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企业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4号); 《关于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号);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二、经办科室: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
三、科室电话:89683703
四、办理条件:
已参保的企业职工或配偶分娩、参保人员流产。由参保单位申报材料,领取生育津贴发给参保人员。
五、所需材料
(一)参保人员或配偶分娩
1.《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任意一方)(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者《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4.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5.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军人也须提供身份证号)6.单位公章
7.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9.《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参照文件(京人口发〔2007〕4号)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二)参保人员流产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必须注明孕周数)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1份,复印件正反面都印,军人也必须提供身份证号)4.单位公章
5.《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6.《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窗口打印后,单位盖章。
六、办理时间:
女职工按国家法定假日休完产假后,每月5号至25号(节假日提前)办理,如果只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或女职工流产);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后(或流产手术两个月后);每月的5号至25号办理。办理生育津贴的次月20号左右拨付至单位。
第二篇: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生育津贴申领须知
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时,应在受理时间(每月5-25日)内办理。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一)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由职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二)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2)《结婚证》或《离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注意
①以上材料需要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个材料的内容和公章须复印清除完整。各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供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晚育:指妻子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持有红色《北京生育服务证》的。③在引、流产或生育后两个月后才可申请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第三篇:申领生育、流产津贴须知
申领生育及晚育津贴须知
一、申领时间
生产完一自然年内,跨年不予办理
二、申领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人员
三、申领材料
①《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北京户口)
②《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外地户口)③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 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注意:若男方单位有上生育险,则男方所在单位需盖章;若晚育津贴选择男方申领,则男方单位需盖章.见附件.备注:材料①和②根据本人户口性质,二选一,其中材料② 办理流程为:
1.在北京已经买房的外地员工:
①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③初婚未育证明(单位开具)
④ 《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员工携带以上材料前往居住地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前往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公室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2.在北京未买房的外地员工:
①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③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④ 《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 《流动人口婚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员工户口所在地办理)
⑥ 《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北京办理)
⑦ 社保卡、社保蓝本(若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⑧ 《已缴生育保险证明》(单位开具)
员工携带以上材料前往居住地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前往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公室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申领流产津贴须知
一、申领时间
流产一自然年内,跨年不予办理
二、申领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人员
三、申领材料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证明上须有怀孕天数)
③ 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四篇: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申领
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单位专管员于每月1-10日将《生育津贴申请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医疗保险事业局。
生育津贴申领时需携带以下审核资料:①医疗费收据;②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③《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生委开具的计生证明原件;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⑥医保卡或异地证;⑦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⑧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第五篇: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申领生育津贴须知
1、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注意:如员工产假后已离职,中断参保超过30日,则在申请时员工需同时满足申请前该员工连续参保已达账满12个月。
2、生育津贴按一下假期支付:(1)分娩。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前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2013年1月1日起)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3)生育津贴计算办法:
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例:一女员工在2012年7月剖腹产,其可享受津贴计算如下: 产假天数:98+15=113天,生产假期周数:113天÷7=16周余1 生育津贴金额:2472÷21.75×(16×5+1)=9206.07元
(4)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5)申领生育津贴可参照《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注:已办理零星报销的参保职工不需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