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
勘察前置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方式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方可用于设计。
建设单位必须将甲级、乙级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含详勘、补勘),报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前置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工程勘察文件按建设工程所属级别和所在地区,按分级属地的原则报送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持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单》,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勘察企业资质复印件;省外勘察企业入滇备案相关手续。2.项目立项文件。3.工程规划许可证。4.勘察合同。
5.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6.工程勘察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勘察文件前置审查通知书》将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一)款(2)~(4)项资料复印件。2.勘察任务委托书。3.勘察纲要(大纲)。4.工程勘察报告。5.外业钻探原始记录表。
6.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总图)等。7.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工程勘察文件及相关材料提齐后,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乙级以下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书。
(四)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通知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报告书的要求作出修改调整,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复审。
(五)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附件1的内容要求。
三、审查内容:
工程勘察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主要有:
(一)勘察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勘探点的坐标、高程系统和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三)建设场地复杂程度的划分、勘察手段、工作量布置和勘探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外业钻探是否符合规程和纲要要求,岩芯取样是否准确。
(五)原位测试是否科学,是否如实完整;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六)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评价是否正确。
(七)水土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下水的类型、含水层特征、水位及其年变化幅度,以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的论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八)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对特殊性岩土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的评述,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是否正确。
(九)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统计和选定,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和岩土设计参数的建议值是否按要求提供且合理有据。
(十)基础建议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使用提出的建议是否正确、可行。
(十一)技术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要缺漏,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文字、数据或图纸是否存在错误。
(十二)是否对一、二级支挡结构提出设计所需的合理技术参数,并对支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十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审验原始资料后,仍然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告假疑问的,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安排第三方勘察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复核。
四、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对勘察报告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勘察报告交审查机构复核:
(一)勘察单位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是否按有关要求在岩土勘察报告上盖章签字。
(二)主要参数不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岩土参数取值不可靠或统计错误。
(三)工程地质定量分析中所采用的理论计算公式明显错误、安全系数过大或过小。
(四)建议的工程措施或基础方案不当或缺漏。
(五)所附图件、表格不全,图件精度不够或两者错误较多。
(六)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的措辞含糊,或文字、符号错漏过多。
(七)未按现行勘察、抗震规范进行的工程勘察。
五、勘察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单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并提交新的勘察报告重新审查。
(一)野外钻探违反规程、规定,未能搜集足够准确的地质资料,导致场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不能作出正确评价。
(二)土工试验违反有关规程、规定。
(三)勘察成果资料未能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
(四)勘察工作不按有关规范或技术标准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满足要求。
六、勘察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后,有下列情况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需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工程勘察文件报送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一)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和由于设计单位选择的基础形式或基础埋深等导致岩土勘察报告不满足要求而进行的工程的勘察补勘。
