深圳海关关长

刘胜利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章必功

深圳大学校长 黄扬略 深圳市报业集团社长 王茂亮

深圳市广电集团总裁 秘书长: 赖 明(兼)副秘书长:

黄锦奎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高国辉 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芃 深圳市规划局局长 倪江波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信息处处长

(六)学术指导委员会

名誉主席: 陈述彭 中国科学院院士

周干峙 建设部原副部长,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主席:

崔俊芝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所研究员 童庆禧 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院长 副主席(排名不分先后):

李德仁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武汉大学教授 李衍达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教授 高 俊 中国科学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教授 叶嘉安 中国科学院院士,香港大学研究学院院长、教授 刘先林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王家耀

中国工程院院士,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教授 郭华东

中国科学院副秘书长,国际数字地球学会秘书长 方

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杨东援

同济大学副校长、教授

M.F.Goodchild 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教授 Mike Batty 英国皇家科学院院士、伦敦大学高级空间分析中心教授 委 员(排名不分先后): 郝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田国良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教授 方天培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建设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王

建设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林东岱 罗洪元 王要武 陈向东 毛志兵 刘叶冰 吴信才 钟耳顺 刘长滨 邬

伦 张智慧 周静海 王笑京 隽志才 李满春 闾国年 保继刚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

国家电子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部总经理 沈阳西东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中国科学院地理信息产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遥感所教授 清华大学管理系教授 沈阳建筑大学教授

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交通运输研究所所长 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所长 南京师范大学地理信息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院长

教授

谢维信

深圳大学

教授

深圳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教授 张基宏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教授 郭仁忠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教授 王钦敏

福州大学

副校长

潘利华

华旭金卡股份公司 总工程师

周春山

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詹庆明

武汉大学 教授

林峰田

台湾大学城乡规划研究所所长 教授

香港中文大学地球与太空科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史文中

香港理工大学

教授 村井俊治

日本东京大学

教授 Alan Kell 欧洲智能建筑联盟前主席

Jack Dangermond 美国环境系统研究所所长

二、会议主题活动

(一)研讨会

本次大会主题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大会将组织国内外专家及行业应用人士就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及产业化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的政策导向、数字城市的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智能交通、数字社区技术、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建设等七个专题进行研讨。

1、数字城市的国家政策、理论及国内外发展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和各自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角度,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和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发展情况,交流数字城市发展的道路、方向及模式方法;综合介绍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技术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城市规划与建设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以信息技术提升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提升管理功能。包括城市规划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服务、小城镇规划与建设信息化、城市房地产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城市园林管理及其监管信息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监管信息化、数字景区信息化工程等方面内容。

3、城市管理数字化应用与发展论坛

介绍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信息化新技术。主要包括:基于数字城市技术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市政、公用、环卫、废弃物、燃气、供水、污水、公交、供热等)、城市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城市管理数字化发展与城市商业模式、数字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对象空间化管理技术、城市公用设施信息化技术与开发、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平台构建技术、城市管理数字化与服务移动终端系统技术等

4、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论坛

介绍信息技术提升建设领域企业生产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案例及其相关技术。包括建设企业信息化全面解决方案(ERP、协同平台、项目管理等)、建设领域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建设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建筑业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与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与信息共享、建筑业信息化的投/融资机制建立、虚拟现实技术在建筑业中的应用等内容。

5、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与发展论坛

介绍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交通为百姓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新技术和案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交通管理及其关键技术、城市智能交通虚拟仿真技术、LBS与城市智能交通等内容。

6、数字城市共性支撑技术论坛

介绍数字城市的支撑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面向城市的空间信息获取、处理与应用、3S技术的新发展与应用、数字城市建设总体技术框架与应用模式、城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城市综合信息平台构建与应用服务、城市信息应用集成技术与解决方案、空间数据网格计算与服务技术、数字城市与城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技术政策、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3G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与IPv6、电子签名关键技术、安全体系、认证制度等内容。

7、数字社区技术与现代服务业

介绍提升社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信息化新技术和案例。主要包括数字社区建设政策与规范、数字社区服务业运营模式及运营平台、“三网合一”在数字社区中的应用前景、数字社区关键技术(多网融合技术、总线技术、信息网络设施、安全防范系统、设备管理监控、物业管理、无线数据通讯与终端等)等。

(二)博览会

本次博览会的主要展示内容以 “十五”期间建设领域信息化的重要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形成的科研成果及建设部城市信息化工程示范成果为基础,同时,集合了国内外数字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和产品,并且展示“十五”期间国家和各地数字城市建设成就。主要包括:

1、宣传展示我国城市建设信息化工作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城市发展政策和规划;倡导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新理念。

2、由地方政府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团参展,宣传和展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数字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成果。

3、由国内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及相关技术设备的科研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展示和商业洽谈。包括:

 国内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系统集成与开发技术及产品。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房地产、数字社区、综合业务以及数字化信息服务和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与产品。

 城市空间信息技术与产品。3S(GNNS、GIS、RS)技术基础软件平台、信息采集与集成处理技术及产品、电子地图系统、大面积建筑群体的高效三维建模技术及3D-GIS技术、城市时空变化的动态模拟技术、虚拟现实与城市仿真技术、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城市景观与生态监测系统、城市卫星(航摄)影象应用系统等。

 网络、通信技术与设备。包括:数据通信系统;宽带网络系统;多媒体网络系统;卫星通信系统;ATM宽带交换机和接入交换机;光通信及光、电缆设备;SDH、PDH等传输系统等等。

 智能交通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城市智能化(ITS)交通管理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道路监控及交通违章处理系统、车辆调度指挥系统、交通诱导系统;智能化停车设备等。

社区智能化技术与产品设备。包括: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住宅小区及智能住宅管理系统;现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筑智能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数字化家电产品;车库管理系统;多表抄收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紧急求助系统;周界巡更系统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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