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开立、变更、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实施细侧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变更、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是指独立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单独会计核算的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种类
第四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种类(一)自有资金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自有资金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是公司本部及分支机构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及奖金、现金支取及各类费用支出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自有资金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
自有资金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账户以外开立的,用于办理人民币转账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由本部专用,各分支机构除根据当地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管理机构规定,经公司批准必须单独开立的缴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结算账户外,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自有资金外币存款账户
自有资金外币存款账户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银行开立的,用于收取外币手续费收入、支付公司日常外币费用的账户。外币存款账户由本部专用,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自有资金外币存款账户。
(四)给分支机构配给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给分支机构配给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公司为支持经纪业务发展,增强核心地区和核心营业部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营销力,公司本部以自有资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做临时存款的账户。
第三章公司本部开立、变更、撤销 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第五条公司本部开立、变更、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实行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公司领导审批、计划财务部具体承办的流程。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以签报形式申请,并会签计划财务部,经主管公司领导、主管计划财务部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统一向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对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进行管理。
(一)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计划财务部收到开户签报后,由资金划拨岗负责办理开立银行账户事宜。
2、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用印申请报送总裁办公室,加盖公司公章。
4、银行预留印鉴卡及相关资料由计划财务部留存归档管理。
5、如是开立自有资金外币存款账户,计划财务部先需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外汇管理局审批后,计划财务部资金划拨岗再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开户,开户手续同上。
(二)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包括:变更银行账户法人信息、变更银行预留印鉴、变更(新增或注销)网银用户银行账户信息等。
2、资金划拨岗依据公司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签报或批准文件,办理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事宜。
3、资金划拨岗将盖章后变更账户的相关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后报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4、资金划拨岗留存账户变更资料的复印件。
5、如是变更自有资金外币结算账户,计划财务部有关人员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资金划拨岗按照上述规定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三)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资金划拨岗收到公司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签报后,办理撤销银行账户事宜。
2、资金划拨岗将销户的相关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印鉴后报送原开户银行,由原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3、资金划拨岗留存账户撤销资料的复印件。
4、资金计划岗负责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其它自有资金账户。
5、如是需要撤销外币自有资金银行账户,计划财务部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币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币账户通知书》,资金划拨岗凭此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分支机构开立、变更、撤销 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第八条分支机构开立、变更、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实行公司本部审批、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第九条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本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一)开立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只能在工商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
2、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应先到拟开立账户的银行领取《开户申请书》,按申请书的内容如实填写企业信息,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上述资料如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分支机构财务人员通过签报形式报送总裁办,加盖公司公章。
4、上述资料如需要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公章在公司直管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通过签报形式报送总裁办,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公章在当地代表处、分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直接到代表处、分公司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5、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将盖章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的相关信息及开立基本户的账号,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银行会将加盖银行印鉴的留存联返给开户单位,分支机构妥善保存留档。如果没有留存联返给开户单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要留存开户资料的复印件留档。
6、分支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开立后,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在EAS资金管理系统中增加该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同时依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财【2007 】155号)附件中的《用户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表》的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通知计划财务部分支机构划拨岗。
7、分支机构划拨岗接到证券营业部财务人员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用户档案资料信息修改表》传真后,填写银行需要相关资料《客户证书信息表》、《证券营业部信息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河企业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书》,加盖财务印鉴后报送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8、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完毕后将相关单据的第三联返还给计划财务部分支机构划拨岗。分支机构划拨岗据此通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到当地开户银行打印《工商银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后将《工商银行授权委托书》返给当地开户银行,由当地开户银行开通银企直联,实现资金划拨。
9、开通银企直联后,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EAS资金管理系统申请资金。
(二)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分支机构发生的下列业务事项,按规定需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并在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的变更事项。
2、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将盖章后变更账户的相关资料报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要留存账户变更资料的复印件。
3、分支机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变更以后,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在EAS资金管理系统中更改该自有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同时依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财【2007 】155号)附件中的《用户档案信息资料修改表》的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后通知计划财务部分支机构划拨岗。
4、分支机构划拨岗接到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用户档案资料信息修改表》传真后,填写银行需要相关资料《客户证书信息表》、《证券营业部信息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河企业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书》,加盖财务印鉴后报送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5、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完毕后将相关单据的第三联返还给计划财务部分支机构划拨岗。分支机构划拨岗据此通知证券营业部财务人员到当地开户银行打印《工商银行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后将《工商银行授权委托书》返给当地开户银行,由当地开户银行开通银企直联。
