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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5404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16:2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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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国家为了使土出让金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使用,出台了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那么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

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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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 定:

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 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 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 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 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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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还 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1、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 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2、,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 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最 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 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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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 收益、土地纯收益。

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 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 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 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 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 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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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 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

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 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 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此细则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细则能够使土地出让金更能够用到实处。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可以致电赢了网. 怎么约定民间借贷的利率_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复利 http://s.yingle.com/zw/712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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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土地出让金支付规定

土地出让金支付规定

本网讯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开发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通知要求,要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这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第三篇:竹山县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竹山县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土地收益主要是指:

(一)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六)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

(七)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九)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县财政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征代管。

第四条 土地基准地价的修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物价、财政、房产、国有资产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标定地价由县土地评估专业机构评估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资产档案,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情况及其收益进行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月末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清算当月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依法经营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需要调整的和乡镇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收购储备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经营体系。

第八条 乡镇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关镇)全额进入财政金库。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支出的,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由县财政按批准的比例及金额返退乡镇。返退比例为:凡属存量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四六分成,即县四成,乡镇六成;凡属新增用地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分成,即县六成,乡镇四成(因特殊需要的,报县政府另行审批)。乡镇要确保返退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供地,对不符合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征缴比例不低于总地价的70%。凡商业、服务、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以招投标、拍卖、挂牌出售等方式提供。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督促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拒不依法交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让方提供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给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凡经县政府批准减免或留给乡镇的部分应计算在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缴任务之内。

第十三条 县财政对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部门预算。已被人事、财政部门审定在编的人员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其公用、业务及专项经费等从实际需要出发纳入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拨付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以内总数的3%、征收任务以外总数的6%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的工作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四篇:三旧政策 土地出让金规定

“工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政府将收回出让;开发地下空间要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计收30%基准地价……”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从7月1日起,广州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专家称,此举及时填补了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的空白和遗漏,能减少违规用地,推动“三旧”改造。

工业改住宅,政府仅返还40%成交价

这是广州五年来首次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其中指出: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计算补缴出让金;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时的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补缴出让金。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协议出让项目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均按相应用途调整时的地价标准收取差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规划改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此前规定是按原出让价格标准计收,一般补缴标准偏低,容易诱导开发商拿地后调增规划容积率,此次新政策则一律按调增容积率时的基准地价计收,保证土地出让收益应收尽收。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彭澎说,以往有的开发商专钻空子,想办法把工业用地等转为住宅,低价拿地、高价卖地,新规对开发商是很大约束,能抑制投机取巧、拖延开发、囤地等行为。“其实土地价值一直在增长,理应按市场价补缴。这及时填补了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的空白和遗漏,让土地开发掌握在规划之中。”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监黄韬表示。

城中村安置房上市,只收30%地价

值得一提的是,地下建筑应适当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如停车场等),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没有收取出让金是为鼓励开发地下空间,未来可能把规划的地下空间价格糅合到拍卖地块的总成本中去。黄韬认为,广州就有很多地下商场,人气火爆,今后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是合理的。

《通知》规定,将对国有旧厂房改造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处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村集体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但村集体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则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如果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还可给予“三旧”改造政策支持,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目前房价处于下行趋势,政府大幅让利,把改造的优惠幅度明确,能进一步推动开发商和村民参与改造。”彭澎说。

第五篇:土地出让金返还

土地出让金的的返还流程

土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由国土评估机构对土地招拍挂的基价进行评估确定,以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方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具的“国有土地资金缴款通知单”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交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凭“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财政局收费中心将土地出让金划转到“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

一、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

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

一、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二、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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