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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5篇模版)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3598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1:35: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的通知

川劳人险[1983]49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答:一般是指职工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父亲死亡后,由母亲统率全家生活,其全家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主要是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但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仍然是母亲,现母亲死亡,弟、妹也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不含市属县)、本县区域区的,或者虽跨县(市)居住,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进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职工父母分居两地,现在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母亲或父亲?

答: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职工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否可以?

答:只要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娶,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双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答:应由享受上述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亲。如其休假期短于探亲规定的假期时,可按照探亲假期规定给予补足,另一方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如果无休假制度的一方,因工作流动性大,单位无力解决探亲家属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职工怀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亲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单位出据证明后,也可以允许无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12、问:双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答:有一方享有探亲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职工与行政领导商量确定。但不允许“双探”。

13、问:为什么临时工、季节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临时工、季节工不是固定职工,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待遇。但属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离家又远,具备探亲条件的,可作为照顾给予探亲待遇。

14、问: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属于一次签定二年以上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亦工亦农人员,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换休和节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参照固定职工的探亲规定执行。

15、问: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以及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满的,下年度享受。

16、问: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7、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是否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答:军龄不到一年的退伍军人分配当学徒的,应与学徒工同等对待,在学徒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8、问: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考入“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这些学员都是在职培训的性质,应与在职的正式职工享受同样探亲待遇。但是,为了不影响学习,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他们回家探亲。

19、问:职工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进入大专院校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由学校按月发给助学金的职工学员,其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问: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或者退休、退职后,又经批准聘用重新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是在职的固定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后,虽然批准受聘重新工作,也是临时性质的工作,不属于聘用单位的固定职工,因此,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1、问:职工出国援外在一年以上的,国内的一方能否去国外探亲?如不能出国探亲,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出国援外人员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应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2、问: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职培训达一年以上,另一方可否去培训地点探亲?

答:送外地在职培训的已婚职工,学习已满一年,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3、问:双职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后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达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对方借调地点探亲?

答:一方借调到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并继续借调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4、问: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5、问:有的职工已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举行婚礼,这样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职工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了结婚证书的,不论举行婚礼与否,就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作为夫妻关系,按探亲假规定享受已婚职工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26、问: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其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答:可以按探亲规定,去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27、问:具备探亲条件,申请出境探亲的台胞、归侨、侨眷职工其假期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按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这两个文件已分别以川劳人险[83]8号和川侨会02号文件转发各地)。

28、问:我省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职工能否享受到西藏探亲的待遇?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府发[1981]60号文件的规定,进藏职工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间回内地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再享受探亲制度。因此,我省职工不再享受进藏探亲的待遇。

(二)关于探亲假期方面的问题

29、问:《探亲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探亲规定》应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执行,即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职工在三月十四日以前探亲已满十二天假期的,应按原来的探亲规定办理,不再改按《探亲规定》执行。

30、问:按《探亲规定》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假期应如何计算?

答:已婚职工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从《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例如:已婚固定职工在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工作已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即可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四日期间,安排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31、问: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何时起享受已婚礼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经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32、问:探亲假期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个别职工因特殊情况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可由行政领导酌情处理,但探亲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3、问:已婚职工因往返路途较远等原因,要求两年合并一次探望配偶,是否可以?

答: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般不提倡两年合并探望。如有特殊情况,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两年合并探望一次,但探亲假期为六十天,路程假和往返路费的报销只限一次。

3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结婚,是否还另给婚假?

答: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

35、问:女职工请了产假,在当年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待遇,是国家对妇女的照顾;而探亲假规定是解决职工与配偶团聚的问题,这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制度,因此,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即使当年请过产假,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不过,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最好将女职工的探亲假与产假合并安排。这样既便于各单位更好地安排劳动力,又有利于女职工产后得到较多的休息。

36、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在探亲假期已满,确因突然患急病、重病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应及时向原单位请假,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公社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按照病假处理。但对其搞不正之风,徇私舞弊,无病找医院开假证明的,一经查觉,应作旷工处理。

37、问: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探亲途中,如遇塌方、洪水、车祸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

38、问:各单位组织上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有计划依次安排了职工探亲的日期,职工到时不回家探亲如何办?

答: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组织上安排的探亲日期探亲的,可作为本人放弃享受本次探亲待遇。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期的,应予表扬,但也不加发工资。

39、问: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职工采取集中公休假日的办法(将公休假日集中在一月、一季、半年或一年休息),回家团聚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探亲天数的,是否还享受探亲的假期待遇?

答: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规定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制度,职工在此期间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只要他们符合探亲条件,仍可享受探亲待遇。但如自行集中公休假日或以倒班、调休等办法连续休息的职工,在当年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累计达到探亲的天数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方面的问题

40、问:已婚职工要在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其路费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可以报销,其标准工资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答:在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报销路费时,应将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加入标准工作一并计算。

41、问: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以一同探望岳父母,其路费怎样报销?