(二)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三)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四)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八、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工作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部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费用和本说明未及部分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机构对审查项目的勘察质量负审查责任。
十、本通知所指甲、乙级工程勘察项目为按现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必须由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
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联系人:王宝芝 联系电话:0871-4320547;
施工图审查须知
一、审查依据和范围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均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为指导开展审查工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云府登91号)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内容和程序
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二类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50米以下,投资4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宿舍层数在20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规定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凡超过类别允许审查范围或者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
(四)初步设计批文;
(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备案表;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详细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
三、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查备案须提交材料
(一)审查合格书
(二)备案表
(三)审查报告
(四)复审意见
(五)备案表附表
联系人:王宝芝 联系电话:0871-64320547
第二篇: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队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客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类别和等级原则上自主委托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委托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与所审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委托审查应坚持自主、就近.的原则,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提高服务效率。原则上不得跨省送择审查机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跨省域选择审查机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
(四)符各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纸四套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计算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违反上述条款其中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任意减少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 容。对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内容以外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考。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O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三)需要复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士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审查合格书应自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具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送审的四套施工图泡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三套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备案表、审查合同、不良记录衰和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除第九条第一款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和全套施工图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统计季报和年报制度二一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审查出的违法、违规等统计数据情况,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未和年终后五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地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必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一类、二类两个级别。一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审查业务不受限制;二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王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九条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入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o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应当有高级王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O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居建筑工程或者高度在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O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l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议上市政工程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不少于2人。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导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建筑、结构、勘察等)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的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l/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其从业年限按注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税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覆盖面和服务时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砬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帝请表;
