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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积金调整通知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10165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1 00:40: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马鞍山公积金调整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_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

(一)调整内容

1、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202_年12月工资标准及相关科目进行核定。但已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已按绩效工资标准核定,此次调整仅增减普调和个调。

2、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_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3、202_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为11000元,单位或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我市规定最高缴存封顶额(最高缴存封顶额为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乘以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我市202_年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1720元/月)计算。

(二)办理时间

202_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办理。调整后的新基数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填报材料

各单位需填报《202_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同时提供202_年12月工资表,202_年新调入或新录用的职工提供市人社局或组织部审核盖章的工资调整花名册或审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调整程序

1、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填写《202_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一份)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并携带U盘到中心业务大厅经办窗口拷贝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基本信息。市(区)机关事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各单位的填报情况审核确认,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集中上报。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审核小组集中会审。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结束后通知各单位领取《缴存工资基数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单位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新基数(格式内容和顺序不得随意变动)。交大厅窗口读入生成缴存详细信息,回去后拷贝打印缴存清册(A4规格)一式三份。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持单位签收的《缴存工资基数审核意见书》和清册一式三份到大厅窗口办理汇缴。调整期间对其他相

关信息提出修改的,以加盖公章的纸质调整表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

(一)验审时间

202_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_年6月10日止。

(二)验审内容

202_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主要包括:202_年度单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续建补交等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马政办〔202_〕78号和马政〔202_〕7号文件执行。

(二)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马金委[202_]6号)精神,为全体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已发现或被投诉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缴存工资基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如经查发现有应缴未缴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

(三)此次规范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后,在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间年度内调动的职工,可按原基数执行。

(四)个人姓名、身份证等信息错误或不全的单位应当暂缓调整,待个人信息核查校正结束后,再做新的基数调整。

(五)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有主管部门的务必做到统一审核、集中上报。

(六)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变动较大,各单位要高度负责,吃透精神,认真填报。企业及省属等其他单位工资基数构成因素复杂,单位应如实填报,对所报的数据负责。单位上报公积金基数缴存应履行规范的决策程序,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或以其他形式落实职工知情权。

附件:

1、《202_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市〔区〕属机关和未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2、市(区)属机关和未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202_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填报说明

3、《202_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已全面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4、《202_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审核表》(企业及省属单位)

5、《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验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通知 公积金调整通知

通知

各位员工:

关于202_年公积金基数调整的信息,具体如下:

杭州市公积金基数将于7月进行调整,一年仅调整一次,如有需要调整的员工,请于7月12日(含)之前,将本人需要调整的信息以邮件形式发至人事钉钉邮箱。

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部门,特此通知!

附:公积金调整上限为个人工资总额。公积金计算

合计缴纳:基数*24%

个人承担:基数*24%-241 邮件发送模板如:基数调整为6000,合计1440元。

人事部

202_年7月10日

第三篇:关于202_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关于202_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公布202_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_〕90号),大房金发[202_]23号等相关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202_社保缴费基数

(一)202_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2_社保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_年7月1日起。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_]21号)规定,202_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三、202_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202_-202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_年月平均工资额。

(二)202_-202_,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2_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内四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下同)为900元;但202_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_〕34号):市内四区为1,100元。

(三)自202_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1154元,免税封顶比例为24%。敬请各委托机构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202_社保及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于202_年7月6日将202_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交至我司各客服人员。如202_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予调整,也请另行通知客服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大人社发〔202_〕90号

关于公布202_年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_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_〕158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_年劳动统计年报资料,现就202_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_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为3718元。

二、202_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三、202_年社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31%。即202_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按2.31%计算年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做好202_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2_]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2_-202_(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_-202_,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2_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2_-202_,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90元;下限执行202_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2_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_〕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

第四篇:马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⑴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⑵售房单位收款账号

二、必备资料(原件)

1、购房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未实行税控发票的地区还需提供收款单位财务收据)

三、提取额度

1、未交清房款:截止受理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2、已交清房款:截止交清最后一次房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或售房单位收款账号: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一)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主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使用手续。

(二)未婚子女购房:未婚子女首次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需要增加的资料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不出具)

3、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子女首套房证明

▲ 异地购房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提取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 ⑴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⑵售房单位收款账号或拆迁安置部门收款账号

