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区别(定稿)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区别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名,实到董事 名,符合法定要求。会议由 主持,经协商表决一致通过如下有效决议:
1、2、……
3、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
公司
董事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内容未涉及章程修改的,第3项内容勿需保留
变更股东股权的,新老股东均在决议上盖章或签字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第 次股东会议,应到股东
人,实到股东
人,参会股东为
(代表
%表决权)、(代表
%表决权),符合法定要求,会议经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下有效决议:
1、2、……
3、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
法人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外商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内容未涉及章程修改的,第3项内容勿需保留
变更股东股权的,新老股东均在决议上盖章或签字
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出资人于 年 月 日作出如下决议:
1、2、……
3、同意修改本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法人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决议内容未涉及章程修改的,第3项内容勿需保留
变更股东股权的,新老股东均在决议上盖章或签字
第三篇:董事会和股东会各自行使的职权及其区别分析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和董事长法律地位
一、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有以下几个特点: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决定,因而公司的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其职权与董事会相关,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此规定,达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实性、民主性,尽量减少控股股东的恶意控股行为。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的人数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加以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律师提示:
1、董事会的监督权,其监督对象为董事长和经理(含兼任经理的董事),对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妥当性进行监督。
2、董事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职权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利于股东自由调节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不必要的权力冲突。
3、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区别:
①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
②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
③ 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第3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48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111条第2款)
律师提示: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括?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到会董事人数;但 刘俊海教授认为,参酌国际公司法管理,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113条第1款)——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
(四)董事的决策责任(第113条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骑墙董事来说,唯一较为可靠的选择是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对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五)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第125条)
1、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律师提示:
①此种关系的外延甚广,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合伙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关联关系。
②关联董事参与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销决议。
③这里在对“关联关系”作限制的同时却又开了一个“巨大”口子,这一规定又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利用国有公司进行关联活动,损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国有公司关联关系通道控制市场的行为合法化,这点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引自《公司法》释义)
第四篇:首次股东会董事会纪要样本
XX有限公司
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
时
间:201x年x月x日
地
址:本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AA集团有限公司(张
三、李四)、BB有限公司(丁
六、王五)、主持人:张
三
记录人:李
四
会议内容:
股东选举张
三、李
四、丁六组成公司董事会,选举王五为公司监事。
股东盖章:0 1X年X月X日
XX有限公司
第一次董事会议纪要
时
间:2 0 1 x年x月x日
地
址:本公司办公室
出席人:张
三、李
四、丁六
主持人:张三
记录人:李四(非法人代表)
会议内容:
经董事会选举张三为公司董事长,系法定代表人,聘任李四为总经理。
全体董事签字:0 1 x年x月x日
第五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战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来源: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202_-06-21)点击:1771次〖 大 中 小 〗
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公司制定了《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二三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二三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
(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监事与股东、董事、公司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监事会主席监督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办理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的校对、排版、印制;
(二)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发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文件;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的会务、接待工作。
第十条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会议形成的各种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设计公司的通用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需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题;
(二)按照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确定的议题准备会议文件材料;
(三)具体承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的实施;
(四)按照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董事提出需要获得资料,应按照要求提供。对于其提出的疑问,给予回答和澄清。
第二章会议文件的准备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章程,对于需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议题的,由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提出会议策划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议题等),报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召开。
第十三条在议题确定并分发后,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编制文件和背景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的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形成资料汇编后,报送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
各部门要保证编写文件的严谨,数据的准确。会议文件要在发布会议通知之前完成编制、审核、批准工作。
如果股东、董事、监事对会议审议议题提出疑问或有任何疑惑,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答疑,并修改会议文件。
第十四条对于股东会,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十五日发出会议通知;对于董事会,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对于监事会,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前十日发出会议通知。在发出会议通知时,应将议题文件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同时发出。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提前两日将会议文件提供办公室,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校对、印制会议文件,保证会议文件质量。
第三章会议的会务组织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将经过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批准的会议策划建议和会议要求下发到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办公室做好会议的各项会务接待工作。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参会津贴、礼品的制备和发放。
第四章会议决议的起草、发布与实施
第十八条在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或监事会办公室起草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完成会议的签名。
第十九条会议决议的发布纳入公文处理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起草发布会议决议的文件,按照公司发文流程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按照会议决议的内容执行,对于重大事项,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决议事项逐项落实。
第五章日常工作的信息沟通
第二十一条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报送股东、董事、监事的资料(如财务报表等),各部门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对于股东、董事、监事提出需要获得的资料,应以正式函件联系,由董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报送。相关部门要保证报送资料的完整、准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要保持与各股东、董事、监事的良
好沟通,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及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信息中心保存。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