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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8445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3 00:3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工作,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_﹞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资助是为了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增强研究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或研究能力表现突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的资助。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三条 特别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资助名额与资助金额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确定。

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特别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特别资助的申请、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协助基金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须向所在设站单位提出申请,设站单位或有关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按照推荐名额确定人选,报基金会。

第七条 基金会依据年度资助名额,按照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数量确定推荐名额。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的推荐名额直接下达,其他工作站设站单位的推荐名额统一下达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申请条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进站满4个月;

2.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项目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好的成效;

3.发展潜力大,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

4.申请特别资助须依托一项具体科研项目,项目应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和水平;

5.申请项目可以是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延续和深化,但必须有新意。

第九条 申请人向所在设站单位提交一份纸质申请书及一套科研成果纸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科研学术类奖励或专利证书、重要的学术称号证书、学术专著的版权页或重要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及论文首页等。

第十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遴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工作站设站单位的申请人进行遴选。专家遴选须遵循宁缺毋滥原则。

第十一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在京的非北京市属工作站设站单位依据专家遴选结果和推荐名额向基金会报送本单位推荐人选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同时报送本单位申请情况汇总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工作站设站单位推荐人选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同时报送本地区申请情况汇总表。

设站单位对纸质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存档三年。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推荐人选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不予提交专家评审,同时向设站单位反馈情况。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先进行专家通讯评审,通讯评审后确定一定比例申请者,再进行专家会议评审。依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特别资助拟资助人选。

第十四条 专家通讯评审。

(一)基金会按照二级学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申请材料较少的相近二级学科予以合并,对申请材料较多的二级学科拆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原则上不超过25人。

(二)通讯评审采用网上匿名方式进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与说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百分制量化打分。申请人的学术发展基础条件占20分,科研创新能力占35分,选题的前瞻性和实用性占25分,选题可行性占20分。每个申请人的有效回分专家不得少于3名。

(三)基金会汇总专家评分,按照体操计分法计算各申请人的得分。在评审组内对申请人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选取一定比例的申请人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会议评审。

(一)基金会按照一级学科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相近一级学科予以合并。根据资助名额与各一级学科申请人数确定本学科的评审名额,四舍五入取整。

(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5名以上同行专家,合并组成的评审组内各一级学科至少聘请1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创新能力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投票方式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对资助流程与结果进行审核,报基金会理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第十七条 拟资助人选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拟资助人员,以及在公示结束前已办理出站手续的拟资助人员,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基金会公布获资助人员名单,将资助经费拨付至获资助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并向获资助人员颁发资助证书。

第十九条 获资助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由设站单位报基金会。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财务部门须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中基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定。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本单位“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香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确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特别资助,资助金额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1993年6月4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支持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金类别、等级与金额

第三条 资助金分为人民币(A类)和外汇(B类)。第四条 人民币与外汇资助金额各分为两个等级。A:人民币: A1.一万元; A2.五千元。B:外 汇: B1.二千美元; B2.一千美元。

需特殊资助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等级的50%。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3.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可以单一申请人民币或外汇,也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和外汇两类资助。第七条 申请者须将如下书面材料送交所在设站单位。

1.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种类、金额和用途等。

2.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申请资助。1.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2.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内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 3.将在三个月内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第次评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十条 第一阶段的评审工作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

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2.设站单位邀请三名外单位同行专家(非同一单位的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以通讯评议方式对申请者是否应给予资助及资助等级提出意见。专家填写的《同行专家评议表》,由专家密封寄回设站单位,任何人不得启封。各设站单位不能邀请基金会专家组成员作为同行专家,申请者也不可自行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期间将各申请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含原件)连同由三位同行专家分别密封的《同行专家评议表》报送基金会。

第十一条 第二阶段的评审工和由基金会负责组织。

基金会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是否予以资助,以及人民币、外汇资助等级或金额,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获得资金的人选及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个人的生活费用。第十四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可以自主支配资助金。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时,可以将未用完的资助金带到下一站或工作单位,继续用于研究工作,其中外汇资助金只保留使用期一年。

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助金,既不能浪费,又不可有意留在出站后使用。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流动到第二站或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本人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使用,其余的留给设站单位。物品交接时,应由单位之间办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如果不再从事科研工作,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不得从设站单位带走;其未用完的资金,由设站单位负责退回基金会。

第十七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亦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博士后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第十九条 人民币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外汇资助金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直接管理。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时,须按使用类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由基金会办理使用手续。

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学术交流活动,须持有关出国审批件(复印件,每种各两份)及《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在出国前十五天内由本人到基金会办理取款手续。回国后,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基金会办理报销事宜。

2.购买科研工作所需的进口材料、仪器设备及零配件、图书资料等,须首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及订货单,然后持这些材料的复印件和《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到基金会办理用汇手续,并在三十天(对京外人员可放宽到四十五天)内,持原始发票和所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登记证明,到基金会办理报销手续。

3.用汇者所在单位设有外汇帐户的,也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办理取汇和报销事宜。首先,用汇者将《博士后科学基金外汇资助金使用申请表》(原件),及有关出国任务审批件或货物进口批件、专控商品准购证和订货单(均为复印件)寄送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将外汇拨付给用汇者所在单位。该单位收到外汇后,须及时将收据寄回基金会。最后,用汇者所在单位办理用汇、报销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科委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的科技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在题目上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Project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基金资助字样。资助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资助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基金会按资助金在项目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回收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办理分配手续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理论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办事机构。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公布后,以前印发的《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1986年10月11日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及其它文件中有关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评审和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三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总结报告

