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食药监食生【2015】5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试行)
浙食药监食生【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抽检监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效率原则,实行“统一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数据,统一分析利用”,确保程序合法、检测准确、结果公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规程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抽检监测分定期抽检监测和不定期抽检监测两类。定期抽检监测需在年初制订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定期抽检监测(含专项抽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总局、省局本级抽检监测计划和总局本级抽检监测
后处理工作。
省局的抽检监测工作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分别负责相应环节的抽检监测计划制订、实施以及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综合协调和督查处负责省内涉系统外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处置协调;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的媒体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发展处负责组织对承检机构的检查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承检机构的招投标工作;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处置与交办、督办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省局设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的日常技术支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抽检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以及国家、省本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样品报告的分送;
(二)负责跟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动态信息并通报承检机构;
(三)协助做好承检机构招投标及经费核算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组织承检机构撰写抽检监测分析报告;
(六)管理抽检监测文书并指导规范使用;
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省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指导,归口食品生产监管处管理。
第七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完成总局、省局抽检监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任务;依法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八条 各承检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检验检测的相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制订
第九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应当整合总局涉及我省的计划、省局各监管处室提出的计划。
第十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根据监管需要各自提出,由食品生产监管处汇总。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批次分布、抽样单位、抽样要求、承检机构、进度安排、不合格(问题)样品处置要求等。
第十一条 承担总局和省局定期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必须在浙江省境内有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固定实验室,其能力原则上应涵盖承检食品的监督抽检全项目。
承担省局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通过定期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和科技发展处、驻局监察室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省局不定期抽检监测计划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根据需要下达;查办案件所需的执法抽检由省食品稽查局确定。
第十三条 省局定期抽检监测计划须经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及规划财务处会签;省局不定期抽检监测任务须经规划财务处会签;所有抽检监测计划均需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的抽样单位由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监管处室根据各自监管特点决定,可以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是承检机构或由两家共同完成。参与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加强抽样和检验过程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承检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的,要按月将数据报送秘书处,并按任务来源分别录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 秘书处按月汇总抽检监测数据并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处。单品种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承检机构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完成后,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组织有关单位撰写各环节分析报告,最终由秘书处组织承检机构形成年度抽检监测总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应加强对各环节计划执行过程的指导协调、跟踪检查,全面掌握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科技发展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不合格或问题样品处置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应予复核,复核无误后,应立即出具检验报告并附《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报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秘书处。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并即送至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同时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风检监测问题样品检
验报告直接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其中,流通和餐饮环节抽样的地产食品应同时报送食品生产监管处;外省生产的食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具体组织实施的处室以省局名义向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后,应立即告知被抽检单位,并完成不合格结果确认和样品真实性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给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由秘书处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由相关监管处室决定是否同意复检并确定复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视为认同初检结果。秘书处收到复检报告后按抽样环节分送相关监管处室。
第二十二条
总局本级、外省通报我省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信息由秘书处统一接收,按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统一负责监管抽检不合格样品后处理工作的转办、催办、督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按监督环节分别负责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的转办、催办、督办。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应及时汇总核查处置情况,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处置情况反馈至秘书处。总局本级、总局布置省局实施任务的核查处置情况由秘书处汇总,交食品生产监管处统一报总局。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食品生产监管处组织各市监管部门及省局相关处室、技术机构和专家,对抽检
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风险,研究确定监管重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抽检监测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依据职责分工组织专项整治;需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由综合协调和督查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分开制度,原则上每季度或专项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布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可采用监督抽检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送新闻通告等形式。
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被抽样单位名称及地点、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检验结论、不合格项目、检测值、标准限量值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检企业名称及地址。
监督抽检信息公开应符合相关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合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处室按照各自监管职责提出,统一由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如需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应急管理与宣传处负责发布,并做好信息发布后的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必要时由应急管理与宣传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抽检监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发布日期:2011-05-0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总工发〔2011〕 号
浙总工发“2011”38号
关于表彰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安康杯‛竞赛组织委员会、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有关产业工会:
2010年,全省‚安康杯‛竞赛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意识、建章立制、整改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竞赛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决定,授予杭芝机电有限公司等130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单位)‛称号,授予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等60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称号,授予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总装分厂涂装组等149个班组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称号,授予孙共强等60位同志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先进个人‛称号,授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等19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示范企业‛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 绩,再接再厉。希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学习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先进经验,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为实现省政府安全生产‚三个确保‛的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平安浙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及个人名单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厅 2010年4月21日 附件:
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及个人名单
一、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单位)名单 杭芝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保灵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
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 万向集团公司
浙江凯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 临安市供电局
余姚市电力设备修造厂 舜宇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伟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爱发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TJ-VI标项目经理部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温州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五洲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泰恒光学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营文成县石垟林场
温州鸿鹏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苍南仪表厂
温州华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海宁万方经编有限公司 海盐县交通建设管理处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压力容器厂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映山红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德清县三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强龙椅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荣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星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机床厂有限公司
浙江天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八方控股集团 嵊州市电力公司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维生素厂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电机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飞亚电梯有限公司
兰溪诸葛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宏马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迪梦莎寝具有限公司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好伴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仙鹤特种纸有限公司
衢州梅林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铭隆化工有限公司 常山县供电局
常山县万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泰格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江山市供电局
台州市知青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 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倍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济公家酒坊有限公司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扬戈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 天台县供电局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舟山市家汇家纺有限公司 岱山高翔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通达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丽水舒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缙云县电力工业局
晨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
浙江景宁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工业局 紧水滩水力发电厂 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 湖州电力局
浙江中旅旅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天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公司 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慈溪市邮政局 东阳市邮政局
浙江先锋机械有限公司 南屏服务中心
杭州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 上海铁路局杭州客运段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二、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杭州市建设工会 富阳市总工会
杭州市江干区总工会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慈溪市总工会 象山县总工会
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总工会 宁波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安康杯‛竞赛组委会 乐清市总工会 瑞安市总工会 苍南县总工会
平阳县萧江镇总工会平湖市总工会
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海宁市连杭经济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德清县新市镇总工会
安吉经济开发区(递铺镇)总工会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 上虞市总工会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绍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总工会
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街道)总工会 金华市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开化县林场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黄岩区总工会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管委会 天台县总工会 玉环县总工会
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总工会 舟山职业技术学校
舟山朗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政府剑池街道办事处 遂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丽水市卫生局 衢州电力局 温州电力局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衢州市邮政局 丽水市邮政局
浙江华东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华能玉环电厂
浙江杭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浙江省地质勘查局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名单 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总装分厂涂装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管理处(杭州花圃)花卉班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滨江区农转居第三区块南扩十一期Ⅱ标砌筑班 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安全部张焱班组 杭州市江干区李国平美容美发厅阿平美容美发厅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下料班
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涂料车间 桐庐县供电局综合自动化班
杭州利群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再造烟叶车间丁班 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生产部 杭州法莱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车间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管材车间
嘉午服饰(杭州)有限公司生产部汤佶梅班组 浙江欧伦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灭火器筒体拉伸班组 慈溪市供电局车队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横溪养护站 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一
(五)线 五洋建设宁波艾维厂区项目部
宁波南车时代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电装工段
宁波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鄞州区龙观乡幼儿园工程项目部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外包装组 中交三航宁波分公司机关小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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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汽车客运分公司高速车队 慈溪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安全门检服务站
