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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培训题目及答案范文合集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4272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16:1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危险货物培训题目及答案

题目内容, 答案,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选项D, 选项E 可使用铁路产权罐车装运的品名有(煤油、溶剂油)。使用轨道衡称出的重罐车的质量,即是罐车中所装货物的质量。错误

轻油罐车罐体两侧纵向中部涂刷的水平环形色带的颜色为(红)色。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为(银灰)色。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性)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易燃气体)

该罐车环形水平色带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申请人须申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申请购置危险货物自备罐车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收货人除外)。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一车一证)汽油罐车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汽油罐车充装量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液化石油气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为(2.2)m。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包括(自备罐车审查表、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承运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时,应审核(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 自备罐车车号)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公布相统一。不需经铁路局批准,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即可以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 错误

气体罐车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计算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时,充装量以计算充装量为准。错误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罐车进行检衡。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充装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状态是否良好。正确, 危险货物罐车卸车作业后,必须盖好人孔盖。√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取得由所属铁路局签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全格证》。√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未注明2(a)、2(b)、2(c)、2(d)、2(e),该品名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须出具罐车论证报告,并经铁路局批准。×

某企业液化石油气自备罐车于2009年4月进行了容积检定,取得了《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其下一次进行容积检定的时间为(2014年4月)。容积表是铁路罐车(液位)和对应容积值的数据表格。

经铁路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铁路罐车,出具(铁路罐车罐体检测报告)。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机构为(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罐车产权单位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时,不需提交《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错误

新造铁路罐车不需进行罐体检测。正确

在铁路罐车厂修出厂验收前不需进行罐体检测。错误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专用线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编写。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IV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负责启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果造成10-29人人死亡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果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为(Ⅰ)应急响应。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级。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

危险货物托运人自备货(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应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 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

压缩或液化气体应急处置,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设法找到(气源)阀门关闭。

易燃液体事故应急处置,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易燃液体事故应急处置,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密度。

气体事故应急处置,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选择(低姿射水、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保护。气体危险货物应急处置时,应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人员, 被困人员)。

原油具有(沸溢、燃)危险性。

对气体事故施救时,首先应扑灭外部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正确 扑救气体事故的进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应恢复其稳定燃烧。, A, 正确

气体危险货物均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错误

软木塞和橡皮塞可作为气体类储罐的堵漏材料。正确

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禁止铁路运输。正确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及培训机构,须经(铁道部)认定。

对既有危险货物专用线,(铁路局)对《运输安全现状综合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问题,督促整改。

既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进行一次运输安全现状综合分析。

企业新建、改建时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年发到量20万吨及以上〕的运输安全可行性论证,应由(甲)类专业技术机构负责。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及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分为(甲、乙、丙类).新建、改建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出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有效期(2)年。新开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和专用线,须进行全员上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取证培训总学时为80学时,复审培训总学时为30学时。错误

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在批准开办前,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人员等进行全员上岗前培训。正确 2009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增加了(信息化品名栏)。

2007年铁道部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作为铁路货运安全保障体系的关键系统之一。正确, 错误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开始进行系统试点试运行为(2008)年1月1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包括:受理审核、卡控签认、货物追踪、应急救援、决策支持与统计分析、包装管理等9个主要部分。, B, 正确, 错误,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全过程追踪时,将危险货物运输划分为承运装车、在途运行、到达交付三个主要阶段。, A, 正确, 错误, ,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相关内容的修改需由()批准。, C, 站段, 铁路局, 铁道部, ,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 B, 在补齐相关签认后可以受理, 不予受理, 直接受理, ,危险货物总发到年运量()万吨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发到业务。, B, 3, 5, 10, ,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时,须由()提交申请报告。, B, 站段, 铁路局, 铁道部, ,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的规定。, C, 站段, 铁路局, 铁道部,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 BD, 单位负责人, 运输经办人员, 装卸人员, 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 BC, 承运人资质号码, 托运人资质号码,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驾照号码, 包装号码

