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
第九条 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四)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
50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主管安全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本部门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监部备案。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集团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5、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6、对事故部门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20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及事故部门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部门职能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罚款。
4、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在对事故部门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七条 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救护中心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 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值班院领导必须立即赶赴抢救现场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部门负责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部门分管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 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公司和事故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事故部门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 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部门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公司安全科备案,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集团公司进行通报。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三九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地面生产部门及地面其它生产区域内的事故追查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按要求时限由本人缴公司财务。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信阳市明港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帮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景区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帮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现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汇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我、紧急救援事故的财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帮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汇报至本公司
第九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立即按事帮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帮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帮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叙说必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除险救援,不得撤离职守。发生轻伤事帮,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帮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帮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轻伤事帮,由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 究: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死亡事故,公司协助上级主管 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常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帮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星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为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帮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帮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第二十二条 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作事帮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章 事帮处理永定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帮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账和事故档案。
第三十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有序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最在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对人员、环境的危害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上级海事部门文件规定制定本处置方案。
二、风险分析
1、本岗位可能发生事件有:水路交通运输事故、溺水事故、游客伤亡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故等。
2、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游客游览期间的各个景点、游船、码头、景区的公共场所等。
3、导至事故发生的途径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三、应急组织:
良裕酒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于娜 副组长:张丽红 成员:
1、抢险救护组:邹贵星、程立坤。
2、警戒保卫和现场疏导组:崔玉亭、盛士芳。
3、通信联络和医疗救护组:邵旭、郑新平。
4、报警电话:县公安局
110、县海事局 48831506、县旅游局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48828967。
四、应急处置
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
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人员落水、船只事故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现场恢复应考虑预防次生灾害事件的措施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参加救援人员提出以上注意事项。
五、注意事项
1、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置制度
一、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
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着公司水上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具体措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由总经理将事故情况通知县海事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旅游局,24小时内将伤亡报告、报送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
1、对轻伤事故处理,查明原因,做好伤者的安抚。
2、对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全体人员进行教育。
3、对死亡事故的处理,按着相关规定查清事实,必须对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按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故调查
事帮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良裕酒庄有限公司辽宁良裕酒庄安全事故处理
一、安全事故处理方式
1、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或者事故涉及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分别情况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报告,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者,控制事故蔓延。并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拍摄、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
3、发生重伤、死亡、急性中毒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改进措施。
4、发生伤记事故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并由用人单位将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处理结案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坚持的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严格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安全保障。
以上所述,是辽宁良裕酒庄针对安全事故处理的方式和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防范于未然,并能在实际中制定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还要对事故发生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整改。只有这样才能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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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8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调查追究制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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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相关部门主管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黄牌警告、罚款等。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处置受伤人员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值班干部。事故单位要根据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环保部、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情况以便处理工伤申请上报、费用支付及备案等工作。第九条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队)值班人员。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通知救护队和医院做好救援和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接到死亡事故汇报,值班人员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事故简要情况。第十二条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4、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现场部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微)伤的,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公司不承担误工费用,伤愈后办3天“三违”学习班。治疗费用在1000以上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公司不承担误工费用,伤愈后办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对违章者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治疗费用在1000以上的,对违章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办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10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处以5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
4、对当班班长、直接领导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5、对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在本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条死亡事故,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直接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全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4、对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事故部门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对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1、在对事故部门按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2、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
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处罚金额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细则》执行)。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
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部门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处理,由公司和事故部门在1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2、其他事故责任者由事故部门进行处理,在一周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3、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部门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部门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公司安环部备案,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建立齐全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第三十七条对个人的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发告知书,罚款等按要求时限完成。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并负责技术解释,自总经理批准后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17.12月修订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作及施工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以下级别:
1、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下事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2、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人、一次轻伤3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死亡1人、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追究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自救、互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
第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立即返回(含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工会和公司领导,公司领导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其中,大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安全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以下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二)公司办公室、相关部门应立即保证通讯、交通、用电、用水等相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事故责任人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及时联系相应医院送治;
(五)办公室应保证应急救援的车辆及时调配;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人员和使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立即进行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现场一切物件以及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
全、技术、施工管理等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工会、工程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的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报告,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70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追究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讲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除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外,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对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大事故,除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外,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和对这起事故的
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及对这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除死亡和3人重伤以上(含3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外,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和“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执行外,同时对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这起事故的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以及对这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作出书面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