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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0-5662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15:22: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或改扩建服务业集聚区被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商贸企业集聚区按“双创”政策执行)。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成片造林基地单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济果木林基地单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或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做优做强。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晋升国家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对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5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年度国家级和国际工业设计金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补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四)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六)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对独立完成获得国家级工法的,近三年独立完成获得五项以上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奖补的,不计算在内)。

(七)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家电、智能语音、智能制造、光伏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工厂”类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率先改造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智能装备投资额最高20%的奖补。

(八)对符合合肥产业发展方向且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

(一)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先发地区科技园区管理团队,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范围。

(一)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二)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0万元奖励。

(三)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业务且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五)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六)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八)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七条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

(一)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以下资金扶持:

1.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

2.预拨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

上述预拨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

(二)对完成“规改股”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与本条上一款中“

2、预拨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三)加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端创新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四)通过财政、金融杠杆联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发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招用人员享有以下补贴: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对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中职学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人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不低于人均35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补贴不低于人均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经培训后职工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肥创新创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或20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支持。

(二)实施“领军人才引进计划”。面向国内外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创新人才最高可获5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最高可获300万元资助。

(三)实施“庐州英才培养计划”。通过遴选,重点培养和扶持本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可获3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可获50万元资助。

(四)实施“庐州产业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围绕我市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定研发项目,分期培育产业创新团队,培养集聚一批能够引领和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年培养期最高可获90万元资助。

(五)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百名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千名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育工程”、“万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工程”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拓展计划”,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

(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育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落实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奖励政策。

(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经组织评审并报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完善职称评审体制,突出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二)人力资本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可凭借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上述人力资本可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入股经企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作价协议。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三)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五)学术研修交流资助。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可按《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六)人才一体化服务保障。实施“人才安居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可按政策规定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入住“人才公寓”。建立省市县上下贯通的“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围绕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户籍签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领域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解决人才创新创业后顾之忧。

(七)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人才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115”产业创新团队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入选专家配套支持政策,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的专家,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好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一)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各主办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逾期不能兑现的,予以书面说明。

(二)民营经济组织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一)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逐步推进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各级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含前置审批项目而暂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企业,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先行登记,颁发筹备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并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支持民营企业从事新兴产业。

1.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网店”、“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通过互联网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2.支持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开拓国际市场。

3.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主动协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将住宅或租赁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四)鼓励自主创业,积极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1.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大力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行动计划和小微企业保姆工程,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协调同级财政等部门严格审查微型企业和转型升级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切实落实奖励政策。

2.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及行业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工商部门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并签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字样,相关业务审批部门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相关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行政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将其持有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

5.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民营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时,可以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五)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排斥性招标条件和歧视性评标条款,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备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金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一)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典当、拍卖等机构。

(二)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一)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1.缩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市级核准的项目外,一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自行核准。

2.优化缩短办理时间。实行窗口集中审核、办理,所有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在24小时内办结,核准项目48小时内办结。

3.提高服务质量。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办结制,并及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二)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卫文体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

1.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三甲医院开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甲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重点支持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加强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持续发挥合肥市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作用,对流动资金周转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协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的要求开展调查和评审,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转贷需求。

(二)搭建全市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拓展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县(市)区、开发区小微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完善且与市核心枢纽平台互联互通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讯飞、绿地、联想等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设立合肥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电子券”。

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计牵头负责、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统计部门会同工商、国税、地税、建设、交通、人民银行、知识产权、质监、海关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统计部门会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做好地区生产总值、民营第二产业增加值、民营服务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等情况表填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业主要指标;工商部门负责填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情况表;质监部门负责填报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数;房产部门负责填报物业管理统计表;税务部门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税收等情况表;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业主要指标;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填报民营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情况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海关填报地区贷款总量及存贷比、民营企业出口额等情况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目录及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合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4年发布的•†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合政„2014‟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全面创业,促进本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经济实体。民营经济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类型。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平等待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规范经营】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合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管理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与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事项。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新闻单位和相关媒体应当宣传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奖励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发展民营经济;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人才,予以奖励。

