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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6543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4 16:00: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金华市《关于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金管委〔2008〕7号)的规定和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0923元,省、部属单位其上级有规定的,原已超过10923元的可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按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协调小组办公室〔2010〕1号会议纪要执行。造册先报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后,再报分中心据以调整。

四、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

五、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原规定的各11%执行。

六、为确保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在10月份按时足额到位,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到我分中心窗口领取或登录分中心网站(www.teniu.cc)下载《兰溪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补缴)清册》。基数调整清册按职工账号升序排列填报,并在10月16日前上报我分中心。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兰溪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范文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乌公管字[2008]19号

加入时间:2008-5-15 17:41:59 admin 点击:7741

关于调整2008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8年6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2、2008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7职均工资总额为29385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346元(29385×3÷12=7346),执行12%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882元(7346×12%=882)。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08,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仍按乌公管字[2006]29号文件执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规定。

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高或降低本地规定的缴存比例。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角进元)。

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作出解释,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盘片接收的方式。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本年基数调整数据中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为不修改项,但单位在基数调整的过程中,应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确实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可在备注字段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同时通知职工个人,由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予以修改。

3、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5、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3)单位是否按照乌公管字[2008]16号文件要求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4)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5)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6、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当年公积金会计年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其它因工资中途发生变动的,工资增加部分纳入下缴存基数于7月1日后按规定变更。(住房公积金会计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本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作调整的单位,应由单位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不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决议,但仍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信息技术科:4624242 计划财务科:4610045 归集管理科:4601517 自治区分中心:8870405 铁路分中心:7921413 天山区管理部:2827379 沙区管理部:5893119 新市区管理部:3670693 水区管理部:4634096 头区管理部:3882565 东山区管理部:6901263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三篇:乌鲁木齐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www.teniu.cc 乌鲁木齐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乌公管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19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核准填报(住房公积金会计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201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乌鲁木齐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计算。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低下限合计为114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金额为10930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2624元,试行6%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1312元。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职工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的月缴

www.teniu.cc 存额相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合计数值应为偶数)。

(四)各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在核定职工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本人缴存额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有权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予以纠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准确无误。

五、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20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采取单位拷取、报送Excel电子文档和纸式表格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先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下载拷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按要求进行填写和调整。

2、单位基数调整要满足:缴存基数×缴交比例×2=缴交额的等式平衡关系。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单位职工存在二个账户或多个账户的缴存户,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尽快到所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以免影响基数调整工作。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6、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

7、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8、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调整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确认。

www.teniu.cc

9、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和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2)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10、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

11、在本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本年7月19日)时,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调整信息,由此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本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teniu.cc)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第四篇: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指南

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6(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6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16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均为职工当月工资。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100元;缴存基数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1830元,金坛区和溧阳市均为1590元。

3.缴存比例。2016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为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为12%。

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本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自行调整,缴存比例统一为20%。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仍为15%。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计算公式为: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分进元)×2

(四)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6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办理方式及流程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或“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公积金专区”,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登录系统:用公积金数字证书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在公积金业务申报栏中选择“批量基数调整”业务。

(2)数据下载:选择“基数调整”,点击“查询”,经办人可查看单位和职工调整前的缴存比例、工资基数、公积金月缴存额、新职工补贴月缴存额。若需进行调整的请点击“文件下载”,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下载到本地电脑。(3)填报新基数:单位按规定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中填录新的职工工资基数。

(4)导入数据:点击“文件导入”,将填录好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导入公积金系统,若单位缴存比例需调整的,经办人应同时在导入界面录入新的缴存比例。经办人核对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工资基数、公积金月缴存额、新职工补贴月缴存额,若有错误的,可予以“删除”,待修改后重新进行“文件导入”。(5)提交业务:在确认无误后,点击“业务提交”,提交后调整信息方能生效。若业务提交前发现有误的,可对本次批量基数调整业务予以“删除”,重新进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填录和文件导入操作;若业务提交后,新一的公积金汇缴前发现有误的,经办人也可重新进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填录和文件导入操作;若在新一的公积金汇缴后发现有误的,则单位须携带相关材料(具体请咨询中心归集部门)到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手续。

★ “基数不变”的操作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具体可观看相关业务视频学习。2.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信息。(2)各缴存单位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位职工。(3)各缴存单位携带填录好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以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进行基数调整。