(二)审查人员考核认定表;
(三)专业审查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资格证、身份证、2册印章印模和人事关系存档证明,外聘人员应当有原单位解聘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场所、资信证明;
(六)单位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资料(含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均验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设宴施工图审查机构按以下认定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报省辖市、省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并将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进行公示;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齐相关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无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审查质量、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及社会资信等情况。对检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扰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篇:施工图审查报送材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行“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文件精神,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材料予以明确,要求如下:
1、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过的规划总平);
4、勘察合同备案; 5设计合同备案。
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联合审查代收)。请接审人员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上传。接审人员和审查人员应核对相关内容,容缺受理预审查的,应在提供齐全上述材料的预审查结果后方可出具预审查意见书。上述材料提供齐全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单位三证合一号码)(以上材料扫描件带U盘)
另:需要同时审勘察报告的,勘察报告封面、勘察单位联系人号码请一并提供。
第四篇:施工图审查作业指导书
施工图审查作业指导
一、工作程序
1、技术部综合员填写施工图审查委托书和申请表(委托书和申请表均在审图中心取得,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2、技术部综合员携带相关图纸和资料到审图中心进行报审。(详见流程图)
3、报审后,各专业图纸分别由相应专业专家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单。
4、将施工图审查意见单并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单修改施工图。施工图修改完成后,将修改后图纸再次报到审图中心进行复审。
5、复审合格后,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
按照工程建安成本的1.5‰交纳审图费,最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二、注意事项
1、报审前将各种手续、计算书等资料准备齐全。
2、将第一次审查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时,同时将各专业审图专家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设计单位,并叮嘱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在改图过程中不明事宜或有争议问题与审图专家多沟通,以争取图纸修改一次后即可合格,缩短审图时间。
3、各工程施工图可以分专业单独审查,某个专业审查合格后即可通知设计单位晒该专业图纸。
4、单体工程较多分批报审时,每批报审工程有一个报审号,需同一批图纸均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审查合格证。
5、审图过程比较繁琐,应全程密切跟踪,尽量缩短审图时间。
第五篇:施工图审查要点
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总则
1.目的
确保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施工图图审查。3.审查依据
3.1 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3.2 公司制度要求; 3.3 项目设计任务书。4.其他要求
4.1 产品标准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是否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4.2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4.3 着重从设计参数、设计标准构件材料、合理设计荷载、含钢量、所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审查;
4.4 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具备由专业承包商进行二次深化所需要的条件和深度,有否存在重大缺、漏项,不同专业、不同工程间的设计接口是否充分合理考虑;
4.5 本审查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补。
二、各专业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总图与设计说明 1.1 总图 1.1.1审核楼座及地库定位四角坐标; 1.1.2审核竖向标高;
1.1.3审核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方案报审图;
1.1.4审核建筑高度:不超过方案审定各楼座高度,注意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1.1.5审核施工图各类坐标、间距是否与报建图纸吻合; 1.1.6
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设有消防通道;
1.1.7
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1.1.8
安全性考虑:水景处,如无护栏,水深不超过400;泳池周围应有围护处理,平台临界边有否设护栏,高度有否满足安全要求。1.2 设计说明
1.2.1 关注屋面、地下室防水等级的选择与具体做法(注意最新规范); 1.2.2关注保温做法的选择; 1.2.3 墙体
1.2.3.1 关注外墙外饰面材料的描述是否有误;
1.2.3.2
分户隔墙(非承重墙)的做法选择,综合考虑使用和隔声要求; 1.2.3.3 关注电梯井道与主要居室的隔墙内侧是否采取了隔声处理; 1.2.3.3关注门窗玻璃选择和空气层厚度要求,以及安全玻璃的使用范围; 1.2.4关注电梯的选型是否满足公司要求(品牌、规格、系列); 1.2.5施工图时,确认保温层的厚度是否满足热工计算的要求。1.3 材料做法表
