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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4282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04:20: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

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

我单位有一个在本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现在他需要将档案转到街道,我问人才(我单位在人才开了一个集体户),人才说需要5样东西,其中一个是去社保中心打印一份转街道的明细,这个应该怎么办理,需要带什么吗?我这是北京朝阳的xiaofeisk采纳率:46% 4级

2013.04.17检举比较复杂,自己看吧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第二篇: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档案正式移交社区,社区要认真进行整理、登记,认真填写档案移交登记卡,同时要配备专用档案柜。

2、社区协理员要将退休人员档案,按电脑编号归档,以便借阅查找。

3、妥善保管档案,做到不丢失,无破损,无霉变。

4、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归还制度。不许无关人员无故查阅、翻看退休人员档案。

5、借阅档案时要严格招待封签制度,不许开口借阅。

第三篇: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退休人员档案正式移交社区,社区要认真进行整理、登记,认真填写档案移交登记卡,同时要配备专用档案柜,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2、社区协理员要将退休人员档案,按电脑编号归档,以便借阅查找。

3、妥善保管档案,做到不丢失,无破损,无霉变。

4、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归还制度。不许无关人员无故查阅、翻看退休人员档案。

5、借阅档案时要严格招待封签制度,不许开口借阅。

第四篇:办理退休人员程序

离退休业务办理流程简要说明

一、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取《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并填写基本信息;第二步:携带《辽宁省城镇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档案到省直处6号窗口审核退休资格,5号窗口或主管处长复审(职工达到退休时间可提前一个办理档案审核,特困单位可提前二个月办理);第三步:审核并盖章后到省厅进行审批;第四步:省厅审批盖章后返回在职专管员处,办理当月申报。

二、办理新增供养亲属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5号)第一步:到省厅审批供养亲属资格(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携带省厅审批资料及相关手续到6号窗口办理入库。

三、办理离退休死亡人员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①填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②死亡人员报告单(必须有当地派出所加盖的户籍公章或户口注销证明)6号窗口申报,5号窗口复审;第二步:6号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填写拔款单据(加盖公章);第三步:拔款收据处长签字; 第四步:25日前将拔款收据交财务盖章后拔付款项。

四、办理离退人员待遇停发、续发程序(办理时间:每月1-10 号)第一步: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动申报表》(盖单位公章);第二步:携带相关材料到6号窗口办理业务。

五、办理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第一步:到省厅进行审批(相关材料按省厅要求);第二步:①携带省厅审批材料,②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到5号窗口办理。

六、办理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办理时间:每月1-10号)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①身份证变更:需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②银行卡变更:需提供变更后银行卡正面复印件;③基本信息变更:变更进要提供档案记载当页复印件,到5号窗口办理数据库变更;④待遇信息变更: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原待遇审批表、档案及相关材料,6号窗口办理审核。

七、领取新增离退人员及供养亲属社发银行卡(每月25号,假日顺延)

一是由单位经办人员领取的需单位介绍信、《离退人员档案卡》或经办人身份证件;二是委托他人领取的需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件、《离退人员档案》或享受待遇人身份证件。注:省直企业处离退休人员业务经办规程可到专管员QQ群中查询

第五篇:办理退休时需带材料

办理退休时需带材料

1、养老保险手册(手册应到社保公司打前一年对帐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有曾用名需提供户籍证明二份。

3、到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至退休年龄月份止并把税票复印一份。

4、失业证原件。

5、一寸彩照一张。

6、到邮政(指定的)储蓄所开户一本存折并用A4纸复印一份。

7、特殊工种退休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特殊工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各再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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