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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11092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9 15:1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运[202_]145号

关于印发《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加强机车车辆防溜工作,规范防溜安全管理,现将《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2_年8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

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

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

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

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人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m处放置。

第24条

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

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0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

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第28条

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

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

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2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第33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完成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及时将其与车站正线、到发线相衔接的道岔开通牵出线、安全线等隔开的位置。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条

机车出段(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5条

机务段内整备线停留的运用机车由到达司机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kPa。应将电钥匙、换向手柄、单阀手柄、自阀手柄、车门钥匙按规定交接保管,锁好车窗、门,电力机车要降下受电弓。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动车组在库内停留时,防溜工作由整备人员负责,机车制动储能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前后端司机并各自负责所担当机车的防溜,将铁鞋内向放置在司机侧第2轮下牢靠固定;动车前,仍由司机负责撤除。

第37条

停留的备用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8条

段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整备司机与扳道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整备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9条

多台机车出入段、在段内移动、转线等作业,需要摘开机车前,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司机实行机车制动,前后机

车司机均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整备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第41条

救援列车归位后,两端由当班工长负责放置铁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员负责加锁。第42条

油库停放线由燃整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线由设备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条

列车在区间不超过6‰的线路上被迫停车以及单机牵引列车需摘开机车时,按列车分部运行规定办理;双机(多机)牵引列车,需摘开一台机车时,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次位)司机保持列车制动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4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列车就地停车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被迫停车后,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机车乘务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电化区段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使列车制动。

第45条

列车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不得分部运行,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长大上坡道线路上遇列车后部车辆分离时,本列不得连挂,必须请求救援。第4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列车(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47条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在区间停车时,开车前必须查询尾部风压,试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确认列车完整。

查询不到尾部风压或尾部风压异常时,司机应指派机车乘务组人员携带手持电台到列车尾部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开车条

件后方可开车。因列尾装置故障不能消除,影响继续运行时,关闭尾部车辆折角塞门,进行简略试验,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按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运行。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含其它动力,以下同)乘务员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49条

严禁任何车辆(车列,含轨道平车等)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50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51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胜任人员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o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o坡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列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52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

重型轨道车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作业,由司机(副司机)负责;动车前,司机须确认防溜撤除后,方可动车。

第55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专用车辆在段管线停留时,车辆应连挂在一起,拧紧前后两端车辆(轨道车)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时,应分组做好防溜。第56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第57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机等待时,防溜措施按停留车辆的要求办理。

第58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0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过6%o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第59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其驾驶机辆(设备)及附挂设施的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第六章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站、岔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根据需要设置防溜揭示板(簿)。岔线、段管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

工程列车、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及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由管理单位确定防溜揭示板(簿)设置处所。第61条

现场防溜应与板(簿)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号的规定:止轮器或铁鞋“

”或“

”、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或“

”、人力制动机“

”、防溜枕木“

”、双面脱轨器“Δ”。

第62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63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站细》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第64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编组场、编发场除外),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簿)内填记。

第65条

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内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66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67条

各铁路局应加大防溜设备、器具配备及其科研开发的投入,计划、财务、劳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资金、人员到位。

第68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69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70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第71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第72条

各车辆工厂和车辆段要加强对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严格落实货车厂、段修工艺,严格按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严格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对车钩落成检查要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新造出厂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73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或位于大风地区车站,应增设防溜措施,具体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74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75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车站应禁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区间有列车运行时,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发生对向溜逸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或退行,条

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发生同向溜逸时,运行列车不得无故停车或退行。

第九章附则

第76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实行。

第77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78条

由于设备、劳动组织、技术条

件不一致时,各铁路局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有关条款规定说明如下,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

1、防溜器具的存放地点,明确管理人。

2、各型机车及各种自轮运转设备均应按部文要求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制定管理办法。

3、对防溜铁鞋应加强管理,如发现防溜铁鞋丢失,应立即报告厂保卫处,厂保卫处应予以调查处理。

4、齿轮器的大小规格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规格见附件。

二、防溜器具的使用

1、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简称“紧固器”)使用时机:当人力制动机链条裂断或电气化区段不能使用人力制动机时,应使用紧固器。

