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测绘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测〔2007〕1号 2007年1月4日)
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测绘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招标方式发包:
(一)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三)建设工程中的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不得将测绘项目通过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四)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突发事件急需测绘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提交项目施测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已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的招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一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测绘仪器设备等。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且非投标人专长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测绘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三天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得多于两名。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有监督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测绘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测绘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专家名单,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关资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开标前确定的评标依据、量化标准、原则、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五)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能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前三名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不设标底的,应当利用投标报价,通过预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现场确定底价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按顺序确定多个标段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不签订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招标投标的信用建设。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的测绘项目投标活动。
因从事违法测绘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测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投标。
第三十三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评标资格。
对在评标中透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评标规则的评标专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评标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将其除名。
第三十四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鄂水利规〔20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
(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
(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和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招标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或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审查或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或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符合相应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及《湖北水利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网上获取的方式;
(五)对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计划安排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施工图等。
2、招标方式。包括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4、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5、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6、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7、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自行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九)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三)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中标人先行公示后备案。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也可采用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开展招标工作或者拖延招标周期,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资料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办法统一执行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信息化、设备采购等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二)将指定品牌和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或不予通过资格预审条件;
(三)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或不予通过资格预审条件;
(四)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专业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20号”文)执行。
招标项目采取最高(最低)限价法的,项目法人设定的最高限值必须合理。标底和最高限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有证据证明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日,评标委员会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临时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名,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评标委员会的评委应由项目法人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或者市州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市州管项目在市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中随机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要求的,也可申请在水利子库中抽取。
第三十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并指导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市州分库。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人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最高限价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中标单位的投标价超过了相应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
(七)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应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的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
第四十五条
中标结果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天并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二)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五)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六)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七)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厅于2004年印发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所有项目,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依法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类项目及其整体项目中的签证材料。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标底)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商业服务和产业承包类的整体项目。
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列材料采购(其中,同阶段、同类型、同规格的物资采购应作为一次性处理,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前款1、2、3所述招标项目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经多次组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性标的的(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制作投标文件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4)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第四条
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标书的制定和招投标工作。资产设备处处负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项目审批。
2.监督部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每一环节,受理有关招投标争议。
3.评标小组。由学校采购、财务、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五条
招投标的组织程序
1.项目审批。项目主管(使用)部门根据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或计划的校内审批,由资产设备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若符合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则进入下列程序。
2.招标审批。资产设备处凭学校的项目或计划审批报告(应附标的物电子文档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或提供替代品、技术参数、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大致单价、交货或提供服务日期、安装要求、付款方式及其他特殊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报。若属政府分散采购则进入下列程序。
3.拟定标书。招投标办公室牵头,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订招标文件。
4.进入招标。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出售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投标文件。
5.抽取评委。由学校纪委从确定的评标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6.组织开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主持,评标结果当场签认,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7.采购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标的物的采购、入库、工程决算、管理等工作。
8.项目验收。由资产设备处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凭《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文本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
9.货款结算。学校财务处凭《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书》文本统一结算中标标的物的货款。10.招标结束。资产设备处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后,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递交招投标情况的报告书后即招标结束。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等信息);
2.投标人有关资格、资质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效力;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地点和评标方法;
5.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性质用途、技术参数、实施地点和报价方式的要求; 6.投票保证金的要求;
7.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8.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针对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1.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资质、资信、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工期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分值。分值高的为中标人。
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一般适用招标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小组可将第二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3.也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寿命周期成本评价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应报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并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展示、踏勘项目现场或开标前的答疑会。第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并盖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管理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票人的身份投标。但学校不得强制投票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主持,具体负责开标审标、评标询标、决标定标等工作。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公布中标人。
第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经投标人检查投票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纪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在审阅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将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或标底及低于成本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或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认书》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私下接触投标人并向投标人索取、讹诈好处的,包括接受投标人的馈赠和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2.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情况; 3.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5.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6.与投标人串通的,进行虚假招标的; 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二年之内,不准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人资格;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学校招标人违规串通的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签定合同的;
