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爆炸性住房申请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问答
一、申请办法
1.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在我市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2.本次可供选择的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售价及租金情况怎样? 答: 本次我市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分批向户籍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区分布均衡化、申请常态化。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
3.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家庭应当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直接作为申请人。
5.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
7.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通告》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二是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8.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9.2009年12月31日后,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向何处提出申请?
答:2009年12月31日后,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向申请人现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10.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11.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婚姻及年龄条件
12.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
13.单亲家庭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对单亲家庭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14.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对其年龄有何要求? 答: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须在2007年12月31日(含当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2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生。
15.如何界定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
答: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16.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已婚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已婚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因离异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若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租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7.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单亲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再婚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单亲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再婚的,可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单亲家庭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除外),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⑵单亲家庭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及配偶取得本市户籍时间除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8.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结婚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单身居民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及配偶取得本市户籍时间除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条件
19.拥有未取得《房地产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无论现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20.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例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方因离异将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分割给原配偶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方的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将其出售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21.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但因离异或将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目前并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且均未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如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其他条件,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22.现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现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不能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曾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但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23.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24.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但自2007年12月31日之后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且均未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如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其他条件,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四)收入及资产条件
25.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对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何限制?
答: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应低于26529元。
26.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7.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对申请家庭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申请家庭在2009年12月30日的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32万元。
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
28.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的年可支配收入及个人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在2009年12月30日的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29.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如何界定?
答:只要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汽车、商铺、存款、证券、保险等所有资产都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资产。
(五)计划生育条件
3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法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则不能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三、选房办法
31.本次选房排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32.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 答: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为:(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5)加分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四、申请资料
33.申请本次住房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何要求?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要求如下:(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失业证。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35.如何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36.如何办理和提交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答: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7.重点优抚家庭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38.中重度残疾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的,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3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五、受理申请和监督管理 40.如何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答: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teniu.cc下载。
41.具体受理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答: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受理申请的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42.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在受理时间内一起到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除外),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
43.本次对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资格采取何种方式审核? 答:本次对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复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44.如何查看申请资格审核情况?
答:申请人在审核期间,可登陆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teniu.cc相关栏目,输入受理回执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审核状态。
45.在何处查看初审、终审公示情况及终榜结果?
答: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查看,也可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teniu.cc查询。
46.违规违法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7.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8.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买本套住房时向银行按揭的除外)。
49.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取得全部产权?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申请取得全部产权,具体条件以届时的政策法规为准。未取得全部产权时,不得违反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50.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届时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问答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分那几类?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一)家庭申请人主要指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单身子女的家庭;
(二)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人收入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面积价格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第三篇:2010-01-22-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问答1
2010-02-27-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受理申请相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0-5-
31一、家庭构成相关问题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如何选择?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必须由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若成年子女已婚且作为共同申请人,则其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若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双方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父或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成年未婚(含离异、丧偶)的居民能否作为申请人,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在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成年未婚(含离异、丧偶)的居民作为申请人,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双方必须一并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离异或一方离世的可由父或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3、离异或丧偶的居民能否作为申请人,其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在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由离异或丧偶的居民作为申请人,其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2007年12月31日前已婚、2008年1月1日后离婚又复婚的家庭,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按已婚家庭受理,但复婚时间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5、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单亲家庭,其子女的抚养权取得时间有何限制?
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单亲家庭,其子女的抚养权取得时间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
6、2006年离异,未成年子女判归女方抚养,随后女方同子女户口迁出深圳,2007年11月子女的抚养权重新判归男方,但子女的户口尚在外地,该单亲家庭可否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
在递交书面申请资料时,其未成年子女必须取得深圳市户籍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7、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成年居民结婚后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成年居民结婚后,其夫妻双方均不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有形式住房相关问题
8、申请家庭在2005年1月1日后转让过商铺,能否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
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待终审时根据申报和核查情况审核。
9、因离异分割的房产转让时间是否有条件限制?转让时间是以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还是以房产在相关部门办理转让的时间为准?
因离异分割的房产转让时间同样受“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条件的限制。转让时间以在相关部门办理转让登记的日期为准。
三、家庭总资产相关问题
10、住房公积金是否计算在收入之内?