2、止轮器使用时机:仅在一批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存放的停留车辆以及分组存放时中间车组防溜时,方可使用止轮器(超过2.5‰的线路除外)。特准南昌、福州、厦门、鹰潭站对停留的列车防溜时使用止轮器。

3、防溜枕木使用时机:仅在尽头线末端对停留车防溜时使用防溜枕木。

三、其他事项

1、除有规定外,防溜措施的采取和撤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车间应根据工务班组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对站内线路超过2.5‰坡道的地点进行现场标记。

2、工程、大修等部门及企业所属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3、段管线、专用线,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时间长短,对停留的车辆,均须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对专用线,有关站段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防溜协议,明确防溜器具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

4、加强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联控。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溜器具,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亲自检查确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并向调车人汇报。防溜情况应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标明。

四、部文执行中的几点说明:

1、第17条,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规》第61条第一款执行。

2、第18条,作业量较大中间站路局界定为配有调机(不包括调度机车)的中间站,执行本条规定有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二款执行。对因装卸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的中间车组以及两端车组的中间端仍按《行规》第61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3、第19条,不论何种车站,均按本条的规定执行。

4、第21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按《行规》第50条第三款第1点执行,并须经运输处审批。

5、第25条,执行有特殊困难时,按《行规》第61条第七款执行。

6、第73条,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应增设防溜措施,由站段制定具体规定,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并纳入《站细》、《段细》。

五、本通知按铁道部文件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实行,《关于重新公布〈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铁运字〔202_〕20号)、《转发铁道部运输局〈切实抓好车辆防防溜工作〉的通知》(南铁运电〔202_〕133号)、《关于车站防溜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运车〔202_〕2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电与此有抵触时,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连锁。

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签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代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心不少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

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

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交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有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受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转达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实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年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 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博》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 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2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第33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完成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及时将其与车站正线、到发线相衔接的道岔开通牵出线、安全线等隔开的位置。

机车停留防溜措

第34条 机车出段(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5条 机务段内整备线停留的运用机车由到达司机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kpa。应将电钥匙、换向手柄、单阀手柄、自阀手柄、车门钥匙按规定交接保管,锁好车窗、门,电力机车要降下受电弓。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动车组在库内停留时,防溜工作由整备人员负责,机车制动储能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前后端司机并各自负责所担当机车的防溜,将铁鞋内向放置在司机侧第2轮下牢靠固定;动车前,仍由司机负责撤除。

第37条 停留的备用机车由指定人员在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8条 段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整备司机与扳道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整备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9条

多台机车出入段、在段内移动、转线等作业,需要摘挂机车前,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司机实行机车制动,前后机车司机均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整备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41条 求援列车归位后,两端右当班工长负责放置铁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员负责加锁。

第42条 油库停放线由燃整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线由设备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条 列车在区间不超过6‰的线路上被迫停车以及单机牵引列车需摘开车时,按列车分部运行规定办理;双机(多机)牵引列车,需摘开一台机车时,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次位)司机保持列车制动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4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列车就地停车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被迫停车后,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机车乘务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电化区段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使列车制动。

第45条 列车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不得分部运行,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长大上坡道线路上遇列车后部车辆分离时,本列不得连挂,必须请求救援。

第4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列车(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47条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在区间停车时,开车前必须查询尾部风压,试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确认列车完整。查询不到尾部风压或尾部风压异常时,司机应指派机车乘务组人员携带手持电台到列车尾部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开车。因列尾装置故障不能消除,影响继续运行时,关闭尾部车辆折角塞门,进行简略试验,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按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运行。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含其它动力,以下同)乘务员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49条 严禁任何车辆(车列,含轨道平车等)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第50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51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胜任人员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列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52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于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守。

重型轨道车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作业,由司机(副司机)负责;动车前,司机须确认防溜撤除后,方可动车。