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发运。, B, 正确, 错误, , ,国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A, 正确, 错误, ,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系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企业法人。, B, 正确, 错误, ,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 A, 正确, 错误, , , 危险货物运单的右上角应用蓝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 B, 正确, 错误, , ,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A, 正确, 错误, , ,某企业拟购置危险货物自备罐车50辆,其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应委托乙级专业技术机构。, B, 正确, 错误, , , 某企业拟新增共用单位且年到发量为8万吨,其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可委托乙级专业技术机构。, B, 正确, 错误, , ,年到发量超过10万吨的新增企业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可委托乙级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B, 正确, 错误, ,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即液化石油气罐)可以通过铁路运输。, B, 正确, 错误, ,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规定: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装运输,限使用2(a)企业自备罐车装运指()罐车。, A, 耐压液化气企业自备罐车, 铝制企业自备罐车, 钢制企业自备罐车, , 在《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中,该图形表示罐车和各种钢瓶装载()、毒性气体。, CE, 剧毒, 无毒, 易燃, 惰性, 非易燃无毒

在《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中,该图形表示所装货物为(),一级易于自燃的物质,一级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性物质,一级碱性腐蚀性物质,一级其他腐蚀性物质, BC, 二级易燃液体, 一级易燃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 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

禁止溜放表示调动这些车辆时禁止溜放和从驼峰上解体。, A, 正确, 错误, , ,装运乙醇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可直接改装苯、甲苯等理化性质相似且消防方法不相抵触的物品。, B, 正确, 错误, , ,易燃液体的装卸:装卸车前必须有15~20分钟通风,严禁火花;作业环境温度超过()度时应停止装卸。, B, 30, 40, 50, ,装载液体类危险货物不得超过罐车的(),严禁增载和超装。, B, 最大容量, 允许充装量, 最大充装量, ,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要求技术状态良好,不能使用扣修或定检过期的车辆。, A, 正确, 错误, , ,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 C, 使用暗锁锁闭, 敞开, 使用明锁锁闭, ,货检人员在签认时,发现押运备品及押运间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 C, 扣押, 立即整顿, 甩车处理, ,每列车编挂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车辆不得超过()组。, B, 2, 3, 4, , 押运管理工作实行()。, C, 车站签认负责制, 区间签认负责制, 区段签认负责制, ,押运间内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存放()以及与押运无关的物品。, A, 易燃易爆品, 对讲机, 灭火器, ,押运时押运员应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马甲。, B, 红色, 黄色, 白色, ,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及防护急救措施,须持有()核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 B, 站段, 铁路局, 铁道部, , 罐车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实行()押运。, B, 全程随货, 全程随车, 不需, , 气体类危险货物重(空)罐车,7--12车押运员不得少于()人,13--18车押运员不得少于()人。, BD, 3, 4, 5, 6, 7 按照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也必须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 B, 正确, 错误, , , 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押运员可使用明锁锁闭或八号镀锌铁线拧固。, B, 正确, 错误, , ,经押运员同意,押运间内可以允许非押运人员短程随乘。, B, 正确, 错误, , ,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席。, A, 正确, 错误, , , 所押运货物车辆在车站或区间停车时,押运员可以在押运间吸烟。, B, 正确, 错误, , ,危险货物押运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时,押运员还须取得《押运员证》。, A, 正确, 错误, , , 押运的车辆在车站发生事故时,押运员应根据事故的大小自行处理,无须汇报。, B, 正确, 错误, , ,押运间产生的杂物不得向外投掷。, A, 正确, 错误, , , 押运员必须在“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中记录发站及途中各编组站站名。, A,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必须在“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中记录挂运列车车次。, A,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必须在“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中记录罐车到达专用线的时间。, A,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不必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仅须留意车辆外观是否良好。, B,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押运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A,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在途中应认真按照要求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 A, 正确, 错误, , ,押运员在途中应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 A, 正确, 错误, , ,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时签认单保存期为()。, C, 一年, 三个月, 半年, , 站内停放需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车辆时,由车站派员看守并通知()。, B, 车务段, 铁路公安部门, 铁路检察院, , 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制度,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 AD, 完整性, 及时性, 客观性, 真实性, 有效性 同一车辆只允许装运()的危险货物。, CD, 不同品名, 不同铁危编号, 同一品名, 同一铁危编号, 至多两个品名

