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时间:12/3/2009 9:45:57 AM 来源:东莞市塘厦医院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一)转院诊治条件: 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转院诊治的程序: 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意见,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电脑上录入备案资料),并向患者提供转院证明。2.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但应于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并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特殊病例或疑难病例可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专科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院诊治的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
2.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转院证明或未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3.市外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凭收治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转院就医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市内转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支付自付部分,其余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办法结算: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偿付给收治医疗机构;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外的,由转出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付定额减去参保患者自付金额后的50%。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再将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原转出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分担结算。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3.经审批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经审批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支付;未经审批转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者,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未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1)门诊医疗费。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2.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与《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同时施行。
第二篇: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患病后,应在被保险人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超出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属转院诊治或异地就医。
第四条
转院诊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转院诊治:
(一)转院才能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诊断的疑难病症;
(三)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法继续诊治的;
(四)病人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第五条
转院审批办法:
(一)凡需转院者必须由主诊医生填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二)在本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批,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三)需转住市外医院就医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或相当的市级定点医院(所、站)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长审核,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应转住省内的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元,最长60天。特殊情况超过60天的须依据住院病情简介和疾病诊断证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办延期手续。
第六条
特殊危急病人急需转住市外医院抢救的,可由主诊医生提出,医务科批准。先行转院,一周内由转出医院提供转院证明,报社会保险管理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七条
转院诊治不得转往的医院:
(一)市内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二)市外的非全民所有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所、门诊部等。
第八条
常住异地(连续一年以上,下同)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选择一间公办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患病住院需在一周内报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如病情需要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医院。若需转往其它医院的按本办法转院诊治的规定,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到异地出差、探亲、休假期间患病受伤,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市的医院;若因病情不能转回本市医院的,应在住院一周内通知社会保险管理局。
第十条
费用结算及管理:
(一)转院和异地就医的被保险人凭转诊审批表,疾病证明、住院病情摘要、门诊病历、处方付方、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凭据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门诊的医疗费在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部分自理。经批准转到市外医院住院,以及到异地出差,探差、休假期间在市外住院者,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统筹基金不垫付,报销住院医疗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段自付比例每个付费段增加5%。经批准的市内转院,不增加自付比例;
(二)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的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按个人帐户额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凭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清单等按市内住院的支付比例结算;
(三)转往市外医院或在异地就医需做血液透析、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或器官(组织)移植等特殊治疗的,应报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其发生的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第三篇: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5 20:34:01 第一条 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 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 辖区内转院的参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其结算办法按转往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持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审批单、住院病案首页和发票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经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的,本市医疗机构无条件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 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医保办登记并加盖业务章。转辖区外的,按月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八条 转外就诊患者出院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就医,特指用人单位派驻市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在当地选择2-3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其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 辖区外转诊和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单位派驻外地工作不满一年和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间在异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沈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问题,根椐《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第三条 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第五条 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异地待遇生效后,将封锁医疗保险IC卡在参保地的统筹待遇。
第七条 费用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先行垫付,实行限额报销,定期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参照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规定的,同病种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执行限额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上述结算工作,随单位参保的人员有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八条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返回我市或变更异地安置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第九条 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职职工随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
医须知
一、登记备案
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
(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
5、出院证明;
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
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
3、相关检查报告单;
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三、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因发生急、危重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病情稳定后应转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非急、危重症或可择期治疗、择期手术的疾病,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异地安置的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并由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异地安置人员回郑期间患病,由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批。
4、异地安置人员若需跨住院,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12月31日之前和出院之前各结算一次)。
5、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