1.3.1 审核面层材料是否与任务书一致;
1.3.2 审核做法的厚度是否与图纸建筑面层预留厚度一致,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且审核是否满足各种埋管要求。2 地下室部分 2.1 地下室一般要求
2.1.1汽车通道的入口高度不应小于2.2米、局部非主要通道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米;坡道的坡度是否合理,坡道应有防滑构造、照明装置,坡道入口和坡道底端应有排水沟。
2.1.2人防分区布置要满足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各种管线布置不应对人防门的开关有影响。
2.1.3 地下室层高要与给水、消防和喷淋的干管安装协调,既经济又合理。2.2 地下室的留洞
2.2.1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墙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2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顶板,如位置在室外时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3 电缆穿越地下室外墙应做特殊防水处理;
2.2.4 地下室的留洞在施工前,各专业应汇总校对,以防止遗漏; 2.2.5 干管穿越地下室梁的留洞在水平方向应考虑留有较大的富裕,以避免施工误差,使管道安装困难;
2.2.6 穿梁的位置是否对梁的受力不利,是否有加强处理措施。2.3 地下室设备房
2.3.1 各设备房的位置布置合理,地下室设备用房与住宅或人员活动建筑空间相邻时考虑降噪隔音处理;
2.3.2 变配电房、水泵房、材油发电机房不宜放在较低的位置,以免被水淹; 2.3.3 变配电房如在地下室应考虑局部的抬高;
2.3.4 水泵房内的配电柜不宜和水泵地平一个标高,配电设备应抬高,以免被水淹;
2.3.5 水泵房的排水首先应考虑能自然直接排出,同时考虑设置水泵排水。2.4 人防
2.4.1 防爆电井,人防的洗消间防暴地漏、防暴门铃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2.4.2 穿越人防外墙的管道,在人防一侧必须安装防暴阀门,穿越人防分区墙的管道应在两侧增加防暴阀门;
2.4.3 穿越人防分区的电缆桥架应进行封堵处理,电缆周遍应用防火棉封堵,穿越人防外墙的电缆是否符合规范;
2.4.4 地下室排水沟穿越人防的分区墙时必须做特殊处理;
2.4.5 必须考虑防火门和人防门的关系,两种门不宜共同使用一个门洞; 2.4.6 DN100以上的管道不应穿越人防顶板,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做变经处理;
2.4.7 排水PVC管道不得穿越人防顶板和外墙; 2.4.8 应注意人防门与结构水电的关系,避免相碰,使人防门打不开; 2.4.9 应注意防排烟等通风系统与人防的关系。2.5 地下室排水与消防
2.5.1 地下室车道应设置两条雨水排水沟,上面的雨水够的排水应考虑直接排向室外的雨水井。
2.5.2 防火卷帘的喷洒应使用独立的喷淋系统;
2.5.3 应注意防火卷帘门与梁柱的关系,尽量抬高安装高度。5 首层、标准层及户型 5.1 首层
5.1.1 审核首层商业(办公)单位或住宅单位的出入口设置; 5.1.2 审核自行车出入口、进排风井等对首层住户的影响; 5.1.3 审核雨落管位置;
5.1.4 审核首层大堂面积是否合理,落地结构是否利于使用; 5.2 标准层
5.2.1 审核雨落管、阳台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的位置; 5.2.2 注意厨房卫生间与客厅完成地坪的高差关系;
5.2.3 地漏在阳台、卫生间已经厨房设置位置、坡度、坡向等是否合理,符合使用习惯;
5.2.4 卫生间的防水构造是否合理;
5.2.5 阳台放置洗衣机时排水设计包括排水管、地漏、排水坡度以及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5.3 户型
5.3.1 审核开窗(门)位置和大小;
5.3.2 审核卫生间、厨房空间尺寸和洁具、橱柜位置; 5.3.3 审核空调室外机位;
5.3.4 审核家具摆放,在确定的家具摆放基础上,根据任务书要求进行后续机电点位的设置;
5.3.5 施工图时关注保温设计是否连续,平面窗、阳台等处的墙垛是否满足构造要求。6 公共空间 6.1 一般要求
6.1.1 审核公共走道净宽是否符合规范,满足使用要求; 6.1.2 判断消火栓箱的放置是否考虑了使用和美观效果; 6.2 前室
6.2.1 楼梯间前室应尽可能设自然通风采光,如因为条件限制前室不靠外墙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前室疏散门应为防火门,门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门位置应考虑人行流线的便捷,门前后留有足够缓冲空间。开启宽度不小于楼梯梯跑净宽。
6.2.2 水电管道井根据需要设置,管井开门位置尽可能设在前室等较隐蔽处,避免设在电梯大堂或人流较频繁的位置。消火栓箱位置应不影响人流通行,尽可能埋入墙面内。
6.2.3 消防立管不应放置在电梯前室,有专门管道井的除外;
6.2.4 消防立管尽量放在电梯前室以外的部位,通过支管与消防箱连接; 6.2.5 如果消防立管必须穿越电梯前室时,应将管道尽量放置在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尽量隐蔽,并予以装饰;
6.2.6 电梯前室的桥架应尽量抬高,保证吊顶高度,应考虑与给排水管道的关系与吊顶的关系;桥架的走向应与吊顶装修一同考虑。
6.2.7 设置管井应满足规范要求,水井电井要分开,强弱电井要分开; 6.2.8 设置管井,既要经济又要考虑能进人检修和安装;
6.2.9 管井的洞口隔层必须封堵,电井一般采用放火棉或水泥沙浆,水井用混凝土封堵;
6.2.10 电梯前室的完成高度应比房间低1-2cm,电梯前室应比电梯低1—2CM,轿箱前的地砖应坡向前室;
6.2.11 电梯前室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在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情况下才考虑正压送风;应检查自然通风的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3 首层大堂
6.3.1 注意首层大堂与室外以及住宅室内的高差关系;
6.3.2 消火栓箱、电表箱等水电设备应避免设在首层大堂,尽可能设在楼梯间内;
6.3.3 首层大堂应设相应单元住户的信报箱,信报箱的位置应考虑防雨,并尽量嵌入墙体内。6.4 疏散楼梯与电梯
6.4.1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注意底层梁底碰头问题,梁底标高不应小于2.0米; 6.4.2 疏散楼梯间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采光,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有落地玻璃窗的疏散楼梯应设护栏;
6.4.3 疏散楼梯间安装需注意:高层疏散楼梯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造价抬高; 消防管道的立管应尽量放在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放在电梯前室; 水表箱应首先考虑安装在疏散楼梯间;
6.4.4 高层住宅的消防环管,可考虑在疏散楼梯间成环,避免对电梯前室的影响;
6.4.5 电梯选型时应考虑轿厢内的装修荷载,适当加大电梯最大载重量; 6.4.6 电梯轿厢内应设通风系统、电梯通风口以及上人孔应符合规范,在审查电梯装修设计时应注意审核电梯内的吊顶不应遮挡电梯通风口; 6.4.7 电梯出入口门套范围内地面装修应注意考虑防水应起坡;
6.4.8 机房屋顶用于吊装设备的梁位置及梁上吊环是否正确;机房设备应有进出口,进出口尺寸应满足设备尺寸要求;机房温度控制所需通风及空调设备的予留孔洞、电气管线、插座是否有。7 屋面设计
7.1 充分考虑屋顶花园构筑物的荷载(花池、树盆、柱廊、水池及种植土等)及业主可能的活动,保证功能合理、结构安全;
7.2 出屋面楼梯间为避免雨水倒灌门内外高差(完成面)定为:多层 100mm,高层300mm,为便于进出,门洞净高不小于1950mm;