第55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专用车辆在段管线停留时,车辆应连挂在一起,拧紧前后两端车辆(轨道车)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时,应分组做好防溜。

第56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第57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机等待时,防溜措施按停留车辆的要求办理。

第58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第59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其驾驶机辆(设备)及附挂设施的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站、岔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根据需要设置防溜揭示板(薄)。岔线、段管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薄》内进行签认交接。工程列车、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及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由管理单位确定防溜揭示板(薄)设置处所。

第61条 现场防溜应与板(薄)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号规定:止轮器或铁鞋““⊿”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或“≠”、人力制动机“ф”、防溜枕木“□”、双面脱轨器“△”。

第62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第63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站细》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64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编组场、编发场除外),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薄)内填记。

第65条 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内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66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67条 各铁路局应加大防溜设备、器具配备及其科研开发的投入,计划、财务、劳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资金、人员到位。

第68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第69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70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干部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71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和有关要求。

第72条 各车辆工厂和车辆段要加强对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严格落实货车厂、段修工艺,严格按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严格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对车钩落成检查要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新造出厂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73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或位于大风地区车站,应增设防溜措施,具体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74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

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75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车站应禁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区间设有道口是,还需及时通知道口。区间有列车运行时,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发生对向溜逸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或退行,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发生同向溜逸时,运行列车不得无故停车或退行。

第九章

附则

第76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实行。第77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78条 由于设备、劳动组织、技术条件不一致时,各铁路局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防止接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连锁。

第三章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复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四章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

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

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在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做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

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

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连挂妥当,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的中间站执行有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十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接制动软管及连接制动软管数量,十一辆及以上必须连接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

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

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列车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不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 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制定人员在《防溜交接薄》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 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2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第33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完成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及时将其与车站正线、到发线相衔接的道岔开通牵出线、安全线等隔开的位置。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条 机车出段(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5条 机务段内整备线停留的运用机车由到达司机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 KPa。应将电钥匙、换向手柄、单阀手柄、车门钥匙按规定交接保管,锁好车窗、门,电力机车要降下受电弓。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动车组在库内停留时,防溜工作由整备人员负责,机车制动储能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前后端司机并各自负责所担当机车防溜,将铁鞋内向放置在司机侧第2位轮下牢靠固定;动车前,仍由司机负责撤除。第37条 停留的备用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机车,必须连挂在一,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字两端接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8条 段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整备司机与扳道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整备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9条 多台机车出入段、在段内移动、转线等作业,需要摘开机车前,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司机实行机车制动,前后机车司机均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整备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41条 救援列车归位后,两端由当班工长负责放置铁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员负责加锁。

第42条 油库停放线由燃整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线又设备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条 列车在区间不超过6‰的线路上被迫停车以及单机牵引列车需摘开机车时,按列车分部运行规定办理;双机(多机)牵引列车,需摘开一台机车时,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次位)司机保持列车制动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4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列车就地停车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被迫停车后,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机车乘务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电化区段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死列车制动。

第45条 列车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不得分部运行,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长大上坡道线路上遇列车后部车辆分离时,本列不得连挂,必须请求救援。

第4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列车(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47条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在区间停车时,开车前必须查询尾部风压,试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确认列车完整。查询不到尾部风压或尾部风压异常时,司机应指派机车乘务组人员携带手持电台到列车尾部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开车。因列尾装置故障不能消除,影响继续运行时,关闭尾部车辆折角塞门,进行简略试验,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按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运行。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含其它动力,以下同)乘务员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第49条 严禁任何车辆(车列,含轨道平车等)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50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51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胜任人员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6‰过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列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52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于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

重型轨道车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作业,由司机(副司机)负责;动车前,司机须确认防溜措施撤除后,方可动车。

第55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专用车辆在段管线停留时,车辆应连挂在一起,拧紧前后两端车辆(轨道车)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撕,应分组做好防溜。第56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第57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机等待时,防溜措施按停留车辆的要求办理。

第58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第59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其驾驶机辆(设备)及附挂设施的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第六章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条 为了加强防溜管理,车站、岔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根据需要设置防溜揭示板(薄)。岔线、段管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薄》内进行签认交接。

