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江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2441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5:3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6号2002年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省计委 二00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建立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省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 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模,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省级储备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自主进行。

(三)省计委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出口、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省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企业运作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各类粮食经营企业中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保管和推陈储新费用补贴报价为合理的企业为省级储备食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在具备省级储备粮储粮库点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自主选择储备粮储粮库点,并将储粮库点的规模、布局、储备数量和品种报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备案。

二、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在同等质量、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苏北等主产区粮食;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可采用“订单采购”方式直接向省内产区订购;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还可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储备粮入库后,必须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证检查,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 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施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损耗和损失处理。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计划、粮食、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由财政负担。

四、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力争当年全部轮新。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年、小麦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

(十四)企业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包干后,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商业性经营状况,对储备粮进行推陈储新。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自负。推陈储新期间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照常拨付。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推陈”出库时需报告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当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省计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级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的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一)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省财政厅、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负责建立全省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储备粮轮换的,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省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精神,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第二条

2010-2012年共选聘江苏特聘教授不超过60人,每年20人左右。通过引进一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实力,为江苏教育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聘期三年。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人事关系须正式调入聘任学校;具有外国国籍的,须在聘任学校全职全时工作。对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可实行柔性管理。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 2 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第五条

江苏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一般应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的职责

(一)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的应大力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

(三)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培养青年教师和优秀年轻学者。

(四)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海外应聘者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周岁、55周岁。

(三)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第八条 国内应聘者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45周岁、50周岁。

(三)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 4 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

2.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奖励;

4.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2)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奖励。

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要求。

第九条 已入选中组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和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不再列入江苏特聘教授选聘范围。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条

特聘教授原则上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省教育厅每年下达一次江苏特聘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自主确定招聘岗位,并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程序申报设置后,面向海内外特别是海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1/3。有条件的高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学校与推荐人选签定的聘用协议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省设立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高等学校推荐人选,并对审核通过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公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省教育厅将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与江苏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三年聘期内,省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江苏特聘教授分别提供100万元人民币/人、50万元人民币/人的科研经费。学校应为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省标准的科研经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第一年拨付3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 6 拨付30%。

第十六条

江苏特聘教授聘期内享受由省提供的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七条

聘任学校应当为江苏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的江苏特聘教授,聘任学校所在地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其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聘任学校可根据需要,为江苏特聘教授配备若干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和有关学校支持江苏特聘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通过项目牵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第十九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包括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由聘任学校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任学校 7 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考核不合格者,由聘任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者,经省教育厅同意,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聘期届满考核于三年聘期结束时进行,由省教育厅组织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教授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江苏特聘教授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触犯刑律,省政府将撤销其江苏特聘教授称号,停拨科研经费,停发奖金。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校行政领导职务,不得调离受聘岗位。

第三篇: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200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费用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第五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并监督指导下,对省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

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以上(含3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一般应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毗邻铁路货运站台;

(七)原则上距省辖市不远于50公里;

(八)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安排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批准,可作为省级储备粮临时承储库。

第三章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将(日历,下同)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在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省级储备粮轮换意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的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据此督查。

第四章 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食油每2年(均从粮食或食油入库时间开始计算)轮换一次。轮入的粮食(食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

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各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轮入时,可凭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省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各项补贴支出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省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从省级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中提取不超过3元/吨作为管理费用。

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将本季度补贴预拨到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上。结束后,据实清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补贴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

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各承储企业不再向农业发展银行支付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油200元/吨。省级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实行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补贴办法,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随省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

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报辽宁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要按季度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核算,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将省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调出,安排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

第五章 省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虚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省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八)以各种手段套取差价款,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费用补贴。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省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2003-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

第八条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用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粮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负担。? ?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02号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2001-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

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1〕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

一、农村牧区人饮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略)

二、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水利厅)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安排原则

第一条 第一条 基建投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主要安排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超过70天,从未安排过各类人畜饮水工程,已列入全省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总体规划的项目;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8-15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二条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包括到公共供水点的水源工程和干、支管以及公共供水点。需要引水入户的配水管、入户管以及配件,均由农牧户自行承担。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20-35升,干旱年份为12-20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第三条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人畜饮水工程原则上以州(地、市)为单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并按以下范围分级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审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州(地、市)计划部门商同级水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随同项目建议计划直接上报设计文件。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仍按现行的《青海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州(地、市)级计委和水利(水电)局根据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计委和水利厅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水利厅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各地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

1、本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总体规划和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地方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审批后下达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资金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多渠道筹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人畜饮水工程按国家、地方和受益区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

第八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的挤占、截留和挪用。人畜饮水工程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第九条 人畜饮水工程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州(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查后报省计委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建立卡片,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要求项目与需要解决人饮困难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建成一村,“销号”一村,今后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制。对项目实施的州(地、市)要按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凡投入50万元以上的人畜饮水工程,均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计委和水利厅负责全省的人畜饮水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各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负责对本地区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办法、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建成后的效益和管理等。

五、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人畜饮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州(地、市)计委和水利局在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水利厅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利厅商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将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随即销号并公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安排水利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要对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村进行验收,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验收采取随即抽样的办法,抽样县将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数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数的30%。各州(地、市)要对实施项目进行全面验收。按《农村人饮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主要验收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5个方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省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资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商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 农村牧区人饮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

│内容│分值│ 细化条款及评分标准 │

├──┼──┼───────────────────────────────┤

│总分│ 100│ │

├──┼──┼───────────────────────────────┤

│ │ │

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2分)││

一、│ ├───────────────────────────────┤

│组织│ │

2、农村人饮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

│领导│ 5│ 部门协作好。(1分)│

│ │ ├───────────────────────────────┤

│ │ │

3、水电局设有人饮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工 ││ │ │ 程技术人员负责。(2分)│

├──┼──┼───────────────────────────────┤

│ │ │

1、严格按照国家饮水困难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实 ││ │ │ 施计划(3分),并将规划按村(家庭水窖按户)建卡(2分)。(共5分)│

二、│ ├───────────────────────────────┤

│任务│ │

2、实际解决与建卡规划基本一致(占90%以上)。(5分)│

│完成│ ├───────────────────────────────┤

│ │ 30│

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 ││ │ │ 完成。(15分)│

│ │ ├───────────────────────────────┤

│ │ │

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3分)

│ │ ├───────────────────────────────┤

│ │ │

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人饮工作深入人心。(2分)│

├──┼──┼───────────────────────────────┤

│ │ │

1、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3分)│ │ │ ├───────────────────────────────┤

三、│ │

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 │ │工程│ │ 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 │ │质量│ │ 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 │

│ │ 35│ 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共15分)│

│ │ ├───────────────────────────────┤

│ │ │

3、工程水量充足(6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6分)。│ │ │(共12分)│

│ │ ├───────────────────────────────┤

│ │ │

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

├──┼──┼───────────────────────────────┤

│ │ │

1、国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5分)│

四、│ ├───────────────────────────────┤

│资金│ │

2、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以上(2分),未落实 │投入│ 15│(0分)。│

│ │ ├───────────────────────────────┤

│ │ │

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70%以上(3分),落实70%以 │

│ │ │ 下(0分)。│

├──┼──┼───────────────────────────────┤

│ │ │

1、完整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

│ │ ├───────────────────────────────┤

│ │ │

2、对所解决的饮水困难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

五、│ ├───────────────────────────────┤

│管理│ 15│

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工作│ ├───────────────────────────────┤

│ │ │

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

│ │ ├───────────────────────────────┤

│ │ │

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 │ ├───────────────────────────────┤

│ │ │

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 ││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江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