5.向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的所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并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招标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参加开标人员签到单、投标文件签收单、评标记录、中标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商贸学校项目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1.项目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含清单、预算),报学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2.项目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采购预算,报学校领导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审批; 3.完成审批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处明确采购方式;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5.由资产设备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招标审批;
6.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若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 7.资产设备处受理招标项目,拟定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招标,8.确定中标人(供应商);
8.完成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出具评标结果确认书并发签约通知书;
9.项目使用部门依据评标结果报告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0.供应商向项目使用部门发送货物、工程、服务及相关的活动; 11.资产设备处会同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到货验收,资产入库;
12.招标项目凭评标结果报告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书进行货款结算。
第四篇: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增加企业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借鉴学习相关单位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经济活动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活动;需要外购的原料、燃料、材料、耐材、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以及产品和废旧物资销售活动;公司自身不能承担的工程维修、设备维修、设备制造、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3、公司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竞标单位单位通过技术水平、合理报价、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等优势竞争投标,满足公司经济活动优质优价需要。
4、公司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5、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开标评标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事会、纪律检查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监督检查部门应委派工作人员作为监标单位参与招标会议。
二、管理机构、职责
6、公司审计处是招投标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公司各业务归口部门招标活动的领导、监督和工作指导,负责拟定和修改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筹建评标小组,主持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活动和推荐中标单位,报企业总监决策后确定中标结果。
7、开标评标小组组成: 组长:审计处长
成员单位:审计处、企管处、财务处、技术处、设备处、供应处、工程处、使用单位等部门,以及根据招标需要组建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小组。
8、招投标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8.1制定、修改招投标管理办法,拟定招投标工作程序和配套细则,报企业总监审定下发执行; 8.2对各业务口招投标工作行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8.3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8.4负责审批《招标申请表》,结合业务归口部门确定投标单位资格要求;负责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有关要求,结合业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需设有标底的项目组织编制标底;
8.5审查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信誉和投标条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8.6负责开标、评标组织工作,对投标文件或经济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确认招标结果认定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8.7负责招投标项目档案整理和保存,组织招标总结和经验交流; 8.6负责对招标合同审核并监督检查其执行过程;
8.7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三、招投标管理程序
9、按照事前监督原则,在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报送招标项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并配合编制招标文件。以便综合平衡公司招标安排。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不满足招标条件项目由主管部门进行比质比价,编制定价说明,审计处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10.1各类物资单项采购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2各类建设项目单项合同在3万元以上的;
10.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10.4单位价值不足招标标准,但使用量和使用频率较大的项目; 10.5采取渠道采购方式的项目,对采购渠道应进行招标。10.6公司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1、公司组织招标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展开,一般经过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等程序。
12、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经审计处提出后报企业总监批准,可以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渠道招标和比价等采购形式。由于不符合招标条件需要议标的项目,必须报企业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13、业务归口部门对从事的业务,根据本办法需要进行招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填制《招标申请书》。经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处确认,并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依次报公司主管副总、企业总监、总经理审核和签批。
14、审计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使用部门及业务归口部门协助编制。招标文件编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技术要求的真实性负责。14.1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4.1.1经批复的《招标申请书》;
14.1.2相关部门提供的招标项目说明、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 14.1.3招标文件范本和公司其他具体要求。
15、物资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5.1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投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公告;
15.2投标须知(招标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投标文件的具体条款); 15.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5.4投标文件的递交;
15.5开标、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 15.6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5.7招标产品清单及技术规范; 15.8合同的主要条款; 15.9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6、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6.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16.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16.3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 16.4工程总量清单;
16.5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百分比; 16.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造价调整方式; 16.7特殊工程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术规范;
16.8投标须知(投标书的递交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16.9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开标、评标的原则及定标的办法; 16.10合同样式及签订与履行要求; 16.1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6.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其他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由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参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制定。标底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
18、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经审计处长签批后,业务归口部门配合审计处发放标书、办理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组织招标会议等具体工作。针对投标者的疑问,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涉及共性的问题要通告每个投标人。
19、资格审查
19.1审计处要根据招标组织形式,适时进行招标项目公告,按照项目性质和要求,结合使用单位和业务部门确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开展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时间紧迫的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19.2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与资质有特殊要求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投标人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19.3资格审核时,投标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9.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属特殊行业的项目要有相应的许可证和资格等级证书; 19.3.2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19.3.3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19.3.4近两年的业绩材料;
19.3.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19.3.6联合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审计处提交联合投标协议文书正本。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就整个招标项目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4经审计处预审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方可正式参加投标。参与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0、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准时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要按照公司规定接受法律、纪检等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人员的现场监督。
21、审计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公司评标人员数据库中选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负责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编制对每一投标人书面评标结果。评标小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法律、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2、审计处主持开标会议,在宣布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投标人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标准及有关事项说明。开标时由评标小组、投标人和监标单位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按照评标办法现场审核投标人标书,按抽签顺序由投标人唱标。在宣标过程中,评标组人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第五篇:《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的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公开标成本过高;
(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六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
(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四)评标原则;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九)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撤销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同时抄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项目数量价格表;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一)价格评选法。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二)综合评标法。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价格、性能和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三)投票评标法。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由评委投票,得票多的为中标候选人。(四)打分法。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根据价格、性能、质量、服务等因素在评标总分中所占比例,由评委进行打分,得分多的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15日内,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各采购部门,经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人或采购部门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由采购部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应将合同草案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如有必要,可以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局纪检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责令采购部门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待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互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或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行为,其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票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其招标无效,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情节严重的,通报市财政局,两年内不得代理相关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在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我局在接到检举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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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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