7.3 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如聚苯板及硬泡聚氨酯或水泥聚苯板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4 防水构造是否符合规范,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防水材料,如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合物改型沥青防水卷材、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5 屋面排水须满足规范要求的2%坡度,并保证分水线明确合理,排水顺畅,不致积水,必要时做排水沟; 7.6 屋面排水
7.6.1 为了避免雨水管穿屋面,雨水斗尽量采用侧壁式;
7.6.2 雨水斗处1平方左右应比屋面完成面低5—8厘米,以大于5%的坡度坡向雨水斗;
7.6.3 雨水斗应增加安装钢制网以防止雨水斗破坏和赃物进入管道;
7.7 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包括材料、出屋面高度、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 门窗设计
8.1 根据项目定位选择合适的门窗及玻璃材料,中低档楼盘采用铝合金门窗和普通玻璃,略高档楼盘采用塑钢窗和中空镀膜玻璃或其它新型材料。8.2 门窗分格应结合立面风格、窗台高度、观景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在观景窗中视线范围内避免出现分格遮挡视线,开启扇过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3 公共部位常闭防火门应保证开启方向满足规范中疏散要求并安装隐式闭门器,防火门可作子母门。
8.4 在满足抗风压计算的前提下,门窗设计中应保证相同窗型材料型式规格一致。
8.5 门窗五金构件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及安全因素,需满足隔音密封要求及应避免产生尖角,造成伤害,窗玻璃的颜色是否对人造成影响,有无不舒服的感觉,玻璃厚度应满足强度要求及确保安全,窗台较矮时,是否有造成意外的可能,有无安全设计考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有利于逃生的需要。9 立面设计 9.1 一般要求
9.1.1 审核立面材料的标注是否正确;校核立面与平面的一致性;审核空调室外机位;审核商业部分的店招位置预留;
9.1.2 各种外露管道的材料,应结合立面选用与立面色彩统一,达到与立面统一。
9.1.3 各种管材在平面设计中考虑其位置的可能性,应避免位于主立面,尽量位于隐蔽位置,可结合阳台、楼梯间等统一布置。
9.1.4 在外立面设计中需将各种材料的饰面画出详细的分隔设计,详细标注各种尺寸、颜色、材料、做法;尤其需注意转交处与不同材料交接处;同时注意立面变形缝处的材料和色彩的处理并应满足立面美观要求,尽量减少视觉差异。9.1.5 立面设计应注意立面美观和清洗保养,尽量避免在立面中设计局部花池,如窗台、阳台等相关部位。
9.1.6 在立面设计中,凡是非结构构筑物的部位,需在施工图设计中,考虑其施工的可能性,并设计预埋件,注明预埋件尺寸、间距、材料。包括阳台的栏杆及各装饰构件等。
9.1.7 结构与建筑施工图设计,应注意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即门窗在相同立面与不同立面的对位关系应相对一致,主要是指窗台的顶标高、底标高与阳台门需位于同一高度且需与立面分格的相对位置关系一致,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结构梁高度的不一致性进行综合考虑,最终达到立面的一致和美观。
9.1.8 由于煤气管道需外露的特殊性,在平面设计时需结合立面综合考虑煤气管道的位置,不应位于主要立面,并使其尽量位于隐蔽位置。
9.2 给水和消防立管应布置在管道井内,无管井时,给水立管尽量放在建筑物的凹面,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消防立管宜放在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处。9.3 为了节约室内空间,排水管道应放置在外墙上;
9.4 建筑规划设计时应考虑排水管的位置,排水立管尽量放置在建筑的凹面里或者天井内,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
9.5 建筑的主要立面上避免安装排水管道,如果是屋面雨水管,可考虑改变屋面雨水的排放方向和分水岭,将雨水管移走。9 防水工程 9.1 防水审查原则 9.1.1 可靠性设计; 9.1.2 按级设防;
9.1.3 防排结合;刚柔结合;多道设防;复合防水; 9.1.4 节点密封;加强保护;充分考虑施工因素。9.2 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 9.2.1 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施工接缝的设计、及后浇带)
9.2.1.1 设计采用的水泥品种是否为抗水性好、泌水性小、水化热低,且有一定的抗侵蚀性;
9.2.1.2 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的使用要求,来选用防水性好的水泥品种,一般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9.2.1.3 水泥标号、水泥用量及水灰比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9.2.1.4 混凝土墙是否设置了施工缝,施工缝是否有止水构造措施; 9.2.1.5 混凝土的抗渗及最小厚度能否满足防水要求(与地下防水工程的设防标准及建筑物类别或埋深有关)。9.2.2 外部防水设计
9.2.2.1 是否考虑了多层防水设防:多道设防才能保证防水的可靠性,一般应有三道防水层,从里到外为柔性防水层(外侧应设保护层),结构防水层,刚性防水层;
9.2.2.2 外层柔性防水层:防水材料的选用和厚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埋压保护措施。一般地下室外墙柔性防水层的保护可采用挤塑泡沫板等轻质材料粘贴;
9.2.2.3 内墙防水层做法是否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
9.2.2.4 根据建筑物的类别确定阻水层的土质和厚度是否满足要求。9.3 卫生间的防水
9.3.1 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楼板可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
9.3.2 地面应采用一道柔性防水层,厚度不少于1.5mm,四周上翻300 mm; 9.3.3 穿卫生间墙管线应有防水处理;
9.3.4 四周墙壁的防水设计:四周墙下可做150mm高素砼墙,墙面的面层应为防水做法,柔性防水层上翻的高度为300mm; 9.3.5 卫生间楼板降板100mm。9.4 门窗的防水
9.4.1 门窗自身的防水设计
9.4.1.1 窗所有结构构件连接处均应考虑防水设计;
9.4.1.2 玻璃与窗框连接即防水胶条的设计是否合理,防水胶条应采用使用年限较长的胶条。
9.4.2 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的防水
9.4.2.1 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缝隙的防水最好在顶部再增加一层300 mm 宽的柔性或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9.4.2.2 刚性材料即水泥砂浆填充,一般要求外刷聚合物水泥基3遍,外墙面层与窗交界处留缝打胶封闭;
9.4.2.3 柔性材料即发泡胶填充,防水性能较好,一般不再做其它处理。9.4.3 门窗四周批荡完成后四周应打胶密封。9.5 屋顶防水
9.5.1 屋顶结构的防水设计,是否为多道设防,刚性细石砼防水层分仓缝的设置尺寸是否合理,排水的坡度是否有利于尽快排出(一般可不小于3%); 9.5.2 防水材料的选择及做法:防水材料要根据建筑物的防水等级选择,选用的防水材料要考虑施工方便、质量容易控制,柔性防水层的设置应在结构层上; 9.5.3 雨水出水口处的防水处理:雨水管四周的塞填分层施工,300mm 范围内多加一层柔性防水层,四周面层适当降低,有利于雨水集中排出,并加钢筋格栅;
9.5.4 屋顶出气管的结构做法和防水做法,出气管外要加钢管保护,钢管与结构层要有可靠连接;
9.5.5 屋面保温层应设排气管,以防止保温层中的水气无法蒸发时对其上的防水层造成破坏,排气管的数量、位置、弯头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9.5.6 上人屋面及屋顶花园出门处的高度及防水:出屋顶花园的门槛要比屋顶花园的建筑标高高出150mm,以防雨水倒灌。9.6 外墙防水
9.6.1 外墙砌块的选择要选用收缩变形小、不宜形成渗水通道的砌块,如黏土空心砖;
9.6.2 外墙抹灰应采用防水做法,对有砖砌外墙的部分可增加一层水泥基防水层;