答:双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同去一地的往返路费,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但不得只选择远距离而不去近距离的探望地点,各单位在给假期和报销探亲路费时,要严格掌握探亲地点和远近平衡(即以两个四年平衡计算,例如:男方父母家居北京市,女方父母家居乐山市,第一个四年女方可随同男方去北京市探望公婆,第二个四年男方可随同女方去乐山市探望岳父母而不能只选择北京作为探亲地点),以免增加财政开支。如双职工不是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则可按各自应探望自己父母的路程计算报销路费。

42、问: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的,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职工探望的父母分居两地,如两地为顺路同方向的,可准予报销较远一地探望父亲或母亲的路费;如两地不顺路不同方向的,可报销他们实际去探望父亲或母亲一地的路费。

43、问: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是顺路同方向的,其中有一年可以享受既探望父母,又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职工同父母亲、配偶分居三地,又顺路同方向的,探望父母的配偶的假期可合并使用,并按较远一地给予路程假,但在报销路费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报销。例如:职工在成都市工作,配偶住广元县,父母住宝鸡市,成都市至广元县的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广元县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其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如果父母住在广元县,配偶住在宝鸡市,其成都至宝鸡市的往返路费可全部报销。

44、问: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否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答: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并按其各方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

45、问:父母是多子女,其居住地点不固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和路程怎样计算?

答:应以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为准,给予路程假和报销其按规定应报的往返路费。如探望父母实际去的地点,近于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则应按实际去的地方报销路费;反之,超过父母常住户口地点的路费,应由个人负担。和父母亲同一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子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6、问: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已转由劳保费用支付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是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还是按超过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

答:应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47、问: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产假期满以后,又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但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8、问:职工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能否改探望祖父母和弟妹?

答:这类问题涉及面较大,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这类职工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49、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否作为当年的探亲待遇处理?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50、问:职工的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能否探望家中由职工本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答: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其父母和配偶已死亡,目前尚未再婚,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二十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51、问:病休半年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职工(包括矽休病人),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2、问:《实施细则》第(四)项第二条规定:“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在当年或本四年中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这里的“满”字是指一次满?还是指几次累计满?

答:是指职工在当年或本四年已经请过病假、事假回家,或趁公出差之便回家与父母团聚时间累计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时间累计满三十天的,就不应再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53、问: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职工,是否还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资格。

54、问:职工犯了错误或违犯法纪,受到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的处分,其在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期间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55、问:职工受了刑事处分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待遇?

答:职工本人不享受探亲待遇。

56、问:职工的配偶被判刑劳改或劳动教养,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能否改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被判刑劳改和劳动教养,凡属仍保持有夫妻关系的,不能改为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篇: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劳险[81]23号

经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遵照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川府函[1981]121号通知,将上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附: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探亲规定》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6、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探亲规定》,职工符合探望父母和配偶条件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二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2、《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在内。

3、已婚职工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在计算时,应按《探亲规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4、各单位要按照《探亲规定》精神,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做到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应严格遵守《探亲规定》,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

5、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职工探亲假期间(包括路程假)的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及粮价补贴、物价补贴等照发。奖金和生产性的津贴不发。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的探亲假工资,本人评定了等级工资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评定等级工资的,按照探亲前三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或正常生产期间本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职工,亦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

3、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和四川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具有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礼探父母)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请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已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3、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4、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享有探亲条件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办理;经济条件较差的,也可按低于《探亲规定》的办法办理;如经济条件有困难的,也可暂缓实行探亲制度。

6、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职工,除铁路、航运系统可按中央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外,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都应停止执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

第三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十、职工原与配偶,未婚职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后因被借调到外地工作,或被派到外地进修学习,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为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

待遇,从第二年开始应由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回亲属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如果探亲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职工在新婚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十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如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同居在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往返路费按《规定》中第三条(一)、(三)和第六条办理。

十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望。

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十五、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婚丧假。

十六、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其超过探亲假期的天数,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必须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八、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的标准工资,有生活费补贴的,可加生活费补贴,但不包括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除发给标准工资外,并发给付食品价格补贴。有增发固定工资、保留工资和粮价补贴的,也应一并发给。

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支付的工资,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前三个月内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收入发给。

十九、单位要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定员编制;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

度,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在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的待遇。如果本单位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暂缓实行。

二十一、1958年5月19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省劳动局甘劳险〔1981〕158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均予废止。

第四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2-11 【生效日期】1981-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1981年12月11日)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起开始享受。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职工在十六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或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由他人抚养长大,而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片登记为依据)。不包括岳父岳母和公婆。

第四条 第四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公休假日”系指每周休息一天的假日而言。“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第五条 第五条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职职工,如果是实行公休假日集中休息的,仍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七条 第七条 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三地,其配偶在当年、父或母在四年中到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地分别和职工团聚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职工即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该四年探望父母的待遇。如职工配偶、父母是农村社员或城镇居民,职工所在单位可分别报销一次职工的配偶、父或母一人次的往返路费。

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二)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的待遇。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探亲的,职工原领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第九条 第九条 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其配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 第十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工作地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将探望父母的假期和婚假合并使用。并按其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确定职工是否与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均以职工的配偶、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工违犯法纪,但没有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开除公职的,仍可享受探亲待遇。受开除留厂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厂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期满后,又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职工探亲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如职工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探亲往返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重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应取得当地公社(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或医疗单位的证明,超假时间方可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职工无故超假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其超假日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照发。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其探亲假期的工资,应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在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职工的申请,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好职工的探亲假期,并通知本人。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销假等制度。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将本人的探亲情况书面通知调入单位。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8-21 【生效日期】1981-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办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探亲规定》从国务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职工的探亲规定同时作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知(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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