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5695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0 09:45: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 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四年四月六日

第二篇: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释义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7-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teniu.cc/

【全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4〕3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要加强领导,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兑现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将好事办好,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要详细摸底调查,搞好预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并对未来几年的情况搞好预测,为有关部门提供预算和预测依据。

三是要按奖励资金来源采取各种措施,落实资金的支付渠道,确保奖励资金落到实处。城镇达到60周岁无单位和已经“买断工龄”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城区(双阳区除外)由区财政负担,县(市)及双阳区由市和县(市)及双阳区财政各负担50%(市里只承担2004年及以前符合条件的)。奖励费企业计入成本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四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奖励费发放管理制度。要按文件规定的奖励对象与标准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和吉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长春市计生委印发的奖励费发放流程规定的奖励费支付办法进行办理,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填写奖励申报表、单位审核、单位或社区公示、建立管理档案等程序进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在4年内分期支付,也可按缓急程度分批支付,优先考虑相对年龄大的或者相对生活比较困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无单位和“买断工龄”的奖励对象奖励费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发放,奖励对象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局负责补发。

五是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4〕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篇: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粤府办〔2009〕12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地方财力许可可适当提高)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县向女方,异县分别)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9-05-06 发布机构: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文

号: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 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但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第四篇: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湛江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按本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三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奖励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一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供给渠道支付;工资供给渠道无法解决的,经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核实后由本级财政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户籍所在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单位审核把关,报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申请人先填写《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市申请表》,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同时附上《市申请表》所要求上报的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其奖励资格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好《湛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报批表》(以下简称《市报批表》连同已审核的《市申请表》报市财政局。

(二由县(市、区级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由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具体确认程序按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由户籍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对象,其奖励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如下: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省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以下简称《省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省申请表》和《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省登记表》和《省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省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六条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财政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单位支付的人员,其奖励金由单位按月发放到人。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八条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全市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符合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属历年奖励对象,其奖励金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历年奖励对象的变更。

(一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予发放奖励补助金。

(二确认资格后,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补助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三退休时未领取奖励补助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冒领奖励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领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内容按《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篇: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梅江区)

一、奖励对象条件:

本梅江区城镇户籍人口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符合“四无”条件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在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金额和执行时间: 奖励金额:每人每月80元。

《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及奖励金的发放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均要复印)。

2、户口簿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个月内近期证明,应注明户口性质、历年来迁移变化情况)。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判决书)(应有婚育及所生小孩判决记录部分)。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应加复其中奖励优待记录部分)。

5、小孩收养的,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原工作单位仍存在的,申请人夫妇单位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需加盖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委计生部门意见):证明内容包括退休时间、婚姻(初婚或再婚)、生育(包括生育、收养子女、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等)。

7、原工作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的,申请人夫妇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8、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

9、再婚对象申请人提供前配偶现在的婚姻、生育证明。

10、《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各一式三份。

四、其他:

1.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梅江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梅江区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退休人员、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待梅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兑现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