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肉类口岸
一、关于肉类指定口岸申请的回答如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所以进口肉类指定口岸不仅仅需要港口各方面符合条件,还需要有相适应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必要条件。
认为本港口有条件可以进口肉类,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港口、人员、设施、实验室等各方面的必要条件进行认真自查,如果认为均能达到总局要求,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省局提出正式申请;经由省局严格审核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指定口岸的情况,如果评估该口岸条件符合,并有进口业务需要,能有效把关,有必要增加该口岸,将报请总局指定。总局在严格控制口岸数量,全国合理布局,保证进口查验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该口岸各方面条件,经评估确需增加该口岸,将会批复同意,日后将予以公布。
二、关于进口水果指定口岸问题: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的口岸须经广东局主管部门考核并上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由总局批准。具体流程是:由口岸所在地分支局向广东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广东局主管部门派员对分支局的检验检疫能力和口岸设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列入指定口岸名单。
(一)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配备有两名或以上的植物检疫专业人员;所在分支局植检实验室配有至少两名研究生、中级以上职称或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能满足进境水果有害生物(昆虫、真菌等)的常规检疫鉴定。
(二)进境口岸设有固定、能满足现场查验工作需要和装有视频电子监控系统的专用查验场地,查验现场设有供检验检疫人员使用的简易查验房。周边有能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
第二篇:重庆口岸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重庆口岸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工作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用途分为2类,分别为口岸配套冷库和肉类加工企业自用冷库。其中,口岸配套冷库包括海运口岸配套冷库、陆运口岸配套冷库和空运口岸配套冷库。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4℃以下)和冷冻冷库(-18℃以下)2类。
重庆口岸备案存储冷库的年审工作由重庆检验检疫局统一负责。备案冷库应对照《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附表2)要求开展自查工作,每年1月10日前应向动植检处书面提交年审申请并随附工作小结等文件审核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备案冷库将被视作主动放弃备案资格。
特别提醒:因质检总局每年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新增申请,请各申请单位计划好时间,在规定时间前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安排初审及上报。申请材料需胶印成册,一式三份,并将PDF电子版扫描件(大小不宜超过5M),一并报送我局动植检处。为确保按时上报,每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以后受理的申请材料将顺延至下期上报。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8号510室 电话(传真):023-67754843
一、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
(二)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加工企业自用冷库除外)
(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六)出入库管理制度
(七)防疫卫生制度
(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重庆检验检疫局提交随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重庆检验检疫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
(四)重庆检验检疫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和取消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备案材料,由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存储冷库名单。
(五)原进口肉类备案冷库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指定存放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重庆检验检疫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吨(空运口岸配套冷库及肉类加工企业自备的冷冻库、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七)备案存储冷库须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八)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完善的冷库管理制度。
附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doc
附表2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doc
第三篇:肉类加工
Meat processing in China
Henan Province:
我国的生猪养殖主要集中在四川、河南和湖南等省,以猪肉产量计算,三省占全国的比重超过25%,其中四川数量一直位居第1位,近几年来,比重均在10%以上,前10位的省份合计占全国的比重在65.6%左右。2007年我国生猪存栏同比增长6.5%,能繁母猪存栏同比增长9.4%,能繁母猪比重在10%左右,规模户生猪存栏同比增长20.6%。规模养殖稳定发展,生猪养殖规模世界第一。
生猪养殖产业发展趋势———养殖规模化 加工集约化
猪肉产业链价值向上游集中