工程列车、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及其自轮运转的特种设备等自管理单位确定防溜揭示板(薄)设置处所。第61条 现场防溜应与板(薄)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号的规定:止轮器或铁鞋“ ”或“ ”、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或“ ”、人力制动机“ ”防溜枕木“ ”、双面脱轨器“Δ”。

第62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63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站细》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64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编组场、编发场除外),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薄)内填记。

第65条 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内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方签定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66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

第七章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67条 各铁路局应加大防溜设备、器具配备及其科研开发的投入,计划、财务、劳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资金、人员到位。

第68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第69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70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干部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71条 加强对干部和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和有关要求。

第72条 各车辆工程和车辆段要加强对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严格落实货车厂、段修工艺,严格按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严格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对车钩落成检查要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新造出厂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73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或位于大风地区车站,应增设防溜措施,具体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74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75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车站应禁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区间有列车运行时,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发生对向溜逸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或退行,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发生同向溜逸时,运行列车不得无故停车或退行。

第九章附则

第76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实行。第77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78条 由于设备、劳动组织、技术条件不一致时,各铁路局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DOC

工程线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机车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工程线等线路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车站设备与线路

第3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第4条 铁路局应按有关规定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定期组织复测,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准确将复测资料提供给车务段(车站)、机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5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状态。凡施工、维修 等情况引起线路平面或纵断面变更时,竣工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 即复测,并形成完整准确的变更资料,提供车务段(车站)、机 务段等使用单位。

第6条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岔线、段管线、货物线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各铁路局应制定计划,予以改造。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应安装防溜脱轨器,有条件的应纳入车站联锁。第三章 防溜设备和器具

第7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制定技术标准。人力制动机、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铁鞋、防溜枕木、防溜脱轨器、止轮器等防溜设备、器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第8条 积极研究开发新型防溜设备及器具,不断增强防溜设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设备及器具,应具备防盗、防漏撤等功能,并通过铁道部或铁路局运输、科技、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9条 防溜设备及器具的研制(生产)部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其设备技术资料及使用方法说明书。

第10条 车辆部门应保证车辆人力制动机的状态良好,损坏时要及时维修处理。段修、辅修等各类修程后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11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室、调车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工程线等有关处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溜器具。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检修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应配备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第12条 编组、区段站驼峰尾部,应根据需要安装可控停车器或停车顶。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安装挡车器(设有尽头站台时除外)。第四章 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第13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

第14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准许,方可占用。牵出线、走行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也不得停留车辆。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第15条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有轨道电路时除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乘坐旅客的车辆及停有该车辆的线路;

4.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5.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6.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7.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8.中间站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未设隔开设备的线路;

9.调车组不足3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10.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

第1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由铁路局规定。

第18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19条 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编组站、区段站和较大中间站执行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0条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禁溜线、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条 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2.遇暴风雨雪或夜间无照明时;

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

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

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

第22条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业基本要求

第23条 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时,须拧紧制动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时,鞋尖(止轮器)应紧贴车轮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时,应在距停留车辆不大于5米处放置。

第24条 电气化区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动机防溜时,应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防溜,使用的条件和办法比照人力制动机防溜的规定办理。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或车组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可顺延使用下一车辆人力制动机,车组两端仍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条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不得无动力停留机车车辆(包括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需分部运行时)。有特殊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26条 手推调车前,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手续。在正线、到发线及与其衔接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其他线路上手推调车时,须经调车领导人准许。批准人应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径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并提前对人力制动机进行试验。必要时,按规定做好防护。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且每批移动不准超过重车一辆或空车两辆。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27条 因车辆进行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等作业,列检(维修)人员在撤除车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应根据检修作业的要求,按规定重新设置防溜措施,技术检查或故障处理完毕,应及时恢复原防溜措施。

第28条 到达列车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后,方可摘开机车。有地面试风设备的车站,出发车列技检作业完了,应使全列自动制动机保持制动状态。

