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有序实施,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标识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门窗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客观描述。
第五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建,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承担标识工作中的技术性审查、审核、指导、咨询等工作。专家委员会及成员应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标识实验室应能满足《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及其他委托工作。
第八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包括《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检验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报告》三个部分。
第二章
标识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第十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可委托任一标识实验室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模拟计算,并按要求提交测评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细则对企业申请标识的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
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调查通过后,标识实验室对企业同条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现场调查未通过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应在一月内完成整改。若整改后,第二次现场调查仍未通过,则判定该企业不符合门窗标识申请条件,终止该企业的标识测评工作,同时通过“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
(www.teniu.cc)”上传。
第十二条
标识实验室应采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用软件(MOC-I)进行模拟计算,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对样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检测。玻璃的光学性能应优先采信中国玻璃数据库的数据。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第十三条
自样品到达标识实验室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企业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同时应通过“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www.teniu.cc)”上传。标识实验室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同时应通过“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www.teniu.cc)”上传,并将申请表和下列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产品的全项型式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及其附件的原件。
上述材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按下列方式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每个企业的标识申请材料由3~5名专家委员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
(二)审查采取会审、函审或者网上审查的形式。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目录在“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
识网(www.teniu.cc)”上公示。
第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使用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标识证书,并在“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www.teniu.cc)”上公布。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企业或产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
第三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换证申请,经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重新颁发证书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标识,证书将被注销,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证书及其使用规定:
(一)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颁发;
(二)证书镶嵌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机构、产品标签编号、玻璃配置、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适宜地区、查询网址等;
(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的有关内容;
(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第二十三条
标签及其使用规定:
(一)标签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标注自行印制;
(二)企业应将标签粘贴在标识产品的右下角;
(三)标签可以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四条
标签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签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描述(框材、玻璃);
(五)适宜地区;
(六)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
(七)查询网址及声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标识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要求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标识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参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的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获得标识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达不到申请标识的要求;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证书,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产品的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检验判定获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不能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企业的标识证书,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签:
(一)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测评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对申请复核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测评,并以其测评结果作为复核依据之一,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
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标识测评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导则》RISN-TG013-2012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科[2006]319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6-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三章 标识申请及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
