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酒店业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酒店业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则订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员而言。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职场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协助诚实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
(一)职位:分派与一个从业员之工作。
(二)职种:工作种类相同或类似职务的集合,其区别如下:
(1)事务职
(2)营业职
(3)生产职
□ 人事
第六条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用为从业员。
第七条
(一)新进从业员应订立试用契约为试用从业员。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
(三)试用期间如认为不适合时,得予解除试用。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内。
第九条
(一)希望于公司就职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亲笔履历表。
(2)从业员调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荐介绍者,即其书状。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书。
(二)决定录用者须缴交下列书表:
(1)保证书。
(2)志愿书。
(3)最近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健康诊断书。
(5)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书表。
(三)前项各款规定缴交的书表,如其记载事项有变动时,应随时报备。
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
第十一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者得予停职:
(一)因非业务上的伤病继续请假达一年者。
(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天者。
(三)由公司调派从事于他公司的业务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认为应予停职比较妥当者。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延长。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合乎前条第二项者三个月。
(三)合乎前条第三项第四项者,视必要期间。
第十三条 停职期间内,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予复职。停职期间届满而停职原因尚未消灭时,依照下列办理:
(一)合乎第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者免职。
(二)合乎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者,再命必要期间的停职。
第十四条 停职期间的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业务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时。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胜任业务者。
(三)工作成绩或效率显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项有不得已的原因时。
第十六条 从业员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职:
(一)死亡者。
(二)届退休年龄者。
(三)经申请辞职获准者。
(四)超过停职期间而未能复职者。
(五)雇用期间有定期,其期间届满者。
第十七条 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其不得已的特别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退休年龄订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公司认为必要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用:
(一)职员得订定为期一年的雇用契约。
(二)得变动职种或调动职务。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临时从业员办理。
第十九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贴章缴还,并将经办事项,保管的文件、金钱、财务,移交清楚。
第二十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公司权益所属的金钱财务,除有争执者外,须即时缴还,权利者有所请求时,须自请求日起七日内缴还。
第二十一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明书时,应即时发给。
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要的车资。但其责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经主管机关核准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 服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从业员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服务体制,服从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诚意,重视名誉,温和诚恳待人。
(三)工作须诚实、认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广知识,钻研技能为他人之楷模。
(五)严守业务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种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爱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力求节约。
(七)工作时间中,不得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参加团体活动者,应获 得公司的同意而为之。
(八)不得非法结党,互相反目或无理要挟煽动罢工风潮扰乱秩序。
(九)从业员间有意见不合情事者,须立即报请主管裁断调解。不得互相殴斗、胡闹,更不得怀恨,在外寻仇报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员如欲兼办其他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公司报备,但公司认为业务上有妨碍者,得不予允许。
第二十五条 从业员在公司外时,应佩带规定的职员帜章,在公司内时佩带名牌,或携带另行规定的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从业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请予减免。
第二十七条 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的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的情形下,得变更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从业员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职种,或协助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一)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规定的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于签到簿上签到。
(二)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的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与结束工作的信号而后结束工作,整理整顿以免妨碍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场。
(三)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从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进场,或命其退场:
(一)带有酒味者。