第29条 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但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十车以上时,必须顿钩或试拉。被连挂车辆距警冲标较近(不足30米)时,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列车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岔线、段管线防溜措施

第30条 由车站担当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作业时,由车站作业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业结束,车站作业人员与专用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上办理防溜互签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31条 专用线、段管线内,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确需手推调车时,必须在《运输安全协议》中明确手推调车申请、批准程序及安全措施。参加推车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识,必须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推车作业完了后,及时向车站汇报停留车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动力设备移动车辆。

第32条 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运行中,机车司机应按规定掌握速度,严禁超速行驶。

第33条 岔线、段管线调车作业完成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及时将其与车站正线、到发线相衔接的道岔开通牵出线、安全线等隔开的位置。

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条 机车出段(库)后及运行途中停留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二人同时离开司机室,并对车列和机车实施制动。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

第35条 机务段内整备线停留的运用机车由到达司机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机车总风缸压力不低于700kPa。应将电钥匙、换向手柄、单阀手柄、自阀手柄、车门钥匙按规定交接保管,锁好车窗、门,电力机车要降下受电弓。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除单阀实行制动外,由到达司机按规定拧紧人力制动机。当停留线路的坡度超过2.5‰时,还须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轮下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6条 动车组在库内停留时,防溜工作由整备人员负责,机车制动储能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前后端司机并各自负责所担当机车的防溜,将铁鞋内向放置在司机侧第2轮下牢靠固定;动车前,仍由司机负责撤除。

第37条 停留的备用机车由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机车,必须连挂在一起,对于连挂在一起的多台机车应在两端机车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8条 段内机车转线、移动、调车作业时,整备司机与扳道员到齐后方准作业。单机作业后,整备司机须单阀制动,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39条 多台机车出入段、在段内移动、转线等作业,需要摘开机车前,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司机实行机车制动,前后机车司机均实行单阀制动,机车闸缸压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条 机车检修前后停留时,由整备司机通知指定人员在第2、5位轮下对向放置铁鞋牢靠固定。

第41条 救援列车归位后,两端由当班工长负责放置铁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员负责加锁。

第42条 油库停放线由燃整值班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线由设备值班人员负责对停留车辆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区间列车车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条 列车在区间不超过6‰的线路上被迫停车以及单机牵引列车需摘开机车时,按列车分部运行规定办理;双机(多机)牵引列车,需摘开一台机车时,由本务司机通知重联(次位)司机保持列车制动后,方准摘开机车。

第4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如遇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故障,必须使列车就地停车时,司机应通知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以保证就地制动。其他列车被迫停车后,就地制动工作由司机负责。在坡道上停车时,机车乘务员还应将铁鞋放置于下坡端机车车轮下。电化区段必须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使列车制动。

第45条 列车分离被迫停车后,对遗留车辆无人看守和未采取防护、防溜措施,不得分部运行,应立即对分离的车列采取防溜措施。长大上坡道线路上遇列车后部车辆分离时,本列不得连挂,必须请求救援。

第46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请求救援后,司机应使列车保持制动。救援机车司机应与被救援列车(车列)防护人员进行防溜联系后,方准连挂。

第47条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在区间停车时,开车前必须查询尾部风压,试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确认列车完整。

查询不到尾部风压或尾部风压异常时,司机应指派机车乘务组人员携带手持电台到列车尾部进行检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开车。因列尾装置故障不能消除,影响继续运行时,关闭尾部车辆折角塞门,进行简略试验,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后,继续运行,同时报告就近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并按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运行。

工程机车车辆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条 进入区间作业前,机车(含其它动力,下同)乘务员应进行自动制动机试验,确保区间作业时制动机作用良好。

第49条 严禁任何车辆(车列,含轨道平车等)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

第50条 机车在区间作业时必须做到人不离车,并监视风表压力,保证压力符合规定。

第51条 因特殊作业需要停机等待时,在平坡道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人力制动机,并派胜任人员负责在列车尾部车辆以铁鞋牢靠固定;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须拧紧机车和列车尾部车辆人力制动机,并在列车两端以铁鞋牢靠固定。在超过6‰坡