第十条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识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产品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使用标识。
第四章 标识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颁发并统一编号,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的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并可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清晰可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标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送标识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识实验室不得继续承担标识试点过程的相关工作: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企业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
(一)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企业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
(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
(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
(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第七条
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
(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第八条
标识专家委员会:
(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
(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
(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
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负责:
(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
(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当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批量正常生产;
(四)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与标识实验室签订《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与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企业的相关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控制措施等。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若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检查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当时就对生产线上即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若现场检查没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中止,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标识实验室按照模拟程序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不同规格尺寸产品的节能性能数据表;同时,对封样的标准规格产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实验室检测。
标准规格产品传热系数的检测值与模拟计算值之间的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8%,否则应重新模拟计算和检测,必要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检测。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分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自现场检查通过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并提交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上述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teniu.cc)”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企业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 对获得标识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授予标识的书面通知,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布。企业应在通知公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领取标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期汇总获得标识的产品与企业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
标识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标识证书在试点期间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的企业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审查确定延期申请。不申请延期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标识,同时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注销标识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
(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
(二)证书镶嵌节能性能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产品产地、产品规格、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主要配件生产企业、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和可见光透射比)、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实验室、用户指导信息及查询网址等,并附该产品不同尺寸组合的节能性能数据表;
(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正文及附表;
(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第二十五条 标签及其使用规定:
(一)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二)企业应在获得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
(三)标签可使用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
(四)企业可将标签直接印刷于产品铭牌、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规定,可等比例缩放,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 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识编号;
(二)企业名称;
(三)产品基本信息(产地);
(四)节能性能指标;
(五)标识使用证书的批准日;
(六)标识实验室代码、查询网址;
(七)用户指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获得标识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结果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企业应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标识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时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当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通知书》,并令其整改。
当产品被暂停使用标识时,企业应至少经过6个月的整改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标识。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恢复使用标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
