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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5246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5 03:39: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策问答

四个切实: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

五个一批: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移民搬迁安置一批、教育培训脱贫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选派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3.贫困户识别标准、扶贫标准、脱贫标准有何区别?

识别标准:按照“规模控制、群众评议、程序合法”的方法识别。既要考虑收入,更要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和致贫原因等因素。

扶贫标准:我省执行国家扶贫标准。2013年的扶贫标准是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2014年、2015年扶贫标准分别为2800元、2855元。

脱贫标准:以“两不愁、三保障”(即中央提出的“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为核心,综合考虑群众发展能力、增收渠道、家庭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结构。居住地有相对完备的水、电、路、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4.对贫困户识别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探索了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比如贫困户识别“五比五看三优先”:比家庭收入、看经济来源;比家庭资产、看消费水平;比家庭劳力、看劳动观念;比生活环境、看居住条件;比贫困程度、看致贫原因。残疾人的家庭优先,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纯女户家庭优先。

5.贫困人口识别“两公示一公告”指的是什么?

贫困人口识别必须做到“两公示一公告”,即:通过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二篇: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晚婚晚育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

答: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那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女孩的;

2、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3、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4、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

1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4、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对象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夫妻生育或收养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服务证》,需提交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各1份);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留存复印件各1份);

3、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2张;

婚后不育收养第一个子女登记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那些材料?

答:需提供材料:

1、《山西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两份,钢笔填写);

2、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4、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5、《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未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及其复印件;

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

7、全家户口本(留存复印件)。

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病残儿审批条件提出申请,需提交病残儿相关病史资料及《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

2、以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审批条件提出申请,需提交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书及第一个孩子收养证;

3、以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审批条件提出申请,需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乡镇(社区、单位)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以男方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没有生育能力且超过30周岁为由再生育的,应提交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5、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6、以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审批条件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归侨证明;

7、以男到女方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审批条件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女方父母,姐妹机村委会证明。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

1、夫妻双方申请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4、全家近期免冠2寸合影4张

5、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提供那些材料?

答: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1份);

2、村(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已婚的须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4、已生育一孩的须持《一孩生育服务证》、《普查证》;已生育两孩及两孩以上的须持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结扎证;

5、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三篇:优抚政策问答

优抚政策问答

咨询内容:什么是优抚对象?

答复内容: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咨询内容: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

答复内容: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咨询内容: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

答复内容: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咨询内容:什么是残疾军人?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咨询内容: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答复内容: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 1 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咨询内容:什么是复员军人?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指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退伍的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咨询内容: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

答复内容: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咨询内容: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

答复内容: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1954年10月30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本人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达不到评残条件,能提供有关在部队期间的病情证明和现在病情证明,经民政局初审后报青岛民政局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咨询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享受经济补助?

答复内容:1954年11月1日后参战退役人员,首先参加必须是中央军委认可的直接参战或后勤保障人员。其次在本人退伍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或直接参战人员组织已认可的二人以上证明和其他明确的组织依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乡参战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都可享受国家经济补助。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批。(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村(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复印件、原始档案参战材料)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住院怎样给予补助?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助)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孤老优抚对象、“三老”优抚对象、其余优抚对象三个层次分别给予90%、70%、50%的医疗费补助,先由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扣除,再由市民政局和各定点医院结算,即医疗报销和民政补助都在医院一次性结清(即“一站式”结算服务)。

咨询内容:听说国家对60岁以上的退役人员发放补助了,具体什么政策?

国家自2011年8月1日对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人员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咨询内容:我父亲今年70多岁了,是烈士子女,家在农村,听 说国家对烈士子女有政策了?具体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怎么办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咨询内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符合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待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

2、从原部队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和住院病历。”到青岛市优抚处指定医院鉴定后,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录入优抚信息平台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通过信息平台连同纸制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纸质材料: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村居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城镇户口需提供下岗失业证明、个人申请等,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咨询内容:60岁以上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生活补助的标准”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藉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材料齐全后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备案。

咨询内容:“三属”定期抚恤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无固定收入证明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申请;

2、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查后,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青岛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发给抚恤证,享受定期抚恤。

咨询内容:伤残军人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地镇(街道)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6 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3、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报青岛市民政局初审后,通知本人持市民政局《残情医学鉴定通知单》到济南市荣军医院进行残情检查;

4、济南市荣军医院残疾医学鉴定小组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中医学鉴定结论,向青岛市民政局报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青岛市民政局将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当事人所在的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通过优抚信息平台和纸制材料一并报送青岛市民政局审查;

6、青岛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7、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审批表》和残疾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市民政局将残疾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材料退回申请人。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的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移交地方政府抚恤时,必须办理复检、审定、换证手续,从证件批准后当月办理残疾抚恤,程序同上。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家庭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和条件是什么?

凡在我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均可领取冬季取暖补助,具体标准是:城镇户口,每户800元,农村户口4307名,每户400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享受此补助。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收看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办法什么?

一、优惠人员范围:具有平度市常住户口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优抚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优抚对象生活抚恤、生活补助证和有线电视证。

三、优惠标准: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机每月12元(限一个接收主终端)。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具体办法是什么?