宏润建设宁波市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土建工程项目部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站前广场水电安装班组 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螺栓车间 兰普电器有限公司焊接班组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杭长高速公路第12合同段 文成县电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高二电运行公司 泰顺三插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运行部 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洞头公司中巴车队
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南汽车西站行车组 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喇叭组 嘉善明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染色甲班 嘉兴永成制衣有限公司7-8组
浙江皮意纺织有限公司产品检验班组 海盐县供电局变电运行检修工区 嘉兴宏麟皮化有限公司树脂车间
嘉兴市亚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维修小组 嘉兴市天伦纳米染整有限公司M141甲班 湖州松华橡塑有限公司模压车间大板组 德清县供电局新市供电所装接班 长兴永达电源有限公司包片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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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线分厂新产品研发小组 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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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浙食安委办〔2007〕39号
浙食安委办„2007‟3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全省食品安全暨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探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今年,选择部分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1 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着眼于提升县域内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构建“平安浙江”、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条件和范围
(一)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遴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县(市、区)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县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和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2、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力,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好,工作有创新。
3、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成效,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信息信用、应急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4、2005年来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5、同级财政有一定的保障能力。
(二)试点县的范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原则上在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参照上述条件,根据各市食安办的推荐,并征得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确定杭州的建德市、宁波的慈溪市、温州的乐清市、湖州的德清县、嘉兴的桐乡市、绍兴的绍兴县、金华的义乌市、衢州的江山市、舟山的普陀区、台州的玉环县、丽水的龙泉市为首批试点县。
三、创建标准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三网”建设
1、县及乡镇(街道)均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在基本覆盖的同时开展扩面、提质工作。乡镇连锁超市向较大行政村和学校延伸,放心店向厂矿、社区和较大自然村扩展;农村放心店多种形式的食品统一配送面达到75%以上;着力探索解决“无店村”的安全食品保障问题。
3、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监管部门、乡镇(街道)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食品相关生产 3 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乡镇(街道)设有食品安全监督站。行政村、社区有食品安全协管员。整合农村公共安全员队伍,健全食品安全统一举报和奖励办法。
(二)综合基础工作
1、信息信用体系建设。县一级开设食品安全信息网站,实现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编制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2、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保障机制,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率和处理率达100%。不发生Ⅲ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延伸到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
3、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和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逐步做到统一检测计划、统一信息发布。
4、宣传教育工作。成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五进”活动。重视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列4 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千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覆盖面达100%、利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农村广播、板报等宣传阵地,建立宣传栏目或宣传版块。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种植养殖环节
1、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损农事件或因使用违禁药物引起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广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推进活动。辖区内主要农产品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制定标准化生产模式图。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目标任务,并抽检合格。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水产品基地面积达到本辖区放心工程规划要求。
3、深入开展“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工程,对水产养殖生产者开展源头管理培训。组织渔药和饲料监控及初级水产品的残留监控,完善整改措施,落实追溯制度。
4、全面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组织适宜农产品产地区域划定,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档案,严格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 5 违法行为。
5、积极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明确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建立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产地标识准出制度。
(四)生产加工环节
1、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专项行动。加大无证生产加工查处力度,基本消除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黑窝点和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强巡查普测和专项抽查,年抽查、普测批次数不少于监管企业数的1.5倍。
2、开展小企业、小作坊综合治理。对28大类无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无证查处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档及目录监管率100%,城乡结合部以内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28大类食品企业关停取缔率100%,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以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临时准产制度。
3、食品抽检合格率85%以上。
4、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全面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率达100%。
5、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五)流通监管
1、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活动,查处打击印制和使用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2、积极推行食品流通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
3、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管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设立或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工作。
4、有计划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快速定性检测。县(市、区)配备快速检测车,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建立检测室,开展市场流动快速定性检测工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的记录、结果汇总(包括设施、设备)及信息公布。
5、没有发生因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通报。
6、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定点屠宰场畜禽检验检疫 7 和上市肉品检验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遏制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0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75 %。上市猪肉“瘦肉精”等β类兴奋剂检测平均检出率控制在0.5%以内。积极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禽类集中屠宰工作。
(六)消费监管
1、严格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加强餐饮单位开办前审查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杜绝无健康证人员上岗。旅游景点、农家乐、大排档等集中经营场所的餐饮企业(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达100%。
