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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儿口镇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文件(共5篇)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2417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0:30: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儿口镇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文件

河儿口镇人民政府文件

河府[2008]21号

关于印发河儿口镇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

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居委会)、学校:

现将《河儿口镇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保障 流动人口 教育 办法 通知 送:镇四套班子领导成员 发:各学校、各村(居)委

河儿口镇党政办 2008年8月25日印发(共印50份)河儿口镇关于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了使我镇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镇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镇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到我镇,年龄在7至16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镇党委政府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镇政府负责我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学校、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三、学校应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接纳符合本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读。

四、镇政府、各村委会(居委会)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对携带流动儿童少年者,应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的条件,如有监护条件,责成其将子女送回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如无监护条件,则出具相关证明知会学校,帮其子女办理借读手续。

五、流动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六、流动儿童少年在本镇学校借读的,必须办理转学证明,把转学证明和户口簿复印件交予学校留底。学校应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评选优秀等方面与本镇学生同等对待。

七、新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各学校要向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张贴开学通知,明确报名时间和应带的相关证件、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八、对流动人口中不按本办法规定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镇政府或村委会(居委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将追究其的法律责任。

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委会(居委会)、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本办法生效后,镇政府每年都会就此项工作展开专项督查。

河儿口镇人民政府

2008年8月25日

第二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附件7: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___________乡镇:

兹有贵乡镇村(居)组学生,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在我校就读,编入年班,学号,其监护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学校盖章)

年月日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___________学校:

兹有贵校学生,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在我校就读,编入年 ______班,学号,其户籍所在地县乡(镇)村(居)组,监护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学校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湖北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九项规定(定稿)

湖北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九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入学行为。凡秋季开学时年满六岁的儿童必须入学。对未满6周岁儿童要求入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富余情况统筹安排。各地要制定新生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向社会公开每所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严禁对在校学生实施开除、退学、强制转学、拒绝报名等行为。

二、明确编班办法。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编班工作委员会,实行学生随机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爱尊重学生。教师要关心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减轻课业负担。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要严格控制书面课外作业量,小学1-2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3-4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5-6年级不超过45分钟;初中每天不超过90分钟。严禁学校组织学生节假日、晚自习集体补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一科一辅”政策。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五、保障学生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断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切实做好生命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生安全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健全保学机制。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实施缺勤跟踪。学生未到校,要及时查明原因。确定辍学,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因学生原因辍学,要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保障学生完成学业。因家庭原因辍学,要报请当地政府提供社会救助,解决困难,确保学生返学。

七、完善家访制度。推进家访工作常态化,家访工作要做到覆盖全体学生,并把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孤残学生、学困生等作为重点对象。

八、严格课程管理。严格按规定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增减国家和省课程课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社会实践活动。

九、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凡违反以上规定,要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南安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南安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县(市、区)镇(乡、街道):

兹有贵镇(乡、街道)村(居、社区)学生,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8位),在我校就读初中(小学),现编入年班,学号,其监护人姓名。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月日

南安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书

学校:

贵校普及区学生,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8位),在我校就读初中(小学),现编入年班,学号,其监护人姓名。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通告

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复学),现就全区每个父母(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每个父母(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不制止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失学辍学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通过社会事务管理局、乡政府、学校劝返复学工作流程,多次劝返复学、下发《入学(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父母(或监护人)法定义务、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乡(镇)政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强制其送子女入学。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更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雇佣或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企业(单位)和个入,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xx]1364号)要求责令限期送回,并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送回或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依法规范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由区文化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七、依法严厉打击因收容、威胁、诱骗等导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的其他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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