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加班费计算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9925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1 18:56: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班费计算

长假加班工资分两类计算

10月1日至3日支付3倍工资其余4天支付2倍工资

本报讯(记者赵鹏 王秋实)长假7天都加班,领取的加班费会有所不同。昨天,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则为

休息日,加班工资只能为基数的2倍。

据了解,根据今年国庆节的具体放假安排,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恢复上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

据介绍,“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共三天为法定节假日;二是休息日,10月4日至7日共4天为休息日。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本市人社部门表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_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据了解,对于单位在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却拒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市民可拨打本市劳动保

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2_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2_(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2_(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第二篇: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保障部门权威解释“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今年,我国南方部分省区发生了百年罕见的雪灾,为了支援南方的抗灾工作,部分职工必须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放弃休息以及和家人团聚的机会,在岗位上加班加点连续工作。那末,他们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给出了权威答案和详细的解释,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严格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合法、公平、公正地计算今年春节加班工资,而且强调加班工资的底线是不得低于目前正在执行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也是大家熟知的劳动法条文规定。目前,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计算加班工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202_年4月1日起实施,每月740元的天津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一、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计算加班工资标准有何不同?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连续休息7天的假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7天“黄金周”假期是由两个不同部分的假期时间段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两个部分。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从今年开始,又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周休日得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休息日加班,首先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菜才允许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加班工资来补偿。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加班工资,而且不能以补休来替代支付法定节日加班报酬。

二、今年春节加班,如何确定每天加班工资?

就今年春节而言,2月6日(农历腊月三十)、7日(正月初一)、8日(正月初二)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在6日、7日、8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通过倒休等办法,集中在春节假期一起休息的一般休息日,也就是说在9日(正月初三)、10日(正月初四)、11日(正月初五)、12日(正月初六)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依法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基数,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交涉,也可以请求工会组织依法维权,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形成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三、为什么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的周休日,每周都有,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恢复体力,涵养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时间弥补。为此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

可见春节假期中,劳动者在腊月三十到正月初二这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从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补休,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四、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虽然,常理上加班将影响职工休息和业余生活,但是,职工应对加班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树立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加班,一般都是为了企业发展,为了企业声誉,从根本上也是为了全体职工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尽量不要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简单地拒绝加班。要采取劳动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的办法解决加班中的问题,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这种协商机制,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要重点强调的是,考虑到对妇女、胎儿和哺乳期内婴儿的关怀,保障母婴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有些加班是强制性的。如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了雪灾,为了抢修线路、生产救灾产品、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需要进行的加班,这是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拒绝加班。

五、实行计件工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六、实行计算工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职工加班工资是如何折算出来的?

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加班工资折算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

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得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按照国家规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计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规定,其实际意义主要是企业在制定产品加工工艺、核算工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时使用,是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参数。

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代薪假日,计算核定工资、包括计算核定加班工资时不能剔除法定节假日。国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规范性折算,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折算结果,其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发布一个标准、权威的工资折算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工资量化细化问题。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这一规定,在统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决各行业、各领域遇到的工资核定问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方便计算加班工资,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化、规范化。了解了这个道理后,我们对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不难理解了。(记者 刘雁军 通讯员 冯兆君)

第三篇:加班费计算笔记

加班费计算笔记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以劳动者工资为202_为例子(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如果劳动者工资跨年最低基本工资,应分阶段,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基数计算”

1、每天工资=(202_除20.83=96元),小时工资为=(96除8=12元),加班费=(12X小时数X150%)12X1X1.5=18元

2、双休日每天工资=平时工资X200%,小时工资=平时小时工资X200%,加班费=(12X小时数X150%)X200%,12X1X1.5X2=36元

3、法定节假日=(202_除21.75=92)X300%,小时工资:(276除8=34.5元),加班费=(34.5X小时数X150%)

(总结:双休日假工资=2X平时工资,双休日加班费=2X平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资=2,875X平时工资,加班费=2.875X平时加班费)

(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个月4个星期,一年12个月,来计算。加班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增加为11天,即: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2_年1月3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7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83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6.67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法定节假日的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二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1、日工资标准:1500除20.83=72元 小时工资标准:72除8=9元(1500除166.67=8.99)

2、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1天X72X1.5=108元)

第三部分、单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即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个问题非常麻烦,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第一种: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意见》比较麻烦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属于工资,即加班费就是工资之一,这样子好像有点循环计算的意思。

对于这个《意见的规定》我认为以下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即把工资中延长工资剔出,得出的就是基数工资。例如:

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其中延长工资是1000,那么月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那么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4000/20.83=192..0元/天;时工资标准=4000/166.67=23.99元/小时。(192除9=24元)

第二种: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2、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75=36.8(元)。

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6.8×300%=110.4(元)。”