(二)携带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烛、凶器或认为危险性器物者。
(三)卫生上认为有害者。
(四)停职期间中者。
(五)业务上已无必要,而仍在公司内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条 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的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理。但有特别事由者,在工作时间内,亦可准许外出。
第三十二条 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会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区或宿舍,但须经主管核准为限。
第三十四条 从业员因伤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所属主管报告,并经核准,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报备。
第三十五条 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要期的医师诊断书。
第三十六条 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所需日数明确告知。
□ 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从业员的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一)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妥规定的手续。
(二)休息时间原则上一次休息,但视业务需要得予变更。
第三十九条 要哺育出生后未满一年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得给予一日两次,一次30分钟的哺育婴儿的时间。
第四十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需要时,得命其出差:
(一)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他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八小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工作。
(二)出差结束时,须依据出差规定提出出差报告书。
(三)出差旅费依照出差规则支给。
第四十二条
(一)从业员休假日如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国定纪念日
(3)新年视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临时休假日
(5)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临时休假日。
(二)前项(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给,但临时从业员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从业员因业务上必要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其休假。
(二)依照前项变更休假日时,原则上应在前七日订定调换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为原则,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者支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上的必要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照薪给规定给付。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月1日为到职计算基准日,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数达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给予特别休假日如下:
(一)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公司继续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公司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公司继续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日,每年加给一日,其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五)特别休假期间的薪津照给。
(六)从业员申请特别休假日时期,如有妨碍正常业务运营时,得予分开或另定时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数时,其取得顺序,应自展期部分开始。
(七)特别休假人员,应事先向所属主管申请,但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休假时期。
(八)特别休假日,不得抵充已报备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调换。
第四十六条
(一)预定在六星期内生育之女性有所请求时,应给生育假。
(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个月以上小产者四星期。
(三)生育期间的薪津照给,但生育假到职不足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第四十七条 从业员有所申请时,得给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复情形者,从最多日数的一方,如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内时,均不予延长休假或另给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 8日
(二)子女婚假 2日
(三)配偶生产假 2日
(四)父母、配偶、子女丧假 8日
(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 6日 亲兄弟、姊妹丧假 3日
(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亲族丧假 1日
(七)不可抗力的天灾、地震等灾变时 必需日数
(八)传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断绝时 必需日数
(九)因预防传染病而预防接种其反应剧烈被医师禁止工作者 必需日数
(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通知作证人,鉴定人,参考人等身份出席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一)行使选举权及其他公民权或经公司核准担任公职人员为执行公务者 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二)因业务上负伤或患病者,医师证明期间。
(十三)因职务调动单身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3日
(十四)因职务调动带眷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5日
(十五)因职务调动赴任后,前往携带居住他县市眷属者 4日
(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或征训者,照征召日数及往返必需时间或日数
(十七)(1)其他认为必要时 必需日数
(2)上项各假应事先向所属主管人员申请,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补办手续。
(3)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命其提出证明书。
(4)上项各假均以公假论。
(5)上列第(十)(十一)两项不给薪津,第(十二)项依法补偿,其他各项薪津照给。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业务的业务员,得予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假日。
□ 工资
第四十九条 从业员的工资,依照工资规定,给付工资。
□ 奖惩
第十五条
(一)奖励办法如下:
(1)颁发奖状。
(2)颁发奖品。
(3)颁发奖金。
(4)带薪休假。
(5)加薪。
(6)提高职位。
(二)奖励由所属主管报备申请,由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以董事长名义从之。
第五十一条 奖励种类如下:
(一)服务年资:服务年资奖分为三种类,凡继续服务公司满10年、满20年、满30年之从业员均予颁奖。
(二)模范奖:品行端正,技能优秀,对职务诚实,堪为大众模范者。
(三)效率奖:工作效率卓著出众者。
(四)提案奖:依据另定提案规定,对业务上有益的发明,改良或研究创意者。
(五)灾害功劳奖:防止灾害于未然或遭遇灾害时,有特别功劳者。