第二章权益保障

第九条【信息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应当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自主经营】民营经济组织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独立自主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主经营;不得非法改变民营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收费、罚款、摊派;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其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利益保障】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专利等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和注册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土地权益】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 对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向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与投诉工作机构举报、投诉。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限时处理。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自主创新,从资金、服务和技术层面予以支持。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科技创新,民营经济组织在申报科研项目、申请成果鉴定、申报专利等方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帮助。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研发,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同等待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执行相关政策时,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自律行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自觉遵守行业规则,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发展方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企业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创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等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技术的支持。

第十九条【同等待遇】民营经济组织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

民营经济组织可以生产、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条件。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等投资建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公益事业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

政府公共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投标投标时,不得对符合要求的民营经济组织设置限制。

第二十条【改制参与】鼓励、支持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以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经营、开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发适应市场的新产品和产品更新换代,并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政策兑现】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第二十二条【对外交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对外招商,与省外、境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反制维权】进口产品对民营经济组织所从事的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帮助其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且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金融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创业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规模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发展专项资金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支持。

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守信用或者经营业绩稳定的民营经济组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给予优先贷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

第二十五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社会中介与服务机构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信息咨询、人才引进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经济组织积极申请专利注册,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创造、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帮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专利注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本】个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或者分期缴付注册资本。

第二十八条【孵化基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符合创业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创业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创业。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立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行政收费】除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增加设立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它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支付。第三十条【网络创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民营经济组织,给予优惠和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制度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建立民营经济保障体系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第三十二条【监察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制度,组织民营经济组织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使用;

(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事项,其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应当予以公示。

民营经济组织要求对公示的内容或者其他有关事项加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遏制乱收费】行政管理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法予以撤销,其违法所得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规范工商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营经济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等依据、证件,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的;

(三)强制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推销商品、违法有偿服务,强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四)强制要求民营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

(五)侵犯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的;

(六)非法扣缴或者吊销民营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的;

(七)其他侵犯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职务违法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实施有关政策和措施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虚报考核指标的;

(四)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维护】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截留、挪用创业服务专项资金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保护投诉】对申诉人、检举人或者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知识产权,造成民营经济组织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四、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继续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今年省委省政府刚刚出台的《关于支持恩施州争创全国先进州的决定》(鄂发(2010)13号文件),期盼省直各部门出台具体的支持措施,以使我州在“十二五”期间得到超常的发展。

2、出台优惠政策,激活民间资本。要通过政策保障来,引导百姓把自己手中的钱拿出来创业,参与经济建设。目前,许多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倾斜,对民营企业尚未形成完善的扶持政策。可以借鉴外地的经验,重点在资金融通,税收减免、土地租金优惠和相关土地开发等方面,制定吸引政策,并保持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通过创造宽松有序环境,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保护民间投资者的正当权益,鼓励民间自主创业。

3、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特别在乡镇显得尤为突出,要加强民营经济服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好务。

4、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力度。

一是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力度,改变“重大、轻小”的传统做法,尽量简化手续,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创新贷款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二是建立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

银行,可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部分民营企业发起成立,在银监会的管理和监督下,依法开展信贷业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度。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要加大金融信用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同时对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严格约束与严惩。四是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积极主动协调企业生产,想方设法帮助企业争取政策扶持,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环境,为企业的生产发展保驾护航;组织同行业企业“抱团取暖”,避免恶性竞争,从整体上提高重点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五是在用电、征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5、加强民营企业人才建设,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经济形势下的市场竞争。所以,政府要引导民营企业时转变发展模式、发展方式,变粗放为集约,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发展之路。一方面,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大力实施节能减排,加快设备更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核心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实行人才引导,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努力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更新用人观念,广纳人才,实施企业人才战略。建立健

全企业激励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建立企业培训制度,通过交流、培训、引进等方式,定期对管理者、普通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来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综合素质,才能使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承诺制度

***委组织部为认真履行有关职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环境,特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内容

(一)加强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班子建设,研究和指导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建设,规范和加强民营企业中党组织的工作,探索和指导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承诺制度。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营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党员发展、流动党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正常指导,使民营经济党组织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做好对民营企业的引智服务工作,及时收集民营企业引进智力的需求信息,积极提供智力信息,为民营企业物色、聘请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织民营企业参加有关的人才交流及项目洽谈会,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和拓宽联系渠道,指导民营企业做好引智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人才问题,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与帮助。做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牵线搭桥工作,使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能够为我市民营企业服务,从整体上提升民营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管理制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承诺制度》。