当发生暂停或恢复使用标识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馈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产品的标识证书,禁止使用标识,并在网上公布:
(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证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被撤消证书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使用证书,禁止企业使用所有产品的标识,并在网上公布:
(一)转让证书、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性质恶劣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消证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三十四条 对使用伪造的标识或冒用标识的企业,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在媒体和网上向全国公布,并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标识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对申请复核的产品检测,受理申请的部门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1-17 下午 03:03:20 来源: 点击数:228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门窗生产企业: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 3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我厅科教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
(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篇:门窗节能专项
一、工程概况
豹澥新镇A地块四期58#、62#、63#、67#、68#、69#楼位于豹澥新镇农民还建区。58#楼为6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4848.6㎡; 62#楼为框剪9层,建筑面积为6473㎡; 63#楼为框剪11层,建筑面积为5312㎡; 67#楼为11层框剪结构,建筑面积为 7948㎡; 68#楼为框剪11层,建筑面积为6996.5㎡; 69#楼为框剪11层,建筑面积为7005.22㎡。框架抗震等级四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58#、62#楼基础为长螺旋钻孔压灌砼桩基础、67#楼基础为部分人工挖孔桩基及部分独立基础,63#68#69#楼为地下室(地下室由其他单位施工)。
二、编制依据
1、《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8-113-2005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J930-1
4、《民用建设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 19-2006
5、《民用建设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 23-2006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30-2000
(1)材料的选用 本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均根据施工图纸要求选定。
(2)原材料质量控制 在购料前,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对材料的材质及性能进行详细的检查、检测,符合要求 始进行订货。材料进场后质量部门对材料的表观质量及尺寸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各种材 料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关键性材料(譬如∶隔热 条、五金件、中空玻璃等)除检查上述证明外,还要检查其保用年限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产品加工与运输 加工前检查加工现场使用的各类量具是否均经过检测部门检测并在有效期内,确保测 量工具的精度;其他工具定期或随时检查。严格按业主审批后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门窗框、门窗扇及玻璃加工。零部件安装前检验其质量及型号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及业主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 合或不合格的禁用。各构件的加工精度允许偏差严格按行业标准执行。加工完毕的构件,按其5%抽样检查,且每种不得少于5 件;当其中一件不合格时,加倍抽检,复检合格后方可验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人员的签章。
(4)
成品、半成品包装运输 因为铝合门窗是用来作装饰用的,因此对出厂的门窗框、门窗扇等均采取用工程保护 胶带粘贴在材料表面,带包装运到现场。以防止在运输、安装后受到磕、碰、磨损等损害。玻璃运到工地现场后,放到作业棚或仓库内进行特殊保护。所有材料运到工地现场,都将放在通风避雨的地方临时存放。吊运组装门窗,应用非金属绳索捆绑,严禁碰撞、挤压,以防门窗损伤和变形。型材包装后装车时,应沿车箱长度方向摆放;摆放要严密整齐、不留空隙,防止车辆 行驶中发生撺动。型材摆放高度超出车箱板时,须捆扎牢固、防止脱落;型材与钢件等硬 质材料混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玻璃装车时需要立放,下部垫草垫,两块玻璃之间用胶条隔离,根据需要每20块左右 的玻璃应捆扎一次,以确保车辆行驶中的震动和晃动不致造成玻璃破损。运输途中应尽量保持车辆行驶平稳,路况不好时应注意慢行。对于组装后的门窗框、门窗扇等尺寸较小者可用编织带包裹,尺寸较大不便包裹者,可用厚胶条分隔,避免相互磕碰。
(5)现场安装 塑钢门窗施工工艺流程 准备工作→测量、放线→确认安装基准→安装门窗框→校正→固定门窗框→土建抹灰 收口→安装门窗扇→填充发泡剂→门窗外周圈打胶→安装门窗五金件→清理、清洗门窗→ 检查验收
(6)
施工准备 ① 施工组织准备 安装作业人员在接到图纸后,先对图纸进行熟悉了解。不仅要对门窗施工图要了解,对土建建筑结构图也需了解,主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对图纸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 找出设计的主导尺寸(分格),不可调节尺寸和可调节尺寸; 对照土建图纸验证施工方案及设计; 了解立面变化的位置、标高变化的特点。② 上墙安装前,首先检查洞口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应符合施工规范,对土建提供的 基准线进行复核。事先与土建施工队协商安装时的上墙步骤、技术要求等,做到相互配合,确保产品安装质量。③ 根据土建施工弹出的门窗安装标高控制线及平面中心位置线测出每个门窗洞口的平面位置、标高及洞口尺寸等偏差。要求洞口宽度、高度允许偏差±10mm,洞口垂直水平度偏差全长最大不超过10mm。否则要求土建施工队在门窗框安装前对超差洞口进行修补。④ 根据实测的门窗洞口偏差值,进行数理统计,根据统计结果最终确定每个门窗安 装的平面位置及标高。a.门窗安装平面位置的确定 根据每层同一部位门窗洞口平面位置偏差统计数据,求得该部位门窗平面位置偏差值 的平均数V1(本值有方向);然后统计出门窗洞口中心线位置偏差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 Q1。当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Q1的出现概率小于50%时,门窗安装平面位置为:门窗洞中 心线理论位置加上门窗洞平面位置偏差值的平均数V1;当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Q1的出现 概率大于50%时,门窗安装平面位置为:门窗洞中心线理论位置加上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 值Q1。b.门窗安装标高确定 门窗的安装标高,每层一确定,且确保同一层不同类型门窗的门窗楣在同一标高。由门窗的标高控制线测出的门窗洞上口标高偏差值A。根据本楼层所有门窗标高偏差 值求得偏差值平均数V2(本值有方向)及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Q2。当出现概率最大的偏 差值Q2的出现概率小于50%时,本楼层门窗的安装标高为:门窗洞理论位置标高加上门窗 洞标高偏差值的平均数V2;当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Q2的出现概率大于50%时,本楼层门 窗的安装标高为:门窗洞理论位置标高加上出现概率最大的偏差值Q2。⑤ 逐个清理洞口。
(7)人员准备 ① 施工人员 安装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② 岗前培训 工人进场后由项目经理对进场全部施工人员讲解本工程的重要性,使全体施工人员了 解工程大致情况及工地的各项要求。由施工员向操作工人详细讲解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安全 生产准则等。由技术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等方面的交底,使工人在施工前做到 心中有数,熟知各个环节的施工质量标准,以做到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