姓  名

编  号

在设

项目名称

资助金额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1.本总结报告封面上的“编号”系指申请进站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统一编号。

2.封面上的“所在设站单位”,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

3.剩余资助金和物品是留给设站单位或带走,请在相应栏目中画“√”。

4.填表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翔实。如有的栏目无内容可填,请写上“无”、“未”等字。

5.请打字或用钢笔、圆珠笔正楷书写。

6.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出站分配手续的资助金获得者,在提交有关出站材料时,应一并将总结报告交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

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底,将所收到的资助金获得者的总结报告转交基金会。

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开支项目名称

合计:

余额:

本研究项目其它经费来源情况

经费来源

合计:

剩余资金以及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哭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的处理情况

剩余资助金或物品名称

留给设站单位

资助金在科研工作中起到的作用

研究工作总结

1.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2.研究成果(特别要说明主要的科学发现和创新之处,并有具体的内容和必要数据):

3.研究成果的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

4.成果鉴定及获奖情况(包括组织评议、鉴定单位及日期;授奖单位、奖励全称、等级及日期;获准专利国别、类别、专利号及批准日期):

5.资助项目完成论著情况(包括论著名称、发表时间、登载论文的刊物名称及卷期或出版专著的出版社全称):

6.与预期计划和目标比较,说明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

设站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申请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通知

关于申请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通知

各院系负责博士后工作的老师及博士后: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已于202_年12月18日发布了《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中博基字[202_]19号),请拟于202_年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积极做好准备,请各院系注意如下分批次申报时间安排,并务必在截止时间前将本院系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人事部博士后办:

一、申请基本条件:

1、面上资助:正常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特别资助:进站四个月(含)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

3、延期与超期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申请。

4、预定出站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申请。

二、申报截止时间安排:

1、第55批面上资助,校内申报截止时间:2月20日(含);

2、第7批特别资助,校内申报截止时间:4月7日(含);

3、第56批面上资助,校内申报截止时间:7月1日(含)。

三、申报材料(涉密材料请勿在网上提交)

请博士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片负责各院系的博士后办老师,电话:56364、51229。附:关于发布《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的通知

人事部博士后办

202_-12-19

附:关于发布《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效率,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资助原则,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及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指南》,部分内容已发布在中国博士后网站(),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202_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

《202_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指南》已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每个设站单位赠送一本,另有需要者可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基金管理处联系订购。

联 系 人:池莲子、王芳

联系电话:010-82387704、62335023

E-mail:postdoctorfund@mohrss.gov.cn

第五篇: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一、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的优秀者,以利于他们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并迅速成长为各类高水平专业人才,为我国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等级与金额

资助金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 20000元人民币。

二等 10000元人民币。

三、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秀成绩;

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3、具有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

四、申请人的范围

此项基金是专门为国内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的,因此,其他任何人不能申请此项基金的资助。即使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属于下列情况,也不能再申请资助:

(一)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

(二)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三)将在六个月内(按规定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期满出站的。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助金的时间

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报到后,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请者应向设站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目标、创新和特色、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等级、金额和用途等。

(二)由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它相当职称人员)在上述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

七、申报和评审程序

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者的申报工作。

1、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2、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将本单位所有申请者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一式六份,必含原件)集中报送基金会。

(二)第二阶段由基金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基金会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按学科专业领域进行归类分组,以通信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分别寄送五位相关学科同行专家,由专家根据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寄回基金会。

2、基金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规定的中选比例,确定获得资助金的人选及其资助金额,并予以公布。

3、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公布的文件,将资助金拨给获得者所在的设站单位。

八、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材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

(二)资助金主要用于获得者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资助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资助金。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后或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商得设站单位同意,可将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须的上述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物品交接和经费转拨,必须由单位之间办好有关手续。

(四)如遇有下列情况,资助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资助金,亦留给设站单位用于该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1、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

2、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

3、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不按实际需要使用资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后使用的;

4、上述物品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的;

5、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的。

(五)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六)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七)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利用资助金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时,如果设站单位确实无法解决其出国所需外汇,可向基金会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将人民币资助金调换成外汇。

(八)资助金获得者申请调换外汇时,必须认真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申请表》,并按表中所附的《申请和使用外汇须知》办理有关手续。

九、关于项目成果管理

(一)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助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告基金会。

(二)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This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This Project was grante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资助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者资助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基金会按资助金在项目总投入中占的比例回收相应的资金。

(三)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前,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所起到的作用;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产品或与市场接轨的意见等,由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办理出站手续的资助金获得者,在提交有关出站登记材料时,应一并将上述总结报告交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省市人事部门。

各有关省市人事部门于每年十二月底,将所收到的资助金获得者的总结报告转交基金会。

十、填写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设站单位应向所有刚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认真传达《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各设站单位应认真组织博士后填报申请表,博士后在填表时应仔细阅读填表须知。

(三)申请资助项目的名称及内容要和投送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内容吻合。如果申请项目属交叉学科,请另附页说明所涉及的一级学科以及以哪个一级学科为主,以便更准确地投送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申请表一定要报送一份原件,并标注清楚。

(五)一九九六年底,我们已给各设站单位印发了1996年11月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并从1997年开始使用此表。请各设站单位注意,旧表早已停止使用。

(六)请各设站单位务必按规定期限报送申请表,不要在规定期限之外的时间报送。如果超过截止时间,将不再参加评审,这样会影响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时获得资助金。

(七)各设站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申请者的评审资料费集中通过银行或邮局汇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

基金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83),或由各设站单位携带支票或现金直接到我会交款,不能由申请者个人零散向我会汇款,严禁将现金夹在申请表中,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将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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