从2013年起,由政府财政出资,每年为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安排一次查体。

一、查体人员范围及时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每年6—10月完成查体工作。

二、查体项目优抚对象查体项目为:

1、内科常规(含病史);

2、B超(肝、胆、脾、双肾);

3、X线胸透;

4、心电图;

5、小生化:肝功(三蛋白、ALTr-GT)、血脂(甘油三脂、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肾功(肌酐、尿素氮、血糖、尿酸)。

咨询内容:优抚对象普通门诊补助具体办法是什么? 从2014年1月起,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一、补助人员范围

(一)7-10级残疾军人(不包括离休人员);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上述优抚对象均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

(二)凡是因战、核辐射引起的久病不愈,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皮肤病、风湿病、关节病、精神心理疾病、慢性胃病、核辐射病的涉战涉核人员,增加门诊补助至最高1000元。此项补助与《关于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复员干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复稳组„2009‟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同一项目的,不重复享受。

三、补助办法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不发给个人,只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 9 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只限当年使用。

四、门诊医疗定点医院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开发区医院及各镇(街道)卫生院为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定点机构。

五、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理程序

(一)就诊。符合条件人员持《抚恤补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就诊。

(二)就诊完毕后由个人先行交费取药,然后凭《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到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汇总后报平度市民政局优抚科报销。

第四篇:所得税政策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一、原政策的效力问题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均废止。

二、收入方面的问题

(一)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企业外购的资产,已使用并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在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时是否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内处置。 对于企业已使用并提取折旧或进行摊销的外购资产,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如不符合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条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问题  问: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投出的资产是否视同销售或转让资产? 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如 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当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应视同销售或转让资产。

(三)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问:资产评估时发生增值,对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资产评估时发生的增值应确认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得调整评估前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 答:企业因注资而带来的资本公积增加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因此 2 其不参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需计征企业所得税。

(六)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  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无偿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三、扣除的问题

(一)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年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年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二)问: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科委登记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下发给科研人员,企业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四)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问题 

1、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 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2、问:企业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认定?能否计入工资总额? 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作为企业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五)问: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六)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是否必须逐年弥补亏损,可否在5年内任意跳越式弥补?  答:应逐年弥补亏损。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

(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能否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 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以公允价值的变动计算相应的损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做特殊规定,因此其税务处理应按税法对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征管中,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并准予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

(二)问: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金额也无法分开核算,是否要分别计提折旧或摊销?  答: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1、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 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 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 到期。

2、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 问:企业2010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 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10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

(四)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 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

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五篇: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1996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

(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以后的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职工退休以后的待遇。我们知道,新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根据本人的缴费基数计算的。如果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并且企业没有足额缴费,那么,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少,计算出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低。同样道理,如果缴费基数大,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那么记入和从企业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后的数额就大,计算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就多,其养老金待遇就高。所以,每个企业职工,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督促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自己退休时养老保险金才能不受影响。

国家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随着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1996年起,国家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此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个人帐户建立的规模、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1)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由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两部分组成。(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

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做为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但由于历史原因,职工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先后有几个不同工作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分段累加,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根据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和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函〔2000〕 171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减发待遇外,其它提前退休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除个人帐户之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也叫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其基本含义是按照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降,并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各类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各类职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的时间要与规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相一致,即:1984年8月底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之日起、1990年2月底前招收的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1日以后招收的临时工从招工之日起、原国家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并分别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缴费年限。

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拖欠或拒缴养老保险费会受到下列处罚:一是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金额2‰的滞纳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二是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准评优、评先,不准升级,不准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等专控商品。三是对企业法人代表要减少工资奖金,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个人支付,不得在单位报销。

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企业以工资总额、个人以全部收入按月和确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资金、加班加点工资、物价补贴,各类津贴等。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和单位缴纳保险费的部分将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所以,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账户的数额就小,将来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就随之减少。因此企业申报缴费时,必须对职工负责,把其月工资的全部作为职工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哪些支付办法?

(1)职工按新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2)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结余时,其结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算,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3)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4)职工出国定居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结算领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实际缴费年限。石家庄市规定: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1日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2月开始个人缴费。上述职工从个人缴费开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具体.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具体讲,石家庄市的固定职工指199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核定。“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保险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历年缴费工资分别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一定比例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和调节金。

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各种补贴及调节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各种补贴及调节金数额}。

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后,应享有哪些权利?

①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它待遇;

②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③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

④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⑤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⑥监督企业缴费。

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6%。业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8%,业主为其缴纳8%。个体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同各类企业职工退休一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专户储存,这是一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银行三家分工负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及时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养老金支付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通知银行由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基金支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严禁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哪些单位应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党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

2、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

3、各类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调入调出时,办理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哪些规定?

1 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2 跨统筹范围调动时,按照冀劳〔1998〕47号文件规定,仍执行冀劳〔1997〕106号文规定。即转移1996年1月1日起以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利息。调入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入人员的参保手续;调出人员须先办理停保手续,然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出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的退休条件?

职工的退休条件:一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二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7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

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是否也可以继承:95年以前的个人缴费不能继承,因为我省建立个人帐户时间是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边同企业缴费已进入了社会统筹基金。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符合享受退休费优异待遇的人员,如何增发基础养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以增发3%-9%的基础养老金,具体增发比例为:按文件规定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3%;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0%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6%;老办法提高标准工资的15%的;新办法可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9%。

关于个人帐户?

关于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以及全部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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