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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责险条款范文合集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4683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15:32: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校责险条款

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参赛学生人身伤害,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三)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五)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八)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

(九)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现金、信用卡、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或损坏;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对所拥有的建筑物、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人数变动幅度超过5%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必要时,应缴付增加的保险费或由保险人退回减少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其中对每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 6 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教育机构。【非职务行为】与其职务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学生】指在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租用的校园或教学楼内学习,学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员或受被保险人邀请进行教学或交流活动的人员。

第二篇:校 方 责 任 险 解 读

校 方 责 任 险 解 读

一、什么叫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险的比较

1.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平安保险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功能不同:投保学生平安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费和赔付不同:校方责任险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生平安险分为意外伤害和疾病险为每生每年80元,意外伤害每起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职校学生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学年20元,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校方责任险按有关规定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付,区教育局为了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从2008年开始,公办中小学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2.交叉投保的理赔处理。学生平安保险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4种情况:保险责任二者均不属于,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仅属于学平险,或仅属于责任险,则分别按照各自所属险种的条款予以理赔;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客户可以先到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分割单,客户拿着理赔分割单到下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三、保险责任:

1.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理赔有关问题

1.理赔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9号省长令即《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 法》。

2.理赔条件。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注册学生是由教育局普教科确定。

3.理赔程序。学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拨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报案,后拨打教育局督导科报案。

4.理赔数量。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职高学生个体40万,集体500万。

5.应急预付赔款。发生突发紧急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赔款预付,以保证善后处理的妥善完成。

(1)对于突发的、责任明显的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付赔款机制,按照可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2)对突发的、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单个人员死亡或受伤程度严重的且责任明显的事故,保险公司按已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可通过预付赔款方式先行垫付学生的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以按照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支付。

结束语:不是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学校风险就进入保险箱,因为发生一起校园安全事故会带来学校教育教学的严重影响,所以要加强校园风险管理,建立校园风险应急预警机制,校园风险管理关口前移,降低校园风险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的损失。

第三篇:副 校 长 职 责

副 校 长 职 责

一、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端正办学方向,面向全体学生。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完成教学任务。

二、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努力搞好学校分管的教育教学、后勤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其它工作。校长不在时,代行校长职责。

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关心教工生活,多做思想工作,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四、坚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新人。关心爱护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劳动、健康、安全等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五、引导教师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实施素质教育。

六、主动与社会、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不断改进领导作风,提高依法治校的管理水平。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勤工俭学,增加学校收,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保证后勤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

八、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篇:校 长 职 责

校 长 职 责

一、带领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抓好较高标准的九年义务教育。

二、制定学校三年规划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阅教导处、总务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三、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主持校委会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情。并经常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四、组织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例会制度,定期对德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五爱”教育,狠抓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教会学生做人。

五、狠抓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研为先导,深入教学第一线,抓好常规管理,大幅度提高教学质量。

六、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法制建设,重视教师的业务学习,建设好一支具有良好师德风范、精湛教学技艺的教师队伍。

七、加强对总务工作的指导,搞好勤工俭学,搞好校园建设,创造条件改善师生生活,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八、加强与社会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努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学校建设和教育工作。

第五篇:校 长 职 责

校 长 职 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在教育、教学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指挥权。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常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主持召开学校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学校.工作,决定重大事宜,并经常向上级政府、行政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四、领导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学、体育卫生、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勤工俭学及教职工聘任、培训工作。

五、负责健全学校行政指挥系统,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保障教代会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决定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关心群众生活,努力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处理学校公共关系,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制定教职工考评标准和办法,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做出正确评定,并据此对教职工进行职称及岗位聘任和奖励。

副校长职责

副校长是校长教育教学、总务后勤工作的助手,协助校长进行工作并对校长负责。职责是:

一、分管教育教学: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的指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负责教育教学工作、教育科研工作、体卫文艺工作、职业教育工作、教师管理工作、宿舍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3、分管各部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计划、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在期末作出总结。

4、审阅分管处室和各部的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并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5、全面了解教师的思想状况、业务专长和教学水平。妥善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帮助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6、指导督导室、教研室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支持教师业务进修,领导督导室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提出对教师的奖惩意见。

7、指导和督促教研室做好教科研工作、教师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促进教师教学观念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8、负责分管部门的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按时上报招生计划,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和编班工作。