第五十二条 惩诫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申诫一次 公布:提出悔过书
(二)小过一次(申诫二次)公布:停职(七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三)小过二次 公布:停职(十四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四)大过一次(即小过三次)公布:减薪(期间六个月以内,一次减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数以内,但不得超过薪津总额的1/10)
(五)大过二次 公布:降职(提出悔过书,定期或不定期不降下职位或等级)
(六)大过三次 开除
第五十三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满三次作大过一次)但可酌情以申诫之。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二)工作时间中瞌睡,阅读书刊报纸处理私事等不关心工作者。
(三)在公司规定外场所用膳或抽烟者。
(四)损坏物品、货品等其他情节轻微者。
(五)不遵守安全及卫生规定事项者。
(六)男女员工在公司内戏谑者。
(七)滋事生端妨害工作者。
(八)未经许可擅入其他工作场所,或进入禁止场所者。
(九)以工作的理由,未经许可提早一小时以上进场或超过结束时刻一小时而不退场者。
(十)公司证章或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贷给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
(十一)进出工作场所拒绝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者。
(十二)未经许可由规定外的处所进出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对携带品的检查加以拒绝者。
(十四)未经许可将日常携带品以外的物品携入公司内者。
(十五)签到簿卡委托他人代签或受托为他人代签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将外人的携进公司内者。
(十七)未经许可在规定外的场所会客或哺育婴儿者。
(十八)在公司内买卖物品或招介以图利者。
第五十四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满三次大过者开除: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影响工作情节重大者。
(二)在工作场所饮酒者。
(三)损坏设备,物料货品等情节重大者。
(四)职务调动、停职、职务解任、职务异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换班及临时离职守时交代不清,致工作上发生重大错误者。
(五)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对属员的指导监督,有过失致经管业务发生重大错误者。
(六)未经许可而从事商业或兼任他公司职务者。
(七)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类似行为者。
(八)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类似行为才者。
(九)伪造、变造或滥用身份证明书,其他传票、单据、证明书者。
(十)在公司内疏忽烟火的处理或规定外场所使用烟火者。
(十一)妨碍公司举办的活动、集会者。
(十二)受申诫处分而不提出悔过书,显然无悔过之意志者。
(十三)破坏公司的各种(项)福利设施的秩序或风纪者。
(十四)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非常灾害或有发生的可能而未尽力防止者。
(十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摄影、描绘、及其他类似行为或将公司的文件、图面、查阅帐簿或转记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令外人进入公司内参观或有前项行为者。
(十七)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者。
(十八)过分超越本身权限,擅自行为而招致错误者。
(十九)录用时为虚伪的陈述或使用虚伪的履历书、户籍誊本、身份证明书者。
(二十)滥加中伤或诽谤公司的职制或反抗职制者。
(二十一)不遵守公司订定的章则规定者。
(二十二)侮辱他人者。
(二十三)殴人未曾致伤或互殴而不接受仲裁者。
(二十四)男女从业员在公司内戏虐情节重大者。
第五十五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开除,有触犯刑章者依法诉究:
(一)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二)受刑事有期徒刑以上刑判决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三)撕毁本公司章则布告、通知或捣乱秩序事实确定者。
(四)在第十条原则下,不服调迁违抗管理者。
(五)殴人致伤或殴打职员者。
(六)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致损害物件等情形重大者。
(七)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者。
(八)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实确实者。
(九)无故拒绝工作者。
(十)旷职五日以上或上班情形不正常者。
(十一)无故经常迟到、早退或因私事外出者。
(十二)无故拒绝接受公司的教育或不诚实受讲者。
(十三)在公司内赌博或类似行为者。
(十四)非法强迫他人辞职或阻止者。
(十五)在公司内男女从业员有暧昧行为情节重大者。
(十六)利用本公司物资赠与他人或偷窃本公司公私物件者。
(十七)泄漏本公司的机密者。
(十八)假借本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损害本公司名誉其情节重大者。
(十九)携带违禁品入公司者。
(二十)营私舞弊者。
(二十一)寻衅吵闹播弄是非、胁迫、监禁或类似行为者。
第五十六条
(一)从业员的惩诫除第五十五条者外,由班长、组长、课长报请所属主管核定后分别向总经理、部务课长报备。
(二)部分主管人员的惩诫,由所属最高主管报请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而发令。
□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员必须遵照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的指示,遵守有关保持安全,防止灾害及卫生等必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从业员发现火灾,其他非常灾害的发生或知悉其危险时,须采取临机应变措施。同时应即刻向有关人员及其他适当人员报告并互相协力抢救,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
第五十九条 从业员有防止危险,预防灾害,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未经许可不得除卸安全装置或使效率消失的行为。
(二)担任者以外的人员,不得操作专用设备。
(三)运转中不得清扫机械或整理加油。
(四)汽油及其他油脂类,不得接近烟火。
(五)不得在指定外处所抽烟。
(六)不得在可燃物附近焚火,及处理烟火。
(七)工作结束后,对焚火、电灯、电热等烟火,必须完全收拾妥善。
(八)操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手套。
(九)发现器具故障,或认为危险时,应迅速报告责任者。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其他不得违反所属主管有关安全的命令或注意。
第六十条 从业员的同居者,或邻近者有患法定传染或疑问者,应即将上述情事向公司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一)对从业员于录用时及每年定期予以健康诊断。
(二)因本人的希望或其他事情而无法接受前项之健康诊断者。须提出医师的健康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 未满18岁者女性未经验者及有关技能无一定资格者,不予派任处理法定危险性或卫生上有害的业务,并笨重物品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为举办与业务有关安全及卫生的教育训练时,从业员应积极接受。
□ 灾害补偿
第六十四条 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罹病、残废或死亡者,由公司发给下列补偿费:
(1)医疗补偿。
(2)休职补偿。
(3)一次定额补偿。
(4)残废补偿。
(5)遗族津贴。
第六十五条
(一)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或罹患疾病者,于公司指定医院或劳工保险局指定医院医疗。
(二)因情形特殊接受其他医院医疗者,核实发给费用。
(三)医疗期间原则上以负伤或疾病痊愈为止。如医疗开始后二年而未能痊愈者,即予办理一次定额补偿手续。
第六十六条
(一)从业员依照前条规定为医疗而不能工作者,应发给休职期间的休职补偿。
(二)休职补偿限于最初二年发给工作期间应领薪(工)津。
第六十七条
(一)接受医疗补偿的从业员医疗开始后经过二年而负伤或疾病未痊愈者,比照劳保条例发给一次定额补偿。
