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五篇范例)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3253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1:38: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企字[2011]226号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

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

(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三)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四)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其中,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衔接。需要层级衔接的,上级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需要区域衔接的,先收到有关咨询、申请的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七)支持分公司办理隶属关系变更。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八)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九)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进一步提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效能

(一)积极开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认知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扶持政策对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的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登记人员深入学习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登记人员的理论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深刻理解、综合运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工作实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中,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的,各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把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要求,总局同时补充制定了有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随本意见下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以及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2.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doc

附件1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一、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四)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并协议复印件;

(四)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六)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三、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合并协议复印件;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六)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四、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五、因分立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办理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

附件2: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doc

附件2 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销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吸收/新设)合并而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设字[ ]第 号

经审查,因新设合并而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新设合并而办理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变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 的 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而办理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销字[ ]第 号

经审查,因解散分立而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解散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设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存续/解散)分立而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而办理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变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存续分立而提交的 的 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存续分立而办理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

第二篇: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附件2 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销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吸收/新设)合并而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设字[ ]第 号

经审查,因新设合并而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新设合并而办理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变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 的 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

合并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BB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吸收合并而办理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销字[ ]第 号

经审查,因解散分立而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解散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设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存续/解散)分立而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而办理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登记内变字[ ]第 号

经审查,因存续分立而提交的 的 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换领营业执照。

分立前公司: AA公司(注册号:)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适用于因公司存续分立而办理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

第三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

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

(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三)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四)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其中,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衔接。需要层级衔接的,上级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需要区域衔接的,先收到有关咨询、申请的登记机关要主动协调。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七)支持分公司办理隶属关系变更。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

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八)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九)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进一步提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服务效能

(一)积极开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认知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扶持政策对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的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登记人员深入学习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登记人员的理论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深刻理解、综合运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工作实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中,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的,各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把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要求,总局同时补充制定了有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随本意见下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办理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以及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 1.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

2.内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文书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京工商发[2012]第9_号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1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 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

—1—

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

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

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见附件2)等文件材料,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分公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

内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1〕97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为国有公司的分公司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45号)的规定办理,在解散公司注销前,将其分公司变更为存续公司的分公司。

四、规范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的承继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该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清理对外投资,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持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及合并、分立有关证明等文件材料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持有其他类型企业股权的,只要符合《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上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的规定办理。

五、优化合并、分立登记程序

(一)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属

—3—

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

(二)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不属于本市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办理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将注销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情况通过办公邮箱、传真等方式告知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登记机关确认其他登记机关已受理因合并、分立须解散公司的注销登记或存续分立变更登记申请的,在其他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受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申请,公司在法定时限内补交注销登记证明或存续分立变更证明的,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三)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的公司分属本市和外埠登记机关管辖的,本市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帮助衔接、沟通,为公司尽快完成合并、分立登记提供最大便利。

(四)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股东、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合并、分立申请办理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发相关证明文件,为公司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六、其他问题

本市内资公司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4—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9月23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201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办理。

本市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2.《合并、分立登记证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注册合并分立登记△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1月29日印发 —5—

第五篇: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2014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实施定向调控、注重标本兼治,推动经济优化升级,部署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打造长江经济带,讨论通过《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决定简化合并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减轻企业负担。

建长江立体交通走廊

会议强调,建设长江经济带,要注重发挥水运运量大、成本低、节能节地的优势,抓好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一是加快实施重大航道疏浚整治工程,消除通行瓶颈,扩大三峡枢纽通过能力和干线过江通行能力,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二是建设快速大能力铁路通道、高等级广覆盖公路网和航空网络,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区的衔接,完善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大力发展江海联运、干支线直达和铁水、空铁、公水等多式联运。三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研究推广三峡船型和江海直达船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船舶。会议要求,要改革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区划“门户”,立足全局、统筹“落子”,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长江这条巨龙带动流域经济和人民生活齐步腾飞。

着力降低物流成本

会议指出,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会议通过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了农产品物流、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等12项重点工程,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水平。会议强调,当前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要突出重点。一要着力降低物流成本。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加强市场监管,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等各种“雁过拔毛”行为,形成物畅其流、经济便捷的跨区域大通道。二要推动物流企业规模化。推进简政放权,支持兼并重组,健全土地、投融资、税收等扶持政策,培育发展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形成大小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态势。三要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改进物流配送车辆城市通行管理,加快解决突出的“卡脖子”问题,提升物流体系综合能力,服务和联通千百万企业,方便和丰富广大群众的多彩生活。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五篇范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