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炭联营合作协议书..
煤炭买卖协议书
煤炭合作联营协议书
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出资方
鉴于:
1、甲方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专业的煤炭运营团队,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并是华能集团燃料采购会员;
2、乙方拥有项目优势、较强的协调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乌珠穆沁宝日胡硕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矿采购煤炭,通过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发运电煤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赚取差价。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作时间
自202_年10月起,至202_年9月止。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合作。
第三条 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为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资源、订单及所需要的采购配套资金(不低于202_万)服务。2、202_年10月份开始,合作期内每月采购并销售给电厂电煤30万吨以上。
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电厂上述数量的煤炭,并取得销售上述煤
煤炭买卖协议书
炭所需铁路运力。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每季度平均每月采购并销售电煤30万吨以上;如未能达到上述销售数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实现的销售数量从利润分成中相应扣除。
3、甲方负责安排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签订每月供煤30万吨以上的供货合同。
(计划已报60列)贸易流程为:煤矿-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电厂
4、甲方与煤矿签订每份采购合同均需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
5、双方共同监控采购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货权,每批货物均需双方核实铁路计划、航运计划,确定收货人为收货电厂,铁路大票、下水单由专职人员管理。
乙方责任:
1、为合作项目提供三百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并于202_年10月10日前到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帐户,作为前期流动资金,并摊入成本。开户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
2、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监管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第四条 合作方式
1: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决策、运营,双方以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班底为基础,乙方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其他人员聘用。
1、甲方与电厂签订购销合同,办理铁路运输手续。
3、乙方负责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 = 净利润。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30%。
约定:
煤炭买卖协议书
总收入: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
总支出: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毛利的2%)。
税费: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
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 退出条件
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
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
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
煤炭买卖协议书
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出资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2_年10月签订地点:
日
第二篇:煤炭联营合作协议书..
煤炭买卖协议书
煤炭合作联营协议书
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出资方
鉴于:
1、甲方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专业的煤炭运营团队,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并是华能集团燃料采购会员;
2、乙方拥有项目优势、较强的协调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合作范围: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公司、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和西乌珠穆沁宝日胡硕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煤矿采购煤炭,通过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方式,发运电煤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赚取差价。
甲、乙双方愿意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共同进行项目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合作时间
自202_年10月起,至202_年9月止。合作期满后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签订协议合作。
第三条各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提供本合作项目所需的煤炭经营资质,为该项目顺利进行提供资源、订单及所需要的采购配套资金(不低于202_万)服务。
2、202_年10月份开始,合作期内每月采购并销售给电厂电煤30万吨以上。
甲方确保采购并销售给电厂上述数量的煤炭,并取得销售上述煤 1
炭所需铁路运力。甲方承诺合作期内每季度平均每月采购并销售电煤30万吨以上;如未能达到上述销售数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同意按未能实现的销售数量从利润分成中相应扣除。
3、甲方负责安排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等电厂签订每月供煤30万吨以上的供货合同。
(计划已报60列)贸易流程为:煤矿-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电厂
4、甲方与煤矿签订每份采购合同均需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相关手续需由双方指定专职人员办理。
5、双方共同监控采购合同中所列煤炭的货权,每批货物均需双方核实铁路计划、航运计划,确定收货人为收货电厂,铁路大票、下水单由专职人员管理。
乙方责任:
1、为合作项目提供三百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并于202_年10月10日前到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帐户,作为前期流动资金,并摊入成本。开户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账号:
2、监督合作项目正常运行,监管财务帐户资金及货物流向。
第四条合作方式
1:按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决策、运营,双方以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经营班底为基础,乙方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其他人员聘用。
1、甲方与电厂签订购销合同,办理铁路运输手续。
3、乙方负责监控整个过程中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双方所合作项目按一个月为一核算周期,实行收益独立核算,利润计算方式:一个分配周期内的总收入-总支出(含资金利息)-税费 = 净利润。收入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70%,乙方30%。
约定:
总收入:合作项目所有销售收入;
总支出: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管理费、项目全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总支出应双方共同认可,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毛利的2%)。