9.6.3 外墙防水材料可根据外墙装饰面的具体做法选择,如有面砖装饰层时可选用刚性水泥基防水涂料,如为涂料时可选用有防水性能的涂料。9.7 阳台的防水
9.7.1 穿阳台管线的防水做法:所有穿阳台的管线均应按2道防水设计,一道为刚性防水,一道为柔性防水,柔性防水层的范围为管周300 mm范围内; 9.7.2 阳台室内外高差,结构高差应为100mm,装修完成后的最小高差不应小于30mm。
9.7.3 阳台面层的找坡应不小于2%。在图中应明确标出。10 墙身详图大样
10.1 审核是否墙身详图完整性;
10.2 审核主要墙身详图是否与立面设计一致;
10.3 注意外墙的防水抗裂等方面的构造,应注明其做法和比例及标号,并符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结构专业 总体说明
1.1 审查内容: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1.2 审查重点: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和甲方技术规范的要求;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无设计内容的遗漏和细节的严重不足;是否与建筑、机电等专业图纸内容相吻合;选取的材料是否符合市场供应情况,便于采购;结构含钢量等成本指标是否在甲方要求的限值之内;1.3 图纸要求:图纸内容准确齐全;说明及标注详尽;有足够的节点大样且交代清晰;构造做法便于施工。2 地基基础设计审查要点 2.1 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与验算
2.1.1 天然地基:埋深起算点是否正确;深度和宽度修正系数取值是否正确;2.1.2 地基处理:是否对地基处理的内容及检测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处理深度、处理范围、要求达到的承载力、变形限值、检测结构总体评价等);2.1.3 基承载力验算:对高层建筑应验算风荷载组合、地震荷载组合下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2.2 基础选型及埋深
2.2.2 基础型式是否经济合理;高层建筑的埋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2.3 高层建筑与裙房间的沉降缝是否能保证高层的侧限要求;2.2.4 桩基础的选型和布置是否合理;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的参数是否准确;2.2.5 是否对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和变形进行了验算。2.3 基础的计算
2.3.1 条基、筏基、桩基等基础的计算模型建立是否合理和经济;
2.3.2 独立柱基、筏基、桩基承台等是否进行了抗弯、抗剪、抗冲切计算;筏基柱下的抗冲切计算中是否考虑了附加剪力;2.3.3 各种荷载取值是否正确,如:有地下水和无地下水时土压力的计算;标准值和设计值的不同使用情况等。2.4 基础的构造
各种基础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拉通钢筋、飞边出挑长度、配筋率等。2.5 基础图纸
2.5.1 基础底板变厚度处、变高度处、留电梯坑、集水坑处,均应在平面图中表示变坡线,并画剖面图;2.5.2 基础底板钢筋应标注上下层位置;2.5.3 在基础平面图上应表示后浇带位置,以方便施工;2.5.4 在基础图中应写明基础设计等级。3 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审查要点 3.1 结构设计、计算与构造
3.1.1 结构选型是否满足规范适用条件,如:房屋高度、高宽比等。如不满足,应按照超限高层建筑的相应要求进行处理;3.1.2 结构抗侧力体系的布置、质量和刚度的分布是否均匀对称;3.1.3 对于非规则建筑,其抗震计算是否考虑了扭转影响;楼层变刚度处楼板厚度是否加强;复杂体型的不利部位的配筋是否加强;有无薄弱环节,等等;3.1.4 各种结构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满足要求;不设缝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构造措施(如:超长建筑不留伸缩缝时,应采取设置后浇带、增加屋面板温度筋、增厚屋面保温层、对温度应力敏感部位加强配筋、采用微膨胀混凝土,等等);3.1.5 结构转换层、框支剪力墙的设计和构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框支层层数超过规定时,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各重要构造要求,如:落地墙数量及间距、上下层刚度比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1.6 各抗震构造,如:梁柱节点加密区的梁柱箍筋肢距和间距;柱轴压比;梁柱配箍率和配筋率等,是否满足要求;3.1.7 砌块填充墙的抗震构造是否符合要求。填充墙上开洞的洞口加强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表示清楚;3.1.8 剪力墙及暗柱的配筋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设置了边框梁或暗梁。3.1.9 是否有遗漏的短柱或超短柱,如:楼梯间梁造成的短柱、大型雨蓬出挑构件造成的短柱等;3.1.10 角部楼梯间是否采取了抗震加强措施;3.1.11 结构计算模型的选择是否适当。采用的结构分析软件采用的力学模型与实际结构是否相符,如:大开洞楼板;主体与裙房在地下部分连为一体的结构等;3.1.12 高层建筑的嵌固点的选择是否正确;3.1.13 对大跨度的梁、板是否进行了挠度和裂缝验算。3.2 结构图纸
3.2.1 在结构总说明中应对梁板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的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法,并考虑便于施工的因素;3.2.2 后浇板应在图纸中以图例形式明确标出并写明做法;3.2.3 楼板变高处应画剖面;不同厚度楼板应标注清楚范围;3.2.4 结构顶板配筋图中应注明板顶标高和板厚;3.2.5 钢筋品种的选择要考虑不同等级、不同直径的钢筋在市场上的供应难易状况。不应选用难以保证供应的钢筋品种;3.2.6 对于后砌墙体中的构造钢筋的留置方法,应在综合考虑经济性和施工便利程度的前提下,在结构总说明中写明;3.2.7 局部剖面图及其它大样图中应表示轴线和定位尺寸;3.2.8 幕墙、雨蓬、大型门窗等均需在结构构件上设预埋件。如由于条件不清暂时不能在施工图中表示的,必须在结构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说明;3.2.9 后砌墙体中的门窗洞口过梁做法应在结构总说明中详细表示。如选用标准图,应符合标准图的适用条件。4 砌体结构设计审查要点
4.1 结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建筑总高度、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等;4.2 楼屋盖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墙体的连接措施是否得当;4.3 是否对重点部位,如:底层墙体、横墙开洞处等,进行了承载力验算;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是否进行了抗倾覆验算;4.4 是否采取了控制砌体产生温度裂缝的措施;4.5 大洞口两侧应按规范要求加设构造柱。
(三)给排水暖通专业 总体要求
1.1 审查内容: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1.2 审查重点:
1.2.1 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2.2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1.2.3 有无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无设计内容的遗漏和细节的严重不足;图纸中的标注有无错误。有关管道编号、设备型号是否完整无误。有关部位的标高、坡度、坐标位置是否正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正确完整。1.2.4 是否与建筑、电气等专业图纸内容相吻合;