10、指导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和毕业班实习、复习、考试等工作。

11、抓好实验室、电教室、图书室、阅览室等专用教室的建设,提高教学服务质量。

12、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分管总务、后勤: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引导总务人员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意识,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基建维修工作、校园管理工作、生活服务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的供应工作。

3、分管总务处等处室,负责组织制定后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计划、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期末作出总结。

4、审阅分管处室和部门的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并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5、教育后勤财会人员,遵守国家财政制度,管好用好办学经费,压缩开支,堵塞各种漏洞,严把财务关。

6、领导后勤人员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理好校舍和设备,协调学校各部门与后勤工作的关系。

7、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搞好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工作。

8、负责对总务处职工的考核、评定,提出对后勤工作人员的奖惩意见。

9、负责分管部门的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10、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全校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学校财产及师生安全。

12、积极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总支书记、委员职责

一、党总支书记职责,党总支书记是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受上级党委领导,负责全校政治思想工作及总支工作,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教育局党委的决议,监督、保证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2、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和总支扩大会议,重大问题提交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3、加强干部队伍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务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建设一个坚持“三个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

4、抓好三会一课(总支委员会、总支部大会、党组会、党课)。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法规,教育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5、研究安排总支工作,组织制定总支工作计划,向上级党组织和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6、负责总支部班子建设工作、干部选拔培养工作、组织发展工作,开展全校思想政治工作。

7、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协调党、政、工、团、队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8、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自身素质,做好党员和教职工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9、副书记积极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并认真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

二、党总支组织委员职责

1、了解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支部划分及调整意见,检查并督促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及专职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总支提出表扬、奖励建议。

3、负责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4、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三、党总支宣传委员职责

1、了解党员及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章和党的基础知识。

3、根据上级党委指示,围绕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4、组织指导教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四、党总支纪检委员职责

1、负责对党员进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及党纪党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有关党纪方面的指示、决定及政策;积极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2、了解党员遵纪守法情况,检查和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理党员群众的控告和党员的申诉。经常向总支和上级党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章守纪的实际情况。

3、对被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工会主席职责

一、参加学校校务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主持工会工作,每年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改进工作。

二、在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定期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好“教工之家”,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五、抓好生活福利及离退休教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困难。

七、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发挥好工会委员和工会组长的作用,搞好工会“评先树先”工作。

八、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老师公寓的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

九、做好党总支和校长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少先大队辅导员职责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热爱少先队工作,具有策划、组织、辅导少先队中队开展活动的能力。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队员成为自学、自律、自护、自理、自强的新一代社会主义接班人。

三、每学期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制订少先队大队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参加各有关会议,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大队工作,期末按要求进行少先队工作总结。

四、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少先队组织规程开展适合少先队员特点的活动。尊重队员的权利,充分发挥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好建队、入队、退队和改选、奖惩等工作。

五、为少先队员讲解少先队章程,有目的、有计划地对队干部进行培训,加强队知识的教育,激励学生争做优秀少先队员,争创少先队优秀中队。

六、指导队员学习队的知识,遵守少先队纪律,积极主动地完成少先队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每学期向学校推荐优秀队员和优秀队干部。

教导处主任职责

教导处主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教学业务指导与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教科研部门有关教研、教改和教学方面的工作意见,指导学校教研、教改的探索、实验、总结和推广工作。认真制定每学期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计划,及时总结学校教研科研管理经验,为校长决策提供信息。

二、加强与市、县教科院所及教研室等教育科研单位的联系,定期召开全校教学工件及业务学习会议,学习教育理论,通报教育信息。对各组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组织并指导各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经常深入备课组、教研组和课堂,开展调查研究和听课、评课活动,检查教学效果和各学科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分析学生的学习心理与质量,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大力开展对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探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调整、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探索特教学校的教育教学规律,拟定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指导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出学生的思想教育改进意见。

四、积极组织好学校各项大型教科研活动,如对外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汇报课的实施与评价工作。积极参加校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或学术会议带回的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向一线教师传达。广泛收集和介绍国内外特殊教育研究的新信息,同时将学校的教学研究成果推向省内外,扩大学校影响。鼓励与指导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同时负责与同行学校教学业务的交流联系工作。