度的线路上有动力停留机车车辆时,应全部接通制动软管,不得停机。

第52条 工程列车在工程线区间被迫停车后,应按《技规》和本文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条 铺架机在站内停留时,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包括悬出部分),并在铺轨机、架桥机每个轮对两面使用铁鞋防溜,派专人看护。重型轨道车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防溜作业,由司机(副司机)负责;动车前,司机须确认防溜撤除后,方可动车。

第55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专用车辆在段管线停留时,车辆应连挂在一起,拧紧前后两端车辆(轨道车)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时,应分组做好防溜。

第56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lOO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第57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停机等待时,防溜措施按停留车辆的要求办理。

第58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第59条 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其驾驶机辆(设备)及附挂设施的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条 为加强防溜管理,车站、岔线、段管线等有关处所根据需要设置防溜揭示板(簿)。岔线、段管线进行取送车作业时,车站调车人员须与岔线、段管线指定人员在《防溜交接簿》内进行签认交接。工程列车、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及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由管理单位确定防溜揭示板(簿)设置处所。

第6l条 现场防溜应与板(簿)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号规定:止轮器或铁鞋“ 1 ” 或 “ 2 ”、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1 ”或“ 2 ”、人力制动机“

”、防溜枕木 “

”、双面脱轨器“ ”

第62条 因调车作业改变原停留位置、辆数或防溜措施时,应及时重新填记。

第63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按《站细》规定现场检查停留车辆防溜措施,严格办理交接。

第64条 一批调车作业结束后,调车作业人员应及时将防溜措施情况报告调车指挥人(编组场、编发场除外),并由调车指挥人将停留车防溜措施按现场实际情况在防溜揭示板(簿)内填记。

第65条 设有路厂(矿)交接线和工程交接线的车站,交接线内停留车辆防溜措施的检查交接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66条 加强防溜设备、器具管理,对防溜器具应统一编号、固定存放、保证数量、质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员负责。有关单位应制定防溜设备、器具的“用、管、修”办法,严格管理,加强保养、维修工作,保证设备、器具良好。发现有设备、器具损坏、丢失时,应查找销号,及时补齐。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关要求

第67条 各铁路局应加大防溜设备、器具配备及其科研开 发的投入,计划、财务、劳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资金、人员到位。

第68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结合部管理,对结合部管理要明确职责,强化控制。

第69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加强站、车、线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丢失,预防、控制因治安问题引起的车辆溜逸事故发生。

第70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溜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领导要把防溜工作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第71条 加强职工防溜知识的培训,凡参与防溜和检查的人员必须掌握防溜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72条 各车辆工厂和车辆段要加强对车钩及缓冲装置的检查修理,严格落实货车厂、段修工艺,严格按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对钩体、钩尾框、钩舌、钩腔内部配件等严格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对车钩落成检查要严格落实“三检一验”制度,保证车钩质量,防止因车钩质量问题造成列车分离而导致车辆溜逸。严格把住新造出厂车钩及部件的质量关。

第73条 遇有暴风雨雪等不良天气时或位于大风地区车站,应增设防溜措施,具体由铁路局规定。第八章 防溜工作应急预案

第74条 车站值班员发现或接到车辆溜逸的报告时,对溜逸车辆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人力制动机制动或通知就近人员放置铁鞋、防溜枕木等措施进行制动。必要时,应立即将溜车方向的进路开通于通往隔开设备的空闲线路。

第75条 遇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报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车站应禁止向区间发出列车,区间设有道口时,还需及时通知道口。

区间有列车运行时,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发生对向溜逸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或退行,条件许可时,可使用铁鞋、脱轨器等器具对溜逸车辆进行果断处理;发生同向溜逸时,运行列车不得无故停车或退行。