6、开通银企直联后,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EAS资金管理系统申请资金。
(三)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1、分支机构开立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按本流程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与开户备案手续。
2、新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开通以后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将盖章后销户的相关资料报送原开户银行,由原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要留存账户销户资料的复印件。
3、销户后,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在EAS资金管理系统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管理中将该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五章给分支机构配给自有资金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给分支机构配给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账户按是否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备分为:分支机构报备账户和非报备账户(公司本部单独开立账户)两类。
(一)报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操作流程
目前,各分支机构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除用于分支机构正常对外支付、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外,还作为分支机构自有资金配给业务的报备账户。
报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遵照第四章证券营业部开立、变更、撤销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办理。
(二)非报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操作流程
非报备账户是指计划财务部以公司本部名义,依据经公司批准的分支机构申请,在其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非报备账户的开立、变更遵照第三章公司本部开立、变更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操作流程办理。
非报备账户的销户,计划财务部每年12月20日起统一对这类账户作一次清理,对年底前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在相关分支机构配合下及时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各相关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要积极配合计划财务部,按照其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非报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起执行。
第二篇:银行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详细内容在本节“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部分介绍)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别不同,其开立条件也不尽相同,以下对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分别加以说明。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最后,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三篇:开立香港银行账户
开立香港银行账户
香港公司注册完毕后,重要的一项是开立香港银行帐户,柏图咨询已建立了与香港各银行良 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协助您完成开立银行户口一事。现简介如下:
一、香港公司银行账户
无论你在全球何地建立的公司,都能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一般来讲,香港公司、中国公司离岸公司和海外公司,都可以被银行接受开立账户,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二、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
对企业而言,任何企业可以开立本地帐户和离岸帐户,本地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本地银行开立的帐户;离岸帐户指的是香港企业在香港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是香港以外的公司在香港开立的离岸帐户。
三、视频开户的特殊安排
因应客户的需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和渣打银行皆能安排客户在异地通过视频开户。柏图咨询可以协助客户在中国境内的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区在相关银行以见证签名或视频会议形式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开户人无需亲临香港。
四、香港公司银行开户帐户类型
一般分为:港币储蓄帐户、外币储蓄帐户(包含所有通用外币)、港币支票帐户(也叫港币往来帐户)和信用证帐户。有些银行把以上帐户统称为综合理财帐户,所有帐户都可以接收信用证。但如果要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开立信用证帐户。为了方便各中小企业人士的资本运作,银行也可以为企业开立股票帐户、基金帐户、保险帐户等等。
五、香港银行开户条件
1、董事:香港银行要求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最好是所有的董事)亲自到银行办理手续;
2、股东:股份比例在9%以上股东(包含9%,最好是所有股东)必须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如受公司董事或股东授权操作银行账户运作者,于开设公司账户时亦需同时出席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及于文件上作出签署。
温馨提示:户口签署人或公司董事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士,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方可办理开户。
六、开立公司香港银行帐户所需资料
1、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身份证明、来往港澳通行证或护照、名片);
2、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签字章/注册法定文件(如有改名改股增资文件一并提交);
3、董事地址证明(近三个月来的水/电/电话费等缴费证明单据);
4、业务证明/业务计划书(比如:公司的订单、购销发票、合同、提单等);
5、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我司可以提供);
6、存入帐户的现金(5,000-10,000港币)。如想存入较多的现金,可以在银行对贵司的户口查册完后存入。银行查册时间视各银行而定。香港公司查册收费为港币100;海外公司查册收费为港币 2,000(此费用银行直接从客户的帐户里面扣除);
更多详细情况请咨询:广州易创业工商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第四篇:企业怎么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时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先到拟开立账户的银行领取《开户申请书》,按申请书的内容如实填写企业信息,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至少2套,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的相关信息及开立基本户的账号,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由开户银行留存1套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另1套开户资料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送交至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中法人企业还需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项》,加盖企业公章和开户银行业务公章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临时存款账户
1、异地企业在我县辖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等临时经营活动,需提供建筑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等资料2套,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异地建筑施工安装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名称也可以单位名称加项目部名称构成,其预留签章应当与账户名称一致。异地企业若以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同时填写《开户申请书》和《申请书附页》,除应提供前面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不同合同开立不超过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开立公司注册验资临时户时,由企业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自行开立验资临时存款户。
3、公司因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户时,企业应出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自行开立增资验资临时存款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户不能开在同一机构。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所有证明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因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符合开立条件的由开户银行自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http://2011-11-29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建设兵团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便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正常活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凭以办理开户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公章),必须与登记证书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名称变更需更改基本存款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并交验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新登记证书向银行申请开立新账户。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需迁移账户,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注销和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通知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办理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对清账户余额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七、通知发布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复查登记的,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开具的介绍信到原开户银行办理继续使用或变更账户名称的手续,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八、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