2、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100 %,积极推行小型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大型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学校食堂开展“五常法”等试点,餐饮卫生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
3、加强源头管理。学校食堂建立食品索证制度,重点食品和主要原料的可溯源率应达100%。
4、全面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厨师登记、卫生知识培训工作,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率为100%。
5、至2007年底,完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置任务。
四、评价办法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上述评价标准对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食品安全示范县评价验收细则另行下发。
五、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包括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4月—7月)。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作出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召开全省性座谈会,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和评价标准草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市、县的意见。同时与各市、县协商,确定试点县的名单,下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2008年8月)。试点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市食安办备案。对照《评价标准》,全面疏理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创建任务,并对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9月—2008年10月)。各示范县要及时完成示范创建工作资料整理、归档,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特点和主要成效,按照要求开展自评,并于2008年9月中 9 旬将总结材料和自评情况上报省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经贸、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对国家和省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牌匾。同时,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申报参加“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的,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是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示范县试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2、加强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在试点工作期间,各市食安办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县的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在重视抓好县本级相关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创建示范乡镇(街道)的工作。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3、加大创建经费投入。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重在建设,对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信用信息、应急处理、宣传教育、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都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投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落实。
4、加强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地要按照三贴近的原则和“五进”的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和社会氛围。
5、建立动态机制。“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定期督查。期间如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处以“红色警告”以上预警的,取消示范县资格。
主题词:食品安全 示范县 方案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第五篇:浙食安委办200924号
浙食安委办„2009‟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确保创建质量,扩大示范效应,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认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推进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的有效载体,对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体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理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强化意识,真正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摆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成果。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一项动态发展的系统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已经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在保持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建设一个、辐射一片”的要求,总结推广示范创建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不断扩大示范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特色街、学校、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示范点的覆盖面。
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是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加大示范乡镇(街道)的创建力度,深化内容,细化项目,明确责任,落实保障。一是要落实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发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作用。二是要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在探索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机构、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上要有所突破。村(居)要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保证群众监督网畅通。三是要开展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各环节状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针对区域食品安全状况,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 治。四是要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规范有序、措施到位。五是要扎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工作基础。
三、扎实做好示范创建的验收工作。一是完善标准。认真总结第一批示范创建经验,进一步完善《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各地要对照验收标准,认真组织实施。为了推进基层示范创建工作的落实,评价验收时要加大现场抽查乡镇(街道)和示范点的随机性,并有30%的乡镇(街道)和1:3的示范点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二是分批验收。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验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省食安办采取分批验收的方式,2009年分两批进行集中验收:第一批验收,申报时间为5月底前,验收时间为6月份;第二批验收,在第四季度进行。三是申报验收程序。各申报县(市、区)在自查合格和总结的基础上,向市食安办提交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和自评材料(一式4份)。经市级食安办审核,将审核报告和县级验收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食安办。四是实施授牌前公示制度。对通过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现场验收的,在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纳入评分的依据。
四、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复评制度。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以通过验收的日期计算,3年复评一次,复评申报程序和验收申报程序基本相同。标准按当年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同时要求有60%的乡镇(街道)达到示范创建验收标准。申报县(市、区)在总结和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市食安办提交复评申请、工作总结和自评材料(一式4份)。市级食安办审核后,将审核报告和县级复评申请、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材料(一式2份)上报省食安办。省食安办组织省级有关单位进行复评,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区)予以重新确认。
五、健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省和各市食安办要采取督查和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牌单位给予摘牌。
⑴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
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并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发生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红色警告”通报的。
摘牌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六、鼓励各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为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水平,调动各级创建工作积极性,省食安委将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面广、成效突出的市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先进市的称号。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典型的作用,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省食安办将适时表彰一批基础扎实、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标准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示范创建 意见
抄送: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