二、必备资料(原件)

1、购房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未实行税控发票的地区还需提供收款单位财务收据)

三、提取额度

1、未交清房款:截止受理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2、已交清房款:截止交清最后一次房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或售房单位及拆迁安置部门收款账号: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拆迁安置房:购买拆迁安置类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房人不能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统一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要件资料,须由安置房所属区级以上征迁安置机构集中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安置、出售协议、发票(收据)等资料样本,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手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 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1、二手房过户后的新《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发票

三、提取额度

截止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当月个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契税计价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1、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主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使用手续。

2、未婚子女购房:未婚子女首次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需要增加的资料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不出具)

3、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子女首套房证明

3、直系亲属之间任何方式的房屋过户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4、异地购房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提取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 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 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提取额度

1、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周期内实际还款本息之和。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3、总的还贷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4、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三、提取次数

1、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还贷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五、其他

1、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2、公积金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可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委托按月自动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办理时公积金账户要留存不少于三个月的还贷金额。

▲ 如有二套房贷,一套是商业贷款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取月份台账应与公积金贷款实际还贷款记账月份同步。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组合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正常按月还贷

1、首次提取:(指提取未登记基础资料也未留影像资料)

(1)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有银行或者担保中心核对章)

(2)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者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原件

2、再次提取:

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者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原件

(二)提前还贷

1、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须银行将提前还款凭证传至公积金中心记账后可办理

2、提前偿还商业贷款: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提取额度

1、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周期内的实际还款额,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

2、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3、总的还贷额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还款本息之和。

4、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次数

1、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还贷储蓄存折(卡): 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他

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 商业贷款提取月份台账应与公积金贷款实际还贷款记账月份同步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 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正常按月还贷

1、首次提取:(指提取未登记基础资料也未留影像资料)⑴ 借款合同原件、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有银行或担保中心核对章)、商业银行打印的查询的记录

⑵ 能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

2、再次提取:

能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

(二)提前还贷

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提取额度

(一)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上记载的还贷周期年内实际还款额。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

(二)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三)总的还贷额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四)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四、提取次数

(一)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个月)或一年以上。

(二)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六、其他

1、异地贷款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登记、提取

2、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及共有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退休、销户终止劳动关系等销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离(退)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离(退)休证或身份证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二)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本(居住证)

(三)调动到外地工作 调动证明、异地工作任职的相关资料

(四)出境定居

长期护照、绿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文书

2、继承、受遗赠有效的司法文书或公证书原件

3、死亡销户提取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公证、由单位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相关责任。

(六)在职期间判处刑罚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原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丧失劳动能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社部门或残联发放的伤残证

(八)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壹年未再就业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必须一次性销户提取全部余额(包含角分)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1、提前退休和内退的职工,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单位为销户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3、调动到外地的也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 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本人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有近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的存折

(二)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心脑血管重大手术、严重复合型外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风湿免疫性疾病、精神病等发生医疗费用特别大的疾病)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1、单位出具因大病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

2、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书(二级以上医院)

3、医保保销后的医保结算发票(二级以上医院)

三、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人): 一年提取一次账户余额(取到百元以上)

(二)重大疾病

1、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

2、上述重大疾病维持门诊治疗的,每年凭上一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办理申请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父母重大疾病的,子女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期应取额。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建造、翻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才能代办

4、收款账户: 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进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土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

三、提取额度

截止土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时间公积金账面金额,提取金额≤房屋建造总价 — 已使用的住房维修基金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 建造、翻建自住房,公积金中心实地查验无误后办理提取

第五篇:公积金基数调整

关于调整202_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_-06-1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_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2_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_缴存基数为202_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_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2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_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_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_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2_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 “归集业务”—“打印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

2.按职工个人202_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基数调整表格(表格样式可通过“归集业务”—“基数调整”菜单直接导出)。

3.单击 “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基数变更类型选择“基数调整”,单击导入按钮,导入制作好的基数调整表格,提交打印受理回执后再次提交,完成基数调整。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单位应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3.202_年7月1日起办理开户的职工一律按新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4.在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的单位,应核对单位账户基本信息,如与单位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同时留存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备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_年6月14日

马鞍山公积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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