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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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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

[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

政和县××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南平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幼儿园办园的基本要素,是幼儿园办园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优化幼儿园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 幼儿园概要

第四条

本幼儿园名称为“政和县××民办幼儿园”。幼儿园由xxx自愿举办,属“社会组织”(或个人、或个人联合)办学。幼儿园是经政和县教育局“政教综[xxxx]xx号”文件批准成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编号为3507256xxxxxx。幼儿园是在政和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为xxxxxxxxxxxxx。

第五条

本幼儿园地址在政和县xx乡(镇)xx街(路、巷)xx号,邮编3536xx,网址为http.//www.……,幼儿园办公室联系电话为xxxxxxx,园长室电话为xxxxxxx,招生办公室电话为 xxxxxxx。

第六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幼儿园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平方米,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xxx人,每年招收幼儿xxx人。幼儿园依法面向全县(全市或全区)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层次主要是:幼儿园、托儿所。办园形式主要是: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第八条

本幼儿园按照政和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保育费为每生每学期(或每学年)xxxx元人民币,伙食费为每生每月xxx元人民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幼儿园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后正式工作。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第(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

首届幼儿园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董事x名,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xx(说明,建议设单数,至少5人),由xxx任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4/5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并分别报请县教育局备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园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育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育和科研活动;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七)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园长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并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教师、管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幼儿园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审议有关教职工权益的决策,反映教职工的呼声。

第十七条

幼儿园聘任具有国家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幼儿园教师、离退休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园任教。经考核合格,幼儿园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依法为在园工作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xxx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xxx万元人民币。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幼儿园依法对所有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和办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儿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xx%(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 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目前总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接受捐赠资产为xxx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捐赠资产按《公益事业捐赠法》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县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幼儿园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儿园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的),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的,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幼儿园终止办学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县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篇: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 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

第三篇:民办幼儿园章程

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郑州市二七区文星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南段87号。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周艳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20 万元。出资人 周艳霞,出资金额 20 万。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教育;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4 个班共 100 人。

(六)其它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周艳霞。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臵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臵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 3 月 13 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民办幼儿园章程

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儿园名称: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儿园。

地址:萧县圣泉乡郑腰庄村。

第二条 幼儿园的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招生。实行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由举办者个人投入5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的儿童,设立小,中,大班的全日制学前

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界董事长由举办者郑新平担任。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董事长郑新平、付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张永珍、郑金金、苏慧。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度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这些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订动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二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人代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郑新平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之处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幼儿园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26号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章程

2010-03-30 21:23:23| 分类: 开办幼儿园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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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

位的住

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月**日

[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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