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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202_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8602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4 18:33: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652.1-202_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

ICS 13.220.01 C 80

DB37 东

山标准

DB37/T 652.1—202_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210发布 202_-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652.1—202_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_给出的规则对DB37/T 652.1—202_《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张元祥、焦培文、张少见、王林静、闫宏、陈亮、秦璇。

I

DB37/T 652.1—202_

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消防安全组织、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及安全检查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火灾危险

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3.2

火灾隐患

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和危害的状态。3.3

消防安全组织

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的团体。3.4

居民防火公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本社区居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3.5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6

“九小场所”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较小、或者容纳人数较少的餐饮、购物、住宿、歌舞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及其他规模较小的场所。

DB37/T 652.1—202_ 消防安全组织

4.1 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内容,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等人员参加的社区消防工作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4.2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承担以下任务: a)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常识;

b)对消防车通道、居民楼疏散通道进行巡查,确保畅通; c)对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检查;

d)利用消防器材定期开展灭火技能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5 社区居委会职责

5.1 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消防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

5.2 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居民防火公约》应发至居民家庭并在各小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内容主要包括: a)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社区消防安全组织的管理;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

c)严禁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严禁占用、堵塞楼院消防通道、出口; d)居民家庭不得存放汽油、油漆、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液化气残液; e)居民家庭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准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f)教育儿童不玩火,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g)居民外出或睡前要检查电源开关、燃气灶灶前阀等是否关闭;

h)家庭装修时,要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全使用稀料、油漆等装修材料,防止火灾发生; i)家庭发生火灾时,不要因为贪恋财物而贻误疏散逃生时机;

j)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或社区志愿消防队值班室电话,主动向公安消防队和社区消防队报警。5.3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5.3.1 社区内应设置具有警示、提醒作用的消防广告牌,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5.3.2 社区内应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家庭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及防火灭火常识;宣传居民出入公共场所逃生常识。

5.3.3 教育儿童不能玩火,不乱动家用电器、不乱开燃气阀门。

5.3.4 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应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传资料,供居民查询学习。5.3.5 每年“119”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消防宣传活动。

5.3.6 定期到鳏寡孤独居民家庭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发生火灾。5.3.7 对高层居民住宅,定期组织全体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5.4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与管理

5.4.1 社区内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5.4.2 社区的治安亭、小区物业的门卫值班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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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高层居民住宅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维护保养应符合要求。新建高层住宅应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设施。

5.4.4 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居民楼内的室内消火栓配件齐全并保证完整好用。

5.4.5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区,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GB 25201和GB 25506的有关要求。

5.5 消防通道管理

5.5.1 社区内不得设置栏杆、隔离桩等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车辆停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5.5.2 居民住宅楼、汽车库、停车场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封闭、占用。5.6 防火安全管理

5.6.1 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5.6.2 属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应符合GA 703的规定。

5.6.3 严禁在社区及居民家庭内违规存放汽油、酒精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6.4 督促社区内“九小场所”、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5.6.5 严禁焚烧垃圾。

5.6.6 出租房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出租房业主与承租者之间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6 检查方法和要求

6.1 居委会应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巡查,重大节假日应组织全面防火安全检查。

6.2 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应定期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社区内的“九小场所”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指导和验收。

6.3 查看档案资料,居委会应成立了由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人。6.4 查看档案资料、现场提问和实地演练,社区应建立了志愿消防队伍并定期进行训练,队员应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

6.5 查看档案资料,社区应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居民防火公约》,按要求将《居民防火公约》悬挂张贴并发至居民家庭。

6.6 实地查看,社区应设置了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内容应符合要求。

6.7 实地检查,社区内道路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车辆停放不应占用消防车通道。6.8 实地抽查居民楼、汽车库、停车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6.9 实地查看,社区内应设置了公共消防器材箱,箱内的消防器材应保持完整好用,有专人管理。6.10 检查社区的治安亭、小区物业的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了报警电话。6.11 抽查室内、外消火栓,配件应齐全并完好有效。

6.12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查阅资料并进行功能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维修保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13 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地查看、现场提问,消防控制室的醒目位置应悬挂有火警处置程序,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6.14 检查社区内的“九小场所”、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应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6.15 实地查看,社区内不应存在违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3 DB37/T 652.1—202_

现象。

6.16 实地查看,社区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17 实地查看,居民住宅楼内不应设置有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7.1 消防安全组织不符合要求及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居民防火公约》的,居委会应完善和落实。未按要求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的,居委会应及时整改。7.2 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器材达不到要求的,居委会应协调解决。