(二)一次定额补偿后,公司不再为一切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痊愈而身体遗存障碍者,视其残废程度给付事故发生的当月一日前最近六个月平均薪津,乘以劳工保险法规定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日数的残废补助。
第六十九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死亡,遗族及从业员本人依赖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比照有关法令规定给予遗族津贴。
□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呈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酒店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免费下载
酒店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汇编
□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宗旨的精神为维持公司的秩序,并促进业务运营的圆滑起见,凡有关从业人员规定及待遇基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暨管理,悉依本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从业人员,系指依照第六条订定的手续录用而从事公
第三条 从业员应遵守本规则及附带各种规定,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维持
第四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令抵触事项及本规则未定事项悉依法令规定办理。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职位,职种其定义如下(一)(二)(1)(2)(3)
□
人事
第六条 公司就希望就职人员中经考试或甄选合格并经办妥规定手续者录
第七条(一)
(二)试用期间订为40天,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以正式从业员登记录用。(三)
第八条 新进临时从业员应订立临时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间订为三个月以
第九条(一)(1)(2)(3)最近2(4)
(5)必要时考试或甄选及格证书、服务证明书、学业成绩证明书、毕业证明(二)(1)(2)(3)(4)(5)(三)第十条 公司为业务上必要时,得命派外出,长期出差暨职务或职场的变更。第十一条
(一)(二)因事继续请假达30(三)(四)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停职期间订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职期间得酌予
(一)合乎前条第一项者,继续工作未满三年者六个月,满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结核病患不拘年数,停职期间为二年)
(二)(三)第十三条
(一)(二)
第十四条 停职期间的薪津均不给付,但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的原因而停职者,如其服务机构所给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时,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给付。停职期间的年资不予计算,但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停职人员,公司认为必要者,第十五条
(一)(二)(三)(四)第十六条
(一)(二)(三)(四)(五)
第十七条 从业员希望辞职者,应于辞职前30日提出申请,但公司认为有
第十八条 退休年龄订定为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公司认为必要时,得依下列条件继续雇
(一)(二)(三)
第十九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须办理移交,将公司发给的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时,凡公司权益所属的金钱财务,除有争执
第二十一条 从业员被解雇或辞职者,如请发服务证明书时,应即时发给。第二十二条 未满18岁或女性从业员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内返乡者,应给付其必要的车资。
□ 服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一)(二)(三)(四)(五)
(六)各种设备、器具、借用物品,须加保护爱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须
(七)工作时间中,不得有与业务无关的行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参加团体活动者,应获
(八)(九)
第二十四条 从业员如欲兼办其他职务或从事商业者,须事先向公司报备,第二十五条 从业员在公司外时,应佩带规定的职员帜章,在公司内时佩带
第二十六条 从业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使公司遭受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但如系过失者,得酌
第二十七条 从业员虽在工作时间内,为行使公民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得请求必需的时间,但于不妨碍行使权利或执行公众职务时的情形下,得变更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一)从业员上下班时须由规定的门户进出,并亲自打卡,或于
(二)从业员于发出开始工作的信号时,须立即进场准备随时工作,与结束工
(三)结束工作信号已响而当日预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从上司 第三十条
(一)(二)(三)(四)(五)
第三十一条 因私事外出者,须事先受所属主管的许可,而在休息时间内办
第三十二条 从业员因私事会客须在休息时间内,并指定地点会晤,但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区或宿舍,但须
第三十四条 从业员因伤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请假或迟到、早退者,应事先向
第三十五条 从业员因病需请假一星期以上者,须提出记载休养必要期的医
第三十六条 从业员欲为私事而旅行者,应事先将其旅行地点、联络地点、□ 作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从业员的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
第三十八条(一)从业员得自由利用休息时间,但需离开事业场外者,应办
(二)第三十九条 要哺育出生后未满一年之婴儿者,应事先报备,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得给予一日两次,一次30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一)从业员出差为整理资料在其他事业场外将全部工作时间或一部分工作时间从事于工作,而无法算定工作时间时,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时间外,视作依据
(二)出差结束时(三)第四十二条(一)(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2)(3)(4)(5)(二)前项(1)(2)(3)(4)第四十三条(一)从业员因业务上必要时,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变更
(二)(三)休假日以休假为原则,如因业务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长工作时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上的必要时得派从业员值日、值夜、值勤津贴依照薪给规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自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到职者以当月1日为到职计算基准日,在公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数达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
(一)(二)(三)
(四)在公司继续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日,每年加给一日,其总日数不得超过30
(五)(六)从业员申请特别休假日时期,如有妨碍正常业务运营时,得予分开或另定时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数时,其取得顺序,应自展期部
(七)特别休假人员,应事先向所属主管申请,但为业务上需要时,得予变更
