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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4683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15:36: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4、乡规划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符合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方可到乡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乡国土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四邻无争议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的统一报乡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末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6、乡土地审批小组定期召开全乡土地审批会议,对符合用地要求的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审批,对违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房申请予于退回。

7、县国土局收表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下来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小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于退回。

8、县政府批准后,乡国土所通知建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手续。

9、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房户在建好住房三个月内邀请国土所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0、凡属于集中供地区和梅水圩镇规划范围内的均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对耕地实行严格控制,对圩镇规划区、集中供地区以外的农村零散建房暂停审批占用耕地(含水田、旱田及水田改变成的菜园地、水塘等)。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或利用一坪建房,鼓励深山区群众到梅水圩和集中供地区购地建房。

1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申请建房前均须协调好四邻界址,对老宅基地(老住房)面积过多超出控制面积的,一律需和村委会签署老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和国土规划部门签署建房承诺书,对隐瞒老宅地面积不报或少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四邻界址有争议的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包括拆建)住房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12、根据上级要求,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沿线和梅水新建至五指峰国防战备路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建房申请暂缓审批,对铁路沿线、窑下码头等红线范围内建房进行严格控制。

13、为方便农户来所办事,避免出现无人接待的现象,以后需到乡“国土所”和“规划所”拿表办证的农户请尽量在梅水圩逢圩日(即逢农历一、四、七)的上午12点以前来所(星期

六、星期天除外)。

14、提醒:因农村建房都喜欢“选日子”动手,而建房申请从规划部门到国土部门批准有一个审批时间过程,因此提醒广大建房户在末取得县政府批准(即领取到国土部门颁发的建房用地批准书)之前不要去“选日子”,以免因时间冲突出现末批先建等违法现像而受到处罚。

你好,就你提供的信息,提醒你注意几点:

1.“合同是山地”。国家土地分类标准里面没有这一类。想知道这块地建设违不违法,必须首先去乡镇国土资源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看是否符合规划,看是否耕地或者基本农田,确定地类是基础。

2.租用土地搞建设,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征收,成为国有地后才可以使用,但费用很高,看你的情况承担不起。

3.如果你只是搞几个大棚种菇,那么你可以考虑另外一条路,就是农业结构调整(前提地类是耕地,基本农田不可以)。要注意几点,一是尽量减少永久性建筑面积,不硬化地面,不破坏地面耕作层,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属建筑面积在总用地面积3%以内,这种用地是国家允许的.也就是说,你租了20亩地,建个小平房不超过规定面积不会有问题,如果你建的多可以考虑多租几亩扩大分母。二是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批。这个可以办,没有费用,办理过程自己把握。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

一、主要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只能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收取耕地开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不能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可收取土地复垦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执行政策是比较好的,如衡阳、株洲、永州、怀化等地,农民建新房每户平均收费额约为300元左右,最低的每户只收7.5元。但是就全省而言,农民建房收费仍存在项目多、额度大、行为乱的突出问题。成为当前农村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受阻的重要原因。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而且挫伤了农民建房积极性,影响了省委、省政府农村减负增收政策和启动农村消费政策的落实。(一)收费项目多。据调查,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民建房实际执收项目一般为6-20项,最多的达28项,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主要表现为:①自立名目收费。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解决管理人员经费甚至为了地方及部门利益,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如常德市桃源县自立名目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建房资料工本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土地估价费等。②扩大范围收费。主要是有的地方将只在城市建房收取的费用延伸到农村建房。如怀化市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有的在非文物区收取文物勘察费;有的在非林地收取林业植被费等。③搭车收费。如株洲、湘潭、娄底等地部分乡镇国土所代乡(镇)政府或其它部门收取安全保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防洪保安资金等。

(二)收费额度大。据调查统计,全省农民建房收费金额每户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户均收费额在1000元左右,最高的如临湘市长安镇,交费金额一户竟达15784元,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61.76元。农民建房收费额度过高,既直接增加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建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收费行为乱。一是在向农民建房收费中不使用正规票据,甚至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如岳阳平江县木金乡政府向农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开的票据是乡政府自制的收费收据。上述现象在全省各地较为普遍。二是收费随意性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时,受个人交情、建房户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对相同建房情况的农民建房户,实行不同的收费额度和收费标准,有的甚至相差几倍到十几倍。三是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审批和收取有关费用。如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权限在省地,而实际上都是由下面批办,批后就向农民收取开垦费和复垦费,甚至农民在自己原宅基地上建房也收开垦费,而且收费弹性大,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几倍到几十倍,既增加了农民建房负担,又造成了土地流失。四是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过程中利用部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及收费。如湘潭市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时违背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建房户强制收取查勘费、描图制图费、保险费、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问题致因