税费:合作项目经营应承担的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税费;
2、对项目利润及客户预付款滚动带来的利润,甲、乙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4、其他利润分配时间:自乙方资金汇入煤矿之日起,每个季度为一分配周期,初步定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为利润分配日。分配方式为甲方从专用账户划拨利润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项目运行开始赢利时,首先从利润中提取10%作为风险保证金,当项目发生亏损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承担亏损。当风险保证金达到乙方投入资金总金额的1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六条退出条件
1、合作期满,各方可退出。
2、合作期内,如项目操作连续三个月内,每个月平均每吨煤利润未达到理想值的,乙方可单方面选择退出而不负违约责任,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利润分配也以退出之日起终止。
3、合作期内,如遇煤炭政策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经营对合作各方不利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作。
4、其他经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有利时,经双方同意可终止合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采购并销售煤炭、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保障乙方分得利润属甲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提供资金属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守约方可选择终止合作。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
1、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仲裁委的规则进行仲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东宁联华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乙方:出资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2_年10月
签订地点:
日
第三篇:联营合作协议书
联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真诚与乙方联营合作,共同开创市场,创建山东枣建品牌、树枣建形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方式
1、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施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工程中标后由甲方与业主签订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后,甲方再与乙方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由乙方负责工程的全部生产经营。不得违法再分包。
3、乙方经营要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上访闹事。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事项
1、甲方承诺:
(1):尊重和善待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干预乙方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便利条件,尽最大能力解决乙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协助乙方处理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有关事项,有责任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由乙方承建的项目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交于他人经营。
(2)乙方承建的工程款到甲方帐后,甲方除扣除约定的税金、管理费用后,在两日内及时将余款全部支付给乙方。若因此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承诺:
(1):要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有关协议,并自觉维护甲方形象,乙方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发生任何隐患。积极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除工程的税金及甲方的管理费外,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书面施工产值报表。
(2):保证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资金不足部分和在业主拨款不到位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垫付。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停工。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的比例
1、由乙方承建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时按照工程造价的6%(包括:税金、管理费)扣除后一次付给乙方。500万元以下的另行协商。
2、工程劳保基金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后,上缴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其它事项
1、乙方以甲方名义所施工的工程引起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债务等,均由乙方全部独立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
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乙方缺少现场管理人员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派员,甲方要大力支持、并派适应人员,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缺少专业施工队伍或材料供应商时,可以向甲方申请,甲方的相关部门帮助推荐,由乙方自行选择确定﹙合同由乙方自行签订并签字盖章,需甲方担保盖章的材料款,甲方将从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施工的工程,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购买材料、更不能拖欠材料款等其它款项。
3、双方合作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4合作期间如发生挣执、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谦互让互凉的原则友好协商。若协商不妥可由签约地人民法院裁决。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议。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日期:
第四篇:联营合作协议书
联 营 合 作 协 议 书
合同编码:HHH-020-202_-2CA8-1-02(花岗岩5000KG至6000KG±5%)
购
销
合同
买方:
卖方:
签约时间:202_年
月
日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码:HHH-020—202_—3CA8-1-02
甲方:
(以下简称买方)乙方:
(以下简称卖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自愿遵守签订本合同约定的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每月由甲方购进乙方出售的以下货物
(花岗岩矿料5000KG至6000KG±5%)。
1、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暂定每月交易货量为5000KG至6000KG的 20 万吨花岗岩矿料,本购销合同之花岗岩矿料交易生产数量计划。(按业主要求暂定24个月供货期计算5000KG至6000KG为 480 万吨花岗岩矿料,每年矿物定价看物价走势双方面议再定货量上不封顶)。
2、货物矿料商检、疫检、报关、出口批文由甲方负责(全天24小时验收)。
3、组织货物、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一条龙施工作业、民事及有关行政责任由乙方负责(全天24小时作业)。
4、货物材质要求:花岗岩矿料来源核实登记,乙方石场的有效证件,如花岗岩矿料探测储存量证书、化验报告、开采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联合声明供货书、供货组 织施工方案等原件扫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证书原件为准。
5、甲乙双方约定每月25号前总结月进度工作货物数量交易总结,协商确定下个月交货任务计划,确保任务安全顺利完成。