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2_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这个规定,凭空来了70%,不知道是不是制定这个东西的人脑袋瓜进水。如果把这个70%拿掉,这个规定可能就更合理一点了。

第五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2_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2_]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客观的说,这个《通知》有参考价值。

规定多多,但是整体上而言,还是有点不清楚,个人结论:

加班加点月工资的基数=月实发工资—加班津贴(即单位有给加班加点补贴补助的情况下)

这个加班基数的计算问题,这里仅作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人发表真知灼见。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240篇 相关论文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7篇)

三、202_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第四篇:正确计算加班费

正确计算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直接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具体按照是么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仅仅笼统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那么,都是有哪些法律规定职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应当支付多少加班费呢,有两个法律规定,一个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延时加班应当支付150%的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加班费。同时,关于双昔日加班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如果双休日安排加班,不能够同等时间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从这个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安排双休日加班,有个条件就是只有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企业支付加班费,换句话说,如果已经安排了调休,则企业是不用支付加班费的。

有一个职工曾经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比如,他们的企业平时也安排职工加班,双休日也安排职工加班,现在,企业需要给职工调休的时候,双方出现了分歧,企业的意见是调休应该先安排双休日加班的调休,然后在安排延时加班的调休,如果无法安排调休的,企业支付加班费。而职工对此非常有意见,职工的意思是,调休应该首先安排延时加班的调休,然后再安排双休日加班的调休,如果安排不了,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对于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延时加班需要支付的1.5倍的工资,双休日加班需要支付的双倍的工资,如果先调休双休日,企业就占了便宜,只需支付1.5倍的工资,如果先调休延时加班,则职工则占了便宜,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先进行什么样的调休呢,事实上,职工对于调休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按照法律规定,仅仅在双休日加班的规定中约定了,企业是可以调休的,也就是对于职工的调休,只有双休日,对于延时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允许调休的,即使调休了,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调休后剩余的加班费,所以,调休只能是双休日加班,否则,调休无效,还要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加班费。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失效,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劳动法中与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法的条款才会失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劳动法还是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加班的三种情况,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是至少有两部法律法规来进行约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确实发生了变化,希望能够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

如何计算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超过此规定的都是加班。有些单位规定每周工作6天,6天以外的天数才算加班是蒙骗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加班费=小时工资X(平时加班小时X1.5+X休息天工作小时X2+节假日工作小时X3),公式看起来简单,但里面包含很多法律问题。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首先要计算出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是多少,而要计算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就要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很多劳动者只知道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数,确不知道自己每小时工资是多少,很多劳动者也不知道自己的加班小时数是多少。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假设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月,奖金为500元/月,技术津贴为5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2200元/月(1200+500+500),而不是1200元/月,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

3、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工资数额,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出现增长工资的情况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者将来如果与企业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法院都会让企业提供工资表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判决按照职工提出的标准计算基数。

二、如何确定职工小时平均工资

劳动者每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每月工作小时为(21.75X8)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即16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2200元/月计算,则你每日的工资152.96元(3200/20.92),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8).4、实行计件工资的,超过定额的数量应当计算加班费,超过定额的计件价格应该为与定额内的计件价格1.5倍、2倍或3倍。

三、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1)工作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2)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8.68元/小时(19.12元/小时×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8.24元/小时(1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7.36元/小时(1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1.84元(19.12/小时×8小时+57.36元/小时×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时×3).2、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例如你所在单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单价是3元,单位制定的定额是每天12件,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资应当是4.5元,休息日应当为6元,法定节假日9元.

第五篇:加班费计算基数

问:近来,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的职工对用人单位加班费计算基数表示异议的投诉相对较多,该如何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呢? 答:用人单位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常见情形

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基数,但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第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三、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从上述规定看,确定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似乎并不困难,只要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准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有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有的合同中虽约定了一个具体数,但是却并非职工的真实工资;其次,即使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工资有明确约定,但是职工的工资常常是随着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职务的提升而增加的,许多用人单位都有员工定期增资计划。职工工资变动后,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已作了变更,严格地说,双方应该及时地对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作书面变更,但实际工作中职工增资后立即变更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的情况非常少。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并不总是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相一致,如果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常常并不可行。

合理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庆出差在外算加班吗

如果国庆期间出差,算不算加班呢?这要看在这个期间是否工作,如果正常工作,当然应当按国庆加班计算。若在国庆期间未提供劳动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留证据主张有时效

这里所说的加班证据是指单位要求你加班的通知或凭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事先的加班通知以及真实加班的证据,二是加班后按公司规定有效的权限人的签字追认的凭证。

如果没有上面的证据,当单位想赖掉你的加班费时,你就很被动。《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果你的加班不符合批准程序,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是加过班,结果不仅加班费没拿到,还和用人单位产生裂痕。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劳动者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但当事人可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有备无患。另外,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是一年。

加班费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费计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