导致农民建房收费既高且乱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不顺,是造成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应当作为一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统一拨给人头经费。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省前几年发展起来的基层国土所、建管站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没有纳入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直管和财政分配,有的即使纳入县市垂直管理和财政分配,也只是象征性拨几百至千把元的人头经费。这样,由于管理体制和财政分配原因,一方面使得许多基层国土、建管站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只好通过收费来解决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另一方面导致乡镇国土所、建管站编制失控、人满为患,靠收费养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国土部门反映,全省现有2395个乡镇国土所,管理人员为8708人,约有50%的人员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靠向土地、建房收费维持。

(二)利益驱动,是造成农民建房乱收费的直接动因。一是有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把国土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向乡镇国土所(站)下达创收指标,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国土所(站)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只好利用手中的权力乱收费。二是有的乡镇干部职工为了减少财政支出或逃避监督,挂靠到国土所、建设站发工资或报销有关费用,迫使国土所、建管站通过向农民建房多收费来平衡收支。三是有的乡镇国土所(站)自身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互相攀比,借地生财。上述情况在株洲、娄底等地的不少县、市、区、乡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直接导致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是造成农民建房收费混乱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国家政策只对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应当收取或可能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用地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实际上,在目前形势下,农民建房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有为改善自己住房条件在原宅基础上重建的,有在小城镇建设规划区移建的,有在公路边、城郊结合部建房的,也有经营性修建经商门面出租或自己经营的等等。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一方面,加大了基层国土所、建管站在审批不同地段、不同用地性质的农民建房和收取有关费用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从而造成收费秩序的紊乱。

(四)管理不到位,也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未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清费治乱减负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每次清费减负行动,都没有触及到农民建房收费,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死角。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实施乱收费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使得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农民本身由于掌握政策少,难以分清合法收费和非法收费的界线,缺乏对乱收费的抵制能力,从而为乱收费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相关法律知识

 农村自建房的设计图

 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本想... 新疆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监察局 建设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 居民为多讨国家赔偿 自家楼顶上建房

 公积金建房将在30城市试点 以各地省会城市为主

 名律师说案:房屋开裂原是邻居建房惹祸

三、对策建议

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减轻农民负担、启动农民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基于对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建房各种乱收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理顺乡镇国土所、建管站机构和人员关系,实行标本兼治。

(一)提高认识,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消费的重大举措来抓。住房消费是农民消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当前农村消费的特点,一般来说,农民除了衣食消费以外,最大、最迫切的消费需求就是建房,然后才会考虑其他的消费。当前,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启动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全省1999年末共有农业人口5059.91万,农业总户数1364.26万,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为2147.18元,其中年均纯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约占72%。初步调查,在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上的农户中,除去部分已建新房户,近两、三年内有建房需求的约占30%,按每户投入1.5万元计算,投资总规模可达500亿元。但由于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1999年全省农村实际住房投资不足100亿元,其中还有15%左右的资金是用于支付各种办理建房手续的费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实事、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好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理顺和妥善解决乡镇建设站、国土所的机构和人员经费,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的源头。一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调整结构、理顺机构,明确乡镇国土所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建设站由县级建设部门管理。二是在精减人员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开前门、堵后门。三是根据农民建房过程中有些服务性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实际情况,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允许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民自愿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和农民承受能力核定。这样,既可以鼓励乡镇国土所、建管站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服务,又可以适当弥补其人头经费的不足。