(四)重视在民营经济组织中发现、培养、选拔人才,在推荐、评定、选报省“333”、***“111”、****“222”优秀人才时,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

(五)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对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人和事,加大投诉查处的力度,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究,对不落实政策和故意刁难阻挠经济发展的人和事加大曝光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并视情况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努力营造一个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服务态度

1、实行亮牌上岗。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2、切实履职尽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不脱岗、空岗,办事一视同仁、无亲疏远近之别。

3、实行首问负责制。凡首先接到基层、企业和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的同志,首问负责到底,能解答的即刻解答,能办的事迅速办理,不刁难、不推诿,更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凡涉及其他部门或科室的,立即协调解决,如果一次协调未到位的,负责做好有关工作,约定回复;如果需要交接办理的,做到交接清楚,明确责任;凡不能办到的事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

三、违诺责任

凡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给予待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离岗、待岗处理,同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连带责任;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部实行监督。

举报电话:

二00四年11月

第五篇: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探讨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总体上看还存在一定困难,加快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还需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根据我国民营经济的现状,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就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途径问题,提出如下一些认识和建议。

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成绩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十分迅猛,现已形成一支浩浩荡荡的产业大军。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总数已有3000多万家,2006年的年产值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最具活力的民营科技企业已有20万家,各项经济指标的年增长率在30%以上,成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新增长点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从民营企业内部来看

(1)规模小、资金短缺、内源融资难度大。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外源融资又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而直接融资渠道由于受到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一般民营企业根本无法进入。由于民营企业一般都是白手起家,规模小,自身资本积累率低,资本增长缓慢,自我积累能力差,民营企业又很难利用自有资金快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只能依靠向亲朋好友筹措。调查显示,在停产的民营企业中,近半数是因为资金短缺造成的。

(2)资信度相对较差,抵押担保困难,外源融资份额少。在内源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外源融资的银行贷款仍是民营企业融资及期盼融资的主要渠道。但调查显示,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份额很少,间接融资渠道极为有限。其原因如下:主要是因为银行实行的都是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一般需要抵押价值高于贷款总额或者由有实力且被银行认可的企业来提供贷款担保。但现实情况是,民营企业既缺乏有效的抵押资金,也难找到有实力的大企业提供担保。

(3)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很多企业内部仍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家长制作风严重,企业没有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造成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

(4)技术水平低,人才严重匮乏。民营企业经营者普遍反映,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据调查发现,有62%以上的民营企业人才不足,不仅高新技术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不足,产业技术工人和中层管理人员也极为短缺。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存在较浓厚的小农意识和企业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家族外的人员很难进入核心管理层。

(5)品牌意识不强,外向经营意识仍须提高。

2、从民营企业外部来看

(1)银行经营管理与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协调。一些银行在强化内控制度的同时,缺乏开展信贷营销的技术手段和激励机制,只是简单地采取以抵押担保为主的信贷配给手段,不注重培育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营经济的融资困难,具体表现就是民营企业贷款成本较高。

(2)政府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一是在民营企业因资金困难而经营维艰、发展受限时,没有落实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保护;二是缺乏对民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三是缺乏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调查发现,民营

企业每年都吸纳大批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已经成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但政府缺乏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且乱收费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四是职能转变不到位,个别部门服务意识还不强。

三、加快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途径

要确保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困境。其关键是民营企业、政府、银行要共同努力。既要改善民营企业自身的现状,加强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同时政府也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加强民营企业自身的治理

(1)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建立现代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当前,少数民营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现象。只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2)加强银企沟通,健全民营企业信用体系。民营企业融资时刻离不开“信用”二字,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健康的信用环境,民营企业融资很难顺利开展。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社会信用淡薄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及时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并注重培育民营企业家的信用意识,提倡和弘扬信用观念,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加大对违约的惩罚力度。

(3)提高人才意识,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企业间的竞争,实际是人才的竞争。民营企业要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转换企业自身经营机制,以人性化的管理激励员工,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提高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我国民营企业应努力实施名牌战略,创造品牌优势,通过创造知名品牌、引入知名品牌、培植主导产业、促进民企升级等措施,大大提升民营经济的发展规模和档次。