(八)第四十六条(一)(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个月以上小产者四星期(三)第四十七条 从业员有所申请时,得给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复情形者,从最多日数的一方,如公司规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内时,均不予延长休假或另给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 8(二)子女婚假 2(三)配偶生产假 2
(四)父母、配偶、子女丧假 8(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 6
亲兄弟、姊妹丧假 3
(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亲族丧假 1(七)不可抗力的天灾、地震等灾变时
(八)传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断绝时
(九)因预防传染病而预防接种其反应剧烈被医师禁止工作者 必需日数
(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通知作证人,鉴定人,参考人等身份出席者
(十一)行使选举权及其他公民权或经公司核准担任公职人员为执行公务者
(十二)(十三)因职务调动单身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3(十四)因职务调动带眷前往他县市赴任者 5
(十五)因职务调动赴任后,前往携带居住他县市眷属者 4
(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或征训者,照征召日数及往返必
(十七)(1)其他认为必要时
(2)上项各假应事先向所属主管人员申请,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补办手
(3)(4)
(5)上列第(十)(十一)两项不给薪津,第(十二)项依法补偿,其他各项薪津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业务的业务员,得予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假日。
□ 工资 第四十九条
□ 奖惩
第十五条(一)(1)(2)(3)(4)(5)(6)
(二)奖励由所属主管报备申请,由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以董事长名义从
第五十一条
(一)服务年资:服务年资奖分为三种类,凡继续服务公司满10年、满20年、满30
(二)模范奖:品行端正,技能优秀,对职务诚实,堪为(三)(四)提案奖:依据另定提案规定,对业务上有益的发明,改良或研究创意者。(五)第五十二条
(一)申诫一次
(二)小过一次(申诫二次)公布:停职(七日以内不发给薪津)(三)小过二次 公布:停职(十四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四)大过一次(即小过三次)公布:减薪(期间六个月以内,一次减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数以内,但不得超过薪津总额的1/10)
(五)大过二次 公布:降职(提出悔过书,定期或不定期不降下职位或等级)
(六)大过三次
第五十三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满三次作大过一次)但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碍他人的工作情节轻微者。(二)(三)(四)(五)
(六)男女员工在公司内戏谑(七)(八)
(九)以工作的理由,未经许可提早一小时以上进场或超过结束时刻一小时而
(十)公司证章或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贷给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十一)(十二)未经许可由规定外的处所进出者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第五十四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满三次大过者开除:(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二)(三)
(四)职务调动、停职、职务解任、职务异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
(五)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对属员的指导监督,有过失致经管业务发生重大错误(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破坏公司的各种(项)(十四)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非常灾害或有(十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摄影、描绘、及其他类似行为或将公司的文件、图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录用时为虚伪的陈述或使用虚伪的履历书、户籍誊本、身份证明书者。(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三)殴人未曾致伤或互殴而不接受仲裁者。(二十四)第五十五条 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开除,有触犯刑章者依法诉究:(一)
(二)(三)(四)(五)
(六)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第五十六条(一)从业员的惩诫除第五十五条者外,由班长、组长、课长报
(二)部分主管人员的惩诫,由所属最高主管报请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而发
□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七条 从业员必须遵照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的指示,遵守有关保持
第五十八条 从业员发现火灾,其他非常灾害的发生或知悉其危险时,须采取临机应变措施。同时应即刻向有关人员及其他适当人员报告并互相协力抢救,使灾害减少
第五十九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发现器具故障,或认为危险时,应迅速报告责任者。防止事故的发生。(十)
第六十条 从业员的同居者,或邻近者有患法定传染或疑问者,应即将上述
情事向公司报告。
第六十一条(一)
(二)因本人的希望或其他事情而无法接受前项之健康诊断者。须提出医师的
第六十二条 未满18岁者女性未经验者及有关技能无一定资格者,不予派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为举办与业务有关安全及卫生的教育训练时,从业员应积
□ 灾害补偿
第六十四条 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罹病、残废或死亡者,由公司发给
(1)(2)(3)(4)(5)
第六十五条(一)从业员因执行职务而负伤或罹患疾病者,于公司指定医院
(二)(三)医疗期间原则上以负伤或疾病痊愈为止。如医疗开始后二年而未能痊愈
第六十六条(一)从业员依照前条规定为医疗而不能工作者,应发给休职期间
(二)休职补偿限于最初二年发给工作期间应领薪(工)
第六十七条(一)接受医疗补偿的从业员医疗开始后经过二年而负伤或疾
(二)第六十八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痊愈而身体遗存障碍者,视其残废程度给付事故发生的当月一日前最近六个月平均薪津,乘以劳工保险法规定劳工
第六十九条 从业员因业务上死亡,遗族及从业员本人依赖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比照有关法令规定给予
□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呈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篇:人事管理规章
□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人事管理规章。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
(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四)试用同意保证。
(五)人事资料。
(六)扶养亲属申报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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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
(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
(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
(一)服务本公司员工。