7.3 社区的志愿消防队伍不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应进行指导培训。

7.4 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在居民楼道、汽车库、停车场内设置障碍物或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疏散,未落实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措施的,居委会应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依法处理。

7.5 对自动消防设施未完整好用、未定期维护、检测,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应依法查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7.6 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不符合要求,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居委会应及时制止,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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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析城市社区管理

浅析城市社区管理

姓名:学号:专业:

摘要: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社区在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分析城市社区的特点,总结城市社区管理与改革的经验,认识加强和改善城市社区工作的意义,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从社区管理实际情况,从观念、职能、体制等方面深刻分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社区; 社区管理;

绪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一的管理模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日趋衰竭。与此同时,社会层面的不断发育,社区组织体系与结构的功能性分化,居民对社区需求度和依赖性不断增强,致使社区管理的内涵在质变的基础上迅速丰富化,变政府全权管理为政府主导型管理,已经成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新时代的社区,必须进行全新的管理,才能够建立起井然有序、充满活力、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型社区。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城市社区是国家结构最基础层面的社会单元,是城市的细胞,社会的基础。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搞好社区工作,是提高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生活素质,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城市社区管理的目标,是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而社区是由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具有归属感的人群结成多种社会关系的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我国城市社区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由大多数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口组成的,具有特定生活方式和成员归属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次引入“社区”概念,提出在城市中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之后的二十几年里,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区服务硬件不断健全;社区工作人员素质日益提高;社区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现状依然不容乐观,不能够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针 对这个问题我国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治理。

一、城市社区与城市社区管理的含义

1.城市社区的含义

社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的条件下,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已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群众基层机构,在为广大居民群众做着一些日常生活中所需与社会团体旋节沟通连贯的作用。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社区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由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的密集人口所组成的社区。

2.城市社区管理的含义 所谓城市社区管理,是指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动员和依靠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对社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进行规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这样一个过程。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社区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事务职责,但社区的管理权力却未得到相应调整 各条线在社区各设一套班子,对社区服务建设总量不少,但因是“小而全”,相互之间没有实现充分整合。如民政部门重视对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服务,卫生部门大力推进社区卫生康复治疗服务;文化部门提倡社区文化设施的充分使用,教育部门要求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卫生部门促进卫生保健的开展,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服务等等。这些社区服务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和重复性,这其实是旧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矛盾在社区管理体制未得到充分完善时期的表现。对社区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将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关键问题。

2、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经常性的“越位”问题 有些政府部门仍在行使本应由社区企业行使的职能,有些政府部门承揽和包办了许多本应由社会自治组织办理的事物,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和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的存在,街道办事处还时常干预社会中介组织行使社会职能。

3、社区管理工作人员队伍薄弱,整体专业化程度偏低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人员队年龄结构的不适应,绝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年龄偏大,老龄化现象严重。再是非专业化现象严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对城市居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居委会作为单位体制的补充,只管理单位体制以外的社会人员,它负有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还相对较少,工作比较简单,因而在居委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条件比较宽松,只要有热心,有时间和精力就基本上能够胜任居委会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对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居委会成员的非专业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对社区管理者的要求。

4、城市社区管理缺乏经济基础 由于政府投入不够,基层社区缺乏有效经济来源,导致目前社区硬件设施普遍落后,严重制约了社区发展。许多地方的基层社区组织办公场所仅有几十平方米,办公条件简陋,更不用说兴建居民活动场所。硬件设施的落后影响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有项目缺硬件,想服务缺场所”的局面。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了扭曲,居民公益事业参与度大大降低。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外,对居民缺乏教育、社区与居民关系疏远、缺乏科学参与机制以及缺少社区公共物品等都是其重要因素。

5、对社区管理不重视,认识上有误区

目前,一些领导和基层工作者对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变化和社区建设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社区居委会无非就是多了两个字,工作性质还是“换汤不换药”,只是在原来居委会的摊子上换了形式和说法。因此,社区建设工作处于可有可无的位置,既无班子(领导班子),也没法子和房子。也有人认为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所需要做的事,于是以本地经济尚不发达、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差等理由为借口,工作始终务“虚”不务实,社区调整力度不大,社区建设投入小,各项工作迟迟无法落实。

三、解决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明确居委会职能定位,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自治组织

社区居委会定位不清直接影响着自治能力的提高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自治工作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能应该是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只有明确了自己的定位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居委会应该逐渐理清自己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关系,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办好社区自己的事物上。我国的社区往往规模巨大,影响了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居委会应该支持和鼓励社区内诸如业主委员会、各种自治团体的发展,也可以鼓励以楼为单位加强沟通,建立自治组织。社区自治中重要的问题就是居民自治状况的问题,居委会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种种如利益、地缘、志趣等方面的关联性,鼓励居民自己组织起来,能够较好地解决社区的组织状况问题。此外,居委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也可以吸引居民的关注,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增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完善城市社区自治,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