(8)门窗框安装 门窗框在外墙保温及室内抹灰施工前进行。按照施工计划将即将安装的门窗框运到指 定位置,同时注意其表面的保护。将固定片镶入组装好的门窗框,固定片的位置应距门窗角、中竖框、中横框150~ 2OOmm,固定片之间的间距应不大于60O㎜。不得将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框、中竖框的挡头 上。根据设计图纸及门窗扇的开启方向,确定门窗框的安装位置,并把门窗框装入洞口,并使其上下框中线与洞口中线对齐。安装时应采取防止门窗变形的措施。无下框平开门应 使两边框的下脚低于地面标高线3Omm。带下框的平开门或推拉门应使下框低于地面标高线 lOmm。然后将上框的一个固定片固定在墙体上,并应调整门框的水平度、垂直度和直角度,用木楔临时固定。当下框长度大于0.9m时,其中间也用木楔塞紧。然后调整垂直度、水平度及直角度。
(9)门窗扇、五金件安装 工艺流程:施工准备→检查验收→将门窗扇按层次摆放→初安装→调整→固定→自检 →报验。门窗扇在外保温施工完闭、外墙涂料施工前进行安装。门窗扇可以先在地面组装好,也可以在门窗框安装完毕验收后再行安装。用垂直升降设备将门窗扇、玻璃先后运输到需安装的各楼层,由工人运到安装部位。上墙前对组装的门窗进行复查,如发现有组装不合格者,或有严重碰、划伤者,缺 少附件等应及时加以处理。根据图纸要求安装门窗扇;框与门窗扇配合紧密、间隙均匀;门窗扇与框的搭接宽度 允许偏差±1mm。门窗附件必须安装齐全、位置准确、安装牢固,开启或旋转方向正确、启闭灵活、无 噪声,承受反复运动的附件在结构上应便于更换。
(10)
玻璃安装及打胶 固定门窗玻璃,需门窗框抹灰养生后,严格按照《门窗工艺标准》用调整垫块将玻璃 调整垫好。安装前将合页调整好,控制玻璃两侧预留间隙基本一致,然后安装扣条。安装玻璃时 在玻璃上下用塑料垫块塞紧,防止门窗扇变形;装配后应保证玻璃与镶嵌槽间隙,并在主 要部位装有减振垫块,使其能缓冲启闭力的冲击。清理和修型。注发泡剂、打胶等密封工作在保温面层及主框施工完毕外墙涂料施工前进行。首先用压缩空气清理门窗框周边预留槽内的所有垃圾,然后向槽内打发泡剂,并使发 泡剂自然溢出槽口;清理溢出的发泡剂并使其沿主框周圈成宽×深为10mm×10mm的凹槽。然后将基层表面尘土、杂物等清理干净,放好保护胶带后进行打胶。注胶完成后将保护胶 带撕掉、擦净门窗主框、窗台表面(必要时可以用溶剂擦拭)。注胶后注意保养,胶在完 全固化前不要粘灰和碰伤胶缝。最后做好清理工作。
(11)
门窗框、扇配合严密,间隙均匀。其扇与框的搭接宽度允许偏差±1mm。门窗用附件安装位置正确,齐全牢固,应起到各自的作用,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 活,无噪声、承受反复运动的附件,在结构上应便于更换。门窗用玻璃、五金、密封等附件,其质量应与门窗的质量等级相适应。装配后应保证玻璃与镶嵌槽间隙,并在主要部位装有减振垫块,使其能缓冲启闭力的 冲击。门窗的品种、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塑钢门窗的型材 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铝合金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扇安装必须牢固,并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门窗扇固定玻璃的橡胶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出现皱褶、脱槽、两方向不交圈等。门窗框(含拼接料)正、侧面的垂直度偏差每米不大于2mm。门窗框(含拼接料)的水平度偏差每米不大于1.5mm。门窗横框的标高与基线比较偏差不大于5mm。转角门窗应在同一设计立面内,相邻框在同一立面偏差不大于1mm,相邻门窗在同一 立面内偏差不大于5mm。各层门窗侧面应在同一垂直直线内,总差不大于5mm。门窗框对角线里角长度小于或等于2000mm时,对角线允差不大于1.0mm,对角线里角 长度大于2000mm时,对角线之差不大于1.5mm。平开门窗应关闭严密、扇与框搭接量应均匀,允许偏差1mm。平开门窗同樘相邻扇横端高度允许偏差2mm。型材表面不应有新的碰伤,不应有腐蚀污染。
四、验 收 每道工序施工时班组严格自检。项目质检员随时检查。每一分项安装完毕提交总包、监理、业主检查验收。
五、成品保护措施
(1)加工阶段的防护 型材加工、存放所需台架等均垫胶垫等软质物。型材周转车、工具等凡与型材接触部位均以胶垫防护,不允许型材与钢质件或其他硬 质物品直接接触。加工完的门窗框立放,下部垫木方。玻璃运输用玻璃架上采取垫胶皮等防护措施。玻璃加工平台需平整,并垫毛毡等软质物。(2)包装阶段的防护 型材包装采用先贴保护胶带,然后外包编织带的方法实施保护。包装前将其表面及腔 内碎屑清净,防止划伤型材;当包装过程中发现型材变形、表面划伤、气泡、腐蚀等缺陷 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时应随即抽出,单独存放,不得出厂。对于截面尺寸较小的型材,应视具体尺寸用编织带成捆包扎;不同规格、尺寸、型号 的型材不能混在一起包装;包装应严密、避免在周转运输中散包。包装完成后,如不能立即装车发送现场,要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存放。(3)施工现场的防护 未上墙的框料,在工地临时仓库存放,要求按类别、尺寸摆放整齐。框料上墙前,撤去包裹编织带;但框料表面粘贴的工程保护胶带不得撕掉,以防止室 内外抹灰、刷涂料时污染框料。门窗框、扇表面的保护胶带应在本层外墙涂料、室内抹灰 完毕及外脚手架拆除后撕掉。门窗框与墙面打密封胶及喷涂外墙涂料时,应在玻璃、门窗框及窗扇上贴分色纸,防 止污染框料及玻璃。加强现场监管,防止拆除脚手架时碰撞门窗框料表面,以防造成变形及表层损坏。在塑钢门窗附近进行电焊或使用其他热源,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造成塑钢型材表 层受损。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特殊工种(电工)持证上岗。进入现场后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扶手和设有简易扶手的楼梯和阳台上通过时,应先试验其牢固程序,从靠近墙 的一侧通过。2人以上共同操作时应协调一致,互相合作。施工安装时,不得违章操作,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在使用工具前,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完好,不具备完好标准的工具严禁使用。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符合用电规章制度。进入现场施工时,首先查看现场电源、线路、电闸的保险装置。使用带电工具应按使 用说明书接好地线,接通电源后,经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现场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条例。收工时要切断电源,并检查施工现场,消除隐患。(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工作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及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墙上及建筑物内写画。工作时间禁止喝酒,施工现场及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施工现场物品要摆放有序,不得乱放。不得任意向下扔掷物品,严防物品伤人。废弃物品统一收集,统一处理,要保持工地卫生。工作现场严格执行防火、消防制度,严防火灾发生。工作现场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人身事故发生。注意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工作后清理工作现场,检查有无火源。与有关单位配合及协调时应注意团结,有问题及时汇报,不得自行其事。工作现场严禁戏耍打闹。对于不听从管理,不服从指挥,违反现场管理制度者,停止其工作,并清退出场。(3)施工安全制度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凡参加施工人员,要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在操 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在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时,工人有权拒绝施工。不得擅自拆动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以防火灾发生。施工现场严禁戏耍打闹,以防碰撞现象发生。高空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所放材料要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 递物件禁止抛掷。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玻璃运输及大件整体装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遵守玻璃施工及装卸有关规定。电焊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注意防火,并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所有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不听从指挥,盲目操作,违章作业,安全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4)消防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规法律,遵守工地规定,以预防 为主,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施工中以预防为主,工作前检查现场,将一切可燃物品移至工作区外。施工中设专兼职消防员各1名。专职消防员负责工作前的消防器材的准备及工作中器 材的使用;兼职消防员负责工作前易燃物品的转移与防护,工作中的及时检查,工作后的 现场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负责,工作后统一收回保管。工作现场禁止吸烟。电源电线每天进行检查,严防发生漏电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