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166号 【发布日期】1992-08-07 【生效日期】1992-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1992年8月7日甘政发〔1992〕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我省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根据投资导向进行投资经营。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报批合同、章程;
3.颁发批准证书;
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章 项目
第五条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是省计委、各地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省级厅、局以及省确定的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资金、原材料、能源、进出口事宜不需省平衡的项目,可由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和省级主管厅、局审批,报省计委备案。省确定的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六条 第六条 属省计委审批的一般项目,由申报者(合营中方)向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计委一式五份。外资企业由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申请书一式五份。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项目,审批前应征得省经贸委的同意。特殊项目分别报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10日内向省计委上报初审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后10日内,应向省计委送达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超过10日视为同意。
第八条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项目,外部配套条件不需审批部门平衡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附件
(一)的要求填报审批表和说明,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即作为立项文件,不再另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下,资金自行筹措平衡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由申报人持合同、章程到政府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批准证书后,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计划、经贸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第九条 审批部门在收到必备文件后1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批复的,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申报者并向省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外资办)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要求项目申报者补充资料时,申报者不得拒绝提供。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厅、局,省确定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在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后10日内向省计委送达项目备案文件。省计委在收到备案文件10日内,如有异议,可指定重审或撤销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申报者可要求省计委复审。省计委不予批准的项目,申报者可向省外资办要求复审。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合同、章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总投资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经贸委审批,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合同、章程委托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报送的文件见附件
(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审批外资企业需报送的文件见附件
(三)。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上报文件,由中方合营者向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收到全部文件10日内批复合同、章程。委托机关审批的项目10日内送达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文件应报省经贸委备查,省经贸委在收到文件1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发现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文件,对缺少必要的文件和文件中的问题,省经贸委和委托机关将以《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回执通知单》的形式,明确补报文件,上报文件中的问题逐项列明,通知项目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充,审批期限按补足文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由甘肃省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外资办在3日内颁发批准证书。由委托机关审批合同、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外资办或委托机关3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5.董事成员名单以及董事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6.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7.批准证书副本。
8.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上述文件经审核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日内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投资举办的企业,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1、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委托太原市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晋 发[2006] 号)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商务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
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国发[1984]138号文)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5365304(服务贸易业)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审核意见表(限上项目提交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
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
7.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8.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9.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填报当期实际完成指标数据);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若为贸易型企业,应提供《商业企业信息表》及进出口商品目录海关编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5.被并购境内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最近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复印件);
6.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0.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资产并购: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
5.所出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原件);
8.外国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关联关系说明、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部门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
11.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须知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3.有关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经营范围的取得涉及其他部门前置许可的有关文件应一并报送、审计报告(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涉及用地、环保问题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变更后的实际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审计报告(复印件)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一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并承诺符合减资的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中不允许减资的几种情况(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减资原因、企业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
2.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3.通知债权人的证明及债权人书面同意减资的证明;
4.合同、章程修正案(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应包括清算原则、程序、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债权债务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3.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3.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 4.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合并后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原件);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之间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包括经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立后的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8.分立后各企业的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预申报获准后,第二次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在《厦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公告一次,公告期45天); 2.各企业通知其债权人及债权人意见的证明;
3.各企业对债务清偿、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登报公告和债权人意见的情况说明(原件);
4.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股权转让 1.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修订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5.股权变更后企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名单、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最新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
1.企业股东之间或向其他受让人协议转让股权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同意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 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复印件); ②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复印件)。
2.企业股东协议增资导致变更各方股权比例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还应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应提交:
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原件); ③法院对构成违约的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违约方已按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限制类领域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被投资公司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
5.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最近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股权质押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 3.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4.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 5.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十一)出资方式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原件); 5.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
6.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合同; 8.商业企业信息表;
9.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10.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已设立企业延期缴纳注册资本
1、关于延期缴资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参照公司章程,原件)
3、验资、审计报告(复印件)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商责令整改通知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事项
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及各区、开发区授权审批机关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
电 话:(86-592)5098209(制造业处)、5365304(服务贸易业处)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
所需资料:(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有标明原件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等,复印件);
5.涉及环保问题,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6.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在办理设立手续时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填报相关指标数据; 7.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称变更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投资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董事变更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正案);
4、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办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七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原件);
2.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负责人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4.相关设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5.店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证明文件(需附店铺照片)6.分支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7.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2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工商局
电
话:(86-592)2200951、2203584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理时间:如资料齐全,7 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14楼1405 电
话:(86-592)5365304 网址:www.teniu.cc(网上申报——注册——下载范本)所需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立项:(1)外商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设立企业(以下文件均为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详细说明:产品来源、经营方式、销售方式、销售渠道;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中国大使馆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认证;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护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用地合同;
(9)进出口商品目录(参照海关税则分类);
(10)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11)店铺符合商业规划证明文件;
(12)商业企业信息表;
(13)法律文件送达通知书;
(1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投资者是否有相关从业经验,提供个人简历
(16)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备注:如无设立店铺,10、11项可免
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一、制度名称
外商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及允许类企业设立审批。
二、责任单位
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三、责任人
副主任:马程远、部长:朱林广、承办人:于梅。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
7、《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
8、《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5]第59号)
9、《黑龙江省招商局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实施办法》(黑招函[2005]52号)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
11、《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牡市编发[2010]51号)
五、审批条件
(一)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条件: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发改委);
5、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7、由投资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8、其它有关文件。
(二)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2、企业名称登记(工商);
3、外资企业章程及申请表;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简历及委派书;
5、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6、资信证明;
7、其它有关文件。
六、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中心经济合作促进局外资审批管理部窗口承办人受理并初审→部长复审→主管主任签批→出批复文件
→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材料归档,材料齐全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七、监督责任
部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纪检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市纪检委驻行政审批大厅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牡丹江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第五篇: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是指在我省已设立的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将持有的债权转换为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行为。
第三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合法有效;
(二)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三)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四)债权是被投资公司外方股东已登记的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
(五)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按期缴纳;
(六)经被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
第四条 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债权产生的原因、时间;
(三)拟转为股权的债权数额;
(四)协议生效时间;
(五)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被投资公司因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变更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的,应当一并办理该出资方式、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六条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债权出资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的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债权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
(二)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三)债权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出资的情况;
(四)债权出资经过商务部门审批的情况;
(五)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包括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等。
第八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经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书;
(二)被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包括同意以债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三)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名单;
(四)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五)被投资公司各投资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六)被投资公司各投资人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或修改后的合同;
(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证明;
(八)被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九)被投资公司批准证书原件(2份);
(十)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审批,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被投资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被投资公司外汇登记IC卡;
(三)被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包括同意以债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四)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2);
(五)被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六)被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审计报告(附该笔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七)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
(八)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债权转股权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变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登记、核准出资的证明;
(三)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四)被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包括同意以债权出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五)被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债权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转股权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