(5)重视文化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当代企业的竞争不仅是产品、营销、管理、科技等方面的竞争,更是人才和文化的竞争。实践证明,谁善于经营企业文化,谁就能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获得竞争的优势。凡成功的企业,必有令人称道的企业文化。

(6)加强舆论宣传,提升企业形象。民营企业要发展,就要不断地通过加强舆论宣传等各种方式建立和提升自身形象,进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

2、完善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服务

为满足民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金融机构自身改革,转变经营态度,变歧视民营企业为重视民营企业,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信息互动,扩大对民营企业贷款融资服务。二是建立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银企合作的直接信息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及信用档案,强化金融内部监管,确保资金投放合理。三是对大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融资一视同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为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尽可能

控制民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减轻民营企业还贷压力。

3、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

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对于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应以财政资金为主,同时也可吸收民营企业出资和社会捐资;二是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会员制的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互保的作用,实行封闭运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评级、项目评级、代偿制度和担保准备基金等配套体系,在担保业务全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配套服务。

4、充分发挥政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1)加大落实政府政策的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第一要务的实际行动,自觉地、主动地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2)转变政府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要进一步做好为民营经济的服务工作,把根治“三乱”作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投资环境的重点。通过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整治“三乱”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机关作风,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3)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要全面推进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

(4)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平台。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民营企业产品展览会,协助民营企业打造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5)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民营经济要快速发展,关键还要提高民营企业决策者的水平。

(6)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设立民营经济投诉中心,及时受理各种投诉举报。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世贸组织对民营经济的促进作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既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又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WTO有三项职能:制定规则,主要是贸易规则;开放市场,即互相开放市场,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冲突、纠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意味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在WTO有了平等的发言权,而且意味着中国要进一步改革开放,意味着中国要参加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无疑地要遵守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如汽车、电讯、保险业等等,要逐步降低关税。这样,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必然会大量地涌入,但是也有助于我们在平等的条件下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在许多方面同国际接轨,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合作,提高我们的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总起来说,加入世贸组织必然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是马上可以见效的,我们要从战略的观点,国家的长远观点来看这个问题。但是,随着外国有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业的进入,也势必给国内一些行业和企业带来挑战和冲击。在基本失去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情况下,我国部分行业和企业将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市场上短兵相接。这是

要承认和看到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中国民私营经济的发展,无疑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是挑战,这是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的。因为中国民私营企业起步不久,总起来说,人员素质低,科技含量不高,管理水平相对落后,面对外国的那些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我们确实是难以硬拼的,无疑地不是一个重量级,很难竞争得过人家。但是,我看中国民私营企业是决不会自甘落后的。要看到,我们有自己的优势。它可以进来,我还可以出去。我们可以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学习先进,逐步提高。比如刚开放时,我们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家电行业,根本竞争不过人家,但是通过十几年的努力,现在岂不是大大提高,具有国际竞争能力了吗?所以,关键是要勇敢地接受挑战。最近几年,我接触过一些民营企业,象广东生产微波炉的格兰仕集团,浙江温州的正泰电器集团,湖南长沙的“远大”中央空调企业等等,它们都有一股迎接挑战,增强实力,不断创新,硬是要取胜的紧迫感。特别是广东的格兰仕,可以说是迎接挑战、壮大自己的一个典型。它们面对的竞争压力非常之大,但是它们总是想各种办法,稳定地占领市场,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所以我认为中国民私营企业是会勇敢地接受挑战的,它们的竞争力会大大提高的。

四、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表现

1、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先进的科学管理,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等等,提高我们自己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有助于我们在企业制度方面与国际接轨,如股权结构的改善,治理结构的完善等等,这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有长远意义的。

3、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信息,动向,了解外面的需求,这对我们自己的发展是大有好处的。特别是有利于外向型企业的发展。

4、有利于我们平等地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发挥我们的优势,走向世界,增强实力。

综观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可以发现,有些地方民营经济之所以发展的好,并没有什么“惊天秘籍”,就是各级政府从实践出发,解决对民营经济管理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放心、放胆、放权、放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完善为民营企业方便融资和社会服务的配套体系,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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