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发布日期:2010-12-15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2、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条件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上述文件可在辽宁工程建设信息网(www.teniu.cc)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网(www.teniu.cc)上查阅。
3、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以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其中申请涉及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等方面资质,以及申请涉及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资质须建设部实施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企业申请资质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⑤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⑦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应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⑧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须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可不提供上述第②、④、⑤、⑨款所列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③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2)人员资料
①企业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工作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
②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和劳动合同。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养老保险凭证的缴费单位须与申报企业名称相符。对依据国家规定不需缴纳养老保险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中,企业聘用退休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退休技术人员可不提供养老保险凭证,但须提供正式退休手续;
3)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①工程合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②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或工程质量鉴定书;
③可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照片和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须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4)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②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③企业分立应提供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④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企业上述附件材料内容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类材料须用彩页分隔,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⑤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4、行政许可程序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省建设厅复审,建设部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3)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等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除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
省建设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2018年3月28日更新]
一、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二、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办理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6、《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五、申办条件:
1、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条件;
2、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相关要求;
3、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相关要求;
4、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要求;
5、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相关要求;
6、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符合: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
六、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等),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资质 综合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6)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7)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为其出具的业绩证明;
(4)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6)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2.申请资质增项
综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申报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和业绩完成单位为其出具的业绩证明;
(4)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3.申请资质升级
综合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4)申报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6)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企业认为需提供的附加材料;(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人员资料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要求提供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内容应至少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以及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雇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格式见附件1),票面上应标明有缴费单位社保号、缴费单位名称和社保机构名称,并能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验证方式验证。
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4)涉及到层数、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7)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不少于1名)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
(8)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9)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a、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b、员工的培训制度;
c、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d、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e、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f、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g、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h、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i、24小时值班制度;
(10)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11)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三)特别提示
1、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附件资料内容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4、为更好落实服务企业原则,申报材料原件经企业所属区县住建局核验且核验手续齐全的(加盖申报企业、核验机关公章,材料提交人、核验人签名),我局可不再核验原件。
4、资质核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有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5、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6、企业的申报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7、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28号),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增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再列入申请企业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8、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相关证书的认定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为准。
七、办理流程
1、企业登陆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将按要求整理齐全的材料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回)连同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对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办人同时确认办理结果的接收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
3、我局组织审查并通过汕头建设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4、领取办理结果。提出资质申请的企业,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经办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仅限升级或增项)到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将上述资料证件邮寄到我局办事窗口后,我局通过邮寄的方式颁发办理结果。
注:
对申请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工程资质的,我局须送同级有关部门会审。
八、办理时限:
法定6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和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需须送有关部门会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十、办事窗口地址及咨询和投诉电话 : 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办事窗口,咨询电话:0754-88489801,0754-88566513,投诉电话:0754-88567119。
附件1:《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税票式样:
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四)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到交通、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联办部门的多交一份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增项申请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到交通、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联办部门的多交一份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升级申请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到交通、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联办部门的多交一份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企业相关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0、工程中标通知书
11、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12、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3、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14、业绩核查表(凡申报资料中含有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的,均需提供业绩核查表,各市州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企业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业的业绩核查表由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延续申请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其中涉及到交通、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联办部门的多交一份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企业相关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简单变更(变更企业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经济性质)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份及电子文档;如果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请另附《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六)遗失补证(含破损更换)
1、网上申报自动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一份及电子文档;如果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请另附《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七)重新核定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企业章程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企业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12、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3、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等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
包括: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注明资质明细)
3、《营业执照》副本(含新企业和原企业)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6、企业章程(含新企业和原企业)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0、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报告
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6、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6、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7、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须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要求,提供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和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
四、办理程序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除外),通过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4、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和审批的资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5、部批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相关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经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发证;
6、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出文件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简单变更、遗失补证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1、68873073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造价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和《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01
第五篇: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25号)等规定。
三、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四、办理材料
A:首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首次申请指: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证明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此项)。
B:增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增项申请指: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C:升级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升级申请指: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提供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7.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D:延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按新的资质标准申请换证,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用工合同证明资料复印件。
注:以上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F:简单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简单变更指:是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核准通知书;
G:遗失补办申请,提交以下材料。(遗失补办指: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五、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六、办理流程及时限 审批资质的办理程序:
1、企业持企业资质管理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http://xzsp.gzjs.gov.cn/MCredit/ApproveWeb/gzMain/caLogin.aspx)提交网上资料到遵义市,同时提交有关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并提供相关原件审核。
2、提交纸质资料报注册所在地县(区、市)住建局初审,合格后报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住建局审批资质办理期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监督投诉)联系电话:0851-23119175 办理地点: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614室
电子邮箱:2214251353@qq.com
网址:http://zjj.zunyi.gov.cn/