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6]287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财农[2006]287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2006-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6]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安排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业部负责组织预测当年灾害发生趋势,核实汇总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编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防治措施,并对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化防治的有效形式,扶持和促进各种类型专业防治组织发展壮大,开展统防统治。
第六条第六条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当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趋势、计划防治措施,地方防治资金筹措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情况、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和各地病虫害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各省(区、市)申请报告,提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第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设备,除用于紧急救灾外,应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明细账,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畜牧)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病虫害防治补助经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中央直属垦区向农业部申请,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农业部后,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6]287号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安排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业部负责组织预测当年灾害发生趋势,核实汇总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编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防治措施,并对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化防治的有效形式,扶持和促进各种类型专业防治组织发展壮大,开展统防统治。
第六条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当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趋势、计划防治措施,地方防治资金筹措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情况、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和各地病虫害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各省(区、市)申请报告,提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
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设备,除用于紧急救灾外,应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明细账,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畜牧)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病虫害防治补助经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中央直属垦区向农业部申请,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农业部后,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14、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安排用于病虫害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农区和牧区发生的蝗虫、小麦条锈病、水稻病虫害等传染性强、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病虫害。
第四条 财政部、农业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根据当年灾害发生趋势和实际发生情况,落实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农业部负责组织预测当年灾害发生趋势,核实汇总各地灾害发生情况,编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防治措施,并对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社会化防治的有效形式,扶持和促进各种类型专业防治组织发展壮大,开展统防统治。
第六条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用于防治所需农药、机动喷雾(烟)机、燃油、雇工和劳动保护用品支出的补助。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畜牧)部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当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当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趋势、计划防治措施,地方防治资金筹措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情况、防治任务和受灾程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结果和各地病虫害实际发生情况,审核各省(区、市)申请报告,提出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等。
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设备,除用于紧急救灾外,应由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明细账,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畜牧)部门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病虫害防治补助经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下拨。中央直属垦区向农业部申请,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农业部后,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项目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和县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 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
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基准额度、客观因素以及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基准额度”根据每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规模的一定额度确定。“客观因素”
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前三项因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第四项因素按上年数据进行测算。“绩效因素”为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以财政部测算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年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并明确扶持重点、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
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时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二条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到财政(财务部门,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 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 效益。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
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 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 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 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 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 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 超过 100 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
补 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第十八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 资金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县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县必须 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 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 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 工作经费,可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 排。6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 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 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 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 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 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 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 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 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 用。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 评制度,并将对省级财政的上一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 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 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 7 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 实的项目县,下一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 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所在的省(区、市,财政部在安 排下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 1-3 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
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 备案。第二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资 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 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 236 号同时废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