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问题的建议。要规范政府和居委会双方的职能,政府依法行政自觉收回对居委会的行政摊派任务,政府工作进驻社区要做到权责相称、费随事转。下派或聘任专门行政工作人员到社区,建立专门工作站,拨付经费,开展工作,而不应变成向居委会的任务下派;居委会应该是真正成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成性群众组织。

3、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创新社区服务体制 完善社区工作方法专业化的建议。社区工作方法的专业化是说职业社区工作者要学习掌握专业化的工作方法,更好的去和居民建立联系、动员居民参与民主管理、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社会工作成熟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程序及技巧,继承我国好的传统和做法,开展专业培训,鼓励广大青年投身到社区工作当中来,确保社区工作方法专业化水平。

4、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初进社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界定和开展社区经济活动的建议。加大政府对投资性发展性社会政策的拨款、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支持、鼓励低下阶层居民的生产性创业;区分不同的社会环境,提出不同层次的社会环境和市容建设标准,给居民的社区经济活动提供宽松的环境;社区工作者应具备引导居民组织社区经济活动的知识和能力。

5、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践的基础上尽快修订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尽早出台《城市社区自治法》,明确、具体地规定社区的载体、社区自治的性质和地位、社区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等项内容。通过法律使社区载体明晰,使社区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都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职能,防止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将其职责转嫁给社区,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保障社区各项自治权利的真正落实,使社区居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保障下行使其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确保社区自治有法可依。

6、预防和疏导社区内各利益群体的矛盾与冲突,发挥基层社区的预警与“安全阀”功能

社会矛盾与冲突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事实。基层社区既是了解民情、民意和民生的窗口,也是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社会冲突起到预防、疏导和化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当矛盾和冲突产生时,社区组织又可以充当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以避免局部矛盾扩大化,起到减轻冲突影响的作用。以往,社区较多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处理社区中的矛盾和冲突,而社区社会工作在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上是“自下而上”的,包括组织群众表达意见、协调各方利益、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倡导改革等等,其目的不仅限于问题的解决,还在于社区居民与社区行动能力的增强和福祉的增加。

结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社区建设起步较晚,很多相关制度不是很成熟,出现问题在所难免。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还有好长一段路要走,只要坚定不移的走下去,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一定会有一个光明的前途。

坚持以人为本,以社区居民为主导和中心,调动居民的参与意识,建设一个良好有序、文明祥和的和谐新型社区。加强城市社区管理,建设好城市社区,就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常铁威.新社区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2.郭塞玉.论转型期社区自治组织建设[J].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_(2): 41-44.3.王义.中国城市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的特点[J].攀登, 202_(3): 38-41.4.熊琴.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研究综述[J].社区管理,202_.8.5.陈新颜:《社区服务:现代社会的“安全阀”》,《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2_年第1期.6.赵妍霞:《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2_。7.邹晓燕:《济南市城市社区类型划分与管理模式研究》,中国优秀硕博论文网,202_。8.韦克难:《社区管理》,四川人民出版社,202_年第1版。9.任远:《城市社区服务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现代城市研究》,202_。10.马军涛,周剑:《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2_。11.陆德佳:《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于完善》,苏州,苏州大学,202_。12.杨峻:《中小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社会报》,202_。13.黄富维:《银海区政协建言和谐社区建设》,《广西政协报》,202_.致 谢: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本文研究及论文写作是在我的导师 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他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老师对我的工作以及人生道路的发展方向也非常关心,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使我能够以正确务实的态度对待生活、工作以及其他人生发展历程当中的问题。在此谨向赵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经管系所有为培养我而付出辛勤汗水的老师。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学习生活的各位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

第三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疏散消防通道,整治清理居民楼道可燃物,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辖区的老弱病残人员,加强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的宣传;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委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防火检查档案;

(四)消防巡查档案;

(五)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档案;

(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八)消防会议记录;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如何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如何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社区建设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区或小区建设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其中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市场经济下应生的物业管理模式的管理,对社区及小区的管理在不同时期和阶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消防安全管理在各种管理模式的管理中所占的地位和份量愈来愈显著,然而管理单位在落实各项工作的同时,却滋生了大量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多种管理模式的社区与小区社会消防管理,存在各自不同的特点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突飞猛进,社区与小区建设也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新建小区以市场主导型(即物业管理)的管理模式的各种配套设施、相应的人力、物力、软硬件措施也得到明显的改善;以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社区,在坚实的权力作后盾的政府职能作用下,形成条块结合的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和消防管理网络,长期以来发挥着核心作用,所以在消防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基础;但是作为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平房区、棚户区、郊区等,以居委会核心的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的社区,以广泛参与民主自治、自我管理为机制,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仍然会长期存在。