(4)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受理点拷贝调整后的职工清册进行核对,并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受理点,不反馈或逾期反馈均视作单位已确认处理。如有差错,单位应到受理点重新调整。

(六)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单位在托收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尚未办理基数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缴存基数低于2016缴存基数下限的职工自动上调缴存基数至下限标准,高于下限标准的将保持原缴存基数不变。2.各缴存单位进行基数调整前应先汇缴2016年6月份及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3.各缴存单位在基数调整期间不得办理本单位的职工帐户转移、封存、销户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填录时只要填录职工新的工资基数,不得更改表格的其他内容、格式、顺序和初始信息。

5.本职工缴存基数没有变化且不低于下限标准的,在网上办理批量基数调整时,须在系统中选择“基数不变”;若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仍须到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不变”的申报手续。

6.通过网上服务厅办理批量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操作前,应先办理单位缴存信息核查。已办理三证合一的缴存单位,请携带新的营业执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和《单位变更登记表》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7.缴存单位在汇缴受理点办理的,《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应尽量采用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拷贝和报送需携带U盘。

8.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提醒职工到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或分中心进行修改。

9.封存单位及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待办理启封、补缴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开通

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请尽快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办理开通手续。

1.网上业务办理范围

各缴存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网上服务厅”,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补缴、基数调整、单位信息核查、以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查询、打印等业务。

2.网上业务开通流程(1)数字证书办理。

缴存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新办数字证书或在税务申报数字证书上叠加公积金应用。

①选择新办数字证书的单位,需携带《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公章(《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填写加盖好公章可以不带公章)等材料到江苏同和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办理。

②选择在税务申报数字证书上叠加公积金应用的单位,登录“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公积金专区”,点击“申请开通”功能进行网上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开通。

(2)网上业务开通。缴存单位用公积金数字证书登录常州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点击“确 定开通”并签订服务协议,核对单位信息并设置查询密码,即完成开通。

★ 以上事项的具体操作及详细要求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或“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公积金专区”查询。

网上业务开通方面有问题可咨询:86605082 3.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如存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先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公积金)》,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基本信息和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要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各缴存单位开通网上服务后,建议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即住房公积金汇缴托收。没有开通托收业务的,请及时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托收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托收申请程序

1.单位到受理点领取《托收协议书》和《付款授权书》; 2.单位按要求填报并盖章确认后送交公积金受理点;

3.受理点将相关信息录入公积金系统并打印《托收信息确认书》; 4.单位签字确认;

5.公积金中心按协议约定办理公积金托收业务。

四、下列相关材料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站(http://gjj.changzhou.gov.cn)查阅下载: 1.《关于开展常州市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2.《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指南》;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4.《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 5.《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新手指南》。

★各缴存单位还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同和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的“公积金专区”观看学习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视频。

五、如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的同志联系:

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 12329 公积金中心新北办事处 杨正红 85161792 公积金中心钟楼办事处 陈 薇 81661790 市建行营业部 王 艳 86632288-8108 4 市建行化龙巷支行 吉 红 86606148 市建行怀德路支行 黎 婧 86851941 市建行清凉路支行 邱 卓 88829416 市建行延陵路支行 张义良 88136277 市建行新北支行 王晓萍 85106783 市工行元丰支行 司君容 88113971 市农行营业部 市农行新区支行 耿艳丽 88160122 史静玉 85196118 5

第五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师市办发〔2010〕59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

通 知

各团场、企业、事业单位,新农开发所属农场,师各直属机构并师直党工委:

根据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兵房积金委〔2010〕3号)精神,经师市党委第四次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师市党政机关、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师市事业单位、师各直属机构的干部职工,各团场、水利水电工程处、塔水处、沙水处的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调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个人各8%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缴存基数

(一)师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财务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应发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组成。

(二)师属工交建商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干部职工缴存基数以上平均月收入计算,但均不得超过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团场、塔水处、沙水处、水利水电工程处下属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恢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和基数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单位配套缴存的

12%资金,由所在团场(处)从当年利润中列支,不得增加承包职工的负担。

四、本通知由师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公积金 通知

抄送:师市领导,各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师市机关各部门,阿拉尔市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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