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在收入范围之内。
11、2009年出生的子女能否分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009年出生的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可分摊2009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可分摊2008年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失业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工薪证明相关问题
1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无失业证的,应如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为失业状态且无失业证的,应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证。如失业证不能反映2008、2009年失业状态的,由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诚信申报,有缴纳社会保险的需一并提交其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2008、2009年为失业状态,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已在职的,由现所在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载明的单位一致)书面证明其入现职时间,并提交在现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若2008年、2009年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也应一并提交2008年、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1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倒闭的,如何提供工薪收入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被注销,应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并诚信申报其收入情况,由相应的街道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由清算组在工薪收入证明表上说明相关情况。
14、内地退休的共同申请人,如何出具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内地退休的共同申请人,应提供其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确实无法提供的,在《申请表》上诚信申报其收入情况,并提供2008年、2009年退休工资清单。
1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现已退休,在社保局窗口无法打印社保清单,如何提供相关材料?
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提供其退休人员工资清单;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薪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退休后的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诚信申报并提供其退休人员工资清单。
五、符合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通告规定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提交材料相关问题
16、符合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通告规定已申请保障性住房,但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是否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规定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仍未购租保障性住房的,无需重新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待房源公布时一并通知相关事项。
六、其他相关问题
17、因房屋质量问题已退还桃源村三期住房的原业主能否申请此次保障性住房?
因房屋质量问题已退还桃源村三期住房的原业主家庭,如符合《通告》规定的申请条件,可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18、按揭购得的车辆、商铺等是否计入总资产?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按揭购买的车辆和商铺等均按现值计入总资产。由申请家庭诚信申报,终审时结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认定其收入情况。
第四篇:住房申请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马利强,26岁,祖籍山西省吕梁市。2007年走出学校即分配到我单位洛湛铁路项目部实习,2009年与我单位正式签约工作,掐指算来已经4年有余了。回想这些年的经历,自认为本人工作勉,为人克己复礼,公事为先,为我单位的重点工作贡献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然这也是为领导对我无私关怀的一种回报,特别是在工地上的实践工作中,让我的专业技术更加娴熟并对将来事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更是让我感激涕零,当时心中暗示自己一定要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好好工作,为我单位的发展作更大贡献,以示感激之情。
然而,当此大好形势下,我内心的一丝忧虑时时困扰着我,经过多年的工作,我已经从一名懵懂少年,成长为一个担当的男人。越来越多的压力积累到我的肩上,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上的。工作上的压力我会凭借我的能力出色担当,而生活上的压力却让我招架不及。工作之后发现,自己已经不能再过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日子了,成家、赡养老人、住房问题以后还有下一代的问题,真是想都不敢想。特别是住房,是我眼下最头疼的问题。
首先,我的父母都已年过六十。作为儿子,工作之后本应报答二老这么多年辛辛苦苦的把我养大,让他们安享晚年,可是我还没有结婚,而住房又是结婚和组建一个家庭的客观条件,深感作为一名儿子的失职。父母靠农活收入供我读完学业已呕心沥血,现在,能够让父母安度晚年不再为我操劳是我最大的渴望。
个中苦恼一直纠缠于心,早想向领导申请,可又怕给领导们填麻烦。经过再三思量,我也只能在无奈中想领导郑重申请,请求领导给予酌情照顾,解决我的住房问题。如果,单位真有不便,本人也会继续努力工作,争取为站里多做贡献,请依理依情,秉公办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马利强
2011-7-23
第五篇:住房申请
住房申请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外科的xxx。2000年x月应聘来到贵单位工作,20xx年我参加公务员考试有幸被分配到本院。掐指算来已经有x年有余了。回想这些年的经历,自认为本人工作勉为人克以复礼,公事为先,为我单位的工作付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然这也是为领导对我无私关怀的一种回报,特别是在实践工作中,让我的专业技术更加娴熟并对将来事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当时心中暗示自己一定要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好好工作,为我单位的发展作更大贡献,以示感激之情。
然而,当此大好形势下,我内心的一丝忧虑时时困扰着我,越来越多的压力积累到我的肩上,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上的。工作上的压力我会凭借我的能力担当,而生活上的压力却让我招架不及。住房问题以后还有下一代的问题,真是想都不敢想。特别是住房,是我眼下最头疼的问题。
到本单位工作以来我和丈夫一直住在一间小平房里,房里多处有裂痕一到雨季和下雪的时候房顶多处要漏水,我们俩人家具较多,一间小平房都装不下现有的家具,只能把装
不下来的家具放在仓库里。我和丈夫都是外地过来的在这里没有亲戚,家人时常来看望我们的时候因房子的问题给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尤其是晚上休息的时候都没有办法安排睡觉的地方只能在宾馆里住宿。为房子的事一直纠缠于心,之前以向领导申请,这次已是第二次了请求领导给予照顾,解决我的住房问题。本人也会继续努力工作,争取为单位多做贡献,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