二、同是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隐患任意滋生

目前,无论在何种管理模式下的社区或小区,公安派出所大部分已经进入,并设置了社区警务室,外勤民警照片以联系方式与社区群众见面;安全门上锁、一层窗子上铁栅栏,小区入口设置护栏铁桩等,毫无疑问社区治安问题得到了好转。

(一)派出所、消防已经进入社区,大部分社区设置了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只重治安防盗,没有很好地介入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工作趋于重防盗轻防火,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保安大多属于临时雇佣性质,消防安全意识与技能差,导致出现种种怪现象:一是消防设施被上锁,二是一层窗子上铁栅栏并上锁,问及原因,为了防盗。可是万一发生火灾,灭火、逃生之路在哪里?

(二)尤为突出的且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新建成的小区,在出入口的消防通道、小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规范或设置及管理方面不合理。

(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重不足,有的物业管理单位甚至连最基本的消防桶、沙箱、铁锹、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都未配置;有的对器材缺乏保养,任其自生自灭。

(四)居民家中因家装滋生火灾隐患,而其安全意识却十分淡薄。现代家居中绝大多数为追求美观、高雅,在装修房子时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性材料装修,这也就为火灾埋下了后患。

(五)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平房居民区、棚户区、郊区等分别在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组织协调下,以数量不多的治安巡逻队、志愿者组织,实现了治安自治,但是在消防管理方面还没有完全普及,这是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

三、不同隐患产生的根源

(一)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作为一种经营性的社区管理,以经济效益为生命线,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发展,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例如:产权关系不明确,一个住宅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业户共有,哪些维修养护费应当由业户共同承担,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责任不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偷盗等事件物业管理单位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时缺乏法律依据。

(二)社区消防管理介入滞后于物业消费使用,由于重建设轻管理,造成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和管理脱节。大部分物业管理单位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

(三)前期以效益为主开发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普遍存在重防盗轻防火的现象,防盗方面对保安要求极为严格,可防火则普遍被忽视,为减少开支,精简人力,使物业消防管理人员人才短缺,现有人员身兼多职,素质低下,不少保安的消防知识一片空白,这样的保安队伍实难承担处理突发火灾的重任。

(四)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平房区、棚户区、郊区由于早期的城市建设或开发中,未将其纳入整体规划,随着城市的不断开发扩展,将其划入城市区域但又未开发。

四、提高社区消防管理的建设性措施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人是们生活的最基本要求,加强消防进社区,加大消防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消防在社区群众中的主体意识,发挥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三者有机结合,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让市场主体参与到社区消防管理中来,发挥各种社会主体的作用,使政府行为主体、社会行为主体、市行为主体在社区消防管理中分工合作,在实践中探索最优化的组合形式来适应社区消防的管理和建设。

那么管理单位在社区或小区建设方面,消防安全管理上该如何去做呢?建立一种群防群治多元化并举合作的机制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出路。

(一)政府强化,明确职责、划清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第十条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集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管理、专业化管理的新局面,这是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辖区人民政府为核心下派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管理,应发挥其协调职能作用,联合城建、公安、文化、教育、城管等部门及企业单位为一体,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消防管理防护网络。

(三)对近期内不能开发、改建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平房区、棚户区、郊区等加大消防投入,改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社区及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形成广泛关注的消防安全氛围。从而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具有一定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的“群众消防”文化。

(五)组建多种形式、多元化兼治安与消防多功能为一体的社区消防志愿者、义务消防巡逻队等队伍,负责对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随时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和扑救初起火灾。

社区消防管理工作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未来社会化消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核心部分,如何加强社会化的消防进程,使社区消防管理走上规范快速的发展之路,促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创平安小区及家庭,在多元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上值得深入广泛的探索。

第五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组长、治安巡防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

(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八)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第十一条 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巡逻,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七)单位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在维护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易爆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或驻社区各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单位内部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通道及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内容、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较大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当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住宅区和驻区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也可由治安巡防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旧住宅区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要定期检查,督促驻社区各

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有效。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基本情况;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及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人员消防训练情况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和各类法律文书档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各类专项消防工作的记录;

(六)火灾统计档案;

(七)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

(二)社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户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652.1-202_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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