(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 服 务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一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从业人员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表6.1.2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及翌月5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全年给7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全年给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全年给14天特别休假。
(四)服务满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
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见表6.1.4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一)请假1天(含)以内时,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
(二)请假2天(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九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四十四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内者为限。
□ 考 核
第四十五条 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考核参考。
(三)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七条 员工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 加 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五十条 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厂(副)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五十一条 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五十二条 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 出 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五十五条 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 训 练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七条 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员暂行代理。
□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四篇:人事管理规章
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建立组织,健全制度,使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现
结合相应国家劳动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政府及地方有关法令外,皆依
本规章办理。
2、本规章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的男女从业人员,关于特约聘用人员除适用本规章外,其权利、义务以特聘合同书为准。
3、本公司员工的任用、担保、工作、待遇、请假休假、奖惩、考核、出勤、加班、出差、培训、福利与保险、离职、附则等事项除遵守国家规定外,皆按本公司办理。
4、本规定适用如发生疑问时,由行政管理处负责组织研究,如无法解决时报请更高层主管解释并修改之。
第二章聘用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招聘工作统一化、标准化、制度化,以利
于人力资源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招聘员工,必须符合招聘条件,并由人事单位按《招聘
作业流程》和《试聘作业流程》办理。
第二节增员申请
第三条各部门之增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行。
1、各部门按人事组织编制未满员者。
2、按公司人事组织编制已满员,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增员者,经人事部门评估并报呈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需增员之各部门必须先填写《增员申请表》,由人事部门主
管会签,呈长官批准。(见附件一)
第三节招聘
第五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员,首先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如公
司内部无法调配的,方可采取对外招聘方式。
第六条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主导,以公开方式进行,用人单位提供
招聘标准并辅以必要的协助工作。因专业性或技术性人员
招聘可委派用人单位协助招聘。
第七条人事部门择定日期、招聘地点,并作相关之媒体通告。
第八条招聘计划经长官核准后,人事部门联络相关本地劳务部门和
深圳人才市场及省内各大院校。
第九条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应从人才市场或登广告招聘。
第十条本公司需增员工时,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内
部员工引荐的也需参加面试,并按正常人事招聘作业流程进行。内部引荐人员核准聘用后,引荐人员必须立下保证书。
第十一条招聘流程
1、初试:由人事部门配合用人单位,按招聘要求对应聘人
员进行初步考核与了解,收取相关资料,填定初试意见。
2、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的专业水平技能进行
严格考核,选取需要人才。并填写复试意见。
3、终审:复试通过人员之相关资料,经人事部门呈公司长
官审核,长官栽示后生效。
4、试用:由人事部门通知录取人员,按规定日期到人事部
门办理入职手续,受聘人员接到录取通知后,到用人部
门报到上班。
5、特聘人员,由董事会长官直接面试,录取后采用聘任制。
第四节试聘
第十二条应聘之合格人员,公司可先试用,人事单位予以办理试聘
手续。
第十三条试用人员报到时,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新进人员履历表
格。并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证件:
1、身份证、学历证件复印件。
2、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人事资料表及个人简历。
4、近期相片2张(一寸免冠彩照)。
第十四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因考核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纪者,随
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不予发放当月薪资。
第十五条特定岗位之人员聘用,试聘人员需有当地户口担保人担
保。
第十六条各部门如违反本规定招聘,人事部门有权不予核薪。第十七条新进人员除总经理特批可免于试用或成绩优良者经部门
会签、长官批示可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须经过三个月试用
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
第十八条聘用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不予聘用:
1、言行举止不文明,态度不端者;
2、专业、技术、学历等不合要求者;
3、有不良行为、嗜好者;
4、学历、身份证明不实者;
5、患有传染性疾病者;
第五节附则
本规定自总经理核签之日起生效。未尽之处,以总经理谕为准。
第三章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聘用于与安全、财金、工程方面有关要职人员,须办
理保证手续。
第二条保证人的资格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当地居民。
第三条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不可担任担保人。
第四条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
1、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2、亏欠公款者。
3、窃取公司机密资料或财物者。
第五条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被保人找到
保证人,办妥手续后,才能解除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刻通知本公司更换
