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卫纪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
(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处理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反馈违纪违规问题调查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针对发案原因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第六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局工作职责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局(以下简称组局)执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査国家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核国家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国家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国家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协助国家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国家局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受理对国家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国家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监察局事迹材料讲解
切实抓好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为先进文化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监察局事迹材料
近年来,尤其是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力领导和新闻出版总署党组的高度重视下,驻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心,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先进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各项方针政策
新闻出版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新闻出版无小事。在新闻出版战线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责任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驻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心,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每年的中央纪委全会一结束,立即召开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全系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中央要求上来。并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总署反腐倡廉工作方案,保证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新闻出版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从2004年开始,把每年一次由纪检组监察局主持召开的会议改为党组组织召开,党组书记、署长作主报告,纪检组长总结部署工作,总署党组全体成员、机关处以上干部、各署直单位和各省局负责同志参加。二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做到不走样、不延误。针对新闻出版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着力在政治纪律、政治导向和“三重一大”方面加强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下大力抓好全系统的行风建设。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圆满完成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牢记使命,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是组局的重要使命,也是工作成效的根本检验。
(一)强化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组局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点来抓。特别是围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一是廉政制度建设。制定了《总署领导班子成员述廉工作实施办法》等六项制度,协同机关纪委与机关各司局、署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书》,形成了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政治监督制度建设。完善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新闻出版机构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处分规定》等基本制度,加强政治纪律监督,确保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三是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研究出台了《总署党组关于加强干部人事工作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等六项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是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关于加强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协助党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五是信访制度建设。制定了《关于规范信访件处理 加强信访工作协调沟通会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组局信访和办案工作规则流程,建立重要信访线索排查规则和会商办法,不断提高信访办理的工作效率。
为改进监督工作,协助党组建立了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为载体的监督平台,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产使用的监督。通过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干部人事工作联席会议和财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人事、财务部门关于干部人事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扎扎实实把监督落到实处。加大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自我约束的监督力度,工作 中注重监督的关口前移,及早发现苗头问题,及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督办,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了件件有着落,署名有回音。
(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下大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组局紧紧抓住纠正不正之风这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求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一是坚决落实中央要求,制止报刊摊派发行、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成效显著。长期以来,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十分严重,2003年,组局会同驻在部门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共停办报刊677种,划转325种,管办分离310种,基本实现了中央确定的“停办一批、分离一批、整合一批”目标,从体制上切断了部门权力与报刊经营之间的利益纽带。2004年全国减少向基层和农村发行报刊15.3亿份,减少订阅费用18亿元,明显减轻了基层和农民负担。针对全国不少城市出现的报纸之间竞相压价的发行大战,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提出由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三家会同做好规范全国报刊发行工作秩序的建议。中宣部、中央纪委和总署领导十分重视和支持,何勇同志作出批示:“同意新闻出版总署意见,中纪委、监察部积极支持、配合。”经过有效地治理,及时遏制了报刊发行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维护了市场秩序,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报刊市场出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是巩固治理成果,深入做好规范记者站、禁止有偿新闻 虚假新闻工作。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不良倾向和不正之风这些年有蔓延之势,更有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进行新闻“敲诈”,严重损害了基层和群众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利益。今年以来,组局把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行风建设的重中之重。在组织召开中央单位报刊社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各报刊社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通过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媒体通报了《中国食品质量报》等四家报社记者站有关人员涉嫌敲诈或诈骗的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李至伦同志在组局提交的《关于开展规范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严肃查处新闻记者敲诈勒索案件的情况报告》上批示:“这件事抓得好,应予支持,请纠风办关注。”
三是牢牢把握新闻出版工作特点,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开局良好。组织召开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视频会议。严肃查处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案件。稳妥有序地推进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解决了中小学教材招标地区发行环节二次降价等问题。目前,11个招标试点除云南省外全部完成中小学教材招投标工作,涉及的中小学教材码洋总额达76亿元,让利总金额每学年近4亿元,让利幅度4.86%,平均每个学生仅发行环节每学年减少支出5.06元。
(三)抓行政监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几年来,协助总署通过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完善审批事项公开、审批程序规范、审批事项监督制约和审 批责任追究等四项制度。推动和督促总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许可规定,在2003年废止第一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2004年又废止了103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署69项行政审批事项中,保留45项,取消19项,向省级新闻出版局下放5项,同时制定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着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强化动态管理、间接管理的方式,解决部门职责不分,管理“越位”、“缺位”、“错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过程不够明确和规范,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今年上半年,组长王立英同志带队先后到农业部、国家药监局以及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调研,总署实施“窗口式”服务试点工作已列入日程。
(四)抓案件查处,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得到发挥。坚持把办理来信来访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机结合起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科学发展观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自2004年以来,坚决迅速地查办了多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案件。河南周口地区贩卖分裂祖国内容游戏光盘案,引起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组局协调力量,及时圆满查结,得到吴官正同志的批示表扬。贵州金沙县一中招标购进大量非法出版及盗版图书案,是李长春、刘云山同志批示的重要案件,组局协调有关 部门,组织精兵强将,迅速赶赴该地进行查处,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违纪问题和人员以及多起行业违规问题进行了查处。
三、改进作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注重教育。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组长王立英同志要求组局同志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出发,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完善自身素质相结合,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五个能力”相结合,促进了组局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积极协调驻在部门每年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2004年,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2005年,组织和参与了总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全面的马克思主义教育。2006年又在全系统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做合格共产党员”主题教育。在深入搞好系统性教育的同时,还注重抓好警示教育,编写了《前车之鉴——新闻出版系统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一书,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收到很好效果。二是开拓创新。组局始终坚持把创新作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不竭动力,始终坚持用发展的思想和改革的精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深入,努 力做到跳出纪检抓纪检的工作定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有效地整合工作合力,努力营造党风廉政建设的浓厚氛围,确保反腐倡廉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就是坚持创新的有益启示。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手抓、四同步”的工作思路,要求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手抓党建工作、一手抓业务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布置、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把党建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党建工作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用业务工作的进展来检验党建工作的实际成效。与此同时,还注重加强理论研究,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深化理性认识。今年在全系统开展的廉政文化建设理论研讨活动受到刘峰岩、李玉赋等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好评。每月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开设“党风廉政建设之窗”专版,目前已出五期,成为了解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窗口。三是求真务实。组局深刻认识到,有了好的工作思路,好的工作计划,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为此组局在加强监督、推进制度建设、落实惩防体系各项任务、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应对措施,狠抓落实,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监察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附件1)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0月1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并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经受理的,我部将继续履行完成许可程序。取得我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此类产品,在批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不予延续,产品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应工艺类别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范》等相关规定规范组织生产上述消毒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产品首次上市前,以及批件到期后的产品继续生产前,上述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相关检验和产品说明书审核),确定产品符合《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1.戊二醛类消毒剂:戊二醛含量测定;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根据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
2.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原液有效氯含量测定;产品稳定性测定;根据说明书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
(二)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包括已经取得批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原液有效杀菌成分含量和pH值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经营单位在经营上述消毒剂前,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符合《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要求的方可经营。在经营已获批件的次氯酸钠类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前,除按规定索取相应许可证明文件外,也应索取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上述消毒剂时,除索取上述材料外,必要时可要求对产品有效杀菌成分含量、pH值以及微生物杀灭效果等指标进行再次检验。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消毒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进行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伪造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仍上市的产品,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每批次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法进行处罚。
五、不在《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消毒剂仍需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经营。
六、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局。
第五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的要求,为系统完整地做好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该目录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