1.2.5 选取的材料是否符合市场供应情况,且具有一定通用性,便于采购。1.2.6 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1.2.7 设计意图、工程特点、设备设施及其控制工艺流程,工艺要求是否明确。各部分设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艺流程和施工工艺要求;管道、组件、设备的技术特性,如工作压力、温度、介质是否清楚;对固定、防振、保温、防腐、隔热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术要求及漆色规定是否明确。1.2.8 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美观和使用方便。给排水专业设计审查要点 2.1 总说明
2.1.1 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防腐汕漆、管道及设备保温等内容。
2.1.1 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2.1.1 管道、设备的防隔振、消声、防水锤、防膨胀、防伸缩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冻、放气泄水、固定、保温、检查、维护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2.1.1 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水喷雾灭火、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计算是否合理。2.1.1 不应选用淘汰产品。2.2 给排水平面图
2.2.1 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2.2 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2.2.3 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2.2.4 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2.2.5 地下污水泵井是否设置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2.2.6 选用的水加热设备及其布置、敷设是否考虑了检修要求。2.2.7 管道的布置、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 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图
2.3.1 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的地方。
2.3.2 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3 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4 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2.3.5 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2.3.6 寒冷地区.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2.3.7 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3.8 当有人或防空地下室时.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有关规范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2.4 总平面图
2.4.1 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2.4.2 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2.4.3 化粪池、污水池等与埋地生活用水储水池的距离是否不小于10m.当不满足时.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储水池水质的有效措施。2.5 系统图 2.5.1 给水系统
(1)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最不利用水处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水池、水箱至生活饮用水点的供水管上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可靠的一次防污染措施。
(4)按规定需设中水的项日,是否设置了中水处理与供水系统,中水水量是否平衡。
2.5.2 热水系统
(1)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2)其中热水供应系统是否设置了有效的循环系统,高层建筑的热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分区时能否保证各区循环系统的正常工作。(3)公共浴室是否设有水温稳定和节水措施。(4)系统上是否设有防膨胀泄压用的安全阀,膨胀管(或膨胀罐),伸缩节,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设有防止和减缓管道和设备结垢、锈蚀的装置。2.5.3 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2.5.4 消防系统
(1)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两根.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6)消火栓与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管径是否合理。(7)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 暖通专业设计审查要点
3.1 冷热负荷及相关设备及管道的选型计算
3.1.1 围护结构传热计算: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取值是否正确,是否满足节能规范;3.1.2 建筑负荷计算:相关计算参数选择是否合理且符合甲方要求;3.1.3 系统管径计算:针对所选管材所选管径及壁厚计算是否合理;3.1.4 设备选型计算:系统采用的设备型号容量及承压计算是否合理。3.2 系统设计
3.2.1 系统型式的选择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2.2 系统的自动控制是否合理且满足甲方要求;3.2.3 各类管线平面布置及高度设置是否合理和经济;3.2.4 设备及管线的设置是否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及美观要求;3.2.5 各类管线穿越建筑结构墙板时是否按规范进行处理;3.2.6 各类管线上设置的阀门及计量装置是否合理。3.3 管井设计
3.3.1 各类管井的布置是否紧凑合理,并考虑合理的维修空间;3.3.2 管井大样是否表示清晰。3.4 机房设计
3.4.1 机房空间的布置是否紧凑合理,平、剖面大样是否完整清晰;3.4.2 相关设备的基础及连接安装是否采取了经济合理的消声防噪措施;3.4.3 设备的匹配是否经济合理;3.4.4 设备表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管线综合设计审查要点
4.1 各类管线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管线间距、管线走向、管线坡度坡向、局部安装检修尺寸、检修口设置等;4.2 各类管线的标高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管线交叉位置冲突等;4.3 是否对管线密集交叉部位节点大样进行了清晰的表示;
4.4 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是否需要改道。
(四)电气审图要点 电气设计总说明。
1.1 供电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供电局的要求和规定;
1.2 供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要符合国标要求; 1.3 用电负荷等级、变电所位置、高低压进出线位置、负荷总容量应满足要求; 图纸要求:图纸总类应齐全、说明及标注详尽。2 图纸类型应包括 :
2.1 配电所高低压配电系统图; 2.2 配电平面图、插座和照明平面图; 2.3 配电箱系统图;
2.4 接地平面图(含总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平面图或大样图); 2.5 屋面防雷平面图; 2.6 弱电系统图和平面图;