对国家规定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的危险货物,必须出具相应的()。, B, 合格证, 许可证明, 完税证明, ,危险货物发生事故的原因复杂,在宏观上和其他事故一样,其致因(或预防)由三因素构成即:物的因素、人的因素、管理因素。, A, 正确, 错误, , , 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运和接卸需用罐车运输的危险货物时,可以使用移动装卸设备进行装卸作业。, B, 正确, 错误, , , 某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品名发生变化,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不必修改。, B, 正确, 错误, ,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规定:汽油、柴油自备罐车运输,限使用2(d)企业自备罐车装运指()罐车。, C, 耐压液化气企业自备罐车, 铝制企业自备罐车, 钢制企业自备罐车, ,

第二篇:危险货物鉴定

危险货物鉴定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已出2011年最新版本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的国际规章制度和法规具有有效期,一般一到两年就会出新的修订版,以下为实验室整理的已在2011年1月1日出了最新版本的危险货物分类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危险货物鉴定。2011年需要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第52版(2011年版),国际危险货物内河运输欧洲协定(ADN)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欧洲协定(ADR)2011版,国际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规则(RID)2011版;可选择采用的新版本为:《国际海运危规》2010版(因为《海运危规》2008年版的有效期为2010.1.1-2011.12.31,但由于《国际海运危规》的有效期为两年,还可以提前应用一年,所以2011年可提前应用2010版)。

浙江省检科院一直保持对这些规章制度和法规的跟踪和更新,在提供危险货物鉴定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编写等服务过程中采用最新版本的法规内容,保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标签和信息与国际要求一致,保障这些货物的顺利进出口,鉴定材料《危险货物鉴定》。

危险货物在包装运输过程中需经过很多人的操作处理(包括包装、搬运、储存,运输等),转移多个场地,由于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并不能完全了解每一个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因此为了避免由于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了解不清楚而导致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灾害事故,应对危险货物进行鉴定分类,明确货物的危险特性和相应的操作事项。同时由于危险货物操作是一个高度危险性工作,因此不管是监管机构,如交通、海事,商检、机尝港务,还是企业,如船东、仓储、物流等都需要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严密监管,监管的基础就是对危险特性的了解,危险货物分类。

为了全球能统一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方面的分类,目前国际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鉴定基本上都是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橙皮书),而《国际海运危规》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以及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分类法规都是从橙皮书衍生过来的。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依据: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

《国际海运危规》(IMDG)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货物规则》(IATA DGR)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输出内容:

危险货物鉴定分类报告(包括联合国编号、正式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次要危险性和危险性标签)

第三篇: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编辑本段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1]

第四篇: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 行政法规共1条

第二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第四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

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第五条 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

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制定完善的保管措施,切实避免危险货物被盗、丢失和误办理的发生。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铁路局指定的业务指导单位进行专业上岗培训和定期强化培训,经过考核,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如确需调动,须经过铁路分局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七条 企业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所经办的危险货物业务知识和铁路运输的规定要求,由铁路局指定培训单位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持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第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托运人、收货人的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

第九条 铁路局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报部批准。报批时,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并提报以下技术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危险货物的燃点、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指标、压力状态、挥发性、密度等理化性能指标;

2.储存、运输、包装、集装箱(罐)运输装卸作业能力等技术要求;

3.罐车类型、充装方式。计量设备、场区安全条件、安全环境等;

4.安全评估报告;

5.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向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以上)同意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未经铁道部批准的车站、专用线等,一律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危险品办理站条件的,立即停止办理。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后,按新开办的危险品办理站报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军用危险货物办理条件按《军用危规》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2002年2月10日

第五篇: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17号令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道部令第17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四)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五)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六)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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