保证人:
1、保证人犯罪或死亡者。
2、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3、保证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第七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保证书。
第四章工作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二条员工应严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为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位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物、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内部团结,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10、上班时间不得接见亲友;如经特准,应在指定地点会客。
11、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带领亲友进入办公室或其它机密场合。
12、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条员工工作时间及考勤要求遵守《考勤制度》(附件四)
第四条员工如有违反《考勤制度》行为,依《奖惩制度》处分。
第五章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条员工待遇分为:
1、基本工资:
① 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工作性质而定。② 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定,呈董事长、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2、工龄薪资:
① 工龄薪资每年作两次调整,分上半和下半。
② 工龄薪资调整幅度按文职、非文职及职级另定之。
3、津贴:包含住房津贴、绩效奖金等。
4、年终奖金及绩效考核办法,另有详细规定。
第三条员工待遇严格遵照《员工薪资制度》而定。
第四条员工待遇,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
日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近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资;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六章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使员工工作劳逸结合,休假时间得于保障。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每周五天工作日,为配合业务需要周六、周日上班。周二
至周五可调休。
第三条员工除每周二天调休外,法定休假日如下:
元旦一天(公历一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国际劳动节三天(公历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妇女节半天(公历三月八日,妇女享有)
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下列6种。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提前半天申请,经主管核实认可,并批准后为有效。
(2).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
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于请假的次日提出申请,经主管
签核后将请假单送交人事课考勤。
(2).请病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
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出具当日就医的资料或指定
医院证明。(私人诊所无效)
3、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晚婚10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包括例假日)
4、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小产30天。(包括例假日)晚育
假加10天,此假适合独生子女。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5、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
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2天。
6、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1).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特别假3天。
(2).服务2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假5天。
(3).服务5年以上未满8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
(4).服务满8年以上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
注:以上条款假期除事假外,薪津照常支给。因无法调休完假日,除发放四天加班费外,超过26天以上设立全勤奖金。(附奖惩办法)
第五条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课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批准,3天以上由经
理批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
理批准。
3、副理级人员由副总经理以上批准。
第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份)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
特别休假日期或安排到春节放假。
2、特别休假时,应按规定办休假手续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
理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3、基于工作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按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
改为奖金。
第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五篇:人事管理规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3个月,作业员试用40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四)试用同意保证。(五)人事资料。(六)扶养亲属申报表。(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吸食~或其他代用品者。(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九)未满15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6.1.1。(二)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 保 证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二)公司保无效。(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四)行号保证应盖方型印鉴始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一)服务本公司员工。(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 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三)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四)悬欠帐款不清者。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15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五)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服 务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4]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