(三)明确有关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鉴于现有的政策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建房的客观情况,建议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的不同性质和地区经济状况,对有关收费政策作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使农民建房收费正本清源,健康有序。一是凡农民在原宅基础上建房或占用荒山、荒坡、空坪隙地建房的,只按规定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二是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相应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但收取额度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三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不占用耕地的只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而又不能开垦相应的耕地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四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规定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占用耕地不能相应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外,可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五是经批准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空坪隙地、耕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但每户收费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六是农民在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私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七是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异地重建的,按规定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四)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向农民建房的各种乱收费。一是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工作列为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物价、国土、建设、财政、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二是要坚决取消一批乱收费项目。省物价部门要在组织各地物价部门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收费逐项目逐标准地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会商有关部门,坚决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建房管理费、勘察放线费、土地开发费、用地办证费、农田保护费、宅基地使用费等一批乱收费项目,真正把农民建房中的各种不合理负担降下来。三是要切实加大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针对当前农民建房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大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要加强督查督办,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有关整治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篇: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4、乡规划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符合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方可到乡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乡国土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四邻无争议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符合用地计划的统一报乡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末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6、乡土地审批小组定期召开全乡土地审批会议,对符合用地要求的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审批,对违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房申请予于退回。

7、县国土局收表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下来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小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于退回。

8、县政府批准后,乡国土所通知建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手续。

9、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房户在建好住房三个月内邀请国土所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0、凡属于集中供地区和梅水圩镇规划范围内的均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对耕地实行严格控制,对圩镇规划区、集中供地区以外的农村零散建房暂停审批占用耕地(含水田、旱田及水田改变成的菜园地、水塘等)。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或利用一坪建房,鼓励深山区群众到梅水圩和集中供地区购地建房。

1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申请建房前均须协调好四邻界址,对老宅基地(老住房)面积过多超出控制面积的,一律需和村委会签署老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和国土规划部门签署建房承诺书,对隐瞒老宅地面积不报或少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四邻界址有争议的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包括拆建)住房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12、根据上级要求,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沿线和梅水新建至五指峰国防战备路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建房申请暂缓审批,对铁路沿线、窑下码头等红线范围内建房进行严格控制。

13、为方便农户来所办事,避免出现无人接待的现象,以后需到乡“国土所”和“规划所”拿表办证的农户请尽量在梅水圩逢圩日(即逢农历一、四、七)的上午12点以前来所(星期

六、星期天除外)。

14、提醒:因农村建房都喜欢“选日子”动手,而建房申请从规划部门到国土部门批准有一个审批时间过程,因此提醒广大建房户在末取得县政府批准(即领取到国土部门颁发的建房用地批准书)之前不要去“选日子”,以免因时间冲突出现末批先建等违法现像而受到处罚。

第三篇: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村小组长签字盖章;

3、村委会审查并张榜公示,由镇驻村干部签字;

4、国土、规划所实地勘察;

5、镇联审联批会议审批;

6、核发“一书一证”;

7、建房户签订<<建房履行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建房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8、房屋建成后,由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完善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9、占用荒山、荒陂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四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建房面积标准: 1.改建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新建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其他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县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

2015年2月

第五篇:农民建房协议书

农民建房协议书

XX农建房字(2014)号 甲方: XX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乙方:电话:

为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美化村容村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打造和谐秀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村组规划建房区内建房,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二、乙方建房前,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经乡规划所,乡国土资源所现场放线后,乙方才能动工建设,浇筑地圈梁时需经乡规划所和乡国土资源所验线后才能施工,违者罚款500元。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制度,新居落成后(以住进新屋时间为准),一个月内必须彻底拆除老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猪栏、厕所等),清理建材、平整土地,并将老宅基地交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调配使用,违者罚款600元(见组长证明)。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图确认位置建房,不得超层超面积建设,不得更改四至及座向,如有违反,乡规划所和乡国土资源所将依法给予处罚。

五、乙方自愿选定类(号)新户型建设。乙方

保证按照选定的新房型建设坡屋顶,卫生间、厨房、车库、贮物间等附属建筑必须按审批的规划设计建设,不得异地另建,同时配套建好自来水、檐阶、水沟,如有未按规划建设,每项罚款200元。

六、乙方在建房中,所有的建筑材料和拌料要堆放整齐,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影响村容村貌和他人的生产、生活等,违者罚款200元。

七、乙方建房动工前,必须向甲方交纳建房保证金3000元,新房竣工验收后,无违约全额退还乙方。甲方不得违规向乙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吃拿卡要。

八、甲方要为乙方建房的申报、审核、审批提供全程服务,加强建房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安全建设管理。

九、农民建房公示牌甲方负责制作、填写、送达,乙方负责悬挂和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十、乙方新房原则上在一年内建成,不能建成的须向甲方说明原因,新房竣工后,必须及时向乡规划所和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发证。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所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按手摸)

XX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年月日年月日

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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