2.7 电气设计说明和主要设备及主材明细表; 2.8 强、弱电外网平面图。3 供电负荷及线缆审查
3.1 所有用电负荷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标,照明系统应符合国标;
3.2 所有供配电选用的线缆直径是否合理,是否经济可靠; 3.3 设备用电容量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节能性。4 用电计量
4.1 高压计量和变电所计量应符合供电局的要求; 4.2 住宅用电计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且集中计量; 4.3 商业用电计量应便于集中管理和收费;
4.4 公用设备用电计量要设独立的计量表,要便于统计管理。5 弱电系统
5.1 方案及系统应满足国标和规范要求;
5.2 电视、通信、网络、智能化、消防方案要合理、经济、可靠,设备选型应符合图纸要求,要选用节能型产品;
5.3 消防设备的双电源切换开关要有详细的选型说明,其可靠性和灵敏性要达到国标要求;
5.4 住宅电气点位(强弱电)应合理特别是与家俱位置、水暖设备的关系;5.5 进户位置、数量、标高应与市政协调,方案内容应满足产品标准及任务书。6 电外网
6.1 外网线缆、管沟、架空、埋地等敷设方式应有详细说明及局部打样图; 6.2 电外网总平面图应标注所有线缆的型号规格、数量、敷设方式、穿管材料与规格; 6.3 电外网布局走向应合理、简洁、经济,低压外网线缆的敷设距离不应超过250米。7 电梯
7.1 电梯设计应符合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7.2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标准,要选用节能型电梯;
7.3 电梯设计要有电梯交通系统评价的计算或说明。
(五)景观审图要点 总体要求
1.1 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包括计划设计任务书、红线图、地形图、建筑规划图、各建筑规划图、各建筑主体首层平面图及立面图; 1.2 设计规模、功能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1.3 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有关标准,规定,规范是否恰当,正确。1.4 绿化选材
1.4.1 基本要求:应适合于本地气候。多数为无需修剪或易修剪的植物。不易染虫害。无有毒、难闻的气体挥发。如有落果植物,其布置有否考虑落果对人可能造成的伤害;
1.4.2 有否考虑充分利用基地内原有植物;
1.4.3 植物的开花落叶有否考虑因气候变化而产生的景致变化; 1.4.4 有否考虑为配合销售的特殊需要而作适当的应时植物配置。1.5 绿化规格及数量
1.5.1 应考虑到成本和销售效果的需要作权衡。种植时胸径超过10cm以上的乔木数达60%以上时,需对其必要性和成本作一定分析阐述;
1.5.2 图纸中应注明的规格、数量是否全面。绿化效果、植物规格与生长时间有极大的关系,故应针对不同类植物和不同时期分别明确;
1.5.3 乔木规格应注明:高×冠幅×胸径,灌木规格应标明:高×冠幅×胸径,蔓生植物规格还应注明枝长,丛生植物还应注明一枝有多少丛;
1.5.4 应注明不同规格不同植物的总株数,注明植物种植株距(或每平方米植物株数);
1.5.5 根据项目发展需要,至少提供种植时和良好生长后达到预期效果时的植物规格、数量、种植株距,以便物业管理时能有效控制绿化效果。如植物生长一段时间后根据设计需作疏苗、补苗处理,则应提供该时期的植物调整施工图。1.5.6 对于较大规格的植物,提前作运输种植方面的考虑,是否有因机械、基地要求等原因无法运到的植物。2 具体审查要点 2.1 总平面图
2.1.1 轴线编号与尺寸关系及其与总图、结构等图纸的一致性; 2.1.2 园林尺寸是否合理;
2.1.3 园林小品(雕塑、构筑物、花坛等)位置、形式是否合理; 2.1.4 指北针、风玫瑰以及图纸比例; 2.1.5 总索引图:图中编号与详图是否相符; 2.1.6 铺装索引图:图纸编号与铺装详图是否相符。2.2 竖向设计图
2.2.1 场地施工坐标网、坐标值是否正确;
2.2.2 场地外围的道路、河渠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是否正确;
2.2.3 各场地、广场的标高及原地面标高:道路、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等的设计标高(道路标注在道路中心线上,排水沟标注沟底标高)及关键点的原地面标高,纵坡距、纵坡向、平曲线要素、竖曲线半径,关键性坐标;
2.2.4 道路应注明其横坡向(单坡或双坡):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排水方向,如有堆山设计,可用设计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度。2.3 种植施工图
2.3.1 乔木:是否正确标注植物代号、栽植点、行距、株距尺寸; 2.3.2 灌木和草本,是否正确标注植物代号及群栽位置,范围;
2.3.3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地上地下)的距离是否恰当; 2.3.4 列表栏内容: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2.4 详图 2.4.1 图中编号与大样图是否相符; 2.4.2平、立、剖面图是否一致;
2.4.3 构筑物的墙、梁、柱的材料、厚度、对应关系及与结构图的一致性; 2.4.4 种植池、驳岸或护坡、挡土墙等构筑物的顶部和底部的设计标高是否合适;
2.4.5 铺装材料的选用及颜色是否合理;
2.4.6 无障碍设计:广场、道路等有高差的地方是否设置了供残疾人使用地坡道,其宽度、坡度及长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5 大样详图
2.5.1 详图编号与平、立、剖面是否相符;
2.5.2 详图所表示地构筑物轴线、梁、柱、墙关系、标高等与平立剖面及结构是否一致;
2.5.3 铺装材料选用、颜色及做法、不同类型、不同颜色装饰材料之间的分界部位;
2.5.4 详图所表达的内容如埋件、灯具、管线是否与其它工种相符。2.6 给排水平面图
2.6.1 绘出总平面、注明构筑物的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6.2 场地四届的施工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6.3 给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的定位尺寸或者施工坐标值,并反应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以及管线之间的相互间距; 2.6.4 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 2.6.5 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2.7 照明平面图
2.7.1 绘出总平面、注明构筑物的坐标值及道路中心线坐标值; 2.7.2 场地四届的施工坐标值;
2.7.3 配电系统管线的平面布置 注明各管线的定位尺寸或施工坐标值; 2.7.4 应反映与照明线路及灯具等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以及管线之间的相互间距,场地管线接入点的位置及坐标。3 景观安装设计要点 3.1 路边的园林草坪灯应与路灯一同考虑,草坪灯起到兼顾路灯的效果; 3.2 草坪灯、路灯、围墙灯等应分为不同的多回路,可单独开关,并应加装定时开关,灯的控制最好引到控制中心,通过BA一起控制; 3.3 主要通道和踏步的灯应和路灯放在一个回路中,便于行走;
3.4 在绿化带上的各种灯的基础应降低20厘米,使灯基础的混凝土不要外露,可被草坪或苗遮挡,灯定做时,灯竿可加长;
3.5 有灯座的灯,其基础的形状应和灯座形状一样,可考虑予埋钢件固定; 3.6 大型的活动场所应考虑照明,并应单独控制;
3.7 排水井尽量少的放在路上,混凝土的路面可适当放置,避免放在有装饰的路面上;
3.8 如果井必须放在有装饰的路面上,应做方形可开启的装饰盖,不要将装饰材料直接装载静盖上;
3.9 在草坪内的井座的混凝土尽量不要外露;
3.10 井盖不应放在构筑物上,不要一半在路上一半在人行道上,不要放在踏步上;
3.11 电话箱、配电箱、有线电视箱不要放在小区的主要视线内,应放在较隐蔽的地方,最好用灌木隐蔽;
3.12 绿化喷洒如有条件可采用自动喷洒,人工浇洒时,取水点应采用好的取水设备;
3.13 人行道的排水不宜采用道路雨水口,可采用方形和侧壁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