目前,由于我国猪肉产业链下游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和猪肉加工行业的集中度较低,使得行业利润主要集中在养殖业。2006年,行业前三强双汇发展、雨润食品和大众食品(金锣)的屠宰总量不到我国生猪屠宰总量的5%,而美国前3家屠宰企业总体市场份额已超过65%。同时,我国猪肉加工的行业集中度也非常低,2006年,行业前四强的加工总量占比仅为10%。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都很高,主要的猪肉生产国都在50%以上。另外,从肉类的深加工率看,2006年该比例为11.80%,发达市场一般在50%以上。因此,2007年5月以来,我国生猪价格一直处在高价位运行,产业链的利润集中在上游养殖行业,而且自产自养型养殖产业链条延展得更广。
生猪养殖产业拥有较高的回报率,经过调查统计分析,虽然2007年5月以来生猪养殖受到饲料等成本上涨的影响,但猪肉价格大幅上涨使利润增幅大于成本增幅。以出售一头90千克肥猪为例,其中,子猪按10千克计算,不计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目前10千克的子猪国内均价大约是每头245元。饲料方面,按照全群料重比3.5计算,(90-10)×3.5=280千克,饲料按均价2.3元/千克计算,那么饲料成本总共约280千克×2.3元/千克=644元。一般一头猪全程疫苗(15元)+兽药(20元)=35元,水电约每头10元。一头猪的成本大约:245+644+35+10=934元。目前国内生猪价格均价是每千克15.1元左右,那么一头90千克重的生猪的出售价格约1359元,一头生猪的养殖利润:1359-934=425元。生猪养殖业发展趋势
生猪养殖规模化。尽管我国目前的生猪养殖仍然是以散养方式为主,然而实施规模化养殖是生猪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人们对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千家万户的分散饲养已经难以适应,而规模化养殖既可增加经济效益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的必要基础。首先,生猪采用规模化养殖,可以降低购进的饲料原料价格,降低养殖成本,此外养殖中实行自繁自育,可保证子猪品质,又可大大减轻补栏的资金压力。从安全卫生上看,规模化养殖有利于控制动物疫病,建立公共卫生防疫体系,有利于实行严格的养殖、卫生防疫和环境控制标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其次,生猪采用规模化养殖,有利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养殖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有利于促进养殖、加工、经营、销售各环节联结,进一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屠宰加工行业集中度提高。随着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力度的加大,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也进一步发展。2006年肉类行业中销售额4亿元以上的50强企业数量仅为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3%,但资产总额占到71%,销售总额占到69%,创造的利润占90%。如河南双汇集团,总资产60多亿元,在全国建有20多家屠宰和肉制品加工厂,有现代化的生猪屠宰及冷分割生产线,年屠宰生猪能力1500万头,2006年总产值超过200亿元。强势企业规模化突出,有力地推进了行业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未来肉制品消费保持增长。猪肉能提供人体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无机盐、维生素等营养素。尤其是构成肉类蛋白质的氨基酸中,人体自身不能合成的必需氨基酸应有尽有。因此居民收入的增长也促进了居民消费肉制
品的增加。2007年,中国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了14.2%,农村收入则增长了13.3%。随着居民收入提高,饮食结构中肉制品将不断上升。尽管仍有不少的农村居民不能大量消费肉食品,但是,农村居民的肉食消费量将能够赶超城镇居民。我国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平均猪肉消费量为20千克左右,而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平均猪肉消费量则超过40千克,但是,这一水平与中国台湾每人每年70千克的消费量相比仍有差距。在近20年中,城市居民的肉食品消费量翻了一番,而农村居民的肉食品消费量则翻了三番。
猪肉制品出口增加。未来,我国生猪存栏略降,出栏增加,养猪效益开始好转,猪肉及其制品卫生标准提高。猪肉制品将成为肉类贸易顺差的主要组成部分。
银行信贷提示
关注养殖企业规模化。养殖企业能够综合运用场舍、经营管理、畜牧兽医等科学技术,达到优质高产的经营养殖效果,提供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猪肉。规模养猪经营规模大,专业化、集约化程度较高,猪群生长肥育迅速,出栏周转加快,增重耗料下降,提高栏舍利用率。
关注覆盖整个产业链的一体化经营企业。养殖业走产业化集团经营的道路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也是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表现。养殖公司一体化经营模式,包含育种、子猪生产、育肥、屠宰、猪肉销售、饲料生产与供应、信息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这种经营方式是由一个公司独立开展养猪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像专业养猪的全程饲养那样。它甚至包括种猪的育种和生猪屠宰即肉品加工业。独立分享养猪的利润和承担风险。许多大型养猪企业走此类发展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管理高度集中,优良品种和新技术易于推广应用。
国家发改委与工业信息化部近期联合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稳步发展猪肉、牛羊肉和禽肉加工,优化肉类食品结构。加强对名优传统肉类食品资源的挖掘,支持区域
性骨干肉类食品企业整合产业供应链,扩大市场占有率。“规划”预期,到2015年,肉类总产量达到8500
万吨,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淘汰50%,形成10家100亿以上的大企业集团。
做好精深加工 培育民族品牌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稳步发展猪肉、牛羊肉和禽肉加工。优化肉类食品结构,提高冷鲜肉比重,扩大小包装分割肉生产,加强肉、蛋制品的精深加工,实现“变大为小、变粗为精、变生为熟、变裸品为包
装品、变废为宝、变害为利”,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对名优传统肉类食品资源的挖掘,推动传统肉类