一、站场停车时的防溜措施

轨道车在站内等候会让列车或调车作业停车时,必须制动,保压位停车,开车时方准缓解;停站超过20分钟时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500kpa.等候时间超过60分钟时,副司机应对车辆采取防溜措施,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应放在车辆 一侧的两端,必须紧贴车轮踏面,压好、压实。轨道车在站停车期间必须保持至少一名司乘人员在车内,负责监控。办理调度命令时,由司机或付司机与车站联系,轨道车动车前由副司机撤出止轮器,经司机确认并将止轮器放置车内指定位置后,(铁鞋放置位置根据车型和车内环境设定,平车止轮器取下后放置平板车内,必须加链)方可动车。

二、区间作业中的防溜措施

1、多车组整体作业时,因接触网施工需较长时间停车时司机不得下车必须不间断监视制动风缸风压,当总风缸风压低于500kpa时要及时补风,在线路坡度超过 2.5%0作业时,且停车时间超过 20分钟时,由副司机在车下田野处 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应放在车辆一侧的两端,必须紧贴车轮踏面,防止制动失灵时轨道车溜逸。

2、车组摘开作业时,要分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轨道车车组作好防溜。

3、当平车需要单独停放时,必须在平车前后 一侧双止轮器止轮,上好手制动,防止平车在重力作用下自行溜逸。

4、轨道车因故在区间停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自主运行时,司机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压制动,上好手制动,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并按规定迅速做好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同时迅速与车站联系请求救援。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移动车辆。

三、轨道车专用线的防溜措施

1、轨道车在专用线停放时,必须在车组前、后两端一侧轮下下好止轮器,止轮器必须要安好压实,(以用力拉不出为标准)加锁、加链防盗固定,拧紧手制动,白天施工作业完毕车辆(车组)回到车站指定的专用线后,车上必须保持有一名司机、一名副司机在车内看守,与车站保持联系。(由轨道车专用线的轨道车司乘人员可在工区院内食宿)

2、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止轮器应放在车组司机操作处一侧两端后,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加链防盗固定,(以用力拉不出为标准)以防止外人取下铁鞋造成车辆溜逸。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并且必须保持每车有一名司乘人员留守。(放置车内设备被盗,冬季取暖时车内应由防止内气中毒的措施)

3、凡是轨道车采取了防溜措施的,司机必须在操作台制动手柄上放置“车下有鞋、严禁动车”的警示牌,报日报时说明车辆防溜的情况。动车前由副司机撤出所有防溜用具后,经司机确认后方能动车。

4、轨道车司乘人员在采取防溜措施作业中应呼唤应答,放置止轮器时应按先前后内后的顺序,司机必须时刻监控副司机的人身安全。

第五篇: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一、总则

⒈为防止机车车辆溜逸,加强防溜工作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停留车辆防溜做出以下规定。⒉凡在国家铁路工程、工程线上停留的机车车辆,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机车车辆停留及防溜作业限定

⒈编组站、中间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

⒉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⒊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一度停车,调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

⒋各类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均须确认止轮器牢固可靠。⒌人力制动机故障的车辆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时,应与人力制动机作用良好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禁止单独停留。

6推进车辆运行前须试拉,列车编组完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7调车作业中,按规定连接车辆制动软管时,应进行自动制动机简略试验,检查确认制动主管贯通。8 严禁任何车辆无动力在区间停留或进行甩挂。9 超过10辆一组的车辆必须拧紧前后3辆的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10不足10辆时,前后一辆必须拧紧人力制动机,并前后打好双铁鞋。

三、机车停留防溜措施

⒈列车或机车在站内停车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有人看守机车。

⒉列车在站内停车时,必须实行制动保压停车,并且减压量在100KPa以上,以保证列车可靠制动,在出发信号未开放前,不得缓解列车和机车制动。⒊机车重联时,停车后各机车必须保持单阀全制动,开车前缓解。

⒋停留车待挂时间较长,乘务员必须打好铁鞋并单阀全制动,精力集中,严禁旽睡。⒌中间站摘解机车时,乘务员必须确认车站防溜人员到位并做好防溜,同时必须用无线与车站联控。⒍区间被迫停车后,司机必须留守机车,列车管减压100KPa以上,保证全列车处于制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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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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