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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本站推荐)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3247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0:32: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学学籍管理(本站推荐)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掇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木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申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掇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确可提前复学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第三十六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

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验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第二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初中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邹城市峄山中学。

第三条、我校由教导处负责该校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范围为:峄山镇户籍所辖人口。

第六条、学校应适向适龄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开学后10天内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要落实其去向。

第七条、初中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2)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3)监护人单位证明(4)监护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初中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入我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同新生入学手续,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开具(原校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表”。

(2)我校签章确认同意转入后,回原校开具正式转学手续,签原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章,再到我校并至邹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邹城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第十一条、从我校初中转往外区县初中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应提交材料:

监护人签章确认后的正式书面转学申请,注明缘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手续以防学生流失辍学。

办理转出程序:

参照转入程序,执行其反程序。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各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邹城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六条 初中毕业标准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其中至少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3、初三年级学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组织补考。学校根据毕业标准和文化课补考科目成绩,确定学生是否毕业。学校文化科目的补考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业务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

师资格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初一新生第一学期、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邹城市范围内初中学校之间不转学

第二十条、对转入我校初中就读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受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需要离校前,必须做好公物归还验收,财务清算完毕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开具相关手续或不予发放相关证件。

第三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安励志中学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初中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励志中学。

第三条、我校由教务处负责该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严禁违反学籍管理制度,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章

第五条、学校应组织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开学后10天内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要落实其去向。

第六条、初中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

(2)监护人单位证明

(3)监护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第七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转入我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同新生入学手续,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开具(原校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表”。

(2)我校签章确认同意转入后,回原校开具正式转学手续,签原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章,再到我校并至邹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确认。

第九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从我校转往外区县学校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交材料:

监护人签章确认后的正式书面转学申请,注明缘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手续以防学生流失辍学。

办理转出程序:

参照转入程序,执行其反程序。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各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广安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教育局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四条 毕业标准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其中至少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务各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3、初三年级学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组织补考。学校根据毕业标准和文化课补考科目成绩,确定学生是否毕业。学校文化科目的补考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五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业务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市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师资格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对转入我校就读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

第十八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受转学生。

第十九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需要离校前,必须做好公物归还验收,财务清算完毕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开具相关手续或不予发放相关证件。

第四篇:中学学籍管理自查报告

学籍管理自查报告固镇县宋店学中宋店中学学籍管理自查报告学籍管理是一项繁杂、系统的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学籍管理是建立教育稳定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有力保证,同时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现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自查如下:

一、责任分明,队伍过硬宋店中学规模比较小,人手紧,但学校学籍工作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具体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学生到校情况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

二、制度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做到制度明确,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与时俱进。学校根据有关的法规、文件精神,在工作计划中制定了详细的学籍管理方法,学籍工作已形成常规化。班主任负责上报异动情况和填写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负责省学籍网的日常工作和各种有关学籍的报表。

三、细化管理、完善学籍管理。

(一)张贴宣传栏。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张贴学生异动制度及程序,流程、学生人数、学生巩固率等资料。接受家长的监督,更好服务于家长。

(二)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1、学校建立了学生资料册,每年做好补充和完善工作。

2、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入学。

每年6月份,学校到小学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在8月份凭《入学通知书》报名入学。对于无《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学校调查有关情况,也及时办理入学。

3、学生异动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每学年开学时,老班主任向新班主任移交原班级的相关信息。发现学生未到校情况,及时进行家访,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学生转出则要求家长及时做好相关的手续。对于转进的学生,学校及时开具接收证,让家长及时完成相关的手续,每名异动学生手续齐全。学期结束,学校组织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档案,做到学生档案完整,真实。对于在籍无纸质档案的学生,及时照相,及时补档,本学期,我校做到了每名学生有纸质档案。

4、认真填写有关表册

《毕业生名册》,每学期的《在籍生名册》、《异动生统计表》、《异动生花名册》等相关表册我校都有专人认真填写,并努力做到电子文档与纸质档案对应。

5、登录《安徽省学籍管理系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现在的学籍实行的电子学籍,每年及时更新了独生子女,贫困学生、留守学生等相关住处。始终做到在读学生在省学籍网人人有学号、并且与学号卡,学籍簿一一对应。

四、存在的问题或困惑

学校地处县城边缘,人口流动频繁,对学籍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新实行的电子学籍,家长们不理解,要给家长做大量的解释工作。有些家长以为学籍不重要,到外地读书才发现学籍的重要。有些外省的学生到我校读书,开具的转学证不正规,如果要家长补办正规的手续,但家长已离开原地,补办正规手续不现实,因此有些手续不正规。如外省学生按规定应有学号卡和学籍簿,但外省学生没有学号卡和学籍簿,学校为他们重新办理相关的文字档案。

第五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转学生经研究同意凭转学证和学籍表)到政教处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二、政教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学科成绩和操行评语后交政教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七天以内者,由级部主任审批;一个月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新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到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二十二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

4、在籍学生开学后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6、因犯严重错误而被勒令退学。

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休学申请及县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级部主任同意,政教处主任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复学者,必须经学校审批。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留级或降级。

七、学生申请退学必须持家长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级部主任同意,报政教处主任批准后,才可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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