禽蛋食品的工业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民族特色品牌。支持
区域性骨干肉类企业整合产业供应链,实现规模化。
严控新增屠宰产能 发展大型骨干企业
“规划”要求,要结合大中城市屠宰企业的外移,利用原有屠宰厂的场地、设施,发展肉制品加工企业或物流企业。严格控制新增屠宰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建生猪、羊年屠宰量在20万头以下、牛年屠宰量在5万头以下、禽年屠宰量在2000万只以下的企业,限制年生产加工量3000吨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企业。推动畜禽主产区集中发展大型屠宰和加工骨干企业,主销区侧重发展肉制品加工、分割配送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调运。
重点建设华东、华北、西南和东北四大生猪屠宰加工基地;华北、东北两大肉牛屠宰加工基地;河南、内蒙古及河北北部、西北和西南四大肉羊屠宰加工基地;中部和东部禽肉屠宰加工基地。禽蛋加工业。在粮食主产省区建设鸡蛋加工基地,在洞庭湖、鄱阳湖周边省区建设水禽蛋加工基地,在西南等地建立无公害、绿色放养禽蛋生产加工基地。
“规划”预期,到2015年,肉类总产量达到8500万吨,肉类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达到1500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达到17%以上。全国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淘汰50%,其中大中城市和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大中城市和大中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全面推行ISO9000和ISO22000等管理体系。形成10家100亿以上的大企业集团,肉类行业前200强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集中度达到80%,培育出2-3个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肉类食品企业。
第四篇:肉类供货协议
湖州小伙夫餐饮有限公司冻货供货协议
甲方(购买方):小 伙 夫 餐 饮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原料采购的规范和安全管理,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行业价格竞争需求,切实保障用餐客户利益,谋求甲乙双方双赢互惠价值利益最大化,根据《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甲乙双方多年合作的实际情况,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特与乙方签订冻货类原料供货协议,具体如下: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卫生许可证、市场流通证、工商许可证、动物检验合格证等文件凭据,并校核原件,留复印件存档。(如乙方不能提供完全文件必须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肉类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见每批货物发货单。货物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且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交货及运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货物验收: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卫生许可证、屠宰资质等证件及每批货物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文件。乙方应对每批货物进行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____ 日内进行进一步检验,检验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____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____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____ 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有责任根据市场变化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分析,如遇天灾、季节等因素,甲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进行锁单。
7、结账方式为月结。每月1号为对账日,如乙方逾期不对账,则以甲方出示的账单为准。每月20号为结账日乙方凭有效账单一月一结,逾期无效。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若无异议可继续签订合同。
甲 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篇:简单的肉类买卖合同
肉类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肉类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羊小腿:共计 1700市斤,装箱,20市斤/箱,共计85箱,460元/箱;
牛肉:共计50市斤,装箱,10市斤/箱,共计5箱,280元/箱。
二、发货期限:为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5日。
三、运输:甲方负责发货至哈尔滨及结算运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乙方在甲方发货前结算。
五、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10%的标准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5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
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5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
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
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5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
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