五、全面了解教师的思想状况、教学水平、业务专长和参加教研活动.等方面情况,培养和宣传先进教科研典型,抓好对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推荐、认定、考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青年教师,帮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业务、总结经验和学习交流,负责对新分配教师进行业务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严格执行教师业务考核制度,不断健全教师考绩档案。

六、负责组织校内各学科统考和竞赛的命题、阅卷、统计、试卷分析及总结工作。定期召开教学质量分析会和研讨会,不断加强对各学科的教学指导。

七、高瞻远瞩,预测教研方向,深入实际,提出科研课题,负责并做好学校教研、科研课题研究的组织和评价工作。指导、监控、评价全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实验、验收、总结工作;制定教育改革、研究、实验项目的执行方案,抓好全校的教育科研活动和课程、教材、教法的改革及全国信息技术实验项目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八、认真做好教师岗位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和教研科研资料归档工作的实施与考核。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定期不定期向校长提出书面或口头汇报,发挥好参谋和咨询作用。

十、副主任积极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认真完成自己的分管工作。

教研组长职责

教研组是学校最基层的教学研究组织单位,对本年级段、本学科的教学研究及质量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研组长作为本教研组的领导者、组织者与策划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组教师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理论,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提高对教育方针的认识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引导教师按照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二、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明确本学科的教学任务和各年级的教学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进度。

三、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结合本教研组的实际,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每学期末写出本教研组教学工作总结。协助教导主任安排好教师的教学教研活动,遇到教师不能上课时,要及时协助教导主任组织教师代课,努力做到不因教师请假而使学生停课或缺课。

四、协助处室主任检查教师备课与上课、作业批改及其它教学活动的落实情况,推动教师在个人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开展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教学活动。

五、按教导处及本级计划组织好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确保教研活动质量。推动教改,努力积累教学资料,指导本组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基本功训练活动。协助教导处及本部搞好各项学科竞赛。

六、积极协助教导处指导教师制订进修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配合教导处通过以老带新(拜师)活动,上好示范课、评优课,学习外单位教学经验等方式,帮助教学上有困难的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七、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培训,自觉学习与接受当前教学改革精神,勇于实践探索,做本组教师的表率。

八、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学期的教研组活动,听、评活动要有时效性、针对性与指导性。

德育处主任职责

一、协助校长和书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中学各项德育任务,不断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抓好德育工作。

二、协助校长和书记选拔、培养一支精干的年级组长、班主任队伍,定期检查、布置班主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指导班主任完成自己的职责。

三、制订学年德育工作和学期学生活动计划,确定每学期德育工作内容,发挥德育基地的作用。

四、领导生活辅导教师和寝室管理员,负责住宿生住宿安排,加强住宿生的生活管理。

五、有计划地开展劳动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到校农科园或在校内进行生产劳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习惯。

六、指导少先队工作,培养学生提高自治自理的能力。

七、安排值周教师、值周班,督促他们履行各自的职责;安排国旗下讲话内容和名单;安排双休日行政值班。

八、重视和不断改进家长工作,指导班主任定期召开家长会或进行家庭访问,交流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

九、领导校医务室和卫生专管员工作,开展学生疾病预防、卫生知识普及,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和督促。

十、组织“四好少年”、“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十一、做好班主任学期考核及学年德育奖的评定工作。

十二、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代班主任费、值周费、班主任活动费、学生奖学金、学生外出活动费等德育经费的审核工作。

十三、副政教主任或政教主任助理协助政教主任开展工作,做好分管部分的有关工作。

十四、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职责

办公室主任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其主要工作是:

一、起草学校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拟办学校各种文件及有关信函,作好会议记录,记好学校大事记,编好学校年鉴,整理好校史档案。

二、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协助校长拟定每阶段中心工作和重要活动的日期安排。

三、负责学校的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

四、负责学校综合性工作,协调各处室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对遗漏事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台。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学校有关决定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校长。

五、全面负责安排各级领导对我校的视察,兄弟学校来校交流,新闻单位来校采访,以及各单位、团体来校参观等各种接待工作。负责安排专家、教授、学者来校讲学、辅导的住、食、行。

六、负责校长室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安排各类会议,合理调配使用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演播厅。

七、搜集整理上级对教育工作的指示、外地教育改革的信息和各种经验,供学校领导参考。

八、了解师生思想与要求,了解学校各项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校长和其他校级领导提供信息,供学校领导决策参考。

九、安排节假日值班。

十、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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