6、合同期限内,如因地方物价上涨至使花岗岩矿料价格上涨5%时(按当地价格追加差额结算),并由乙方按实际情况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实后办理。
二、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力:
1、本项目购销花岗岩5000kg至6000kg±5% 矿料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负责海域通行作业许可证及承担作业的一切民事及行政责任。
3、乙方负责石场生产至海域基地到达前的一切民事及行政责任。
三、交货日期及地点:
于202_年 月 日至202_年 月 日止,乙方收到定金后15天后开始交货,乙方按业主要求的规格货料交卸到港珠澳大桥人工岛,第二人工岛等海域,经双方现场人员指挥交卸签收为准。试产期为二个月第三个月开始逐步交足货物并补回试产期所欠的数量,如第四个月还没补回所欠的数量每吨矿料扣罚5%直至完成任务为止。
四:验收及结算付款方式:
1、花岗岩矿料要求达到摩氏硬度大于为5.8以上,矿料规格5000KG至6000KG以乙方提供样板经甲方确定或由甲乙双方现场确定的花岗岩矿料样板和化验 报告为准,同时将此样板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分别存放。
2、经甲乙双方现场考察乙方具备生产能力规模,甲方收到乙方的供货施工组织方案15天内将定金,按月供量货款的5%汇入由甲乙双方指定银行账户。此款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作为本合同交易的保证金,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并书面保证按订单完成任务。
3、甲方派人到乙方生产基地监督财务结算和质量要求,现场共同确认验收签单发货指令到卸货坐标作业(食宿费、月工资每人5000元人民币由乙方负责)。
4、货物经双方在石场内验收后,由乙方负责装运到业主指定的卸货点,经双方确认每条运货船舶实际仓容计算方量(吨),核对发货单确认签收并按甲方 人员指令卸货为准;验收单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运货方等负责人员联合签字确认,甲、乙、运方各执一份存根,作为结算的依据。
5、矿料规格5000KG至6000KG每吨价格为 元人民币,花岗岩总量 480 万吨,造价为 4800000 × 元 = 元(大写: 元整)。此单价由石场生产基地至港珠澳大桥人工岛,第二人工岛等海域,交卸货为准。含普通发票、资源费、运输费、装卸费、装船码头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负。
6、每天结算支付货款一次,每次结算由甲方按90%的货物款项结算支付,余额10%次日结清给还乙方。乙方收到货款后同时向甲方开具发票,依此类推。
五、违约责任:
l、甲方、乙方不能按合同(计划)按时交货、收货、付款均属违约,守约方有权停止收货或交货,违约行为如不能在10天内解决,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予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应返还定金并追加一倍给还甲方。同时,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子以一切经济赔偿。
2、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或收货的,应最快时间书面通知对方,并尽快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证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依照国际商会《UCP5000》有关项目交易原则之规定,双方遵循律约诚心的道德规范,尊重维护双方及个人或机构业务信息源头的私密性和 专属性,没有双方书面许可,单方及下属机构都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或接受任何来自公司提供引荐的资源业务,也不允许用任何方式绕过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方的业务信息源头进行联系和交易,如有违背承诺,违背方愿承担由此给信息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任何部份导致纠纷或违约行为,如不能在内部协商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
l、本合同共六页,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名 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由附件补充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签约日起6个月内还没法开工的本合同自动注销。
4、备注:(供货交易时间按收到业主开工令和付款通知书为准)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公司名称: 石场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202_年 月 日
第五篇:联营合作施工协议书
联营合作施工协议书
甲方:云南道龙交通能源开发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双方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加快云南江川旅游开发项目工程的建设步伐,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信之原则,就合作承揽施建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以全权(指经济和法律方面)代替甲方执行与业主方施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并达成以下一致合作条款。
一、合作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云南江川旅游开发项目—抚仙湖、星月湖华人城。
2、工程地点:江川县抚仙湖、星月湖。
3、工程内容:土石方、管网、“三通一平”施工工程。
4、工程价款:约人民币 1.4 亿元人民币。
5、工程总量:土方13元人民币/m3,石方26元人民币/ m3,运距1.5公里,超出1公里增加造价1.2元人民币/ m3,“三通一平”按定额取费结算。
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
二、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时间:202_年11月30日前。
2、竣工时间:202_年10月。
3、进场时间:202_年11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14、协议工期总天数:365天(具体工期视工程种类而定)。
四、承包单价及工程内容:
1、土石方施工、挖、装、运(1.5公里内)、卸、自然碾压。
2、按云南省202_定额一级一类取费计算不下浮,按云南省202_定额配套文件执行。
3、材料、人工按当地市场价调差。
五、付款结算
1、进度款,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监理单位)填写资料报审,在次月5日前支付当月完成量总造价的90%工程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工程款在20天内一次性结清给乙方。
3、预付款:设备进场3天,具备开工条件预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预付款。
六、除土石方工程外,其它工程(“三通一平”等)甲方利润按施工合同造价总额 12 %提取(按工程进度比例分期结算)。
七、合作各方责、权、利:
(一)、甲方:
1、负责选定乙方作为进入云南江川旅游开发项目的施工队伍,并签订该联营合作施工协议,工程量暂定 1.4 亿元,负责与建设方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并下达给乙方授权委托书。
2、负责在江川设银行共管账户,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按约定时间支付。
3、负责按时开工(以甲方下发给乙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4、负责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尾款。
5、及时协调政府、单位、村民之间的关系,确保乙方顺利施工。
6、该工程税金缴纳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付任何税金。
7、炸材、油料由甲方提供,在当月进度中扣出。
(二)、乙方:
1、协议达成共识,现场考查,资金到位核实与建设方签定,施工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出资万元人民币合作费用,乙方进场后再补交万元人民币。此款在工程进行到100%时,且无违约事故,则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已具备开工条件按时开工。
3、按要求施工不影响工程进度。
4、不发生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
5、按期完成工程计划,保证工期。
6、独立承担该工程工期、质量、技术安全方面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提供与建设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联营合作施工协议书只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八、违约
因其中一方以上条款其中任一条违约,造成协议不能执行,负责赔偿对方违约金协议总造价的1%。
九、双方精诚团结,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由有关单位处理。
十、本协议给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云南道龙交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